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决定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党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协调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和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关礼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郑文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赵汉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李国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主任
苏忠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
梁玉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吴献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廖风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处处长
黄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价费字﹝2003﹞279号【发文日期】2003-08-29【实施时间】2003-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我们对1999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 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国税函[2004]1199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桂财税〔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7日附件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200号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要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敞到少花钱多办事,减少闲置和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财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为地税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财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财产。
2、单位价值虽不满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按照性质及实物特征分为以下八类:(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等;(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型号的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等;(三)、邮电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电话交换机、UP机、大哥大(移动电话),大哥二,对讲机,电台通讯电缆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发、柜、架类、燃气灶、罐、消毒柜、洗碗机、锅炉、棉被、蚊帐,毛毯等;(五)、机械电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仍相机,组合音响,扩大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冼衣机等;(六)、图书文物:包括机关图书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业书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工具书,古玩、字画等陈列品,工艺美术品等;(七)、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多煤体配置,服务器及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软件,远程通讯设施等;(八)、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际准的其他资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6﹞127号【发文日期】2006-05-15【实施时间】2006-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促进代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和《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小册子,方便缴费单位查阅。
(三)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掌握和熟悉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加强协作,建立工会经费代收信息共享平台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有关信息(主要是上年度其职工工资总额、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申报未划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等)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二)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具体为: 1. 所有纳入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企事业工会所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名单; 3. 上年度企事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足额、未足额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4. 符合提取建会筹备金的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进一步
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5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第十一届第47
期会议纪要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2010年内继续执行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
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的精神,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按各统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地税发〔2005〕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过程中,征管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为了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总局两个文件、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局和区地税局关于新时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
通过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结合、征管查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人机”结合,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地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责任编辑:日期: 2012-07-20 文章有效性:有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4]15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7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区局决定,简并地方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简并纳税申报表问题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区局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由区局印制下发的《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式样(详见附件),此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使用。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51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桂地税公告[201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
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的公告》,提高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船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符合免征车船税条件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出具能够证明其农村居民身份的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户口簿等其
中一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3日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运行管理,提升培训效果,满足纳税人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学堂是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普及税收知识,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是集实体课堂与网络课堂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税收宣传辅导平台。
第三条纳税人学堂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等。
第四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对象: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内容:纳税人学堂应当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当前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和纳税人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
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性和普及性,分为基础课程和专题课程。
广西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责任编辑:日期:2012-01-16 文章有效性:有效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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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3-11
【实施时间】2014-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一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第(二)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类改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三、将《》(桂地税公
告2012年第5号)六、七、八、十一、十二等5个方案中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
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