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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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入条件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

续: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二)转入携带资料

申请转入本市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资料办理: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转入流程

1、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出示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

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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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未在本市办理参保登记人员,须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同时询问有无其他险种转入,如有则开具其他险种《联系函》;对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其不能办理转移接续的原因,并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登记手续。

3、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本市社保经办机构。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人员《信息表》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5、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转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到账录入工作。

6、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比对转入人员录入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完成转移基金到账确认工作,并及时通知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配账。

7、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完成转入人员转移基金配账手续,按规定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8、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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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资料

1、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转出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办理参保人员停保手续;

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经与申请人核对信息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加盖印章,同时告知其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登记《联系函》中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信息;

(2)办理转出市外操作,核对信息无误后,生成《信息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一联在3个工作日内交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一联邮寄异地社保经办机构);

(一)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本市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的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打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一式两联)。

(三)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转出临时缴费账户的本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两联)。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缴费账户停保手续,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表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邮寄异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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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本市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的15个工作日

内办理转出手续,打印《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备份参保人员转出信息。

4、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转出人员基金转出手续。

(四)临时缴费账户转入

1、在本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因不符合异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条件而在异地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向本市邮寄《通知书》。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书》,办理在本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停保手续。

3、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本市的《临时缴费账户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临时缴费账户联系函》回执(复印一份留存),加盖印章邮寄异地社保经办机构。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的临时缴费账户《信息表》15个工作日内,录入转入人员《信息表》基本信息。

5、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完成转入人员转移基金到账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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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前,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操作延用原操作流程,省内转入在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

(二)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应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严格按转移类型选择“跨省转移”或“省内转移”,系统根据转移类型判断是否转出12%的统筹基金。

(三)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应严格按要求录入《信息表》详细信息,认真审核历年缴费和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的录入,保证转入基本信息的平衡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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