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4篇)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形象,我单位制定了本《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规范要求1.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确保其切实有效地运行。
2.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3.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与工程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相衔接。
4.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实施应以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任务明晰、协同配合为原则。
5.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监督管理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6.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要求企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责任的分工,形成责任压力传导机制。
三、责任主体划分1. 总体责任企业总经理是企业总体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2. 部门责任企业的各个部门对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环节。
3. 个人责任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工作。
工程设计师、施工管理员、质量检查员等相关人员,要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结果负责。
4. 分包单位责任企业分包单位在承担相关工程任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四、职责明确1. 总经理职责总经理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制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 部门负责人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3. 工程项目负责人职责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合理性的审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质量责任划分第五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协调、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职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质量管理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出现质量缺陷、隐患、降低使用标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现象。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应当按照调查结果进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注重预防,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问题,如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的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二)安全生产事故,如坍塌、火灾、触电、物体打击等;(三)工程进度延误,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四)投资超支,如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五)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垃圾处理等;(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四)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五)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建筑工地发生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应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九条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归属,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监督和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____〕____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不断增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参与本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在建设过程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期间各自管理职责。
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及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项目部要按照“谁施工、谁审核、谁采购、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质量登记及责任追溯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建立管理档案,锁定施工者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项目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1、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项目部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现场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第一管理责任。
2、项目部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项目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建立起每个施工工序与环节的质量责任界定、追溯体系,不断完善自控机制。
建筑企业施工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建筑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安全的重要行业,而施工质量是评判一个建筑项目成败的重要指标。
为了保障施工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建立建筑企业施工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制度目的建筑企业施工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三、适用范围建筑企业施工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
无论规模大小、形式多样的建筑企业都应该遵守该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责任主体1. 建筑企业全体员工:建筑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应该对所从事的工作负有一定的责任,包括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管理层等。
2. 工程责任人:工程责任人负有对所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最终责任,他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 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是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纽带,他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工程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报告和整改要求。
五、责任追究程序1. 发现问题:建筑企业内部、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后,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责任人。
2. 调查核实:建筑企业应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问题调查和核实,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主体及可能存在的后果。
3. 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4. 追究责任:对于问题较严重的情况,建筑企业可以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索赔或追责。
5. 效果评估:建筑企业应定期对责任追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套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用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体系,形成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罚则、处理程序等方面,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通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责任人进行定性、定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报告上报、决定处理等环节,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落实,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处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实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罚则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暂扣资格证书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立即停工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暂扣相关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严厉处罚。
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二)责任到人,终身追究;(三)强化监管,预防为主;(四)强化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任;(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施,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任;(五)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负责;(三)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负责;(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材料供应商: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追责范围第六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缺陷;(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四)未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追责范围包括:(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章追责程序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三)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工程质量追责制度
工程质量追责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主体
1. 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对于因设计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整改。
3.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理职责导致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追责程序
1.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措施。
3. 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4.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工程项目部两个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部两个责任制度一、工程质量责任制度1. 质量目标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确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
(2)各个岗位负责人要根据质量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全体员工要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 质量管理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
(2)质量部门要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各个岗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
3.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1)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和责任,要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严格处理。
(2)质量责任人要对质量问题负全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质量问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确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并确保其顺利实现。
(2)各个岗位负责人要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2.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要建立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2)安全部门要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各个岗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3.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2)安全责任人要对安全事故承担全责,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3)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安全事故。
通过以上的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程项目部能够更好地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也为提升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今后的工程项目中,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工程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本制度合用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22/ISO9001:202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 GB/T50430-2022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 ZYGS/SC01-2022 《质量手册》。
一、引用 ZJYGS/SC01-2022 《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份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预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质量问题分类一、普通质量问题:不影响建造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造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者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建造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造物的使用功能或者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人员。
3.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各自职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工程需求和合理的工期安排。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更换责任人或单位等措施。
3.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上报。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方进行问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迅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五、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隐瞒质量问题。
六、培训与教育1.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意识。
2. 对于新进员工,应进行岗前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
3. 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应进行专业资格认证和持续教育。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__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___者要及时___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__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问题,是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与质量相关的问题。
第二章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第四条工程质量问题可分为设计问题、施工问题、监理问题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设计问题: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计计算错误;设计方案不合理等。
2、施工问题:施工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施工工艺不规范;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不符等。
3、监理问题: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等。
第五条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根据问题类型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第六条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步骤处理:1、立即组织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问题的性质和原因;2、在核实问题的基础上,成立问题整改组,制定整改计划,并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3、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4、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核验,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第七条设计问题的处理应当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设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八条施工问题的处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和周边环境。
第九条监理问题的处理应当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问题进行监督整改。
第四章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第十条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对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
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一、明确责任主体工程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
这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
每个单位都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确保在各自负责的环节中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制定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
所有工程项目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执行,不得有任何降低标准的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工程材料、施工过程和成品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
三、实施全过程监管从工程设计到施工,再到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工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追究法律责任等。
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后果,以此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是预防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质量安全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六、完善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和质量安全信息。
同时,应当设立投诉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强化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
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八、持续改进和完善制度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评估和改进。
通过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制度内容,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及其参与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二、责任主体
1. 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2. 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3.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
4.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5.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管理要求
1.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 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 对于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4.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处罚规定
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罚款不超过500元的处罚。
2.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罚款500元至2000元,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工作资格。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直至解除合同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起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公众利益。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2.监督检查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3.责任划分明确: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确保各方严格履行责任。
4.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验收制度、质量记录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踪制度等,从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
5.人员资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人员进行追究。
6.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多级质量问题反馈和追责机制,确保质量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究,推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同
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也有助于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信誉。
工程中的问责制度
工程中的问责制度一、制度目的本问责制度旨在明确工程项目中各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等方面达到预定目标。
通过问责机制的实施,强化项目管理,提升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资金筹措、招投标等工作,并对项目的最终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5. 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保证供应链的质量和稳定性。
四、问责内容1. 质量问责: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安全问责:对于安全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 进度问责:对于项目延期,分析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成本问责:对于超出预算的成本,查明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任何一方在工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
2. 问题调查: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确定事实。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责任归属。
4. 问责决定:依据责任认定,作出相应的问责决定。
5. 执行与反馈:执行问责决定,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六、责任追究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对于轻微失误或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程进度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于严重失误或违规行为,暂停职务进行调查。
4. 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5. 法律追责: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操作不当或因疏忽大意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及其他损害后果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既定的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和处理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的责任分配和严格的追责措施,促使各参与方尽职尽责,从而提升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
制定项目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有的规定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
制度中应包含对违规行为的具体界定,如工程延期、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违规等,并对这些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
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这意味着制度内容要具体到每一种可能的违规行为,并对应相应的处理流程。
例如,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责任人,按照既定的标准执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公开透明地反馈给所有利益相关者。
责任追究制度要强调预防为主。
通过定期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导致问题的环节进行提前干预,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公正客观是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原则。
在追究责任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公平的处理。
确保每一项处罚都是基于充分调查和合理判断的结果。
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的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外部的法律、行政监管部门的监控。
只有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责任追究制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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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
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
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
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
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筑分公司第四项目部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