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提纲

合集下载

婚姻法讲座提纲

婚姻法讲座提纲

婚姻法讲座提纲一、从婚姻制度讲起(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社会学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1、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4、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法律定义: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二)、婚姻的功能:1、生育;2、社会资源的节约;3、情感的需要;4、个体安全感的需要;5、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

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

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1、群婚制:(原始社会,母系氏族)一个原始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一个家庭公社。

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逐渐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不能辨别生父。

性关系的排除:1)、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性关系;2)、排除直系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3)、排除血亲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

2、对偶婚制----仍然以女方为中心,可以辨别生父。

相对稳定,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

3、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只是某个特定社会的产物。

不具备共性。

二、婚姻法的主要作用婚姻法主要具备两重作用,一重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具备“公法”的性质,起宏观调节作用;一重是对社会个体的,主要起对私权的保护作用。

由于情感的不稳定性和婚姻关系物质化,婚姻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个体的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免遭侵害,就需要对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婚姻法》。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在本次讲课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婚姻法相关的内容。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1. 婚姻的基本要素根据《婚姻法》,婚姻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法婚姻年龄。

首先,婚姻的自愿意味着婚姻应当基于双方自主选择和平等协商;其次,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双方婚姻意愿真实、无强迫和欺骗;最后,合法婚姻年龄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限制。

2. 婚姻的成立和无效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方面,双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另一方面,还需要进行结婚登记并办理结婚证书。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婚姻方可成立。

同时,婚姻的无效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婚姻法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如已婚、近亲等。

如果婚姻存在无效情况,法律将不予保护,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3.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支持和帮助。

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并有共同负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此外,夫妻还有享受个人权益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4. 夫妻的财产关系婚姻法对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规定。

在婚前,夫妻可以协商制定婚前财产约定书,对财产分割和继承等问题进行约定。

婚后,夫妻的财产一般采取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分配与管理等事项。

5.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死亡。

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情况,如双方一致协议离婚、重婚、虐待等。

离婚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提出诉讼、进行调解等。

对于夫妻双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无过错方获得补偿。

此外,死亡也是婚姻解除的一种情况。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在一方死亡后终止。

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 婚姻法的完善和发展婚姻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和完善的。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婚姻法的修订也在不断进行。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一、引言- 简要介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和重要性二、婚姻法概述1. 婚姻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介绍婚姻合法化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约束- 强调婚姻的法律效力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 婚姻登记制度- 解释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程序- 强调合法登记的重要性三、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终止1.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详细解释结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强调婚姻自由和自愿原则2.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离婚- 介绍离婚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强调对离婚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法律处理四、夫妻财产关系1. 夫妻财产制度- 解释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强调在婚姻关系中把握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讲解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归属原则- 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分割建议五、子女权益保护1. 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 解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 强调保护子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 子女财产保护- 介绍对子女财产的法律保护和管理- 强调维护子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六、家庭暴力与保护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详细解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常见类型- 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法律保护2. 家庭暴力保护令- 介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作用和申请程序- 提供受暴力影响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建议七、遗嘱与继承1. 遗嘱的重要性和作用- 解释遗嘱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强调制定遗嘱的意义和方法2. 继承权益与继承纠纷解决- 介绍继承权益的法定和遗嘱继承- 提供解决继承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八、结语-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强调理解和遵守法律的意义以上是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样的讲座,希望能够向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婚姻法专题讲座提纲

婚姻法专题讲座提纲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武洪亮一、离婚概述(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A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B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C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

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讲解的主题是婚姻法。

婚姻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社会生活中的基石。

对于每个家庭而言,家庭婚姻的幸福稳定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婚姻法是保护家庭婚姻利益的法律,因此学习婚姻法对于帮助大家了解和维护家庭婚姻非常有帮助。

(一)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财产的分配等方面。

婚姻法也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法律,它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程序和条件,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享有平等、自由、协商、信任、忠诚和保护等基本权利。

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关心、帮助,共同承担家庭生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夫妻之间应该协商解决各种问题,要相互信任、忠诚,不得欺骗和虐待对方。

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离婚。

(三)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不成,或者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离婚程序需要定期进行协商、审查和裁决。

如果有配偶对方有重婚、家庭暴力或有抚养、赡养义务不履行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四)财产的分配财产分配是离婚的关键问题之一,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在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和贡献的不同、婚前财产的归属、离婚原因等因素进行权衡。

保护特别是女性和弱势方的权益,特别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应当参照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予以合理的分配。

最后,婚姻法是我们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婚姻法,了解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财产的分配等方面,并在生活中加以实践,以达到维护和促进幸福和谐家庭的目的。

谢谢大家!。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1. 婚姻的法律定义和基本要素a. 婚姻的法律定义和含义b. 婚姻的基本要素:双方意愿、法定年龄、无近亲关系等2. 结婚登记和法律效力a.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b. 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和意义c. 未登记婚姻的法律地位3. 夫妻财产制度和财产继承a. 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和规定b.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c. 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继承顺序4.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a. 夫妻间的共同生活责任和义务b. 夫妻的财产管理和支配权c. 夫妻的子女抚养和教育责任5. 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a. 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和程序b. 民事离婚和争议解决的方式c. 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影响6. 家庭暴力和保护a.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b.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c. 如何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7. 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a. 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类型b. 法律救济途径:诉讼、调解、仲裁等c. 基于法律知识的维权方法和技巧8. 婚姻家庭法律改革和前景展望a. 当前婚姻家庭法律存在的问题和挑战b. 婚姻家庭法律改革的主要方向和趋势c. 未来婚姻家庭领域的发展趋势9.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应用a.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对个人的意义和影响b. 如何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c. 推广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举措和途径10. 结语a. 总结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要点b. 强调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c. 鼓励大家关注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上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的提纲,通过这个讲座,我们希望能够提高大家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并积极学习。

感谢各位的参与!。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

婚姻法讲座发言稿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能够参加今天的婚姻法讲座。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它不仅关乎个人幸福,也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将重点就婚姻的含义、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希望通过这场讲座,能够使大家对婚姻法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婚姻的含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经过自愿、法定的手续,建立家庭关系,互相传宗接代,共同生活的一种制度。

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庭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条件。

二、婚姻的设立婚姻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手续,包括婚姻登记、婚前协议等。

婚姻登记是婚姻设立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继承权等事项进行约定,这些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是一种互助关系,既包括夫妻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夫妻双方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包括财产共同占有、财产公证、监护权等。

夫妻双方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务、保护婚姻的忠诚等。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丧偶两种情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丧偶是指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五、婚姻法修订与新进展婚姻法修订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

我国近年来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包括取消婚姻登记时间限制、推行婚姻登记预约制度、完善婚介服务监督等。

这些新进展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六、婚姻保障与法律援助婚姻保障是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旨在确保婚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国家为婚姻保障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包括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咨询和婚姻家庭关系调解、法院的离婚调解和财产分割等。

婚姻法专题讲座资料

婚姻法专题讲座资料

婚姻法专题讲座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1、结婚的法律意义(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

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

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

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

在办酒时女方父母陪送了 6 万块钱嫁妆。

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3、婚前财产调查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

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1、分居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

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不对的。

《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

这就不符合。

如何证明分居。

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

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⑦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篇一: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Eg: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

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A、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

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归个人;例外:明确归双方婚姻法解释(二)22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 ——无协议,归登记人。

另一方之保护:——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个人债务;例外: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23B、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 知识产权收益” 之“ 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二)11、12Eg: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昨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1)原则: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18婚姻法解释(二)22(2)具体化:婚姻法解释(三)7、1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教育培训大纲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2 婚姻登记程序2.3 婚姻的效力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第七条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1 婚姻违法行为的种类7.2 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3 婚姻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2 教育培训方式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2 合作主体资格与条件14.3 合作项目管理与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1 婚姻法的定义与特征1.1.1 婚姻法的定义1.1.2 婚姻法的特征1.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2.1 婚姻自由原则1.2.2 一夫一妻制原则1.2.3 男女平等原则1.2.4 保护家庭、尊重婚姻原则1.3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1.3.1 适用对象1.3.2 适用地域1.3.3 适用法律关系第二条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1.1 双方完全自愿2.1.2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2.1.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1.4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2.2 婚姻登记程序2.2.1 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2.2 进行结婚登记2.2.3 领取结婚证2.3 婚姻的效力2.3.1 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2.3.2 婚姻无效的情形2.3.3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第三条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3.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与程序3.1.1 婚姻关系变更的条件3.1.2 婚姻关系变更的程序3.2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与效力3.2.1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3.2.2 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3.3 离婚的法定理由与程序3.3.1 离婚的法定理由3.3.2 离婚的程序第四条夫妻权利与义务4.1 夫妻的人身权利与义务4.1.1 夫妻的人身权利4.1.2 夫妻的义务4.2 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4.2.1 夫妻的财产权利4.2.2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 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分割4.3.1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则4.3.2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与保护第五条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5.1 子女的权益保护5.1.1 子女的人身权益保护5.1.2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5.2 父母的抚养义务5.2.1 父母的抚养责任5.2.2 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5.3 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5.3.1 子女的抚养权5.3.2 父母的探望权第六条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6.1 家庭财产的分割6.1.1 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6.1.2 家庭财产分割的程序6.2 家庭财产的继承6.2.1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2.2 继承权的行使与丧失6.3 遗产分配的原则与程序6.3.1 遗产分配的原则6.3.2 遗产分配的程序第八条婚姻调解与诉讼8.1 婚姻调解的组织与程序8.1.1 婚姻调解的组织8.1.2 婚姻调解的程序8.1.3 婚姻调解的结果与效力8.2 婚姻诉讼的管辖与程序8.2.1 婚姻诉讼的管辖8.2.2 婚姻诉讼的程序8.2.3 婚姻诉讼的裁判与执行8.3 婚姻诉讼的证据与裁判8.3.1 婚姻诉讼的证据8.3.2 婚姻诉讼的裁判第九条涉外婚姻法律适用9.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9.1.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1.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9.2.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9.2.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途径9.2.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依据9.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规定9.3.1 涉外婚姻的特殊规定9.3.2 涉外婚姻的司法解释与实践9.3.3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第十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10.1 教育培训内容10.1.1 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理10.1.2 婚姻成立与效力10.1.3 婚姻关系变更与终止10.1.4 夫妻权利与义务10.1.5 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10.1.6 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10.1.7 婚姻调解与诉讼10.1.8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10.2 教育培训方式10.2.1 面授课程10.2.2 在线课程10.2.3 案例分析10.2.4 模拟法庭10.3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10.3.1 学员满意度调查10.3.2 考试成绩评估10.3.3 就业率跟踪调查第十一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师资要求11.1 师资资格与条件11.1.1 教师资格与条件11.1.2 职业资格与条件11.1.3 教学能力与经验11.2 师资培训与考核11.2.1 师资培训内容与方式11.2.2 师资考核标准与程序11.2.3 师资激励与晋升机制11.3 师资管理与激励11.3.1 师资管理规范与制度11.3.2 师资激励与福利政策11.3.3 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婚姻法教育培训组织实施12.1 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12.1.1 组织实施机构12.1.2 机构职责与分工12.1.3 组织实施流程与管理制度12.2 培训计划与预算12.2.1 培训计划制定12.2.2 培训预算编制12.2.3 培训资金管理与使用12.3 培训场地与设施12.3.1 培训场地选择与租赁12.3.2 培训设施配置与维护12.3.3 培训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婚姻法教育培训质量保障13.1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13.1.1 教学质量监控机制13.1.2 教学质量评估方法与指标13.1.3 教学质量改进措施与方案13.2 培训资料与教材管理13.2.1 培训资料编写与审核13.2.2 教材采购与分发13.2.3 教材更新与修订13.3 培训成果与证书发放13.3.1 培训成果评价标准与程序13.3.2 证书发放与管理13.3.3 培训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婚姻法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14.1 合作方式与范围14.1.1 合作方式14.1.2 合作范围与领域14.1.3 合作伙伴选择与评估1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15.1.2 第三方介入的范围15.1.3 第三方介入的类型15.2 第三方介入的责任限额15.2.1 第三方介入责任的限定15.2.2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确定15.2.3 第三方介入责任限额的调整15.3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与权利15.3.1 第三方介入的义务15.3.2 第三方介入的权利15.3.3 第三方介入义务与权利的保障15.4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与沟通15.4.1 第三方介入的协调机制15.4.2 第三方介入的沟通渠道15.4.3 第三方介入协调与沟通的结果15.5 第三方介入的违约责任15.5.1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情形15.5.2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责任15.5.3 第三方介入违约的救济15.6 第三方介入的权益保护15.6.1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措施15.6.2 第三方介入权益的保护机构15.6.3 第三方介入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15.7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各方的关系15.7.1 第三方介入与甲乙方的关系15.7.2 第三方介入与中介方的关系15.7.3 第三方介入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15.8 第三方介入的退出机制15.8.1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条件15.8.2 第三方介入退出的程序15.8.3 第三方介入退出后的责任处理15.9 第三方介入的补充协议15.9.1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签订15.9.2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内容15.9.3 第三方介入补充协议的效力15.10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15.10.1 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解决方式15.10.2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程序15.10.3 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的效力15.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15.11.1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15.11.2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冲突解决15.11.3 第三方介入的法律法规适用特殊规定15.12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与告知15.12.1 第三方介入的培训内容与方式15.12.2 第三方介入的告知义务与方式15.12.3 第三方介入培训与告知的效果评估15.13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与评估15.13.1 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15.13.2 第三方介入的评估方法与指标15.13.3 第三方介入监管与评估的结果运用15.14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与隐私保护15.14.1 第三方介入的保密义务15.14.2 第三方介入的隐私保护措施15.14.3 第三方介入保密与隐私保护的违约责任15.15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与风险管理15.15.1 第三方介入的保险事宜15.15.2 第三方介入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5.15.3 第三方介入保险与风险管理的违约责任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条款的说明15.1 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5.1.1 第三方介入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需要,引入的除甲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主体,以协助甲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服务。

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

婚姻法培训讲义一、婚姻法的基本内容1. 婚姻的确定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并遵守家庭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关系。

婚姻的确定必须要有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等。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方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相关内容。

3. 子女的权益和保护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权益和保护也给予了很多规定,包括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等。

以上是婚姻法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婚姻法的培训要点1. 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在婚姻法的培训中,首先要教育大家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婚姻的自愿原则、夫妻平等原则、对子女的保护原则等。

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2. 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在培训中,也需要重点强调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处理等。

同时也需要讲解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3. 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在婚姻法的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传授一些处理婚姻矛盾和纠纷的方法,包括沟通解决、法律维权等。

这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同时也需要教育大家尊重对方、理解包容、相互扶持,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4. 宣传法律知识和宣传在培训中,也需要向大家宣传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关系所做的规定。

只有大家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婚姻法的培训要点,这些内容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非常重要,希望大家都能重视婚姻法的培训和普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健的婚姻关系。

5. 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婚姻法的培训中,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婚姻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绪 论

婚姻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绪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与属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身份法律行为的特点。

第一节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分别从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两方面定义)
二、婚姻家庭的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主要社会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本节是对本章第一、第六节以外的内容的概括)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注意其与民法的关系):
四、身份法律行为
(一)种类(形成行为\附随行为)
(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 该原则的含义
(二)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
1、重婚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对策
五、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及其基本要求。

民法典婚姻法讲座

民法典婚姻法讲座

民法典婚姻法讲座近年来,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普及和解读新修订的婚姻法,本次讲座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新婚姻法的背景和意义,婚姻的合法性和自由意志原则,婚姻登记和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婚姻中的财产、债务和抚育子女等问题。

一、新婚姻法的背景和意义新修订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我国民法典施行的重要一环。

婚姻法的修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进一步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婚姻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原则的理念,对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婚姻的合法性和自由意志原则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法、平等的男女双方建立家庭的自由选择。

法律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自主权利,禁止任何强制婚姻、买卖婚姻等侵犯自由意志的行为。

婚姻的确立必须基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登记。

三、婚姻登记和婚姻关系的解除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才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程序和条件,如离婚、宣告婚姻无效等情况。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并为婚姻出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婚姻中的财产、债务和抚育子女等问题婚姻法对于婚姻中财产、债务和抚育子女等方面的问题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强调了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保护。

对于债务问题,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重视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对于抚育子女、子女赡养和教育等问题也有详细的规定。

总结:新修订的民法典婚姻法在婚姻自由、合法性、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切实的规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规定,积极认识到婚姻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亲友,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给大家做一场关于婚姻法的讲座。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每一位个体来说都非常重要。

而婚姻法则是我们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幸福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强调的是平等、自愿、互助和忠诚。

平等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在经济、教育还是家庭决策中。

自愿是指婚姻应该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之上,没有任何人可以被强迫结婚。

互助意味着夫妻应该相互支持、理解和协助,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最后,忠诚是婚姻的基本选择,夫妻应该保持对对方的忠诚,不进行婚外情。

接下来,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有权享有共同的财产。

无论是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还是在婚后个人努力中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在婚姻中的个人财产也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婚姻法为夫妻提供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的公平分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也对夫妻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有义务互相尊重,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父母应该共同承担对子女的养育和教育责任,同时也应该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当然,这也意味着夫妻双方有权利离婚,当婚姻关系无法继续时,夫妻有权选择离婚。

最后,我想强调婚姻法鼓励夫妻通过协议解决婚姻争议。

无论是在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还是在婚姻中产生的财产和抚养子女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协议达成一致解决。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法院的负担,还能够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总结一下,婚姻法是我们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幸福的法律基础。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遵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共同经营属于自己的家庭。

婚姻法为夫妻提供了合理的财产分配和权利责任的规定,同时也鼓励夫妻通过协议解决婚姻争议。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婚姻中遵守婚姻法的原则,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很荣幸能够在此给各位一场婚姻法的讲座。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不仅代表了两个人之间的爱情和情感,也涉及到家庭、社会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婚姻法作为调整和保障这一重要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我们每个人都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的定义和起源。

婚姻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专门调整、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它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

现代婚姻法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自由原则。

根据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配偶的自由,而且婚姻应该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情感。

其次,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再次,保护原则。

婚姻法以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为宗旨,例如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最后,诚实原则。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双方的诚实和信任基础上,不得采用欺骗、隐瞒等不诚实行为。

除了基本原则,婚姻法还涉及到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的处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子女抚养和教育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正,保障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那么,如何用婚姻法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呢?首先,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和理解,以平等和诚实为基础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

其次,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共同分担家庭负担。

同时,夫妻之间也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解决问题和矛盾。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和公正的基本法律工具。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婚姻法,并且在婚姻关系中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婚姻法的改革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感谢大家的聆听!婚姻法是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规范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其存在的目的是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公正,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各位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婚姻法的知识。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制度之一,它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了解和遵守婚姻法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婚姻法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婚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

我会就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首先,关于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定条件,比如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的自愿、离婚等等。

在结婚过程中,双方应当以真实的身份和意愿进行,任何欺骗、强迫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我想提及的是婚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感情选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并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配偶的关爱、对子女的抚养等。

同时,对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和维护婚姻的稳定。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解除是婚姻法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婚姻存在的一种可能性。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

离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另外,我还要提醒大家,婚姻的解除并不仅仅局限于离婚,还包括了死亡、宣告无效等情况。

总结一下,婚姻法是保护婚姻制度和夫妻权益的法律。

只有遵守婚姻法,恪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义务,才能建立并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大家对婚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婚姻中更加理智和成熟地处理问题,营造幸福的家庭和社会。

非常感谢大家的聆听!祝愿大家在婚姻和家庭中幸福美满!谢谢!作为人生中的重要里程碑,婚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承诺和责任。

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在婚姻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了解和遵守。

首先,让我们来聊聊婚姻的成立。

婚姻法讲座

婚姻法讲座

婚姻法讲座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婚姻法,在探讨婚姻法之前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婚姻。

一个男孩子需要完成一段婚姻(即与一个女孩子结婚),需要得到3方的承认:女朋友、政府和丈母娘。

我想大家在恋爱阶段你侬我侬的时候,女朋友早已把心扉敞开,等待着她的白马王子。

但也不排除有一些强迫结婚、买卖婚姻的现象。

为此婚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只要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条件,并且付出9块钱的结婚照工本费。

那么你们就能够得到政府的承认了。

当然前提是满足结婚的条件,婚姻法对此作出了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丈母娘是婚姻的拦路虎。

没车,没房,没钱怎么能摆平丈母娘,怎么能让丈母娘相信她的女儿跟着你不会受苦。

但是有车有房的情况之下,又如何预防拜金女的不良用心呢?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同居8年以上,婚前个人购买的不动产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新的婚姻法则是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这样的话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了。

至于如果真心相爱,法律也不会禁止一方将个人财产转发为共同财产。

既可以保护婚前财产的私有性,又不妨碍个人对财产的处置。

小伙子,得到了他们的承认,完成了结婚手续,才是一段婚姻的开始。

可以说仪式仅仅是婚姻的开始,家庭生活才是婚姻的重点,结婚之后社会关系发生改变。

在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之后,有的人可能会觉得失去了自由,失去了潇洒的生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
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