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_基于效力定位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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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检 察 机 关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是 为 了 弥 补 成 文 法 的不 足 , 现 同案 同办 , 过 相 同 或 类 似 案 例 为 办 案 人 员 实 通 提 供 参 考 并 发 挥 指 导 作 用 的 机 制 。是 对 疑 难 案 例 发
布 、 定 和 执行 等一 系列 制度 的概括 。当前 , 其性 制 对
【 章 编 号 】 6 1 51 12 20 — 0 0 0 文 1 7 — 0 (01 ) 3 0 4 — 4
案 例 最 接 近 法 律 解 释 的 一 般 意 义 。 此 , 导 性 案 例 因 指

构 建 检 察 机 关 案 例 指 导 制 指 导 制 度 的 定 位 不 明确 一 案
度 的案例 都 有很 大不 同 。 在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效 力 上 . 理 论 界 和 检 察 实 践 中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案 例 指 导 工 作 的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定 》) 把 案 例 表 述 为 发 挥 指 导 和 参 考 作 用 。 规 也 2指 导 性 案 例 的 适 用 面 临 操 作 困 难 。 《 定 》 . 规 第 l 5条 指 出 : 指 导 性 案 例 发 布 后 ,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 各 办 理 同 类 案 件 、 理 同 类 问 题 时 , 以 参 照 执 行 。 但 处 可 ” 具 体 如 何 参 照 , 照 哪 个 部 分 , 事 实 认 定 、 理 阐 参 是 法 释 还 是 法 律 适 用 ,在 实 际操 作 中如 何 援 引 以及 所 发 布 的案 例 能 否 成 为 当 事 人 申诉 或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的 依 据等均 未说 明 , 操 作性 不强 。 可
( ) 导 性 案 例 面 临 区 域 差 异 的 挑 战 二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建立判例制度两个基础性问题

建立判例制度两个基础性问题

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傅郁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一、问题的界定本文所指判例制度,或称案例指导制度、先例制度、先例判决制度、示性案例制度等,除特指普通法系判例制度之外,系指以成文法为背景,在个案中以特定事实为基础作出的终局裁判,该裁判在同一司法区域对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案件发生说服效力(而非拘束效力)的制度。

我国判例制度叫什么名称并不特别重要。

除非已有确定的涵,概念本身只是一个符号,重要的是这个符号的涵和外延必须界定。

[1]但使用“判例法”这一名称显然不妥,因为“法”本身已明确具有“拘束力”的涵。

尽管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说服效力已接近于拘束力,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不能视同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

另一方面,我国判例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其对后案的效力虽仅止于“说服”,却不仅仅是后案法官基于个人认同或偏好而自愿受前案判决的影响。

至少,在被识别为“同类案件”的前提下,与前案明显冲突的后案判决可能受到某种权威的干预,比如成为上诉法院改判的理由,在实行许可上诉制的三审程序中成为获得上诉许可的事由(如德国),或者在我国成为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乃至提起再审的事由。

撇开概念上的分歧,法律界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已具有较高共识,理论上也已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2]少数反对者的忧虑也主要在于赋予我国判决以普通法系判例法那样的拘束力有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3]总体说来,判例制度在统一司法和通过统一地解释法律从而渐进地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或价值已广为认识;而在中国这样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却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大国,特别是在政策形成周期短、规化和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纠纷急剧增长与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冲突之中,司法判例的上述两大功能及其附加功能更加凸显。

此外,判例的附加功能还包括:示性个案判决为批量生产司法产品提供了模板,从而在整体上促进高效率司法;[4]通过渐进地发展法律而节省立法成本和减少法律秩序振荡。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法学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例选择不够精准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案例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往往存在问题。

一方面,有些案例的经典性和实用性不够,不能真正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些案例过于复杂,学生难以理解和把握。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对策:针对案例选择不够精准的问题,高校可以建立案例筛选机制,通过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案例的筛选和审查,确保所选案例能够真正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同时要避免过于复杂的案例,保证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

二、教师能力不足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案例讲解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能力和水平。

在实际教学中,有些法学教师能力不足,无法有效地进行案例教学,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

对策:高校可以通过加强教师培训和提高教师的素质,来提高教师的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案例教学。

学校还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提升他们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生参与度低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应该是主体,而在实际教学中,有些学生参与度不高,对案例学习缺乏积极性。

对策:学校可以通过改变教学方式,利用讨论、小组活动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参与度。

学校还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激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和分析,提高学习效果。

四、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脱节有些高校在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存在脱节现象,案例教学往往成为零散的知识点,缺乏系统性和深度,无法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影响了综合素质的培养。

对策:高校可以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合理安排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内容和进度,确保两者能够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并提高综合素质的培养。

五、评价体系不完善在案例教学中,评价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有些高校的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

浅谈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之构建摘要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已经确立,冲破成文法的局限性,约束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但存在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

完善和规范制度的运行尚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提升,本文提出几点浅薄的意见,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公正作者简介:郑锦婷,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43-02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完善,高检院于2010年7月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指导性案例工作管理机构、案例选送的范围和条件、案例的效力等方面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

目前,高检院已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高检发研字[201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了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忻元龙绑架案和林志彬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等三个案例供各级检察机关参考。

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已具雏形,但是,案例指导制度在检察机关执行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更加有效的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呢,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理”现象曾经以不同形式存在。

各级检察机关甚至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相似的刑事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对罪名认定差异较大,有的对是否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有的存在诉与不诉两种结果。

这就存在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问题。

“同案不同处理”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有碍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并统一发布对全国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将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说理提供具体可效仿的参考依据。

第一,冲破成文法的局限性,但非“司法造法”。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已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成文法典固有的滞后性、抽象性仍然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司法实践需要。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 国作为 一个 制定法 为主 的国家 , 长期 的制 定法 传统和 实践
笔者拟从现 行的体 制、 机制 、 实践 、 效 力 以及法 官能力 水平等 让 法 官们 已经习惯 了依靠 成文法 断案 。 碰 到案件 时 , 法 官首先 想 方面探 讨我 国刑 事案例 指导制度 运作 中的 问题 , 并尝试性 地提 出 构建 具有 中国特 色的刑 事案 例指 导制度 的各项 措施 。 二、 我 国刑事 案例 指导制 度运作 中的问题
问题的办法和完善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措施。 关键 词 刑事指 导案 例 刑 事案 例指导 制度 运行
作 者简 介 : 严超 , 华 东政 法大 学诉 讼 法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3 . 0 2 性 案例 亦达 6 0 0 多例 。 然 而多数 是 民事 案例 为主 , 刑事案例 相对
{ I } I 占轴金 2 0 1 3・ 2 ( 上)
◆法律 经纬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 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严 超
摘 要 本文主要 是通 过对 我 国刑事案 例指 导制度运 作 问题 的研 究 ,为 中国特 色的刑事案 例指导 制度 的构建 提 出具 体完 善的设想。以审判机关的运作实践为视角, 重点探讨我 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申出现的问题, 并尝试性地提 出解决这些
指导 。而指 导性 的案例往 往 更直接 , 操 作性 更强 。其次 , 对 当事
( 三) 法官 不擅 长用刑 事指导案 例解 决纠纷 , 同案 重复性论证
人来说 , 获得与 以往案件 一样 的公平 的宣判 , 尽早解 决纠纷 、 获得 程 度 高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孙丽娟胡爱菊(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从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差异谈起,依次论述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现实需要,如: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最后对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思如发布主体、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使大家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0-02最高人民法院在继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又在2005年10月26日,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面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一个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性改革文件。

可以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值得探讨的理论价值,都会对今后几年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五改革纲要》中与该制度有关的完整文字表述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一、什么是案例指导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什么异同?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2(上)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严超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完善的设想。

以审判机关的运作实践为视角,重点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完善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刑事指导案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作者简介:严超,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3-02一、引言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倘若单纯去依靠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显然效果不会理想。

在这种情况背景下,让指导性案例用自身通俗易懂、具体生动的优势特点来指导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统一适用尺度,无疑是一种好方法。

应当说,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是法官受益、当事人受益的双赢模式。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事实和法律上的问题,此时,法官一般会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

对法官来说,解决的办法无非是四种:翻阅法条、咨询学术界权威人士、法官之间的探讨、案例指导。

而指导性的案例往往更直接,操作性更强。

其次,对当事人来说,获得与以往案件一样的公平的宣判,尽早解决纠纷、获得赔偿、惩罚犯罪才是“硬道理”。

笔者拟从现行的体制、机制、实践、效力以及法官能力水平等方面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各项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一)现行体制障碍这个主要是从刑事指导案例未来的出路角度讲,也是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

尽管笔者在前文已就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作出分析,并肯定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明确确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

权力机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暂时不给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正位”,而这恰恰是导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界定混乱的重要原因。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员工在工作中处理案例的行为,制定的一系列
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规范和原则旨在帮助员工更好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首先,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流程和步骤。

例如,对于客户投诉的案例,员工应该首先了解客户的问题,然后及时跟进并解决问题,最后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这样的流程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有条不紊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比如,
在处理客户投诉的案例时,员工应该以客户为中心,尽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障客户权益。

同时,员工在处理案例时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确保处理案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另外,案例指导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例如,员工在处理复杂案例时可能会遇到客户情绪激动、问题复杂等情况,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提供相应的处理建议,帮助员工妥善处理各种情况,保障工作质量。

此外,案例指导制度也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保密和隐私
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应该规定员工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员工
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例指导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分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分析

分别在 这i 个 的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诉称 这 j
我 吲法律 以成 文法 为 主 , 但 从历 史进程 来 看 , 案例 指 导制度 仍然 有其 存在 发展 的背 景 。 自清末
改革 始 , 我 国的法律 制度 深受 德 、 『 J 本法 律制 度 模式 的影 响 。新 中国 成 立 以后 , 苏 联 法 律 制 度 模 式 义开 始对我 围的法律 制度 产生 _ r 重 大影 响 。随
果; 最后 , 大 陆法 系 国家对于 法律 的统 一适 用要 求
其 宗 旨在 于及 时 总 结 审 判 工作 积 累 的经 验 、 对 各 级 法 院 的审判 工作起 到 指导 作用 的 同时对 裁 判标 准 与司法尺 度 进 行 统 一 、 对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进
比较 高 。 从 对 比来 看 , 英 美 法 系 的法 官 比大 陆 法 系 的 法官具 有 更多 的司 法 自主性 , 其 造 法 的能 力 也 优
着社 会转 型发 展 的需 要 , 作 为 社 会 管理 手 段 之 一 的法律 也需要 不 断发展 完善 。法 律发 展完 善 的重 要 基点 在于个 案 。用强 调 个案平 等 来提高 司法 权
威 是极 为重要 的 。冈为 同一法律 , 在 不 同地 方 、 不
该药 品不是 } } I 于 生 活 的需 要 , 所 以判 决驳 同 葛某 的起 诉请求 ; 中原 人 民法 院判 决 结 果 是认 定 原 告葛某 和 被 告之 l 1 j _ J 的 是无 效 的 民事行 为 . 冈 为 原 告蔼某 提 供 的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买 药 行 为 是 治
要 的。
药 费j 十 J 。这个 案 例 表 明 , 即使 是 同样 案 情 甚 至 同 样 的证据 也会 产生 不 同的判 决结果 。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规定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统一行政执法的标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正性。

下面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内容以及如何做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统一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规范,为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提供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避免执法结果的不一致和不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可以通过指导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判断提供参考,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明确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任意和滥用,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二、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内容1.公正和平等原则: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强调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平等原则,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坚决反对滥用职权和腐败。

2.法律依据和程序原则: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法律依据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强调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可依,不得随意扩大执法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程序公开和透明原则: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强调行政执法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保障公民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参与,防止执法的秘密和不公开。

4.处罚与合法权益平衡原则: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行政处罚与合法权益的平衡要求,避免过度惩罚和对合法权益的侵犯,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5.教育和引导原则: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鼓励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通过改善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来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三、如何做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1.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制度的研究和建设,确保制度的及时、准确、科学编制和推广。

案例选择与案例构建的策略与方法

案例选择与案例构建的策略与方法

案例选择与案例构建的策略与方法案例选择和案例构建是在研究、教学和实践中常用的方法。

通过选择合适的案例和构建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提高研究和教学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案例选择与案例构建的策略与方法,并介绍一些应用案例。

一、案例选择的策略与方法1. 确定目标与需求:在选择案例之前,我们需明确研究或教学的目标和需求。

比如,如果我们想研究某个行业的竞争策略,那么我们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分析和比较。

2. 多样性与代表性:选择案例时应注意多样性与代表性。

多样性指的是选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不同类型的案例,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代表性则是选择能够最好地代表问题或现象的案例,以提高研究的可靠性。

3. 数据可获得性与可靠性:在选择案例时,可获得的数据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案例所需的数据,那么这个案例可能不适合被选择。

同时,数据的可靠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4. 知名度与关注度:选择一些知名度高、关注度广的案例,能够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并且这些案例通常有更丰富的文献和数据来源。

5. 时间因素:案例的选择也需要考虑时间因素。

我们可以选择历史上发生的案例,也可以选择当前正在发生或新近发生的案例。

根据研究或教学的需要,选择不同时间段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二、案例构建的策略与方法1. 定义问题:在案例构建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研究或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问题定义清晰明确,有助于案例构建的有效展开。

2. 采集案例材料:案例构建需要大量的材料支持。

我们可以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来采集案例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3. 整理案例材料:采集到的案例材料需要进行整理和筛选。

清晰的分类和逻辑结构有助于案例的构建和使用。

4. 制定案例框架:在案例构建过程中,我们需要为案例制定一个合适的框架。

框架可以包括案例的背景、关键因素、主要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

5. 编写案例描述:案例构建的最后一步是编写案例描述。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指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通用的规律,以指导同类问题的处理。

这种制度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阐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性。

第一个案例是罗某私藏枪支案。

罗某是一位拥有枪支的人,而我国大力打击私藏枪支,因此罗某被判刑。

此案例通过对罗某行为的分析,提醒广大市民私藏枪支的危害,从而强化了我国打击私藏枪支的法律力度。

第二个案例是瑞金老人被养女虐待案。

这起案件揭示了养老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

在对此案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养老困境。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引起了社会对养老问题的普遍关注,并推进了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心。

第三个案例是马路英雄事件。

马路英雄是指主动帮助行人渡过马路的人,但由于其行为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引起了广泛争议。

此案例提示我们,在帮助人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注意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交通隐患。

这也是我国重视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有效指导我国社会发展方向。

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运用好这一制度,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很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司法领域,对于类似的案件,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判定案件,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而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通过总结以前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可以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得到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应用。

通过对大量的案例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潜在的规律和趋势,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已发生的案例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一些通用的规律和经验,指导我们更好地解决类似的问题。

我们应该进一步提升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视,不断发扬案例精神,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制定的一系列案例指导文件和规定。

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员工可以学习和借鉴经典案例,提高自身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一、建立案例数据库。

企业可以从实际工作中提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形成案例数据库。

这些案例要体现出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情况和问题,同时还要体现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对案例进行归类和整理,使其易于查阅和使用。

二、制定案例指导文件。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案例指导文件。

这些文件要详细描述案例的背景、问题和解决方法,同时还要提供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工具。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案例进行学习和借鉴,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企业可以定期组织案例教学活动,让员工集体学习和讨论案例。

通过讨论,员工可以互相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经验,相互学习和借鉴。

同时,企业还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讲解和点评,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四、建立案例分享平台。

企业可以建立一个案例分享平台,供员工上传和分享自己的案例。

通过这个平台,员工可以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分享给其他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还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

五、评选和推广优秀案例。

企业可以定期评选和推广优秀案例。

通过评选,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学习和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推广,可以将优秀案例的经验和方法扩散到整个企业,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员工通过学习和借鉴案例,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发展空间。

所以,建议企业制定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

浅析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作者:王牧阳来源:《卷宗》2018年第09期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司法解释,亦不同于国外判例,只有正确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各自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较为相似的作用,比如两者都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一些不足。

但是不能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得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解释的新形式这一结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不同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此项规定明确了最高院是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主体。

但发布主体不同于创制主体,《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但发现之后需要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是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建议,在一开始进行建议,经历层层筛选以及最后被最高法院审委会确定,这些过程都没有脱离我国的法院系统,并且推荐的案例都是各级法院审判的实际案例。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主体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发布主体仅仅是最高院。

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解释权,即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

虽然在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最高法和最高检需要深入下级机关调研并征求意见,使下级机关的观点有机会被司法解释所吸收,但下级机关的法律观点能否为司法解释所吸收或者上升为司法解释是被动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主体都是最高院,但创制主体除了最高院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

但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仅仅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法成为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

谈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谈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几点看法。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审级 ;裁判 文书 中图分类号:D9 1 文献标识码 :A 0


我国语境下案例指导 制度的含义界定
原则便是遵循先例原则 。其基本含 义是 ,在同一系统的 法 院中 , 对于相类似事实 的案件 , 于不 同级 的法 院之 间 , 下级法 院必须受上级法 院的拘束 ,于同级法院间 ,后判 决受先判决拘束 。判例法在英 国是 正式 的法律渊源 ,一 般 由上级法 院制定 ,判例不仅对本 法院有拘束力 ,对下
别 ,我 国的 “ 先例”是在 中国特有 司法体制下 的产物 。 对此 , 最高人 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 曾经概括指 出, 我 “ 国的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系 的判例 ,不能直接作 为审判 的 依据。但案例是审判活动 的反映 ,是法律与实践结合 的 产物 ,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和实际性 ,是将抽象 、原
成文法 为背 景 ,在个案 中以特定 事实为基础作 出的终局
正式 的法律渊源 ,在我 国 ,目前关 于案 例的制作主体还
未统一规定 ,所 以在一些地方法 院也探 索设 立了 “ 例 先
裁判 ,该裁 判在同一司法 区域 内对相同或相似 的其他 案 件发生说 服效力 ( 而非拘束效力 )的制度 。 还有学者 ”0
它可以使 审Βιβλιοθήκη 人员更好 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从而达到指
收稿 日期 :2 1.21 o 01 4 作者 简介:黄潇筱 (9 7 ) 18一 ,女 ,江苏 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方 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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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审 判 实 践 的 目的 。 ”
因此说 足 “ 求稳 心理 ”的体现。
级法 院也有拘束力 , 而且其本身是一种法官造法 的活动 。 反观我 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这些案 例在我国并不是

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作者:张俊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法治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法律的平等就是公平的适用法律,但是目前我国在很多案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行使中产生的影响更加深远,需要司法界人员的共同关注。

【关键字】行政案例指导;指定主体;监督一、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行政指导案例缺乏统一的原则制约,虽然行政法是部门法,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原则对其进行规定。

我国行政指导案例的来源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从其他法院中筛选出来,地方无典型案例的创作权,只有进行收集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行政指导案例具有普适性,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指定在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由最高法院指定的行政指导案例在适用上就会存在不完善之处,无法兼顾到各地区的具体情形。

典型案例在具体案件的指导性中各地法官在判决时对其的引用也无具体的规定。

法官在参照典型案例的观点后,在其后的判决中也未引用观点的出处。

这样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未发挥其对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在判决上进行指导的作用。

行政指导性案例指定缺乏相关的制定程序也存在不规范现象,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监督,适用比较随意,脱离了最初制定指导性案例的初衷。

二、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路径1.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按照我国目前运行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效果来看,可以对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

一方面,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尝试为这一制度转型奠定了基础。

各地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也为行政案例指导制度转型积累了成功经验。

从另一方面说,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向行政判例制度的转型符合行政法治实践和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

行政判例对法律的统一适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解决当前审判活动中面临的问题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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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近几年来一直是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理论上已较少异议,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以及制度的设计仍有很多具体问题有待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称“二五纲要”)中采用了“案例指导制度”的表述,这是一种表达上的技巧,表明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判例法,不是照搬判例法的做法。

文字上的处理暂时避免了许多无谓的争论,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时至今日,对于如何认识指导性案例的内涵与效力,我们尚未形成清晰、统一的思路。

至于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指导性案例的制作要求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法等等问题,目前理论上更是较少论及。

并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亦离不开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准确定位。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涉及到观念、制度甚至体制层面的一些深层次的变革,每一步探索性的工作稍有不慎,都极有可能影响到该制度的存续与发展。

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规范出台之前,理论上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

结合对指导性案例内涵与效力的分析,本文试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设计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指导性案例的内涵辨析“案例与判例这两个术语虽仅一字之差,但它们的含义却不尽相同。

案例是我国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概念,一般意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的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或学界进行研究样本的生效判决。

”①判例却是一个特指概念,“严格意义上说是指英美法所使用的‘judicialprecedent’,即‘判决上的先例’”,②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五纲要”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案例、判例,亦不同于实践中各地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参阅性案例”。

据笔者理解,指导性案例与普通的案例、判例在以下一些方面存在区别:首先,制作主体不同。

普通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制作,并且法学院校、各级法院以及民间组织都可以汇编以供参阅与研究。

在普通法国家,各级法院的判决都有可能成为判例,“只要没有被后来的判决明确推翻,任何判例都具有先例价值,因而都应被以后的判决遵循。

”“最高法院的先例具有最高权威,所有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都必须服从。

然而,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基于效力定位的视角朱建敏*摘要: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进行定位,是讨论案例制度全部问题的基石,不弄清这一点,案例指导制度很难推行。

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符合中国的国情,未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指导性案例的确立主体、选择标准、制作要求以及援引适用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在效力定位的视角下具体讨论。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效力定位*作者简介:朱建敏,男,1980年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有些问题并不存在最高法院的先例,因而下级法院的相关判例就成了先例。

”③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可以是各级法院的判决,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确认、制作、发布以及废止等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其次,性质不同。

一般的案例本质上是一种供教学、研究、参阅的资料,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普通法上的判例是法官造法的结果,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案例指导的性质是适用法律上的指导,不是‘法官造法’,不存在创设法律的问题。

”④有观点认为,指导性的案例应成为我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⑤但也有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一般不能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

⑥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下文将作详述。

至于一些地方法院试行的“参阅性案例”、“参阅判决”等,虽然试点法院规定了其在辖区内的“约束力”,但究其本质而言,仍然只是一种参阅、研究资料。

再次,制作要求不同。

一般案例在制作或撰写方面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国内的教学案例的内容通常包括案情(争议焦点或难点)、裁判以及评析三块,各地法院编撰的“参阅案例”、“先例判决”大致包括案情简介、判决书、裁判要点摘要(提示)等内容,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普通法上的判例实际上就是先在的判决,并且该判决作出后不再需要经过“专门的制作程序”即可成为先例。

判例当中哪些内容是规则性的,后来者必须遵循,哪些内容是附带性,仅具有说理作用,则必须依赖司法上的“区别技术”。

⑦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制作,虽然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要求,但这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下文要讨论的内容之一。

最后,效力不同。

一般的案例不是法律渊源,谈不上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一般被认为具有参照、参考、借鉴或者示范的价值。

普通法上的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未经推翻之前,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必须遵从。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上判例的效力,但也不同于普通的案例。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折中的制度选择。

它既表达了我们所欲实行的是一种‘案例’指导制度,而不是完全的‘判例’指导制度,同时也表明我们与过去有不同,要将‘案例’上升到能够‘指导’以后法院审判工作的地位,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起到‘参考’的作用。

”⑧二、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在于如何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弄清这一点,我们很难在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制作要求,以及援引适用等具体制度设计上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

回避这一基础性问题,我们即便凭空出台了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与适用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引起混乱。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具有“指导”意义,这里的“指导”显然已超过了参照、参考、借鉴或者示范的意义,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在二五纲要中专门提出“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

这里的指导也不同于普通法上判例的拘束力,否则,不必使用“案例”以示区别于判例。

那么,我们具体应如何定位“指导”的效力呢?目前理论上的认识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可谓“各具特色”。

从实践中看,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国内首创了先例判决制度,“该法院的‘先例’均为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并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其为‘先例’。

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先例’作出裁判,认为不应当参照先例裁判的,应当报请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照‘先例’判决,一旦出现错判,则有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开始实行“判例指导制度”,其主要做法是,“将该院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典型案例选编为‘判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正式予以公布,供司法管辖区内所有的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为裁判的参考。

———‘判例’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约束力,只有指导性。

但法官在审理与‘判例’相同的案件时,如果没有参照‘判例’判决,应在案件判决后将判决情况向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⑩从理论上看,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1)“对中国来说,由于现阶段人们对成文法制度特别是中国政体的理解,因此,明确将先前的判决作为有实际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对待还缺乏相应的基础,暂时也没有什么必要。

因此,确定其作为‘指导’是比较适当的。

”)*+(2)“由宪法确立判例(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地位,判例对司法审判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比较合适,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制定法相违背。

”),+另外,很多学者提出的要“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实际上契合于第二种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持第一种观点的三位作者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似乎可以视为一种来自于官方的声音。

但笔者倾向于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司法解释的观点,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仅仅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界定为“指导”,不作更进一步的明确,很容易造成实践的混乱,难以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

如果不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性拘束力,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碰到相似的情况,实际上既可以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也可以规避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法律适用的标准将更加模糊而不是清晰,当事人亦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渠道。

如果不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在相似情况下没有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将会引发的问题有:(1)这能否作为上诉理由?(2)案件承办人是否要承担某种责任?(3)当事人可能没有异议,也没有提起上诉,是不是还要求案件承办人向上诉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汇报?(4)案件承办人向上诉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汇报后,如果上诉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裁判有误,固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如果认为裁判正确,那么先在的指导性案例如何处理?如果立即废止,则上报的判决并不能立即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因为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普通法上的判例制度,判决必须经过一定的制作程序才能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制作的这一时段内,相似的案件又该如何审理?等等。

如果仅仅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界定为“指导”,其中的每一个问题我们都很难回答。

其次,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司法解释,其效力低于制定法,符合“制定法为主、案例指导为辅”的基本精神,不违背成文法的传统。

最后,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司法解释,符合司法解释形式转换的要求。

根据司法工作的普遍规律,法官适用法律与解释法律实际上是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的过程,但在我国,由于禁止“法官造法”,所以向来不承认地方法院和法官个人享有司法解释权。

!"#或者说是讳谈法官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含义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抽象性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大量的抽象性司法解释带来了很多的负面问题,饱受理论上非议的有:司法解释立法化;抽象性司法解释缺乏针对性,内部冲突较多,需要再解释;不利于司法审判经验的积累,不利于职业化法官群体的形成,等等。

通过指导性案例解释法律恰恰有利于解决一系列问题:(1)“法律过于笼统和大块缺漏的现象在立法中越来越少见,因此今后对某一法律、某一类案件或者某一类问题进行系统的司法解释的需求将逐渐减弱。

”!$#通过指导性案例来解释法律的条件基本成熟。

(2)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通过指导性案例解释法律,属于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所作的解释。

(3)虽然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制作、发布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且这一过程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所以说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权力仍然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在既定的程序之下,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司法解释既可以克服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固有缺陷,有利于发挥办案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不断积累审判实践中的丰富经验,同时也不会造成放任“法官造法”的局面,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

需要说明的是,将指导性案例定位为司法解释,不需要宪法的专门授权,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已经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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