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应用现状与集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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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研报告王俊英;贝嘎勒;布拉格;斯庆毕力格【期刊名称】《现代农业》【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3页(P50-52)【作者】王俊英;贝嘎勒;布拉格;斯庆毕力格【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农牧业局经管站,内蒙古敖勒召其 016200;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农牧业局经管站,内蒙古敖勒召其 016200;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农牧业局经管站,内蒙古敖勒召其 016200;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农牧业局经管站,内蒙古敖勒召其 016200【正文语种】中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农村牧区重大改革事项,是推进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动农村牧区发展活力、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对地区“三农三牧”工作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鄂尔多斯市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鄂托克前旗更是将其作为全旗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稳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早在2015年鄂托克前旗就率先成立了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

自2016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31个整旗推进旗县后,鄂托克前旗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部署,因地制宜,制定了《鄂托克前旗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保障、政策宣传、技术设计、工作程序、矛盾调处、成果检验等各个环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了当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稳妥、有序有效的开展。

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已接近尾声,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进度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农牧业局经管站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实时跟进,就工作开展落实以来的情况做了详细调查,具体内容为以下几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一)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一)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一)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展开,在确保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的质量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和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检查与验收。

二、检查和验收内容1. 基础建设规范性检查:检查土地确权基础建设规范性,包括土地整理,县级征地和林业部门的管理。

2. 测绘技术验收:验收承包地的测绘质量和实地测绘情况,包括测绘报告和灌溉设施的实测数据。

3. 档案材料审核:审核确权登记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各项手续齐备和完整、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图表及清册、资料审核、业务受理表等。

4. 信息化建设验收:以信息化为基础,检验系统操作、数据恢复、数据备份、数据安全性和局域网间通信等。

5. 现场核查:对难以区分等问题现场进行查验,以保证确权登记颁证过程真实、准确。

6. 结果核实:采取多种方式核实确权登记颁证结果,以保证确权登记颁证结果真实、合法。

三、检查和验收程序1. 农业和畜牧业厅地务管理处会同上级土地发展部门逐级审核土地确权资料;2.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组建专门的验收小组;3. 确定检查和验收时间和地点;4. 登记验收结果。

四、异常发现及处理如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在工作过程中的不合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审核流程的现象,验收小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意见。

五、总结和表彰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和广泛推动工作。

六、结论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试行》旨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质量管理,确保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摘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有成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成果与其完美衔接,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及地籍信息化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集体土地确权成果与二次调查成果的对比分析,针对两项工作在衔接上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利用最新调查权属界线与已有权属界线成果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的方法,进行数据库更新以及面积的重新量算,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方法参考。

关键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调查;空间分析abstract:make full use of the achievement of the second national land survey, perfect convergence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to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gistration certification work,even the cadastral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achiev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second national land survey, according to the two work in connect with the key problem,put forward to the method of using the latest survey ownership boundaries and the exsting ownership boundary for spatial overlay analysis,to update database and measure area,and for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ownership registration certification work to provide the certain reference method.keywords: collective land;ownership registration certification;land survey; spatial analysis.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引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牧区承包土地和草原确权工作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牧区承包土地和草原确权工作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农村牧区承包土地和草原确权工作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信息目录视图数据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2018年以来,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不断加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力度,全市承包土地确权、草原确权工作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根据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情况,现将全市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原确权工作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完成土地外业实测636.5万亩,完成了总任务量的104%;一轮公示607万亩,二轮公示581万亩,分别占外业实测面积的95.4%和91.3%。

经一、二轮公示核实后,全市土地应确权面积563.4万亩。

截至目前,完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541.1万亩,占应确权面积的96%;完善家庭承包合同24.9万份,颁发经营权证书53882份,分别占土地承包户数的86.5%和18.7%。

分旗区颁证情况:杭锦旗颁证率76%,康巴什区颁证率22.6%,达拉特旗颁证率22.3%,鄂托克旗颁证率21.4%,伊金霍洛旗颁证率10.5%,乌审旗颁证率8.1%,东胜区颁证率3.5%,准格尔旗颁证率0.4%,鄂托克前旗未颁证。

(二)草原确权承包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草原确权承包完成外业测量10343.9万亩,内业工作已完成9216.1万亩,分别占总任务的105.7 %和94.2%,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31754份,占应发证总数的19.7%。

分旗区情况:杭锦旗完成外业实测2141.3万亩,内业工作已完成2010.3万亩,分别占总任务的110.6%和103.9%;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12143份,占应发证总数的9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
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7页(P7-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J], 无;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无;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无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
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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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调研报告

还存在领导重视不够 , 部分地方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书发放未 完全 极 少 , 不仅影 响了登记发证工作 , 而且不利 于今后地 籍管理工 作 到位 ; 在成果 整理 、 资料归 档和对上 报表方 面 , 存 在不够认 真 细 的 开 展 。 致, 缺 乏责任 心 , 部分土地 登记 的程 序 、 内容及表 格填 写不够规 范、 上报的数据不够真实 、 准确等。
表格 日期前后顺序混乱 , 容易在今后土地证 书的复议 、 诉讼 中引 间顺序 的要求进行梳理 , 确保土地登记规范 、 严谨 , 不 出现错误 。
起程 序 违 法 。
2 、 部分县( 市、 区) 存在一个权属单位持有 多个 土地证 书的问
止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三) 搞好培训 , 打造 素质过硬 的专业技术 队伍 。加大对地籍
档案卷宗 内申请书 、 调查表 、 审批表 、 登记簿填写的内容更改不规 外业调绘 的工作方法 及技术要求 , 内业整理清绘 上图标准 , 土地 范, 有划改痕迹 的地方 , 最多只允许划改两处 , 划改处必须加盖持 利用现状调查建库资料成果 的应用等方面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解 证上 岗人证章 , 但部分地籍档案卷宗出现划改或两处以上划改痕 决土地登记发证 知识 匮乏 , 外业 调绘技术不熟 练 , 计 算机生成 制
4 、 一些地方的部分 地籍档案卷宗存在着填写笔墨不一 、 项目 管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 以及 掌握 和运用地籍信 息系统能力的培 不全 、 内容 不标 准 、 相关签 章不全 、 随意 涂改等现象 ; 还有 的地籍 训 力度 , 从土地登记发证 的法律法规知识 , 土地确权的相关规定 ,
关 于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调 研 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两个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两个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两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包府办发[2014]232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两个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包头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9日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是我市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

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今年开展试点,明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呼政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基础,是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

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职责分工各旗县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具体工作由各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对全市登记数据格式进行审核查验,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接入国家级平台。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浅谈“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应用

浅谈“3S”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应用

界线细化核定 至村 民小组 ( 经济合作社) 一级 , 并将标定 的界址 点位 或实 测坐标数据叠 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 , 经室 内比对地物影像 , 调整修 正 界址点位后 , 输 出界址 、 面积数据和宗地 图。已办理登记发证 的国有农 场土 地和 国有独立 工矿用地 , 可直接 以登 记确认 的界址 和地类数据 为 依据 , 调整村 民小组( 经 济合作社) 的土地权 属界线 和地类 面积 。
村发展基础 , 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 等具有 十 分重要 的意义 。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从 2 0 1 1 年1 1 月全 面
启动 , 2 0 1 2 年底前完成发证任务 , 可谓 时间紧 、 任务 重 、 要求 高。要想 高 精度 、 短周期地 完成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 必 然要通 过
科技 息
浅谈“ 3 S " 技术在农村集傩土地确权登i 己 发证工作巾响应用
广 东省地 质 测绘 院 陈建 东
[ 摘 要] 本文介绍 了“ 3 s ” 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 中的应 用及其优 点 , 为能够在短 时间 内, 顺利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
P . S GP S GI S 记发证 内外业 工作 一体化进程 , 确保 了数据成果质量 。 3 I 3 利用 GI S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4 . 3 灵 活性
统 的应用不再 是单一的 , 而是将“ 3 s ” 技术紧密结合起来 的一体化 技术 ,
即“ 3 S ” 集成 技术 , 是 以R S、 G I S 、 G P S 为基 础 , 将R S 、 GI S 、 G P S三种独 立 技术 中的有关 部分有机集成起来 , 构成一个强大 的技术体 系, 可实现对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xx]51号【发布日期】xx-03-11【生效日期】xx-03-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xx]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号)精神,我区开展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

从总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行动迅速、程序规范、效果明显,情况是好的。

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突击发放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问题。

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取得予期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勘定工作,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二、为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期间,必须依法颁发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严禁突击发放。

三、对于地方与国有农牧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应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粤府办〔xx〕97号【发布日期】xx-12-02【生效日期】xx-1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xx〕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摘要:和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对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登记工作进度开展慢,导致城市和农村在不动产确权登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够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证农民住房的所有权。

当前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需要进一步促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这就需要充分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规范管理;策略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现状和不足1.1农房建设监督不够完善,缺乏长远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过去在农村住房建设中并没有进行长远的规划和设计。

据调查,很多农房建房场地和面积都存在较强的主观意愿,村集体相关负责人未树立良好的规划意识,致使农村房屋建设比较杂乱。

与此同时对于农村基地的使用上级部门也没有进行实时的监管,只是进行形式上的暂停审批,以至于有段时间很多建房没有审批文件。

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和责任不够明确,农村建房也在不停变化中,而且农村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资金,造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缓慢,且基层政府缺乏良好的工作态度,在登记确权中没有完整的监管制度,限制了调查登记工作的开展进度。

1.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农户缺乏确权登记工作意识在开展登记和发证工作之前,相关管理部门没有积极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且很多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没有房屋确权登记的意识,在开展调查工作时村民无法配合工作。

过去用于登记审批的材料大多是纸质版,很多村民对其保管力度不够,导致证明材料全部丢失。

(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检查查收方法1 总则. (1)目的 . (1)合用范围 . (1)检查查收依照 . (1)2 检查查收的组织 . (1)县级自查 . (1)地市级查收 . (2)省级检查 . (2)国家级抽查 . (2)检查查收后办理 . (2)3 检查查收资料准备 . (2)4 检查查收的程序 . (3)检查查收准备 . (3)内外业检查 . (3)形成检查查收报告 . (3)检查查收总结 . (3)停止查收 . (4)5 检查查收的方法与内容 (4)任务达成状况检查 . (4)权属检查成就检查 . (4)地籍丈量成就检查 . (5)土地登记成就检查 . (5)文件资料检查 . (5)成就信息化检查表 . (5)6 检查查收的时间要求 (6)7 附表. (7)表 1 任务达成状况检查表 (7)表 2 权属检查成就检查表 (8)表 3 地籍丈量成就检查表 (9)表 4 土地登记成就检查表 (11)表 5 文件资料检查表 (12)表 6 成就信息化检查表 (13)1总则目的规范一致自查、查收、检查和抽查(统为保证全国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质量,称为检查查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拟订本方法。

合用范围本方法合用于本次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的自查、查收、检查和抽查,领土资发[2011]60 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就,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查收。

检查查收依照a) 《土地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 号, 2008 年)。

b) 《土地登记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资源部令第40 号, 2007 年)。

c) 《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 领土 [ 籍 ] 字第 26 号,1995 年)。

d)《领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对于加速推动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领土资发 [2011]60 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附件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保护利用好现有1.72亿亩耕地、保障3587万亩新增耕地稳定耕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激活农村(含牧区)闲置、低效土地和未利用地利用潜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效率效益,不断夯实耕地保护基础,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大责任。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1. 加强对闲置、低效的零散耕地、农用地的统筹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

我区已基本完成了牧区草原“双权一制” (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还存在草原权属纠纷,“四至界限”不清,“证、账、地”不相符,证件不齐、损坏、遗失等问题,需要补充和完善。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为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结合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实际,在总结2014年10个试点旗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5年国家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精神,在自治区牧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农牧民对承包草原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繁荣稳定的新牧区。

总体目标: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尚未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制定草原承包方案,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及时发放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半农半牧区联户经营的,尽量到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对已发放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但内容不规范的,要补充和完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者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者补发。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实施方案发表时间:2014-11-19T16:19:26.200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3月上旬供稿作者:马斌[导读] 收集第一次土地详查、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及各类确权资料。

马斌MA Bin(新疆地矿测绘院,乌鲁木齐830017)(Xinjiang Mine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stitute,Urumqi 830017,China)摘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及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Abstract: Carrying out a comprehensive ownership determination register certification work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notonly the real need of safeguarding farmers'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 also is the need ofimplementing strict farmland protection system and land conservation system as well as improving land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levels, ismore the urgent need of further consolidating the development foundation of agriculture in rural and promoting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权属界;地籍区;地籍子区;界址点 Key words: rural collective land;rights holders;ownership boundaries;cadastral area;cadastral sub-region;boundary points 中图分类号院D922.3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07-0304-02 1 前期准备淤收集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V6.3_20180523(终)

内蒙古自治区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V6.3_20180523(终)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一八年五月目录一、内容及要求 (1)二、命名规则 (4)三、文件组织结构 (4)四、缩略语 (5)附录 (6)附录Ⅰ旗县级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图表 (6)附录Ⅱ矢量数据库【基础地理信息】 (7)附录Ⅲ矢量数据库【建设用地使用权】 (9)附录Ⅳ矢量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 (24)附录Ⅴ矢量数据库【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28)附录Ⅵ矢量数据库【林权】 (30)附录Ⅶ数据字典 (33)附录Ⅷ汇总表格样表 (48)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标准为了规范各旗县(市、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成果的内容、形式、命名规则及存储规则等,推进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成果规范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暂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自然资源确权数据做规定。

一、内容及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成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组织完善,为确保不动产权籍数据成果的现实性,数据来源以不动产权籍系统中的权籍数据为主。

完善内容包括权籍调查数据库、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一)权籍调查数据库1.参数(1)数据基础:矢量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坐标系统以1980西安坐标系为主,亦可使用2000大地坐标系。

(2)矢量数据以ArcGIS支持的Personal Geodatabase(MDB)格式为主,亦可采用File Geodatabase(GDB)格式。

(3)数据文件名称参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2.基础地理信息以土地利用数据库成果及地籍子区划定成果为基础,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以来权籍修补测调查过程中微调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管理界线组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数据库中主要存放的数据有:行政区(面图层)、行政区界线(线图层)、地籍区、地籍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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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土地所有权是 法 律确 定 的农 ( 牧) 民 集 体 的
重 要 财 产 权 。进 行 农 村 牧 区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的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截 至 2 0 1 2年 1 2月 底 , 我 区 共 有农 村 牧 区 集 体 土 地 8 6 . 6 4万 平 方 公 里 ( 1 3 . 9 8 6 7万
2 0 1 0年 4月 份 , 自治 区 在 8个 盟 市 9个 地 区 开 展 了 集
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试 点工作 , 围绕 应 用 第 二 次 土 地
调查成果 、 结合信 息 化 建设 , 积极 探 索农 区、 牧区、 农
牧交错 区的集体  ̄t g确 权 登 记 发 证 的 技 术 路 线 和 方 法 。2 0 1 1年 6月 , 按 照 国家 的 统 一 部 署 , 自治 区 全 面
[ 摘 要 ] 为 了促 进 内蒙 古 自治 区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成 果 的 应 用 转 化 , 本 文 以全 区 总 体 水 平 为 研 究基础 , 应 用 实证 分析 法和 文献 研 究 法 , 系统 地 分 析 了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成 果应 用 的现 状 与 问题 。 结 果 表 明, 目前 农 村 牧 区 集体 土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成 果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已显 示 出重要 的 基 础 作 用 , 但 成 果 的应 用领 域 及 范 围仍 有 待 扩 展 。 建 议 今后 侧 重 在 国土 资 源 管 理 系统 内部 、 外 部 及 成 果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方 面进 行 应 用 范 围 的 进 一 步
集体 土地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发 证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
理 , 拓宽投资融 资渠道 , 解 决 农 牧 民借 贷 难 的 问题 , 切 实 保 护 农 牧 民 合 法 利 益 。 为 进 一 步 鼓 励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和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积 极 开 展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Ma r . 2 O1 4
第 4 4卷 第 2期
V ol | 44 NO. 2
内蒙古农村牧区集体 土地所 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成果应用现状 与集成应用模式探索
王 蔷, 蒋一涵 , 邢 晓芹
( 内蒙 古 自治 区土 地 调 查 规 划 院 ,内蒙 古 呼 和 浩 特 0 1 0 0 1 0 )
宗) , 占全 区土 地 总 面 积 的 7 3 . 2 4 。除 2 . 4 9万 平 方 公 里( 8 8 3 1宗 ) 存 在土 地争 议 外 , 已 颁 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证书 8 4 . 1 5万 平 方 公 里 ( 1 3 . 1 0 3 6万 宗 ) , 发 证 率 达
探索, 同时, 加 强 在城 乡一 体 化 地 籍 管 理 信 息 系统 、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后 的 权 属 管理 及 城 乡 建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 等 领 域
的应用模式研究 。
[ 关键词] 所有权 ; 成 果 应 用 ;现 状 ; 模式 [ 中 图分 类 号 ] : F 3 0 1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1 — 7 6 2 3 ( 2 0 1 5 ) 0 2 — 0 1 2 1 - 0 4

规 范集体建设用 地抵押登记 , 自治 区 国 土 资 源 厅 印 发 了《 内 蒙 古 自治 区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登 记 操 作
规则 ( 试行 ) 》 。

内蒙古 农 村牧 区集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记 发 证 现状
Hale Waihona Puke 《 办 法》 加 强 了 对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的 管
2 0 1 5年 3月
内蒙 古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I n n e r Mo n g o l i a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P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记发证 工作 , 依法确认农 ( 牧) 民 集 体 稳 定 而 长 期 的 土 地所有权 , 赋予农村牧 区集体与农 ( 牧) 民 土 地 的 合 法 权利 , 是保 护农 ( 牧) 民根 本利 益 ,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会 议 精 神 中关 于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的需 要 。 目前 , 内
《 办法》 ) , 2 0 1 3年 6月 2 5 日起 开 始 实 施 。 同 时 , 为 了
相 关 部 门间 如何 发 挥 基 础作 用 , 如 何 与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城 乡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 、 土 地 征 收 等 各 项 重 点 土 地相关工 作进行衔接 ,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国 土 资 源管理工 作需要解决 的问题 。
1 00 。
蒙 古 自治 区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已 全 部完成 , 其 成 果 在 土地 规 划 、 耕地保 护 、 土 地 利 用 与 开 发、 地籍 管理 、 执 法 监 察 等 多 个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环 节 及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成 果 应 用 。《 内 蒙 古 自治 区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 为规 范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行 为 , 保 障 土 地 所 有 者和使用者 的合 法权 益 , 提 高农 村 牧 区生 产力 水 平 , 内 蒙 古 自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了 《 内蒙 古 自治 区 集 体 建 设 用地使用 权抵 押 暂行 管理 办法 ( 试行) 》 ( 以 下 简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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