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电影券收入是结转营业外收入还是营业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法规标题: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文号:财会[2004]3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文日期:2004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3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影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影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四年十二月九日附件: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
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用权等),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
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
公允价值含否增值税的两难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公允价值含否增值税的两难选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既然是公平交易,其价值自然应该相等,而在市场有效即熟悉情况的前提下,其价值就应该真实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上。
由于对外的资产交换,其价值应该是全部的对价,在价税分开的会计核算体制下,笔者认为基本准则中这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价格应该是含有增值税的,那么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具体准则是否也和基本准则一样,含有增值税呢?本文欲对此作些探讨。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依据换出资产的性质,分别确认为主营业务损益、营业外收支、投资损益。
上述规定中,如果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那么作为对等,其补价必然也含有增值税,而在会计核算价税分开的前提下资产成本是不可能含有增值税的(以一般纳税人作为讨论的前提)。
而且,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其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其差额又如何确定为损益?故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及指南中提到的公允价值与基本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内涵应是不同的,其不含有增值税。
作为对等,其补价也不含增值税,补价的内涵应是不含增值税的补偿价格,而不是全部的补偿金额。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A产品同乙公司库存商品钢材交换,有关资料如下:甲公司A产品的账面成本8万元,已提跌价准备0.1万元,售价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价值8.1万元,售价9.7万元,应交增值税1.649万元(9.7×17%),价税合计11.349万元,乙公司付补偿金额0.351万元,甲企业已经收到。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点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点电影企业会计核算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影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
电影企业通常包括制片公司、发行公司、影院公司等,其会计核算办法有其特殊性,下面将结合电影企业的特点,介绍电影企业会计核算的要点。
一、电影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2.电影企业在收入核算中需要注意票房分成、发行费用、广告费用、利润分成等因素的影响。
票房分成是指电影企业与影院的分成比例,通常为70:30或60:40,这种利益分配方式会对票房收入进行差异化核算。
发行费用是指电影企业为了推广和发行影片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发生的时段和金额进行核算。
广告费用是指广告投放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根据广告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利润分成是指发行公司、投资方等参与分成,这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入。
二、电影企业成本的会计核算1.电影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制作成本、发行成本、宣传成本等。
制作成本是电影企业制作电影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拍摄费用、特效费用、演员片酬等,应当按照成本发生的时段和金额进行核算。
发行成本是指将电影发行到各大影院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拷贝费、宣传费用等,应当根据发行环节的费用进行核算。
宣传成本是指在电影上映期间为了宣传电影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例如海报、预告片等宣传材料的制作费用。
2.电影企业在成本核算中需要注意制作费用的资本化、发行费用的摊销、宣传费用的核算等问题。
制作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制作成本在电影上映后按照预期的收益周期进行摊销,以平摊成本对企业的冲击。
发行费用的摊销是指将发行成本分摊到各个影片的票房收入中,以反映影片的实际成本。
宣传费用的核算是为了分析电影企业宣传力度对票房收入的贡献,以便调整宣传策略和成本。
三、电影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核算1.电影企业的资产主要包括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库存资产等。
资产投资是指电影企业投资电影制作、发行等活动所形成的资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和收益预期进行核算。
技术转让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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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技术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招待费、广宣费)扣除基数是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下面从会计规定和税收政策两方面分析并举例说明如下。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税务规定。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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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缴纳作了新的规定。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通过案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对新政进行解读。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合伙成立,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其中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50万元);
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
即征即退收入不能再走营业外收入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即征即退收入不能再走营业外收入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修订前的政府补助准则中,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通常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核算。
2017年5月10日修订发布,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仍旧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作为政府补助的一部分看待。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增值税中的即征即退,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即征即退,仍然属于政府补助范畴。
但是却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的日常活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紧密相关。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款项应当作为政府补助纳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取得或者应取得的上述即征即退收入,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举例: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指出,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2017 年 11 月份、12 月份应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人民币1,591.04 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 2017 年度应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为人民币 6,769.25 万元,且已全部到账。
预计公司后期将持续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
**********公司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以上退税所得计入公司 2017 年度其他收益。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影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 00 四年十二月九日1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 )。
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2用权等),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
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
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
六、电视制片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说明(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制片、洗印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制片企业,指从事故事片(含艺术片、舞台片、戏剧片等)、纪录片(含风光旅游片等)、科教片(含杂志片)、美术片(含动画片、木偶片、剪纸片等)、译制片、专题片和其他电视剧片、广告片等各种影片生产的企业。
【税会实务】营业外收入
【税会实务】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在实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容易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混淆,在此将营业外收入的核算作一个介绍。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指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盘盈利的,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
6.捐赠所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营业外收入情况,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收入”账户。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经结转后该账户期末无余额。
(1)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2)罚款收入。
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3)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制作】电影放映企业的会计处理
【关键字】制作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说明(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发行企业,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
2、电影放映企业,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
包括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或包场方式进行电影放映的专业电影院、兼映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以及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等单位。
(二)企业通过发行、放映影片,影片后产品开发与销售,以及转让除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后产品开发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等方式形成的与电影主业有关的收入均为发行放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1、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代理费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等。
2、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
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
企业的广告收入、附设的“小商店”销售收入、出租场地收入等与电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三)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统称“供片方”)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1)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
(2)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
(3)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人分享的结算方式。
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问题分析
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问题分析作者:韩梦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29期摘要:生活水平的提升加大了人们对精神文化活动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电影行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我国电影票房逐年增加。
基于此,本文将电影票房收入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存在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介绍了电影票房收入的相关理论,分析了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问题,并给出了问题的解决对策。
影视公司需要将电影资产看做是长期资产、明确电影票房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并进行会计处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电影票房;会计信息;长期资产在影视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影视行业的收入逐渐增高,使电影票房收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电影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其票房收入会对影视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影视公司为了调整当期利润,可能会在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核算中做些手脚,这对我国电影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一、电影票房收入分析对于影视公司而言,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电影票房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三个方面。
其中,电影票房收入的确认,我国影视公司大都在电影放映日确认票房,并通过票房结算单确认电影收入;电影票房收入的计量,影视公司会将电影产品看做是工业产品,按照流动资产的计量方式,在两年以内完成电影产品的成本结转;电影票房收入的披露,目前我国影视公司很少进行电影票房收入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对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处理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问题本文以光线传媒这一影视公司为例,分析电影票房收入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光线传媒在进行电影票房收入的会计处理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票房收入确认问题观察光线传媒公布的年报可以发现,各个院线公司会将电影的当日票房收入进行统计,并将最终结果发送给光线传媒,在电影结束放映之后,光线传媒和院线公司会根据总票房收入进行分账结算。
在这一过程中,院线公司发送给光线传媒的票房结果是由电影票房结算单决定,而院线公司可能会为了平滑当期经营业绩,选择推迟确认票房收入,导致光线传媒获得的总票房收入数据存在偏差。
广告费计提基数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广告费计提基数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进行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其实,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就已明确: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二行+第十三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第二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三行+第八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第十三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中视同销售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的收入,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3项费用的基数。
例如,甲企业2012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零,营业外收入5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5‰=2000×5‰=10(万元),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
新收入准则下螃蟹券和月饼券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螃蟹券和月饼券的会计处理展开全文版权声明1月饼券的会计处理确认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应遵循五步法模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本期我们以月饼券为例,概述新收入准则中五步法的应用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示例背景概述月饼券,是中秋月饼的代金券,由各品牌月饼厂家独立发行或由平台集中发行,持券可以在限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换领地点换领相应的月饼。
假设顾客向月饼厂家团购月饼券的折扣为8折,即一盒标价200元的月饼券售出价格为160元。
但并不是所有的月饼券都会被顾客使用。
中秋节前,假设“黄牛”以4.5折价格——即90元回收部分月饼券,再以5折的价格卖给月饼厂家,厂家支付100元。
就回收部分而言,月饼厂家卖月饼券每张取的了160元,回收时每张支付了100元。
此外,部分持有月饼券的顾客既不会使用、也不会卖还月饼券,而是放弃兑换月饼的权利。
月饼厂家如何对发行的月饼券进行会计处理?二、准则要求概要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CAS 14.AG),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二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九条(CAS 14.39)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财会实操-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
财会实操-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营业外收入是收入吗?首先,作为一名专业的财务人员,可以肯定的说,营业外收入不是收入。
从实质上说,“营业外收入”真的不是“收入”,它根本不符合“收入”的定义。
收入定义强调“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而营业外收入不是日常活动形成的,尽管它也有经济利益流入,但往往不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比如:重组利得,不是收入;接受捐赠,也不是收入。
也正因为此,新准则中,资产处置损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资产处置也应该视为日常活动,应该算成“收入”。
同样,要注意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也是收入,也与日常活动相关。
从本质上讲,应该理解为“营业外偶然性得利”更为妥当和准确。
故同理,营业外支出也不是支出,本质上是属于“营业外偶然性损失”。
二、新准则相关变化“新准则”实施后,“营业外收入”以及其它部分会计科目的科目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财务报表则发生了相应变化。
相比于之前规定的会计核算范围,现行“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则少了以下几个项目:(一)债务重组利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债务重组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是代之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对于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因处置、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三)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之后按照规定结转“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赠送优惠券收入确认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赠送优惠券,是否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消费者购入一定金额后向其赠送一张代金券,代金券有规定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代金券在下次购买货物时,可以抵减代金券相应的金额。
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税务处理代金券只是给消费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权利,消费者在下次购买货物时能少付代金券注明的金额。
消费者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
代金券不属于实物,也不是服务。
企业向其赠送代金券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价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额)作为依据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
具体政策依据如下:1.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代金券不属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也不是服务,赠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以前年度的银行收到一笔营业外收入漏记怎么补账
以前年度的银行收到一笔营业外收入漏记怎么补账以前年度的银行收到一笔营业外收入漏记怎么补账1、上年财务利息收入漏做账,跨年了补做一笔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结转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未分配利润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
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
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以前年度的营业外收入错入了主营业务收入现在该如何调账1、先把以前年的错误分录冲红:借:应收账款红字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主营业务收入)红字预付账款红字2、按去年正确的业务金额补记分录:借:应收账款蓝字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主营业务收入)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结转至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调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余额;5、如果以前年少计收入,少交企业所得税,记得在本年汇算清缴时补缴;:如果收入金额误差不大,可以从第二个分录开始将收入确认至本年。
以前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做成营业外收入了1、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虽然都叫收入,但意义不一样。
2、其他业务收入是收入全额,而营业外收入是净额;3、其他业务收入是经常性项目,而营业外收入属非经常性收入,计算扣除后的每股收益会有差别,影响投资人的判断,从而造成重大影响;4、因此,属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进行追述调整;5、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收入另外,是不是还要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啊,呵呵我们公司收到以前年度的营业税退税,是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还是应该冲减费用?应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 补贴收入当年退税: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跨年退税: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调整以前年度营业外收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行吗如果原来记入的也是损益类科目,建议就别调了。
新收入准则案例——院线电影放映收入按总额法OR净额法确认?
新收入准则案例——院线电影放映收入按总额法OR净额法确认?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
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入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人员参考。
案例背景院线通常与电影发行方、电影制片方签订放映合同。
电影制片方提供母带,保证影片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下正常放映。
院线提供放映场所,安排放映场次并负责收取票房收入。
三方按照一定比例约定对票房收入进行分成,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最低票价,电影放映时收取的票价只要不低于最低票价则视为合理票价。
如果低于最低票价销售,将受到制片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A股上市公司中,在现行收入准则下,院线和电影制片方收入确认均倾向于从资金结算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
院线以取得的总票房确认为收入,电影制片方以实际取得的票房分成款确认收入。
分析与讨论新收入准则规定,如果主体在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控制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则主体是主要责任人,将是否具有控制权作为主要责任人的重要评估依据。
院线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向观影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对已承诺服务的控制情况;对观影客户提供的服务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向电影制片方购买电影拷贝(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自主定价权。
比如,院线购买了海外电影在境内的播放权并放映,电影票价由院线自主定价,则电影放映企业应按票房收入全额确认收入。
如果院线并未向电影制片方购买电影拷贝,仅与发行方、制片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票房进行分成的情况下,应判断是否承担放映风险和主导定价权,承担了次要责任的,按照分成即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
兴华研究(系列一)收入确认相关问题实务分析
兴华研究(系列一)收入确认相关问题实务分析第一期:关于销售电影票兑换卡的收入确认问题一、案例背景A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电影票兑换卡,该兑换卡为虚拟金额卡,卡片内包含一定点数,消费者持此卡到影院通过A公司投放在影院的POS机上消费兑换电影票。
当消费者到电影院刷此卡消费后,A公司按照与影院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2周、4周不等)、结算价格(一般2D影片40元/张,3D影票60元/张)向影院支付电影票款,另外A公司还要按结算票款总额的0.5%向影院支付手续费。
卡内一般存入40个点,销售价格在9.5元/点至13元/点不等,即每张卡销售价为380元至520元,兑换卡出售后不退、不换,不返现。
消费者持卡到影院消费时以10元/点计算。
例如:一张40元的2D电影票则需要4个点换购,一张60元的3D电影票需要6个点换购。
如遇到个别影片价格为35元,则可以4个点换购或者3个点加5元现金换购。
卡内剩余点数不够换取一张电影票时,多数影院不给予兑换,也有个别影院允许将电影票与剩余点数差额补现金换购电影票。
A公司根据以往销售估计的成本率为85%。
在与影院签署的协议中,A公司要完成保底销售额度,如在合作期限届满未完成保底额,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A公司向影院支付差额部分款项。
二、关于收入确认的疑问(一)此项销售业务何时确认收入?(二)此项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三、不同观点及依据(一)观点一:当消费者在影院完成消费时按差额确认收入。
此观点认为A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协助电影院卖出电影票,协助消费者买到便宜的影票,属于代理性质。
从A公司卖出电影票兑换卡,到最终影院向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为止,一个完整的交易才结束。
A 公司销售电影兑换卡时,并未对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而是之后通过影院向消费者完成服务,同时A公司还需要支付影院除电影票价款以外的手续费用,因此应在消费者持兑换卡在A公司投放影院的POS机上完成刷卡消费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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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过期电影券收入是结转营业外收入还是营业收入?-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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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电影公司,对外售出的业务券有明确使用期限,客户凭券换成电影票观影。
到期后,不再提供服务,也不退款。
请问:过期业务券没有提供服务,到期结转收入时要不要纳增值税?过期收入是结转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主持人:这其实是一个问题,如果结转营业收入,则需要交纳增值税;结转为营业外收入则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是结转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甲:业务券属于优惠券,其实等同于合同约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间电影公司承诺提供商业服务,到期未兑换的,未提供服务,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交增值税;兑换时(包括兑换未观影)计收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过期业务券收入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不交增值税。
乙:电影院各项服务已经准备,在约定期间内电影的场次是固定的,客户不论兑不兑换成电影票,当播放电影时服务就已经发生,即使你没有看,服务也是提供,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甲:假设极端情况发生,如果无人兑换则无人观影,没有劳务发生。
乙:但是我已经准备了各种基础服务,例如开好空调扫好地等放映,至少要算个半套服务啊。
极端情况属于小概率事件,偶发的事情,我不会去那么细分全套还是半套服务。
主持人:甲乙双方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都认为如服务已提供计入营业收入,服务未提供计入营业外收入,其实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已有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