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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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2>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办事处、代表机构。

<2>所得是否还包括承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两项所得?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3>是对条例18、19、20、23条收入确认时间的特殊规定。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4>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外没有住所、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外有住所、场所、管理机构但与所取得的所得无实质性关联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所得支付给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行为,中国税务机关颁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纳税义务的确认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境内扣除义务人应履行纳税义务。

境内扣除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取得所得后15天内在缴税地办理纳税义务登记,并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二、所得计算和税款缴纳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境内扣除义务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非居民企业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费、财产转让所得等。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款缴纳管理,税务机关要求境内扣除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在扣除所得的总额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信息报告义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扣除义务人在支付所得给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得的性质、金额,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等。

境内扣除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和报送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境内扣除义务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账务凭证等。

四、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管理为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的有效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境内扣除义务人的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境内扣除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同时,税务机关还对境内扣除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信用评价结果将涵盖纳税诚信情况、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事前咨询和纳税申报义务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外汇支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划分原则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 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 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 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 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 税。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 费用的应付款项。
思考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号: 扣缴义务人 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 (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 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9、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 要学生 学的知 识,教 职员躬 亲共学 ;要学 生守的 规则, 教职员 躬亲共 守。21.7.2121.7.21Wednesday, July 21, 2021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 的人谈 话。10:22:0410:22:0410:227/21/2021 10:22:04 AM
非居民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得税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详细描述
国际税收争议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权益,需要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例如,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多 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税收处理,从而引发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各国政府在国际 税收协定框架下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跨境资本流动与税收政策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技术进步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
技术进步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 的挑战。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企业 能够更隐蔽地进行避税,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的运用,提高税收监管能力。
数据共享与透明度
技术进步也提供了数据共享和透明度的可能 ,有助于打击避税行为和维护税收公平。各 国应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申报内容
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情况。
征收管理
征收方式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采 取源泉扣缴、自行申报等方式进 行征收管理。
征收标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型和来 源,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征收所得税。
征收程序
规定征收管理的程序,包括审核 、征收、结算等步骤,确保非居 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 但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居民个人的所得,而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针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 种,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发﹝2009﹞41号【发文日期】2009-03-05【实施时间】2009-03-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国税局要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通报和总结上报等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国税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成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税政、征管、征收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大对《办法》、《规程》及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内、对外的汇算清缴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国际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计算机操作水平。

汇算清缴期间,基层国税机关的汇算清缴人员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夯实管理基础,确保汇算面为100%。

要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指导企业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熟练操作相关软件,正确调整纳税事项,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不断提高企业的自核自缴水平。

财务管理: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财务管理: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给居民企业,应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如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由非居民企业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12-21 16:28:51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上述所得由于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虽来源于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依税法规定均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实际上由于有些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会计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情形,无法进行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依19号文的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19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上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的证记账和核算,并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无法履行规定义务的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但19号文对核定利润率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刚性,即从事不同行业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不同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因此存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地反映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和盈利状况,如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利润率,则可能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从另一面来看,也会迫使一些非居民企业不得不健全自身会计账簿,以达到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要求。

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四个要点1.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确定确定利润率是合理核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19号文在第五条明确了两点: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一般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

即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二是明确了上述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受上述利润率区间的限制。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4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背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不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20日发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19号文提高了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并且重申明确了某些执行问题。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1.据实征收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核定征收的利润率提高19号文发布之前的核定利润率一般为10%~40%,19号文重新规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刑润率为30%~50%;(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国税发〔2009〕6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_

国税发〔2009〕6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_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纳税义务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实际管理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税收主体第三条税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劳务、财产等活动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条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其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并依法行使其他税收管理职责。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得实际产生之日。

第七条纳税义务履行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纳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计算和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取得所得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计算应纳税额。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缴纳所得税款。

第九条纳税义务的履行和支付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其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度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款。

第四章扣缴义务第十条扣缴义务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和个人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各种所得,应当按照规定扣缴所得税。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性质,扣缴相应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的报告和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报告扣缴的所得税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扣缴的所得税缴纳给税务机关。

第五章税收管理第十三条税收管理机关税收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进行核定和征收,并收集和整理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信息,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公示和咨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示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信息,并接受非居民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的咨询。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没有设立实际经营机构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

对于这类企业,各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依据。

本文将探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第一部分:国际税收原则的法律依据国际税收原则是指各国家或地区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居民国的税收优先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在与居民国之间进行跨境交易时,应首先由居民国征收所得税。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居民国的税收利益,确保非居民企业在该国的跨境交易中承担应有的税负。

二、避免双重征税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在跨境交易遭受了居民国和非居民国的双重征税时,应通过各种机制,如税收协定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双重征税。

各国家或地区会签署双重征税协定,确保非居民企业在合法范围内享受合理的税收优惠。

三、经济利益实质等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应该在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实质等分上缴纳所得税。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实施公平的税收政策,避免非居民企业逃避税收责任。

第二部分:主要国家或地区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1. 美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美国联邦税法是美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非居民企业应按照一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并根据所得来源不同区分应税所得。

2. 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应按照一定税率缴纳所得税,但可以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 德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德国所得税法和德国税收协定是德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应根据所得来源不同,并按照一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三部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非居民企业在支付所得税方面也有一定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

国税发2009年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年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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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冀国税发〔2009〕198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操作规程〙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1-作规程〙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表格(对下只发电子文件)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3-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二章税源信息和税务登记管理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发改委、海关、商务、外汇管理、工商、地税、建设、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一次),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并予以登记、核查或发布。

-4-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一) 企业立项、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发改委);(二) 设备进口、技术引进、股权转让信息(海关、商务部门);(三) 国外贷款、债券、股息支付信息(外汇管理部门、各专业银行);(四)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信息(工商部门);(五)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劳务征免营业税信息(建设部门、地方税务局);(六)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九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5-或注销事项。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第十一条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

第四章申报征收管理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6-内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凡合同中约定由支付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应享受但未曾享受-7-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应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管理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表1)。

第二十一条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具税务证明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支付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申请。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表2)上签署意见,由市级税务机关为其出具〘税务证明〙。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后续管理-8-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明确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职责,设置岗位并配备专门人员,具体实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各项原始税务资料,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取得境外来华企业相关信息的数量,及时组织对本地非居民企业信息收集、核实、处理情况的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双方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9-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居民企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执行。

-10-第三十五条对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2月10日封发-11-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吴永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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