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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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发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2023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2023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引言地方标准是为了适应和规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实施和管理的一种地方性标准。

为了更好地做好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特此制定。

一、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促进地方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保障地方标准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应用。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提案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案。

2. 提案应包括标准名称、制定背景、目标要求、技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必要信息。

2.2 立项1. 行业主管部门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提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若提案通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方案。

2.3 编制1. 组织编写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编制要求。

2. 根据初步方案,工作组开展调研和讨论,搜集相关资料,形成初稿。

2.4 征求意见1. 将初稿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审和建议。

2. 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2.5 审核审批1. 经过征求意见的调整,工作组将稿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稿件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实施可行性。

3. 审核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稿件上报地方政府进行审批。

2.6 发布实施1. 地方政府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将进行发布。

2. 地方标准发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本办法制定如下管理措施:3.1 编制和修订管理1.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明确的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流程,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编制和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保障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立项;(二)起草;(三)审查;(四)批准;(五)发布;(六)备案。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三)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四)具备必要的制定基础。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应当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批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备案应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便民、高效;(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方标准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二)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四)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可行性的技术规范,被广泛应用于本地区的各个领域。

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实施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1. 法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政府应当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范围,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环节。

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参与主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需求,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消费者等。

各方的参与将有效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1. 发布与解读地方标准的发布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并获得政府批准后进行。

发布后,政府需要积极向社会公布标准内容,并及时解读标准,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

2. 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地方标准的应用1. 促进产业升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本地区产业的升级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而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竞争力。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消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3. 加强地方间合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地方可以借鉴和采用其他地方的标准,促进互利共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地方标准的评价与修订1. 评价方法地方标准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效果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标准修订的依据。

2. 定期修订地方标准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利益。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兼顾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发布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违反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地方标准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那些在地方标准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和表彰,提供相关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管理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市制定了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这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或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需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公示后才能确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前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并施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技术规范。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标准的制定程序1. 立项地方标准的制定需经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立项报告,说明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依据。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制定程序。

2. 组织制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责任单位应建立标准工作组,负责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工作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用户代表等,确保制定出的标准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3. 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立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的起草方案。

起草方案应包括标准的目录结构、内容概要以及参考文件等内容。

起草方案通过评审后,开始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4. 征求意见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

可以通过会议、座谈会、网络调查等形式,收集并整理相关意见。

相关意见应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适当体现和回应。

5. 内部审核标准起草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逻辑结构、表达方式、用语准确性等方面。

内部审核通过后,将进入标准的审查程序。

6. 专家评审为了确保标准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应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对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指标设置等方面的审查。

专家评审通过后,标准将进入正式发布程序。

7. 批准发布经过专家评审的标准,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布。

审查主要包括标准的合规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审查通过后,标准将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布执行日期。

三、标准的执行和管理1. 执行地方标准的执行是强制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 定期评估发布后的地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可以组建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方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九条(奖励机制)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项目建议)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州)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一)制定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2、为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命健康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3、本省地方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制定主体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起草,也可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起草。

市(州)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起草。

(三)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1、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2、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

3、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4、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

5、批准发布: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2年9月14日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了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检验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地方标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原则,有利于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地方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地方标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本市地方标准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1. 引言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标准之上,适用于某特定地方的标准化文件,具有地域性和局部性特点。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旨在规范和统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管理流程,保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促进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发布并管理地方标准的活动。

3. 名词定义- 地方标准:指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化文件。

- 制定单位:指受地方政府委托或责任主体制定地方标准的组织或单位。

- 发布单位:指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发布地方标准的组织或单位。

4. 制定流程地方标准制定流程主要包括规划、起草、论证、审批、公布五个阶段。

4.1 规划阶段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计划,并进行初步调研和立项。

4.2 起草阶段制定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计划编写地方标准的技术方案、起草稿,并组织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论证和修改。

4.3 论证阶段制定单位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的论证。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评估和讨论。

4.4 审批阶段经过论证和修改后,制定单位将地方标准提交给地方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要求严格,包括评审、公示、听证等环节。

4.5 公布阶段经地方政府指定的发布单位审查合格后,地方标准将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和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地方标准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

5. 评审和监督为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评审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 对制定单位和发布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估和评审,建立标准修订制度;- 推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衔接,促进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6. 地方标准的应用各地方政府应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积极应用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加强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和提升地方标准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第二条地方标准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能力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制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发展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六条发布地方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有效实施。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标准的执行意识和水平。

第十一条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地方标准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标准管理的组织、人员、设施、资金等相关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评价和修订工作,保持地方标准的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地方标准的使用率和影响力。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部分。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方标准:由地方制定,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等标准。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标准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第二章制定
第一节制定机构
1.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由具备标准化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二节制定程序
1. 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民主的原则。

2. 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包容性。

4. 制定草案应进行专家评审,并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实施和管理
第一节实施
1. 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二节管理
1. 地方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地方标准的高效管理。

2. 管理人员应具备标准化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
第一节监督
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节评价
1. 地方标准的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旧版】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指南
地方标准实施和管理指南。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pptx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pptx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制(修)订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和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笫六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 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笫七条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地方标准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 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按照社会团体自愿原则,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地方标准转化: (一)符合地方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需要在有关行政区域内推广实施;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四)自愿版权归属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
(二)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能普遍适用且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一实施的技 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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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发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
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
∣∣∣
∣∣——年号
∣∣
∣—————标准顺序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
∣∣∣
∣∣——年号
∣∣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
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北京市110000 湖南省430000 天津市12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 河北省130000 广东省440000 山西省1400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海南省460000 四川省510000 辽宁省210000 黑龙江省230000
吉林省220000 云南省530000 贵州省520000 西藏自治区5400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 陕西省610000 浙江省330000
甘肃省620000 安徽省340000 青海省630000 福建省350000
河南省410000 江西省360000 山东省37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 湖北省420000 台湾省7l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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