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
减刑假释调研报告
减刑假释调研报告减刑假释是指对于已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减轻刑罚或者假释的权利。
该制度旨在鼓励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的不断呼吁,减刑假释制度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就减刑假释制度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于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
具体来说,罪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服刑期间没有违反监规和纪律;2.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3.主动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改造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改造成果;4.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二、减刑假释制度的优点1.有利于改造罪犯。
减刑假释制度将改造罪犯放在首位,通过奖励行为良好的罪犯,激励其改正错误,重回社会。
2.有利于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
减刑假释制度有助于缓解监狱的人满为患的状况,减轻了监狱的压力,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
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减刑假释制度有助于改造罪犯,减少罪犯的再犯率,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制度的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减刑假释制度的标准并不是非常明确,导致一些罪犯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2.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
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造成了一些罪犯在减刑假释后再次犯罪的情况。
3.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社会认可度不高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减刑假释制度给罪犯太多机会,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够。
四、建议1.加强减刑假释制度的标准化。
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标准的明确,避免因为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2.加强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
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避免因为执行不严格导致的再犯罪情况的发生。
3.加强减刑假释制度的宣传。
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度,让公众更加了解减刑假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4.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保证减刑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刑事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本文从审判实践人手,遵循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化原则,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一、完善我国的减刑运作机制(一)建议设立减刑考验期和撤销制度首先,减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将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如果已有表现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少或消除,则通过减刑予以肯定。
由于人身危险性是综合已然评价未然,在根据罪犯已有表现减刑之后,还应继续对其进行观察,以确定其人身危险性是否确实减少甚至消除。
其次,为避免减刑后的罪犯尤其是余刑较短或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拒绝改造,应当设置一个罪犯减刑后行为制约机制,防止在减刑裁定生效后,罪犯放松改造,甚至故态重萌,不能达到持久矫正的效果。
因此,可以借鉴我国关于假释撤销制度的规定,确定一个减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确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违法或犯罪情形的,裁定撤销减刑。
这是减刑目的决定的,为各国所承认。
我国还应尽快建立减刑撤销制度,设定撤销权归于减刑决定机关。
考验期内,如果被减刑罪犯有应当撤销减刑的情形的,应由减刑机关根据其表现做出不同处理:1.被减刑的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减刑;考验期内过失犯新罪的,可以撤销减刑,这里的“可以”由法官根据其过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2.在减刑考验期内,发现被减刑的罪犯在判决之前还有未判决之罪,若未判决之罪罪行较轻,则不应当撤销减刑;若未判决之罪罪行较重的,则应当撤销减刑。
3.被减刑的服刑人员在减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罚,若罪犯仍不悔改的,应当撤销减刑。
关于减刑的调研报告
关于减刑的调研报告《关于减刑的调研报告》一、引言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措施,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改造成绩突出的奖励。
减刑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自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调研旨在分析减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减刑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刑罚执行和社会发展。
二、减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1. 减刑政策的制定减刑政策作为法律法规的一部分,是党和政府对罪犯改造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我国的减刑政策主要包括法定减刑和裁量性减刑,前者是根据刑法规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予以减刑;后者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裁量权,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罪犯的陈述、认罪态度、赔偿行为等因素,决定是否减刑。
2. 减刑政策的实施在实施减刑政策方面,我国主要依靠监狱、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构,进行康复和再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多种形式,促使罪犯转变思想,提升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三、减刑政策存在的问题1. 法定减刑与裁量性减刑的公平性问题法定减刑和裁量性减刑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导致减刑决定的不公平。
有些司法机关在裁量减刑时主观认为罪犯表现良好,却忽略了罪行严重性,导致罪犯实际刑期不符合犯罪事实。
2. 减刑政策的有效性问题部分罪犯在减刑后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导致再次犯罪的风险仍然存在。
监狱和矫正机构在减刑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罪犯的思想教育与再教育,提高罪犯的社会道德水平,降低再犯率。
四、完善减刑制度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减刑制度的设立上,应加强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针对法定减刑和裁量性减刑的公平性问题,可以设立评估机构,对减刑决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罪犯减刑决定的公平性。
2. 改进减刑政策的实施方式在减刑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全面、科学的刑罚执行机制。
监狱和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降低再犯率。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研究
关键 词 :减刑 ;假 释 ;暂 予监 外执 行 ;同步监督
中图分 类号 :D914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672-4127(2010)02-0023—03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同 步 监 督 机 制 (以下 简称 “同步 监 督 机 制 ” )是 指监 所 检 察 机 关 依 照相 关 法 律 的规 定 ,积极 参 与 到减 刑 、假 释 、暂 予监 外 执 行 的整 个 法 律 过程 当 中 ,对 其 中 的呈 报 、审查 、裁 定 (决 定 )等 步骤 进 行 监 督 的 机 制 。 由于 法 律 关 于 刑 罚 变 更执 行 监 督 的规 定 过 于 原 则 ,造 成 实 践 中 检 察 机 关 往 往 侧 重 事 后 监 督 ,而忽 视 了事 前 监督 ,影 响 了监 督 的实 效 ,所 以健 全 和完 善 减 刑 、假 释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同步 监 督 机制 ,将 对 规 范 刑罚 执行 和维 护 公 平 正 义起 到 十分重 要 的作用 。
工作 的 重点 。但 是 , 由于法律 关 于刑罚 变更执 行监 督 的规 定过 于原 则 ,造 成 实践督 ,而 忽视 了事 前监 督 ,影 响 了监 督 的 实效 ,所 以 完善 减 刑 、假释 、暂 予监 外执 行 同步监督 制度 相
关 立法 ,构建刑 罚 变更执行 同步监督 机制 的相 关 配套措施 ,显得 尤为重要 。
第 一 ,实 现 事 前 监督 。事 前 监 督 是指 在 监 狱 对 减刑 、假 释 、暂 予 监外 执 行 进 行 呈 报前 ,驻 监 所 检察 机 关 通 过 各种 渠道 事 先 掌 握 服刑 罪 犯 的 改 造 情 况 、悔 改 表 现 、身体 健 康 等 基本 情 况 ,并 对 平 时罪 犯 的考 核 记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这 需 要 驻 监 所 检 察 机 关 的干 警在 日常 的检 察 工作 中 ,要 做 到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广大社会群众不仅关注对贪污犯罪人员是否判定刑罚,也更加重视他们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但是,关注之后才发现,现在的监狱刑罚执行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得人们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怀疑。
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启动、审理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使得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到公平、合理、公开。
关键词考评机制启动程序审理程序作者简介:王玉,江苏省金陵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主要从事监狱刑罚执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0-02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主要是通过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劳动生产任务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的考核机制进行,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到月末、季末、年末时进行总分统计,得出一个服刑人员的考核成绩,再根据成绩做出是否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决定。
在作出该减刑假释决定意见书后,呈送法院,同时抄送检查机关。
法院对该减刑假释意见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复,若是不同意,就直接作出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若是同意,则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书面审核或是公开审理。
检察院在这一程序中只能在法院做出决定后,进行事后审查,判断法院做的决定是否公正合法。
也正是基于上述程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诸如服刑人员参与不够,监狱、法院以及检察院三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到位,出现法院裁定减刑假释错误时无相应的救济措施,导致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合理运用,甚至出现了权利寻租的现象。
本文就按照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程序为主要逻辑,对各步骤中引入参与机制为线索展开。
一、服刑人员的考评机制由于每位服刑人员所犯罪名不同,服刑的期限长短也不一样,最重要的是每一位罪犯的人格存在差异,按照现行的监狱考核机制,对每名罪犯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以完成相应的劳动生产任务为目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法院是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主体。
他们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教育服刑人员,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别是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等等,笔者作一些探讨。
一、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一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10月28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
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
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
“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实践中很难量化成为客观的内容;而“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
的工作衔 接不 到位 , 出现 法院裁 定减刑假 释错误 时无相应 的救济 怎样设 计 , 具体 包括哪 些 内容 。本 人认 为 , 在对 服刑人 员进 行考
措施, 导致减刑 假释 制度 的不合 理运用 , 甚至 出现 了权利寻 租 的 核标准设 计时 同样 应该让 服刑人 员参与进 来 , 这样才 能保证 其设
产生一 系列的怀疑。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 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 减刑 假 释程 序 中的启 动 、 审理 三 个方 面着手 , 力争使 得减刑假 释 制度 在 实际运 用 中做 到公 平 、 合理 、 公开 。
关键 词 考 评机 制 启动程序 审理程序 作者简介: 王玉, 江苏省金 陵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 主要从事监狱刑罚执行研究。
同意 , 则根 据具 体 的案情 , 决定是书 面 审核 或是 公开 审理 。检察 查作为适用 减刑假释 的前 置程 序 , 了解罪犯在 改造情 况和人身危
这实 际上还 是在 进行 3 6 0 度 考评 , 只是这 里 的 3 6 0 度考 院在这 一程序 中只 能在法 院做 出 决定后 , 进行 事后 审查 , 判 断法 险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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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调研报告
假释调研报告假释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假释是指对刑事罪犯在刑满之前提前释放,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和管理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由于假释能够减轻监狱的负担,并使服刑人员更早地回归社会,因此在目前的刑罚执行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假释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假释的现状,深入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对假释制度的改进意见。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主要使用问卷调查、访谈和相关数据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设计了一份假释制度调研问卷,通过对被调查人的回答,获取到他们对假释制度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以及对假释制度存在问题的看法。
其次,我们进行了一些相关专家和实践者的访谈,以获取更深入的信息和见解。
最后,我们还对过去几年的假释制度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以获取一些定量指标。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通过对问卷调查和访谈的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得到了以下主要的调研结果:1.存在认知不足的问题:大部分被调查者对假释制度的了解仅限于表层,对于假释的具体执行细节和效果缺乏深入的了解。
2.社区矫正不完善:一些被调查者认为现阶段社区矫正力度不足,矫正资源不均衡,导致一些服刑人员无法得到有效的社会融入和改造。
3.安全风险问题:一些被调查者担心假释后的罪犯会再次犯罪,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4.假释制度对罪犯的社会融入作用: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假释制度能够帮助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融入家庭和工作。
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认为假释制度在推动刑罚改革和社会重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假释制度的认知和理解程度,消除对假释制度的焦虑和负面情绪。
2.提高社区矫正力度,完善矫正措施和服务,确保服刑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指导,并顺利融入社会。
3.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假释后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安全风险。
4.加强假释制度的评估和监测,通过定期的数据分析和统计,及时了解假释制度的实施效果和问题,为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减刑机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减刑是指根据刑罚执行情况,对服刑人员进行刑期适当减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减刑机制的实施现状和问题,本次调研对减刑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调查。
二、调研目的1.了解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目标。
2.了解减刑机制的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
3.分析减刑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调研方法1.文献调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了解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目标。
2.实地调研:走访相关机构,与相关负责人交流,了解减刑机制的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
四、调研结果1.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目标减刑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减刑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减少刑期,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适应,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2.减刑机制的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通过实地走访和与相关负责人交流,了解到减刑机制的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
调研结果显示,减刑机制的实施情况较好,减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相对简化,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减刑的机会。
同时,减刑机制的运行效果也比较明显,许多服刑人员经过改造后,能够重新适应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一员。
3.减刑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了减刑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减刑申请的审查力度不够,一些不符合条件或者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服刑人员也能够获得减刑,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
其次是减刑后的监管和帮扶措施不完善,一些获得减刑的服刑人员在社会适应中遇到困难,缺乏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加强对减刑申请的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减刑机制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对减刑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扶,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调研结论减刑机制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可以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适应。
目前,减刑机制的实施情况较好,运行效果也比较明显。
然而,减刑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审查和监管,加强对减刑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扶。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减刑机制调研报告减刑是指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改造显著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前解除部分刑罚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减刑机制的设计与运行对于刑罚的公正性、有效性以及对罪犯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减刑机制的现状和实际运行情况,为今后完善减刑制度提供参考。
一、减刑机制的现状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及各地法院的实际操作,可以发现我国的减刑机制主要包括缩刑、提前释放和暂予监外执行三种形式。
缩刑是指根据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情况,减轻刑罚的判决时长。
提前释放是指罪犯在刑期中具备特定条件之后,提前获得释放。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刑罚未满一定刑期并表现积极、改造良好的罪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离开监狱,以其他形式执行剩余刑罚。
二、减刑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对减刑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刑期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刑期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在执行刑罚时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部分罪犯可以通过工作、学习等方式来缩短刑期。
2. 条件取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减刑。
而这些条件的具体设置和实际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有些罪犯明显符合减刑的条件却无法取得减刑的机会。
3. 所得效果:减刑机制的目的是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但根据调研结果,虽然一部分罪犯经过减刑后确实有所改造,但也存在不少罪犯减刑后再次犯罪的情况,说明当前减刑机制对于罪犯的改造效果仍有待提高。
三、建议根据上述调研结果,对减刑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1. 严格规范减刑的条件:明确、公正、公开地规定减刑的条件,并确保条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考虑案件特殊性: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罪犯个人的特殊情况,将减刑机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不仅仅依靠表面的考核结果。
3. 强化改造教育: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大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减少再犯率。
《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执行效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减刑、假释程序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完善减刑、假释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减刑、假释程序现状分析(一)减刑程序现状当前,减刑程序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减刑审批过程不够透明,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减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减刑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二)假释程序现状假释程序同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假释审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对罪犯的评估和审查不全面;假释后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容易发生再犯现象。
三、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建议(一)明确减刑、假释标准为了保障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减刑、假释的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减刑、假释条件,明确各项条件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透明度,将减刑、假释的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简化减刑、假释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应简化减刑、假释程序。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审批系统,实现减刑、假释申请的在线提交和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三)加强罪犯评估和审查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应加强罪犯的评估和审查。
这包括对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评估和审查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完善假释后的监管机制为了防止假释后的再犯现象,应完善假释后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加强假释后的跟踪管理、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应建立假释后的评估机制,对假释人员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减刑的调研报告
减刑的调研报告减刑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具备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其刑期或者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了探究减刑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本调研报告对减刑进行了调研。
一、减刑制度的实施情况1. 减刑标准:调研结果显示,不同地区的减刑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需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并且参加劳动、学习等活动,并积极展开自救活动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才有可能申请减刑。
2. 减刑程序:减刑的程序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评议,包括公安机关的评估、劳改机构的考核、法院的审批等。
减刑决定一般由司法机关作出,并通知各有关部门执行。
3. 减刑对象:减刑对象主要是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罪犯,特别是恶性犯罪分子,减刑的门槛较高。
二、减刑制度的优点1. 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减刑制度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造和自救的机会,使其在服刑期间更好地参与劳动、学习,接受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有助于纠正其错误思想、提高自身素质。
2. 缓解监狱压力:减刑制度可以缓解监狱的人员数量,减轻了对监狱的压力,为监狱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开展教育和改造工作。
三、减刑制度的局限性1. 可能存在人为干预:一些地方对减刑制度实施存在人为干预的情况,导致一些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减刑。
这会严重影响制度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减刑后再犯率较高:调研结果显示,一些犯罪分子减刑后再次犯罪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说明现有的减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适应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四、对减刑制度的建议1. 提高减刑标准和门槛:对于减刑的标准和门槛应该进一步严格,尤其是对于恶性犯罪分子,要设置更高的门槛,减少减刑的机会。
2. 完善减刑评估制度:建议建立规范的减刑评估制度,确保减刑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评估体系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各个环节。
3. 加强对减刑人员的社会帮扶:减刑后的人员需要得到更多的社会帮助和支持,包括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支持,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2024年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程序设置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减刑、假释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甚至出现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现象。
因此,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完善研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1. 程序不透明:当前的减刑、假释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相关决策过程往往在内部进行,没有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 监督机制不健全:减刑、假释的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审批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
三、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的必要性1. 提高司法公正:完善减刑、假释程序,能够使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提高司法公正。
2. 促进罪犯改造:完善的程序能够更好地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完善减刑、假释程序,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减少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的建议1. 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减刑、假释的决策过程都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站或平台,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减刑、假释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审批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实际操作有法可依。
4. 引入第三方评估:在减刑、假释的决策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完善审批程序: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结论完善减刑、假释程序是提高司法公正、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重要举措。
减刑假释调研报告
减刑假释调研报告减刑假释调研报告引言:减刑和假释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促使其重新投入到社会中。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减刑假释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分析和实地访谈两种方法。
文献分析主要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已有的研究报告,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实地访谈则是通过走访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与减刑假释相关的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深入了解其工作流程和存在的问题。
调研结果:1. 减刑的现状减刑制度在我国司法系统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被广泛应用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调研发现,减刑实行的条件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犯罪分子具备表现良好、有悔改自新的行为、参与劳动等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获得一定的减刑机会。
2. 假释的现状假释制度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未满期限之前获得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调研发现,假释的申请难度较大,需要犯罪分子具备良好的行为表现、适应社会生活等条件,同时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程序。
3. 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发现,减刑假释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减刑假释的标准和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判断准则的主观性较大。
其次,存在着判断犯罪分子是否适合减刑假释的困难,过于依赖于主观评估和个别案例的经验判断。
此外,社会对于减刑假释的认知和接纳度还不高,导致一部分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条件也难以成功获得减刑假释。
4. 改进方向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首先,明确减刑假释的标准和条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判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避免主观判断的随意性。
其次,加强评估和监管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体系,通过客观数据参考和专家评审等方式,提高准确性和公平性。
另外,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减刑假释的认知和接受度,为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结论:减刑假释制度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有其重要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范文
减刑机制调研报告范文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刑法的执行产生一些困难和问题。
减刑机制作为刑法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对减刑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以期能够对我国的刑法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1. 文献资料收集:从相关的法律、政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收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为调研提供理论依据。
2. 实地访谈: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官、律师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减刑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3. 案例分析: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三、减刑机制的运行情况分析经过对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实地访谈的调研,我们对减刑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制的设计与完善程度:减刑机制在我国刑法执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当前仍存在机制设计不够完善的情况。
例如,在减刑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则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执行的灵活性和透明度不够。
2. 减刑的公正与公平性:在减刑的申请、审理和决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非法证据的使用、程序不公等问题,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在减刑过程中被错误处置。
这不仅影响了减刑机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对服刑人员的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3. 惩罚与改造的平衡:减刑机制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为服刑人员提供改造的机会,帮助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当前的减刑机制中,追求惩罚往往超过了改造的目标,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在服刑结束后难以融入社会,增加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性。
四、减刑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了减刑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减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减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减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促使其回归社会。
然而,随着社会变迁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减刑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减刑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减刑的效果,还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减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减刑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审查程序,规范减刑的申请和裁决流程。
最后,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减刑之后的罪犯能够遵守社会规范,不再犯罪。
下面是几个减刑适用问题案例:1.案例一:A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申请减刑。
然而,因程序不规范,其减刑未经严格审查,最终又再次犯罪。
对策:建立健全的审查程序,规范减刑的申请和裁决流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减刑之后的罪犯能够遵守社会规范,不再犯罪。
2.案例二:B因非法占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减刑三个月。
但在减刑结束后,其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对策:加强对减刑的风险评估,建立系统完备的减刑标准,确保减刑的适用性以及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自我约束。
3.案例三:C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申请减刑,但未通过风险评估,最终减刑失败,影响了其在社会上的声誉。
对策:明确减刑的标准,排除不适用性质的案件,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减刑程序的公平性。
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减刑与罪行之间的关联。
减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对罪犯本身造成危害,还对整个社会和公众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严格的减刑标准,以保证减刑的适用性。
在审查减刑申请时,应加强风险评估,衡量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可能风险,切实保障社会安全。
其次,审查减刑申请的程序应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制定详细准确的程序规定,确保每个减刑案件都是精细地审查、评估和裁定的。
减刑的调研报告怎么写
减刑的调研报告怎么写减刑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题目:减刑研究对象:中国刑罚体系下的减刑机制调研目的:了解减刑的法律依据、实施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调研背景及意义在刑罚执行中,减刑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罪犯进行切实的教育改造,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对减刑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刑罚制度、提高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判决刑期后,罪犯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改造等方式获得减刑。
三、减刑类型及条件减刑分为普通减刑和特殊减刑。
普通减刑可以通过积极表现、认罪悔罪、协助破案等方式获得。
特殊减刑一般指特赦、假释等情况,通常需要参考国家政策、家属申请和法院审批等。
四、减刑实施情况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减刑的申请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普通减刑数量占比较大。
研究发现,普通减刑主要通过罪犯积极劳动、学习、参加技能培训等方式获得。
部分特殊减刑案件存在政策执行不严谨、法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
五、减刑的社会影响减刑机制的实施对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减刑可以帮助罪犯承担责任、改造自己,为充实社会资源提供机会。
另一方面,减刑可能引发公众的担忧,担心可能造成再犯率上升等问题。
六、建议针对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减刑政策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减刑机制的认知和理解。
2. 完善减刑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减刑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 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减刑的执行效果。
4. 增加特殊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规范特殊减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七、结论减刑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刑罚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对减刑机制的调研,我们了解到减刑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只有在公正、透明、科学的减刑机制下,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监狱减刑调研报告
监狱减刑调研报告【报告内容】一、调研背景随着社会发展,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国监狱减刑实施情况,本次调研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减刑制度的运行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1. 调查问卷: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向监狱内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减刑制度的认识、理解以及实施情况。
2. 参观实地:选择两所具有代表性的监狱进行实地参观,与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在减刑过程中的体验和感受。
3. 翻阅资料:收集和翻阅监狱管理相关文件、制度和案例,对减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整理和分析。
三、调研发现1. 减刑标准与程序不完善: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部分监狱的减刑标准和程序未能明确规定,导致减刑申请和审批过程不够规范和透明。
2. 减刑知识普及推广不足:调研显示,部分服刑人员对减刑制度的了解有限,对于减刑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不够清晰,需要进一步加强减刑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3. 司法评估不充分:部分监狱的减刑申请没有经过充分的司法评估,导致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四、调研建议1. 完善减刑标准和程序:制定明确的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减刑申请和审批流程,提高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加强减刑知识宣传:利用多种渠道,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申请和操作减刑程序的能力和素质。
3. 健全司法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评估机制,确保减刑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公平,提高减刑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总结本调研报告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和资料研究等方法,全面了解了我国监狱减刑制度的运行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采纳这些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狱减刑制度,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减刑和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运用研究
减刑和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运用研究第一章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假释制度逐渐成为刑法领域的研究热点。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人性化关怀和社会教育的具体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运用也涉及众多因素,如罪犯是否能够改变自己的错误行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教育和监督等,因此对减刑和假释制度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二章减刑制度的运用研究减刑制度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已服刑一段时间后表现良好的肯定和鼓励,是其重新踏入社会的一种重要表彰和机会。
但减刑制度的运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是裁量权的问题,减刑制度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刑罚执行机关的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减刑不公;其次是评估和监督机制的缺失,评估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罪犯在减刑后再次犯罪。
第三章假释制度的运用研究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期结束的罪犯进行表彰和给予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是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形式。
但是,假释制度的运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是假释标准的问题,假释制度的标准和规定过于模糊,刑罚执行机关的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假释不公;其次是假释后监管的问题,假释后的监管机制过于简单,可能导致罪犯在假释期间再次犯罪。
第四章减刑和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优化途径为了更好地利用减刑和假释制度,我们需要对其运用进行规范和优化。
首先,应加强减刑和假释制度的标准化,建立制度化的标准和规范,以减少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其次,应加强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最后,应加强罪犯的教育和社会融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章结论减刑和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其运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强规范和优化。
为此,我们应加强减刑和假释制度的标准化和评估机制,同时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社会融入,以实现刑罚执行的教育和纠正犯罪的双重目的。
罪犯假释调研报告
罪犯假释调研报告罪犯假释调研报告一、引言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恢复正常生活。
通过对罪犯假释制度的调研,本报告旨在分析假释制度的运作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假释制度的运作情况1.假释申请程序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罪犯在刑期符合条件时可以主动提出假释申请,或由相关机构组织进行评估,判定是否符合假释条件。
申请要求包括罪犯的行为表现、改造情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2.假释监督与约束一旦罪犯获得假释,将获得假释人员的监督与约束。
假释人员将定期履行报到义务,接受监督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同时要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如违反规定或再次犯罪,则可能被收回假释,重新入狱。
3.假释效果评估假释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自我改造。
因此,对罪犯假释后的行为进行评估至关重要。
调研结果显示,假释人员的再犯率相对较低,大部分人可以顺利回归社会并开始新的生活。
三、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督机制不足在假释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足可能导致假释人员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一些假释人员可能会利用缺乏监督的机会再次犯罪,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
2.社会接纳问题由于罪犯的前科,很多人对假释人员持有负面偏见,难以接纳和融合他们。
这使得假释人员在找工作、租房等方面遇到了许多困难,限制了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3.后续帮助不足一旦罪犯获得假释并重新融入社会,他们可能面临各种经济、心理等问题。
然而,社会对他们的后续帮助相对不足,导致一些假释人员再次回到犯罪的边缘。
四、改进建议1.完善监督机制应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监督,建立假释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保证监管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假释人员沟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加强社会教育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改变对假释人员的刻板印象和偏见。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假释人员的理解与接纳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
3.提供后续帮助应建立完善的假释人员帮助机制,提供相应的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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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作者:王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广大社会群众不仅关注对贪污犯罪人员是否判定刑罚,也更加重视他们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但是,关注之后才发现,现在的监狱刑罚执行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得人们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怀疑。
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启动、审理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使得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到公平、合理、公开。
关键词考评机制启动程序审理程序作者简介:王玉,江苏省金陵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主要从事监狱刑罚执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0-02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主要是通过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劳动生产任务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的考核机制进行,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到月末、季末、年末时进行总分统计,得出一个服刑人员的考核成绩,再根据成绩做出是否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决定。
在作出该减刑假释决定意见书后,呈送法院,同时抄送检查机关。
法院对该减刑假释意见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复,若是不同意,就直接作出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若是同意,则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书面审核或是公开审理。
检察院在这一程序中只能在法院做出决定后,进行事后审查,判断法院做的决定是否公正合法。
也正是基于上述程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诸如服刑人员参与不够,监狱、法院以及检察院三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到位,出现法院裁定减刑假释错误时无相应的救济措施,导致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合理运用,甚至出现了权利寻租的现象。
本文就按照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程序为主要逻辑,对各步骤中引入参与机制为线索展开。
一、服刑人员的考评机制由于每位服刑人员所犯罪名不同,服刑的期限长短也不一样,最重要的是每一位罪犯的人格存在差异,按照现行的监狱考核机制,对每名罪犯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以完成相应的劳动生产任务为目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实际中存在有些人虽然劳动任务完成的很好,但是有些人完成劳动生产不是因为有悔罪表现,而是一味的追求劳动生产考核分数。
很明显,这样的罪犯即使其达到了考核标准,但其实并未有悔罪表现,这与减刑制度设计的减刑条件“有悔罪表现”实际上是相违背的。
故本人觉得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绩效考核理论中360度绩效考核方式。
所谓360度绩效考核方式主要是从与员工发生工作关系的所有的人员那里获得对改为员工的评价,包括上级、下级、平级等,甚至包括员工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就像是在员工身边画了个360度圆圈,凡是落入圈内的,都纳入该员工考核的反馈范围之内。
在狱中的服刑人员其实和员工的性质是相类似的,改变以往只有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做出考核的方法,让服刑人员自己、其他服刑人员都参与进来,既能保证该考核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又让服刑人员端正自己的回嘴态度,有其他服刑人进行监督,再加上相适应的劳动改造,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在使用该考核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对该考评的标准设计是合理的,能够正确的反应出服刑人员的悔罪情况。
有些学者也提出了可以在减刑假释适用前,对罪犯进行人格调查,把人格调查作为适用减刑假释的前置程序,了解罪犯在改造情况和人身危险性等。
这实际上还是在进行360度考评,只是这里的360度考评中可能会引入心理学、矫正学等方面的专家来对该服刑人员进行评估。
但是,该类学者同样没有指出人格调查中具体项目应该怎样设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本人认为,在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标准设计时同样应该让服刑人员参与进来,这样才能保证其设计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减刑假释程序的启动(一)减刑假释制度由谁启动在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中,如上文所说,主要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向法院提起。
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几乎可以忽视不计。
由于法院对罪犯的具体改造情况的了解仅限于监狱提交的相关考核材料,导致出现监狱机关绑架法院做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嫌疑,暴露出诸多的弊端。
为此,学界都呼吁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到减刑假释的启动程序中来。
大多数学者都从权利相互制约的角度出发,认为只有在外部监督的机制下,权力才能有效地运行。
还有一些学者从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性出发,认为减刑假释属于刑罚的变更,刑罚的变更包括刑罚执行种类、期限、方式的变更,所以减刑假释的程序同样应该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这样才能公平公正,防止独断专裁。
本人也较认同上述的观点。
监狱机关在现行减刑假释程序中权利过大,既主管服刑人员的考核,又决定考核成绩,还决定谁可以减刑假释,缺少监督机制,难免产生权力滥用,出现花钱就可以减刑的丑闻。
那么相应的服刑人员自身有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权利呢?理论界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奖励说和权利说。
本人认为,刑罚设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之所以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是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国家行使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正当性基础。
当一个罪犯因服刑一段时间后,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减少,那么相应的减少的这一部分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无权予以剥夺,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返还,由此可以得出,服刑人员因服刑一段时间后就享有要求国家返还其相应人身自由的权利。
正如易延友学者所说:“诉讼程序不能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应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
”经过这一段的论述,我们可以说,服刑人员本身是有权申请减刑假释的。
(二)减刑假释制度怎么启动在解决了启动主体资格问题之后,紧接着我们会遇到的就是各个启动主体之间该怎样相互衔接,因为监狱机关是主管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其所拥有的数据都是最详细完备的,因此,与检察机关相比,其更能了解谁更适合减刑假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有其启动减刑假释程序,但其在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建议书之前,应该到检察机关备案。
但监狱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做出减刑假释意见书之时,可能会出现应该予以减刑假释而未予以考虑,以及服刑人员未满足减刑假释条件,但由于监狱机关某些人的渎职行为而同意为其减刑假释这两种情况。
针对这两种情况就是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
应减刑而未获减刑,服刑人员自身就可以向驻守监狱的检察机关人员提出申诉,检查机关审核后认为应该予以减刑的,可以责令监狱机关做出减刑意见书,若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应予以驳回,但应向服刑人员说明缘由。
服刑人员不服检察机关回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查机关反映情况,上一级检察机关做出的回复为终局性的。
不应减刑而做出减刑,此种情况则主要靠驻狱检察机关在监狱做出减刑假释意见前征求减刑假释委员会意见时,由减刑假释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检察机关予以把控,做好事前监督工作。
有些学者指出,驻监狱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边缘化,出现消极工作,出现监督有效与否无关紧要的心态。
这可以通过调整检察系统内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予以改善。
三、减刑假释的审理一直以来,减刑假释以书面审理为主,但这种书面审理的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1)公开度不够;(2)集中办理居多,不能实现一案一审;(3)只注重形式审查,缺少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审查;(4)裁定书千篇一律,不能反映个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
”这一条就对减刑假释审理方式做了一个重大的转变,明确了一些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但是该条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并未否定书面审理方式,也就是说,书面审理方式还有其存在的土壤。
个人也较赞同最高院的意见,对那些比较简单、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可以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但是,对那些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则不能将开庭审理流于形式,要真正做到开庭审理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既然开庭审理,那么就需要按照开庭审理的程序,控辩审三方要齐全,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制度时就要听取各方的意见,不仅仅只有监狱机关的相关考核材料,还要听取服刑人员本人自己的陈述、当时的受害人现在的被害状态,如果是假释还要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让那些原本被排除在减刑假释程序之外的人参与进来。
这些必要人员的参与对于实现程序公正、改变减刑假释监狱独断的情形、平复受害人的报复心理、构建和谐的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有些学者对开庭审理究竟在哪个地方开,究竟要采取哪种方式开庭,是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存有疑问。
本人认为,采取何种方式开主要取决于要减刑假释案件社会影响的大小,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等,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比照确定刑罚时的规定进行。
至于在何地开庭审理,有些学者从受害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参加开庭审理的不便考虑,认为可以在监狱外附近建立开庭场所,还有些学者从原审法院对案件更为了解考虑,认为应该回原审法院进行开庭,也有些学者从现有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现阶段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公开审理。
本人较赞成后一种观点,受害人参与审判,发表陈述,不一定要亲自到达监狱,法院可以将监狱的相关考核材料寄送给受害人,由其自由选择是否亲自参加庭审,不愿参加庭审的可以采用书面或其他数据电文形式;不管是在监狱外附近还是回原审法院开庭审理,都会出现成本过高,程序繁杂,风险难以防范等问题,而且到原审法院地审理也无必要,现在减刑假释的公开审理,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刑人员的悔罪表现,与原来的犯罪情节并无必然的关系。
而且,随着现在网络的发展,广大社会群众更多的从网上获取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法院也有相关的技术支持,法院可以很好地把握。
综上所述,通过服刑人员自身、检察机关、受害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的参与,对监狱提出减刑假释意见、法院做出减刑假释裁决等各个程序的监督,既可以使服刑人员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予以改进,也可以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对受害人而言,让他参与进来,既尊重其实诉讼参与人,又可以消除被害人的不满,理解减刑程序的运用,树立司法信仰;最后,让检察机关参与进来才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
参考文献:[1]蔡杰,肖伟.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人民检察.2007(20).[2]班军慧.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法制与社会.2011(8).[3]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4]杨正万.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程序思考.政治与法律.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