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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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
许 平 行进 口并 对 其进 行 适 当规 制 。 关键 词 : 商标 权 : 利 穷 竭 : 行 进 口 权 平
中图分类号 : 2. D9 34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1 9 ( 0 0 1 — 0 9 0 17 — 99 2 1 )8 0 5 — 2
作者 简 介 : 珍 ( 9 3 , , 北 省石 家 庄人 , 北 经 贸大 学( 北石 家 庄 0 0 6 ) 学 院 2 0 付 1 8 一) 女 河 河 河 50 1 法 0 9级 硕 士研 究 生 。 收稿 日期 :0 0 0 —1 2 1— 6 0

有 关 平 行 进 口 的 商标 法律 理 论
限 制商 标 权人 的专 有 权 利 , 防止 权 力过 度 垄 断 , 而 从 影 响产 品 的 自由流通 。“ 权利 穷 竭原则 意 味着 包含 知
随着 经 济全 球化 的不 断 发展 , 商标 的平行 进 口问 题倍 受各 国瞩 目。其 合法 与 否 。 要结 合 商标 权 的基 需 本 理论 及 相 关 实践 深 化 对 商标 平 行 进 口 的认 识 和 理
牌 的商 品并 在 国 内市 场 销售 . 而形 成代 理 商与 非代 从
理 商在 国 内市 场 因商标 展开 正面竞 争 的现象 1 l 。商标
平 行进 口也 被称 为 “ 灰色 市场 ” 进 口商 利 用 国际 汇率 .
的波 动 、 区域 价 格 差 以及 其 他 有 利 的 因 素 , 凭借 其 良 好 的操作技 能 以及 灵敏 的市场评 估 能力 , 取利润 。 获
( ) 一 商标 权 地域 性原 则 所谓 商标 权地 域 性原 则是 指 “ 商标 权 的法 律效 力
二 、 标 平 行 进 口 问题 的合 法 性 论 证 商

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分析

国际贸易中商标平行进口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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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07 20 年第 1 期 1
●经济研究
国际贸易 中 商 标 平 行 进 口 的 分 析
● 郑洁 熹
摘 要 : 随着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 , 伴 平行 进 口问题 已成 为世界 知识产权 和 国际贸易领 域的热门问题 之一 , 来越受到人们 的关注。 越 并且 , 着我 国经济的迅 速发展 , 着我 国同 随 随 世界各国开展 贸 易的增 多。 平行进 口问题将 会越来越频繁发 生。文章着 重研 究 国际贸易 中的平行 进 口问题 , 通过 对 国外相 关 的立 法 和 司法实践的研 究 , 析平行 进 口产 生的 经 分 济影响, 最后, 于我 国利 益的 考虑 , 出我 基 提 国相 应 的对 策 。 关键词 : 国际贸易 平行 进 口 权利耗

和新泽 西等 州销售 , 占了 B u o 侵 o f i 市场。 i s的 于是 B uji 商 标 侵 权 为 由 向 法 院 起 诉 。 or s以 o 美国最 高法院判决被 告侵犯 了原告受让 的美 国商标权。 为支持 这一 判 决, 国会 颁布 了关 税法 5 6条款 , 2 美国海关署认 为, Kazl 在 te一 案中, 原告是 一 个以相 当高昂的价 格从 外 国 制造商那里购买到 商标 的独立 的美国商标权 人, 并且 原告在销售之前 重新 包装 , 这使得其 在 美国的商标事 实上 已经带有 了原告的 商业 信誉 , 已经 和外 国制造 商 的 商标 有 了差 别。 所以海关署 主张 , 高法院在 此案 中的观点 最 是为 了防止 已经获得 国外商标 的美国公 司受


售的 目的而 购 买外 国商标 时, 如果 允许 平行 进 口的 话 , 对 美 国公 司 是 不 公 平 的 。 可 见 , 那 美国基 于保 护 商誉 的 立场 开 始 限制 平行 进 口。另外, 反垄断时期 , 在 美国法 院在 审理案 件时, 更多的 考量 了如 何遏 止 阻碍 贸 易 自由 的非法垄断 , 知识 产权 的 垄断性 限定在 一 将 个合理 的范 围之 内, 以对 商标权 地域性 原 所 则 的 适 用 范 围做 出相 应 的 限 制 。 如 美 国 海 关 条例的相关规 定确 定的 “ 同所有人 例 外” 相 , “ 营 企业 例 外 ” 以及 “ 权 使 用 例 外 ” 则 。 联 。 授 原 而 在 著 名 的 USvGur nIc 中 。 el 案 m n 就体 现 了

平行进口案例

平行进口案例

1、“LUX力士”案荷兰联合利华公司享有“LUX”及“LUX力士”商标的专有权。

上海利华有限公司通过与荷兰联合利华公司的合同约定享有“LUX”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使用权,生产“力士”(LUX)品牌系列产品,并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

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产品因成本、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申报进口的一批泰国产“LUX”香皂。

同月,上海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庭调查,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许可方)与原告(被许可方)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发现任何侵犯本协议授予的权利的行为,接受方有权对任何侵犯该种权利的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诉讼)或其他接受方认为适当的行为;协议有效期两年,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法院认为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侵犯了原告的独占使用权。

2、“米其林轮胎案”2009年4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是以生产轮胎闻名的世界500强企业--法国米其林集团,被告是长沙市销售轮胎的两个个体工商户。

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且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侵权性分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侵权性分析
中图 分 类 号 :705 F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6 1 (O 90 一) 3 O 10 — 1 62 O )2 f】 一 7 ( 7


问题 的提 出
告 商标 独 占许 可使 用 权 的行 为 ;2 赔偿 原 告 经 济 ()
( ) 例一① 一 案 19 9 8年 l 0月 , 上海 利华 与荷 兰联 合利 华 签订 了“ 占商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 并 向 国家 工 商 局 备 独 ,
被 告 北京 世 纪恒 远 科 贸有 限公 司 ( 下简 称 以 世 纪恒 远 公 司 ) 2 0 自 0 1年 4月 在被 告 重 庆大 都 会
广 场太 平 洋百 货有 限 公 司 ( 下简 称 太平 洋 百货 以 公 司 ) 设 专 柜 销 售 “ N G ” 服 装 , 销 售 的 开 A E 牌 其
地域 内经 销 “ N G ” 标 产 品 的 独 家 经 营 权 。 A E 商 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 了此案 , 于 当年 的 1 并 1月 3 0日做 出一 审 判决 , 认 定 原告 在 中 国大陆 享有 使用 “ U L X力 士 ” 标 的 商
括 法 国 A E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在 内 的任 何 其 他 公 NG
商 标 产 品 平行 进 口行 为侵 权 性 分 析
熊 英 . 别 智 2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4 ; 1. 0 0 8 2.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理 学 院 ,湖 北 武 武汉 43 0 ) 3 0 0

要 : 国加 入 W T 之后 , 着 国 际 贸 易范 围的 不 断 扩 大 , 商 标 权 有 关 的 商 标 产 品 的 平行 进 口现 象 日趋 增 加 。理 我 O 随 与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他 国 享的 贸 易逐 渐 增 多 , 标 平 行 进 口行 商
在我 国加^ w O T 之前,平行进 口问题 并不突 出, 其主要原因是国家的关税和 非
关税 贸易壁 垒在起作 用,使得 某些商 品
为已成由摆在我们 面前不得不解决的一个
问题
w 0的今 天.在经 济全 球化步伐 E盖加快 T
售价 。

关于平行进 口行为是 吾构成 商标侵 权行为 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 第一种 观点认为 ,平行进 口行 为构 成商标侵 权行为 。 其理论根据是商标权的 地域 性愿则”或 者商标权的 地域 性” , 即商标权 , J在注册才
标 的独 占使 用权应受 法律保护, 由广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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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WO k T 之后 , 国关 税 水 平 不 断 下 . 我
在市场经 济条件 下,人 们越来越 重 视运 用法律武器保护 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 我 国 商标 法》刚 刚修正和我 国刚 刚加人
题。
降, 非关税贸 易堡 垒 E益减 少 l 我 国与其
1 1月 3 O日做 出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上海 刊华
国 进 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注册人或
许可使慝权人同意 , 国外进 口并销售使 从 用该商标商品的行为。如甲在 A 国和 8国 申请注册 同一商标 ,甲在A国使 用其注册 商标,甲在8国 自己使用其注册 商标或者 祷在B 国注册 的商标许可给 乙在8 国使 用, A国的丙 未经 甲同意从 B 国购买甲或者 乙
的 问题


问题 的提 出
i 9 年我 国环 宇 电子 公司生产的使 92 用 “ 同”商标 的电器进A美国时,受到 桑 美国 桑 同 商标被 可人 的阻拦 1 9 95 年上兰正, 我玉一夕 贸公司将 其在重内台 、 法购买 的青 岛啤酒 出口外销时, 引起 了商 平 行进 口行 为是指在 国际 货物 贸易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国加 入 了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国际 贸 易 数
量 大幅度 提 高 ,因此 , 何 面对 平 行进 如 口 问题 也理 应 进 入到 我 们 的研 究视 野 。
【 犍 词1 关
知 识 产权 ;国 际 贸 易;平 行 进 口;权 利 穷竭 ; 合 法 化 ;规 制

( )权 利 国 内 穷 竭 原 则 是 对 禁 止 平 行 进 一 口的主要理论解释 权 利 国 内 穷 竭 原 则 ,也 称 为 “ 域 性 地 原 则 ” ( ri ra r cpe 或 “ 次 Ter oilP i il) t n 首 销 售 原 则 ” 它 认 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是 以 知 , 识 产 权 授 予 的 国 内法 为 依 据 的 , 个 国 家 各 的 知 识 产 权 的存 在 是 彼 此 独 立 的 , 此 知 因 识 产 权 只 应 在首 次 销 售 地 ( 权 利 人 或 者 即 其被许可 人出售知识产权产 品的国家 ) 范 围 内穷 竭 , 在进 口国 并 不 穷 竭 。 权 利 国 内穷 竭 这 一 理 论 是 建立 在权 利 产 生于主权 国家的法律这 一认识之上 的 。 其前提是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 依赖 于不同 国 家 的 法 律 , 且在 世 界 范 围 内是 相 互 独 并 立的, 已过 知 识 产 权 的 认 可 并 不一 定 代 表 其 在 另 一 国 也 将 会 得 到 认 可 ;同 样 的 ,一 国对 某 种 知 识 产 权 的 否 认 也 并 不 影 响 其 在 另一国得到认可 。 ( )权利 国际穷竭原则 是支持平行 进 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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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贸易 中的
商标权平行进 口问题研 究
杨艳 丽 山东外 贸职业 学院 青岛 2 6 6 10 0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通必 然导致 商 品从低 成本 国流 向高成本 国 , 于是 就引发 了平 行进 口这一 现象 。 我 国现行法 律并 没有对 商标 平行进 口作 出明确规 定 , 是早在 1 9 但 9 2年 就 已经 出现 了商 标平 行进 口
的案 件 , 而直 到近几 年有 关案 件 的发 生才 引发 了学 界 的广 泛关 注 。最 典 型 的案 例是 上 海 利华 有 限公 然 司诉 广州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进 出 口贸易公 司案 和北 京法华 毅霖 商贸 有 限责任 公司诉 北京 世纪恒 远科 贸 有 限公 司 、 重庆 大都 会广 场太平 洋百 货有 限公 司案 。相似案 件法 院却 做 出截然 相反 的两个 判决 , 这一 现实 说 明 我 国司法领域 对商 标平行 进 口问题认 识 上并不 统一 , 判断标 准 也各具 风 格 , 更暴 露 出我 国法 律尤其
以补充 , 加入除外 情节 , 如外 国和 美 国商标 权人是 同一 自然 人或 商业 实 体 , 者 二者 之 问是 母公 司与子 或
公司关 系时可 以平行进 口。又如外 国制造 业者在 商品 上贴 附 的相 同商标 是 经美 国商标 权 人授 权 的 , 也
允 许其平 行进 口 。然而 在 随后 的《 海关服 务规则 》 修订 当 中则将 平行 进 口的除外 范 围进 一 步缩 小 , 明确
河北 青年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21 0 0年 第 3期
平行进口 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宋 玲
( 州 大 学 ,江 苏 扬 州 2 5 0 ) 扬 2 0 9
摘要: 随着 国际 贸易的激增 , 商标平行 进 口问题 日益 凸显 与严 重。 国 际法以及各 国法
律 对该 问题 尚无统 一观 点 , 而我 国 不 论 是 在 立 法 领 域 还 是 司 法 实 践 上 都 对 该 问 题 采 取 了 回 避 的 态 度 , 得 这 一 问 题 成 了法 律 上 的 空 白 。 商 标 平 行 进 口 不 同 于 商 标 法 上 的 侵 权 行 使 为 , 当根 据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其 适 当 的 生存 空 间 。 应 关键 词 : 标 平行进 口; 商 商标 侵 权 ; 利 穷竭 权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 品 的进 一 步 转 售 、 销 , 商 标 权 人 无 权 过 问 。也 即认 为 合 法 地 分 该
载 有 某 商 标 的货 物 一 经 投 入 市 场 , 标 权 人 即 丧 失 了对 它 的 控 制 , 商
其 权 利 被 视 为 用 尽 ( 穷 竭 )任 何 人 再 次 转 售 该 产 品 , 标 权 人 应 或 , 商
1弓 肓 I
权 利穷 竭 的地 域 性 是 反 对 平 行 进 口 的理 论 支 柱 。 地域 性 的基 本 含 义 是 依 据 不 同 法 律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相 互 独 立 的 , 赖 于 其 他 国家 的法 律 , 商 标 权 领 域 体 现 为 , 标 权 人 依 不依 在 商
的 概 念 特 征 、 论 分 析 、 国 实 践 比 较 以 及 我 国 立 法 现 状 , 商 标 平 行 理 各 对

所 谓 商 标 权 穷 竭 , 指 在 销 售 活 动 中 , 标 权 人 只 能 正 常 行 使 是 商
次 权 利 , 果 商 标 权 人 许 可 了附 有 其 商 标 的 商 品 的 出 售 , 有 关 如 则
无权阻止 。
市场 的开放 、 易壁垒 的消除 、 物 的 自由流动 。 贸 货 【 键 词】 标 权 ; 利 穷竭 ; 行 进 口 ; 域 性 关 商 权 平 地
根 据 这 一 理论 , 商标 商 品 平 行 进 口不 构 成 商 标 侵 权 , 而 允 许 故
平 行 进 口。
3 2 2权 利 穷 竭 原 则 的 地 域 性 ..
不 是 通 过 走 私 或 其 他 非 法 渠 道 得 到 的商 品 。 ( ) 行 进 口的 商 品 是 商 标 所 有 人 或 商 标 使 用 权 人 生 产 或 销 2平 售 的 同品 牌 “ 宗 商 品” 而 并 非 假 冒伪 劣 产 品 。 正 , ( ) 行 进 口所 涉 及 的 商 标 权 或 商 标 使 用 权 在 进 口 国 已受 到 3平 法律保护 。 () 行 进 口 的商 品 以及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销 售 , 行 进 口上 所 进 4 平 平

从“LUX力士”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从“LUX力士”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

从“U L X力士” 案的判决 ,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平行进口采 取的是禁止的原则: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 口 进 销售了泰国生产的
“ ’ UJ 牌香皂 , 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有人认为, 我国是发
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 国法律保护 的情况下, 未经本国商
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 , 将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品输入 本国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 : 第一 , 平行进 口的商品 是合法购得的, 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第二, 平行进 口商品 是“ 正牌商品”不是假 冒伪劣商品。第三 , , 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

关 于商标平行 进 口与权 利穷竭理论
平行进 口(a llmpr 又称灰色市场 (rym re)是 prl ot ae i ) ge akt, 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产生的特殊问题 , 只存在 于知识产权 领域。商标平行进 口是指在 国际货物买卖 中, 一国进 口商在某
二、 我国对 平行 进 口应采取的对策及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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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 年第 l ( 8 06 期 第 卷
总第 2 期) 7
而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范围 , 时有 点近似于贸易保护” 有 。 口我国, 将严重损害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 这样我们就很难 的范围, 有 自己的品牌只能为他人打工。因此允许平行进 口是不利于国 [各 国同样都是要促进本 国经济 的发展 , 的国家在经济发展 3 有
总第 m 2 ) . o 6 Vo. u Nq 7
从LX 士案 我 商 的 行 “U 力 ” 看 国 标 平 进口
● 喻 军
( 南科技 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 10 ) 湖 1 2 1

商标权保护与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权保护与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平行进 口(P a e I or) r l a l l mp t 又称 灰 色 市场 (G a r ryMa -
kt是基 于知识产权 的地 域性而产生 的一 种特殊问题 , e) 只存 在于知识产权领域 。根 据美 国乔治 ・ 华盛 顿大学 知识产 权
研究 中心 主任 Wenr ge 教授所下 定义 : “平行进 口是指 一国
品, 又区别于侵权产品或者 冒牌货 。商标产 品平行进 口发生
对于 以上争议 , 主流理论倾 向于认 为 , 知识 产权 权利穷 竭 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一样 , 都具有 “地域 性 ” 。知识产权
权利在一国的穷竭 , 不导 致同一客体在其他 国家 的知识产 并
的最直接原 因是商标 产 品在进 口国 的价格 明 显高于 出 口国 的价格 , 平行进 口商在灰色 市场 环节牟取 市场差价。 促使
M匝NG a  ̄一 u H Xin a
( h et f r aeLw Suy T eIstt o h aSca SineB in 0 02 C ia) T eC n eo i t a td , tue f i oi cec ,e ig10 7 , hn r Pv h ni C n l j
的, 不构成侵权 。
商标产 品的平 行进 口指 的是 未经进 口国商标 权人授 权 的进 口商 , 将在进 口国境外获 得 的、 由权利 人 自己或经其 许 可投放市场 的商标 产品 向进 口国国 内进 口。它 区别 于授权
进 口商 的合法进 口行为 , 但所进 口的商 品却是合 法生产 的真
范围内发生效力。而平行进 口的进 口商购得 的商 品在 国外 虽属合法取得 , 但并未 取得商 品输入 国知识产 权人 的许 可,
因而侵犯了该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 应予禁止 。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势 , 而 实 践 中 对 平 行 进 口 是 否 应 予 已 降 全 4% , 从 而 使 得 低 价 产 品 在 商 品 价 格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进 『国 , 在 ] 准许 、 否构 成侵权 等争议 很 大 , 是 如 贸 易 自 由 化 框 架 下 的 平 行 进 口 更 为 同 一 商 品 由商 标 权 人 或 独 家 经 销 商
是 指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 进 口 商 末 经 本 标 所 有 权 人 或 商 标 使 用 权 人 生 产 或 为: 关 于平 行 进 口的争 议并 不 属于
国商 标 昕有 权人 及 商 标使 用权 人许 销售 的 同 品牌商 品 , 品 的品 名 、 商 质 商 标 法 的 范 围 , 而 属 于 国 际 贸 易 法


商标 产 品的 平行 进 口反映 了商 标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r不 同 国 家 或 买 等 合 法 手 段 进 r , 而 不 是 通 过 走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货 物 自 由 贸 易 两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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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AW S AND REG UL凸 O NS J I
判 断 所 从 事 的一 项 国 际 贸 易活 动 ,

和j 冲 突 之
商 标 产 品 的 平 行 进 口 主 要 发 生
特 f I I

般 具 有 以下 几方 面 的主 要 特 征 :
是 平 行 进 口 的 商 品 为 真 品 ” 且 、
平 行 进 口 又 称 灰 色 市 场 进 口 , 来 源 合 法 。进 口商 进 口的商 品 是商 在 国 际 贸 易 当 中 , 此 , 的 学 者 认 因 有
长 时 期 仍 旧 可 能 是 属 于 低 价 位 市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我国的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口的同一产品,但其实在国际上该授权的产品获得了授权。

平行进口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因此需要制定规定以规范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进行浅析。

一、我国平行进口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平行进口商品右的保护是存在分歧的。

一方面,我国秉承着国际贸易规则,即要求各国遵守TRIPS规定,实行国际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管理。

同时,我国也承认知识产权的国际契约和标准,具有完全松散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倾向于平行进口商品的维护,以促进积极的竞争。

在我国政策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效率同样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平行进口商品在我国大多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贸易行为。

二、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性在平行进口领域,如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则需要认定在产品入境前,授权人的同类产品已经进口到中国市场。

如果确认该行为属于平行进口,则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重新进口该商品。

但是,如果拥有著作权的人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他可以寻求司法帮助并起诉平行进口商,要求他们停止平行进口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定性就取决于侵权行为的违法程度。

这有助于保护基本的知识产权,并有利于推动整个市场的合作发展。

1.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著作权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著作进行复制、发行、出租、翻译和其他利用。

2.商标法第15条规定,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使用了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具有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进口产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4.海关法规定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鉴于现实情况,平行进口商品在我国市场上非常普遍,因此,对其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加强已经成为必须的措施。

下面是我对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的一些建议:1.加强行政和司法的治理,减少侵权行为。

国际上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

国际上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

国际上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一)国际公约、区域性条约的规定TRIPS 条约未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只是在协议第6 条有极为简单的条款:“在符合第3 至4 条的前提下,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

”其中的“第3 条”规定的是国民待遇原则,“第4 条”规定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而区域性条约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立场是相对清楚的,一般在区域内允许平行进口。

例如在《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3 条认为:任何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投入共同体市场上的商品上所带的商标,均不会在转售中构成侵犯商标权,除非转售之前改变了有关商品的原样。

安第斯共同市场 (ANCOM)有关商标法的规定包括在共同市场第344 号决议中,也允许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平行进口。

在《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第13 条(2)也规定如此。

(二)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及判例美国和墨西哥同处于北美自由贸易区,但是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则完全相反。

美国的判例历来认为平行进口行为侵犯了商标权。

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不承认商标权在一次使用后会“穷竭”。

如在美国法院审理的“DialCorp. V.Manghnani Inv Corp“. 一案中,判决英国“Dial”香皂的进口构成商标侵权。

而墨西哥则在其1991 年工业产权法第92 条中明文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

依照这条原则,墨西哥法院认为商品的“平行进口”不导致侵犯商标权。

大部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带有商标货物的平行进口是允许的。

英国商标法第4 条第3款(1)中明确规定,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原粘附在商品上或部分商品上的标志,成交后未予清除或除掉,或者其使用经过明示或默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不得认为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德国,在相关的案例中体现出权利用尽的理论,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其中第一个提交给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有关平行进口案件是1964 年的Maja 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为妥善审理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促进天津自贸区平行贸易规范发展,服务保障天津的现代化建设,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定义及举证责任(一)平行进口的定义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我国商标权利人同意,从境外进口、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本指引所规范的平行进口是指平行进口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主体,且履行了合法的入境手续。

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由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到境外市场的合法商品,也称“真品”。

(二)举证责任被告应举证证明进口商品为经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主体投放市场的商品,但原告对进口商品为真品予以认可或者未提异议的除外。

被告还应就进口商品履行了合法的入境手续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理原则和思路(一)以商标权利穷竭为原则商标法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权人作为商标所标识商品的主体身份及其商誉,进而维护健康的市场商业秩序。

商标权利穷竭规则是指商品经由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市场后,其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被视为用尽。

商标权利人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商业回报,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其无权禁止他人对该商品再行销售。

(二)以依法平衡保护为目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维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为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个案的具体事实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评判,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

三、侵权判定标准(一)以“实质性差异”作为基本判定标准在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平行进口是否会对商标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具体审查进口商品在投入市场时的实际状况与相关标识等信息的标注情况,相关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是否有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是否使商标的商誉受到损害,判断进口商品与国内商标权利人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商标权领域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权领域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创造 良好的投 资环境,以利 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关键词:商标权;平行进 口;地城性 ;权利 穷竭;研究 中圈分类号 :D 533 F2 . 文献标识码 :B
限制或者支持商标平行进 口是 当代国际贸易法和 知识产权法中争论颇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也是国际贸
穷竭 的国家主张允许商标平行进 口,对商标权不构成
侵权 ;持地域性穷竭的国家态度则相反 。 ( 一)权利穷竭原则一支持平 行进 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特有的原则。 美国称之为 “ 首次销售理论” 日本称为 “ 利用尽 , 权
原则 ” 。它指 “ 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 可使用人一旦将 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之后 ,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 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 因此而用尽” 。不管该商品以后
维普资讯
201 总第39 06 7 0 3期
文章编号 :10 —18 (O6 7 12 0 0 1 4X 2O )0 —08 — 2
壹些煎. 塞
商标权领域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石 晶 玉
( 啥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07 ) 506
统一 的原则 。反而为各国采取不同立场提供了发挥的 余地 。在现有 的 WF O框架下 ,各成 员国可 以根据 本 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自行解决商标平行进 口问题 ,这 势必会加剧各国间的贸易磨擦 。 此 ,在经济全球化 因 背景下 ,我国应如何按照现有世贸规则和其他条约处
理商标平行 进 口问题 ,以实现我 国经济利益 的最大
・8 1 3・
导致知识产权人根据各 国具体情况而对知识产品进行 某些改变 。
二、世贸组织与各国平行进 口的立法与实践 唧 协定在前言和第 一部分 中规定 ,该协定 的 主要 目标是 “ 减少对贸易的扭 曲和 阻碍 ” ,保护知识

商标侵权视角下“正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侵权视角下“正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商标侵权视角下 “正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张连军 陈雨露“平行进口”是指商品合法生产销售后出口。

从这一层面来说,在“平行进口”理论中不存在灰色地带。

灰色和神秘可能只有分销渠道,即这些商品进入进口国的渠道。

在进口国,这类商品可能会造成严重破坏,尤其对那些在进口国通过不同渠道获得货物销售价更贵的企业。

在此情况下,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因“正品的平行进口”侵犯商标权的纠纷。

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国此类纠纷案件,尝试探讨“正品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随着我国平行进口案件的增多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平行进口”的深入研究,目前,我国对“平行进口”大体有了一个比较清晰和一致的理解。

王迁老师将“正品的平行进口”理解为商标权利人只许可将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进行销售,而有人从该市场购买该商品后,将其进口至同一商标权利人已注册商标的另一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我们应注意到,该定义的前提条件为同一商标权利人,而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又该如何理解呢?是实际控制人还是具备关联关系即可?如果该商标在进口国和出口国权利人不同,是否符合上述理解与定义?在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第10378186号“红心”图形商标的权利人。

美国公司Child Life Essential 于2010年与童年时光公司开始商业合作,该项商业合作具体是指,童年时光公司在中国经销由Child Life Essential 公司专门供货并在中文标签和防伪标签上贴附“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商标的Child Life 产品。

该项产品系由ChildLife Essential 公司在美国生产并由童年时光公司所进口销售,其产品原标签贴附有CHILDLIFE 商标,同时,在中国范围内销售的所有ChildLife 产品均应标注有包含“红心图形”的中文标识。

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1.《阿凡达》侵权案2024年,《阿凡达》这部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的科幻电影大获成功,创下了全球影史票房纪录。

然而,这部电影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引发了争议。

一家中国公司指控《阿凡达》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并提起诉讼。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对于电影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2.微软诉捷通科技侵犯知识产权案2024年,微软公司起诉中国公司捷通科技侵犯其在中国的版权和商标权。

微软声称捷通科技未经授权销售了使用微软产品的克隆计算机。

这个案件是微软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也引起了业界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质疑。

3.诺基亚起诉苹果侵权案2024年,全球移动通信巨头诺基亚起诉苹果公司,指控后者侵犯其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

这个案件是两家公司之间历经多年的专利纠纷的一部分,也凸显了在技术创新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4.雅虎诉谷歌侵权案2024年,美国互联网公司雅虎起诉引擎巨头谷歌,指控后者侵犯了其在互联网广告业务领域的专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也对互联网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5.苹果起诉HTC侵权案2024年,苹果公司起诉台湾手机制造商HTC,指控后者在其智能手机中侵犯了苹果的专利。

这个案件是苹果与多家手机制造商之间的专利纠纷的一部分,也彰显了在科技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6.百度音乐侵权案7.美国停车罚单监控摄像头侵权案2024年,一家德国公司起诉美国停车罚单监控摄像头制造商,指控后者侵犯了其在该领域的专利。

这个案件揭示了在监控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8.思科诉华为侵权案2024年,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起诉中国华为公司,指控后者在其网络设备中侵犯了思科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件引发了国际上对于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

9.平行进口汽车侵权案2024年,中国平行进口汽车市场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多家国际知名汽车制造商指控平行进口商侵犯了其在中国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要求加强对于平行进口汽车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与立法规定

主要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与立法规定

主要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与立法规定各国或地区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其立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在实践中通常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1.美国。

美国法院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立场。

1992年以前美国的司法实践是赞成平行进口的,但是1992年后情况有所变化,如《1992年关税法案》第1526条规定:“除非在进口时候得到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均为非法,如果这种商品或标签、记号、印刷、包装或容器上载有为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建立或组建的公司联合体拥有的商标,或居住在美国的公民在美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单从这一法案的内容看,美国的立法是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但有些州规定当平行进口商履行了相应义务如披露或通知等,允许其平行进口,且美国《海关条例》第133条、21条C款还规定了《关税法》第1526条的三种例外情况,即(1)外国商品的商标和美国的商标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拥有;(2)外国商标所有人与美国国内商标所有人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其它共同控制关系;(3)在外国生产的商品上标有经美国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另外,美国海关服务处在外国商标拥有者与国内商标拥有者是相同或有关联的情况下,也允许商标商品平行进口。

造成美国对这一问题不确定性的原因就是他们考虑了其它很多因素,例如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生产的商标是否具有独立的特性,外国制造商和美国商标拥有者之间的关系等,但无论何种态度出发点都是适本国之需、为本国之利。

2.韩国。

韩国法律明确将平行进口列为商标的侵权行为,1973年商标法第36条2款规定,以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使用与其指定商品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为目的,或以让别人使用为目的而进行交付、销售或伪造、仿制、携带之行为均视为商标的侵权行为。

但是,1995年韩国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允许特定情况下的平行进口,起因是LEVIS 和TAYLORMADE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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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在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标商品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标商品。平行
进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利益的追求。由于商标权人其商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产
成本不同,或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会导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市场售价不同。平行进
口商在除去相关成本,将在某一国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进口到另一国后,其售价往往比进
产品证明其在中国使用不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原告通过商标体现出的信誉应不会受到损
害。当然,商标权人可能会因平行进口商品挤占了商标权人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而遭受
利润损失。例如,商标权人的商标商品在 A国的售价为 100元,在 B国则为 80元,利
润均为 30元。平行进口商将在 B国销售的商品进口到 A国后,售价 90元。如此,商标
这种未经安全认证的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民事纠纷,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使用者
对产品的负面评价会通过轮胎上的商标直接指向商标权人的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破
坏了原告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
实质性损害。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表明,无论是权利用尽原则还是地域性原则,均不能直接认定平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取决于被告销售前述 “MICHELIN”轮胎的
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益造成损害。轮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当符合销售
地关于速度的要求,销售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以及相关强制认证标准,而未经 3C认
证的并非面对中国市场的“MICHELIN”轮胎在中国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由于使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商标体现出的信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换句话说,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是可以说明或者证明
是否存在商品安全性问题的“3C认证”。
那么,平行进口不需要进行 3C认证的商标商品,是否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
法院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是否收到损害的观点, 3C
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于受平行进口问题困扰的商标权人,或有可能采取措施制止平
行进口其商标商品的行为,在能够证明使用平行进口商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
而对于平行进口商而言,更应在获得利益的同时,确保不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 符海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商标部合伙人。
1 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轮胎产品列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
口国商标商品的市场售价要低而使得消费者更愿意购买平行进口商品。
在我国相关商标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规定。在法律界,关于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多
数学者依据权利用尽的原则,对平行进口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持否定意见。但也有依据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而认为销售平行进口商品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
“MICHELIN”轮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的判决看上去似乎让人难以理解,因为被告销售的是原告自己的工厂生产的产
品,并非未经其授权生产的假冒产品此案涉及了一个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即商标商
品平行进口。关于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或者独占许可使用人的
授权或许可,向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拥有商标权益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由商标权人自
能存在安全隐患,进口和销售这种平行进口商品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例如不需
要进行 3C认证的,但可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商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在使用中存
在安全问题的商品。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被告在销售前进行了 3C认证,其销售该平行进口轮胎产品是否
构成商标侵权呢?根据法院的观点进行推导,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 进行了 3C认证的轮胎
行进口商标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商标权
人的商标权益是否收到损害。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前提是被告
销售了原告的并非面向中国市场的,且未经过 3C认证的产品。其依据是轮胎产品必须经
过 3C认证后才能销售,未经 3C认证则意味着使用安全不能得到保证。因此,原告通过
权人的商标商品的利润少了 10元。但实践中,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一般不会因
商标权人因平行进口商标商品遭受利润损失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在对平行进口商标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做出了有益的
尝试,其关于确认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是否收到损害的观点对涉及
平行进口商标商品的案件,甚至是通常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商标侵权构成的认定上
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作者:符海鹰*
知识产权期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MICHELIN”等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法国米
其林集团诉销售“MICHELIN”轮胎的个体工商户谈国强和欧灿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销售由原告在日本的子公司生产的面对巴西市场的,且没有进行 3C认证1的
认证应只是用于证明使用平行进口商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比较有力的证据之一。因此,
在平行进口商品,无论是否需要进行 3C认证,只要在因其非面向中国市场而可能产生安
全隐患从而会损害商标权人的信誉的情况下,进口和销售这些商品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行为。也就是说,即便是不需要 3C认证的平行进口商品,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中国使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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