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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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门头使用授权书

申通门头使用授权书

授权编号:_______授权单位:_______被授权单位: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申通门头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内容1. 甲方(授权单位)同意授予乙方(被授权单位)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

2. 乙方在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范围1. 乙方有权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1)在乙方经营的快递业务场所、车辆、包装材料等上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2)在乙方宣传、推广快递业务的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网站等上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3)在乙方与客户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发票等文件上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

2. 乙方不得将“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如需续签本授权书,双方应在本授权书到期前____个月协商确定。

四、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其授予乙方的“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在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歪曲、篡改“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2)不得侵犯“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的合法权益;(3)不得将“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3. 乙方应在本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申通”商标及其相关标识,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乙方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授权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偷标,漏标警告函

偷标,漏标警告函

偷标,漏标警告函严正警告:现我司就贵公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xxxx号“xxx”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xxxxx建立xxxxxxxx,其经营范围与我司xxxxxxx经营范围类似。

并且,贵司已建立了所谓“xxxxx”全方位的网站xxxxxx-,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贵司的xxxxxxxx,并且,在“xxxxx”上盗用了我司xxxxxx,其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是xxxxxxx-广场,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xxxxxxxxx在其所属建筑物门头突出使用“xxxxx”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在此,我司郑重地向贵司声明:“xxxx”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旄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

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贵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的,还将鱼刑事责任。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1.02.23裁判规则经营者在其门店招牌及网络支付账单、购物小票上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该标识与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且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服务与权利人经营的行业相同或类似,其在门店招牌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权利人,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正文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006号(龙祥纺织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路西春秋古城鲁园北区。

负责人:李庆勇,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华联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以下简称肥城华联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门头侵权保证书

门头侵权保证书

门头侵权保证书尊敬的__________(接收方名称):我代表本人及所属公司/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公司”),在此郑重地向您保证,本人/公司对于位于__________(门头地址)的门头使用权拥有合法权利,并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以下为本人/公司对门头侵权的保证内容:一、门头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名称1. 本人/公司使用门头上的商标、标识及名称,已经取得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

2. 本人/公司在使用门头商标、标识及名称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本人/公司承诺,如因门头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名称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门头广告及宣传内容1. 本人/公司保证门头上的广告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违法违规内容。

2. 本人/公司承诺,如因门头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引发法律责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门头经营活动1. 本人/公司承诺,在门头开展的所有经营活动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2. 本人/公司保证,在门头经营活动中,尊重消费者权益,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3. 本人/公司承诺,如因门头的经营活动引发法律责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1. 本人/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门头的监管工作,遵守政府监管要求,确保门头的合法合规运营。

2. 本人/公司承诺,如因门头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将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1. 本人/公司保证,在门头使用过程中,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妨碍社会管理,不损害公共利益。

2. 本人/公司承诺,如因门头使用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公司郑重承诺,以上保证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本人/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保证人:(保证人姓名)保证人单位:(保证人单位名称)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注:本保证书一式两份,保证人和接收方各执一份。

眼镜行业品牌维权与法律实务考核试卷

眼镜行业品牌维权与法律实务考核试卷
D.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
15.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16.以下哪个选项不是眼镜行业品牌维权的目的?()
A.打击侵权行为
B.提高企业知名度
C.保护消费者权益
D.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17.在眼镜行业品牌维权中,以下哪个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论述在眼镜行业品牌维权过程中,企业如何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10分)
3.请阐述眼镜行业企业在面对跨国品牌侵权时,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10分)
4.针对眼镜行业品牌维权,试分析企业内部管理、员工培训以及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重要性。(10分)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D
A.收集侵权证据
B.提起诉讼
C.申请专利
D.申请注册商标
9.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处理眼镜行业商标侵权投诉?()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10.在眼镜行业,以下哪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B.正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C.依法销售正版眼镜
10. ABC
11. ABC
12. ABCD
13. ABCD
14. ABC
15. ABCD
16. ABC
17. ABCD
18. ABC
19. ABCD
20. ABCD
三、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
3.美国
4.公安机关
5.市场监控

门头使用_授权书

门头使用_授权书

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方”)与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方”)就门头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内容1. 授权方同意将被授权方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特定门头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品牌标志、广告语等。

2. 被授权方在经营场所使用的门头标识应与授权方提供的样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修改、添加或删除任何内容。

3. 被授权方在使用门头标识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授权方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如授权期限到期后,双方未就续期事宜达成一致,本授权书自动失效。

三、使用条件1. 被授权方在经营场所使用门头标识时,应确保其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授权方所授权内容相符。

2. 被授权方在经营场所使用门头标识时,应保持门头标识的整洁、完好,不得故意或过失导致门头标识损坏。

3. 被授权方在经营场所使用门头标识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四、责任与义务1. 授权方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门头标识样本,并保证其合法合规。

2. 被授权方在使用门头标识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门头标识损坏,应自行负责修复或更换。

3. 如因授权方提供的门头标识存在瑕疵或侵权问题,导致被授权方遭受损失,授权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未经授权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门头标识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1. 如被授权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未经授权方同意擅自修改、添加或删除门头标识内容,授权方有权要求被授权方立即恢复原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被授权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导致授权方遭受损失,被授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授权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授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做门头需要商标授权书嘛

做门头需要商标授权书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授权书。

商标授权书是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权利人)向他人(即被授权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正式文件。

它通常包括商标的详细信息、使用范围、授权期限、地域范围等。

对于门头而言,是否需要商标授权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商标注册情况:如果门头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即商标权利人已经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注册,那么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门头设计将构成侵权行为。

2. 商标使用情况:如果门头设计的商标是商标权利人尚未注册的商标,但商标权利人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合法使用并形成了商业信誉,那么同样需要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3. 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因此,若门头设计涉及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

4. 商业道德与品牌形象:除了法律层面的要求外,从商业道德和品牌形象的角度来看,获得商标授权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

它能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或服务是正宗的,避免因假冒伪劣商品导致的负面影响。

具体到门头设计,以下情况需要商标授权书:- 门头设计包含注册商标:如门头招牌上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无论是全称还是简称,都需要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 门头设计使用近似商标:如果门头设计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同样需要授权。

- 门头设计用于特定品牌产品:如果门头设计的商标仅用于特定品牌的产品,也需要得到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总之,做门头需要商标授权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品牌形象的重要措施。

企业或个体户在设计和使用门头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未获得授权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正品转售商经常会援引指示性合理使用以抗辩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通过梳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可发现当转售商单独或突出性使用他人商标于其店招之上时,法院仍然会作出侵权判定,但不同的法院在涉案行为侵犯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分歧。

进一步考察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指示性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善意以及不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四个构成要件。

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他人商品的来源的行为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权利用尽的概念范围有重叠之处。

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张以涉案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其作为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宜在涉案行为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进行援引。

无混淆可能性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应成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

同时,若权利人的商标为其企业名称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转售商的使用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指示性合理使用权利用尽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前言在商业实践中,很多品牌,特别是奢侈品牌的商品在销售时往往是通过其自营店铺或授权经销商等渠道进行销售,但由于价差或其他商业原因,前述品牌的商品还会通过其他合法的渠道被其他商户购进并予以转售。

在这些转销商中,有些商户仅仅销售某一品牌的商品,而有些商户同时还会在店内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很多转销商在进行商品转销的过程中,都会将其所销售商品的商标置于其店铺招牌(以下简称店招)之上,有的还对他人的商标进行了单独使用或突出性使用。

然而,该类使用并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指示性合理使用或者商标权利用尽之后的合理使用。

在单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该类使用会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国内外法院出现过不少的判定该类使用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本文试图从国内法院关于正品转售商店招侵权的案例入手,总结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裁判规则及裁判思路之间存在的分歧,然后通过对于美国及欧盟的相关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的梳理,理清指示性合理使用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概念范围,及其与混淆可能性判定之间的关系、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在店铺招牌商标侵权中的援引问题作出分析,最后就该种使用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风险作出论述。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

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品牌标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然而,近年来很多商家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并引起了侵权纠纷。

那么,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在法律和实践角度分析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商标的法律定义和保护范围。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企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以及组合等形式。

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利,在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下,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地的专用标志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权。

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区分度的商标,享有更广泛的保护。

其次,分析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构成的侵权行为。

当商家在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时,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误以为其店铺与招牌上所使用的商标有关联或授权。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于商标权益的混淆,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因此,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构成了对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再次,我们来看看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其商标权益,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

在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庭也会判决违法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

最后,从实践角度来看,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侵权危害。

商家在进行店铺命名和招牌设计时,应该尊重他人商标权利,并遵守商标法律的规定。

合法合规地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侵权风险,也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品牌声誉。

综上所述,擅用他人驰名商标作店招属于侵权行为。

作为商家应该依法尊重他人商标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分享

“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分享

03
案例评析
Chapter
某盛电器擅自使用“某派”字样
涉案商标注册在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燃气灶 、燃气炉等,并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在市场中具 有较大的占有率和知名度,被评为驰名商标。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且读音和含义一致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极易将两者混淆。
涉案产品也将“某派”字样用于上述产品,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某盛电器在店招、 店面、名片、发票等产品的突出位置使用“某派 ”字样。
04
严重侵害了某派公司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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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旨
01
某盛电器经销处虽未突出使用, 但误导公众的,属于扰乱市场竞 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在经营过程中,某盛电器经销处 在店铺牌匾、店内装潢、售后服 务卡等多处单独或者突出使用“ 某派电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案情介绍
Chapter
案情简介
某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家具厨卫电 器企业,曾获得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 业10强等称号。 2017年12月,发现某盛电器经销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某派电器”字样对外宣传,大成律师事务所泽知®知识 产权团队王现辉律师接受委托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某盛电器主张广东某派公司享有第 1104××××号“OPAIEIN”注册商标 ,经其授权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 12月30日,代理销售该品牌的烟机、 灶具。
本案某派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是 某盛电器对于“某派”的使用行为, 与其是否取得广东某派公司的前述授 权无关联,故对其抗辩理由,一审法 院未予采信。
案情简介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普遍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但是商标却也是最容易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之一,法律对此规定了几种商标侵权的类型。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注册了的商标也是会得到法律保护,如果被他人侵权的话,可以向他人起诉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商标侵权需要法律保护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a、责令立即停止销售;b、没收、销毁侵权商品;c、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店铺门头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店铺门头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办案随笔2】店铺门头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近来,相继有客户咨询:我把别人商标用在自己门头上,是否会被别人起诉侵权?而我只是想告诉别人我这里在销售那个牌子的商品。

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四个概念:商标、注册商标、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顾名思义,即商品上的标识,是商品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连接点。

通俗的说,当看到商品上的商标,公众便会自觉认为该商品是由某特定生产者生产。

而即使同样的商品,如果没有使用相同的商标,公众也很难联想到同一生产者。

而这就是商标的本质,即商品来源识别功能。

例如:一台汽车上使用了保时捷的标志,公众自然会认为该汽车是保时捷公司生产。

但如果把保时捷商标去掉或更换为保时泰,公众便不会认为该汽车由保时捷公司所生产。

注册商标—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即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依法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核定注册商标可以在哪些商品上使用。

日常所说的侵害商标专用权,就是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对应,非注册商标就是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的商标,且通常情形下,该种商标任何人均有权使用。

因此,本文讨论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均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语境下的侵权和使用。

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四种常见行为:1、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3、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4、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由此可见,商标侵权即是损害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无法根据商品上的商标正确区分商品的实际生产者。

例如:高温难耐的酷暑夏日,你想买瓶雪碧清凉一下(此处非82年的雪碧),从琳琅满目的冰柜中一眼就看到了雪碧。

但就在你喝完准备扔瓶子时,你猛然发现你买的不是雪碧,而是雷碧,是个不知名的小厂所生产。

对于雪碧而言,其被使用在商品上以明示消费者该商品来自于可口可乐公司,但由于雷碧的存在,消费者误把雷碧当做雪碧,进而把雷碧的生产者误认为是可口可乐公司,损害了雪碧商标与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妨碍了雪碧商标使用目的的实现,阻碍了雪碧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善意使用法律规定(3篇)

商标权善意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等功能。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善意使用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何界定善意使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商标权善意使用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商标权善意使用的概念商标权善意使用,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且未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

善意使用商标的主体,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本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但未意识到他人已经注册该商标;2.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了解该商标已经注册;3. 在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未得知他人已经注册该商标。

三、商标权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关于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标权善意使用的规定如下:(1)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第五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善意使用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第二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下列情况除外:1. 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在商标注册前已经获得知名度的;2. 使用人善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在商业运营中,门头是每个店铺的标志和展示品牌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有些商家可能会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门头标识,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本文将就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以及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殊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形式。

在商标法中,商标拥有注册和使用的权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人可以享有其商标的专有权,并可以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商标的注册情况。

只有经过注册并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门头上使用的商标未被注册或并非商标权人的商标,则商标权人无法援引商标法保护其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能并非侵权行为。

其次是商标的使用范围。

商标的使用受到区域和商品或服务范围的限制。

商标权人只能在其注册商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如果门头上使用的商标并不与店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则难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另外,商标的相似性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相似性没有明确的标准,但通常会考虑商标的整体相似度、音形相近度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等因素。

如果门头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商标在整体上存在高度相似,且商品或服务相关性较高,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与商标侵权相关的还有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范围也越广。

如果门头上使用的商标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他人商标,并与店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注册情况、使用范围、相似性以及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在商标权利存在的情况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关于门头牌匾侵权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门头牌匾侵权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门头牌匾侵权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门头牌匾侵权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背景•案件名称:门头牌匾侵权案件调查•案件编号:001/2022•调查起始日期:2022年1月1日•调查终结日期:2022年2月1日调查目的•分析和评估涉及门头牌匾侵权的案件•提供终结报告,总结调查结果和结论调查步骤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确认牌匾侵权案例2.调查侵权行为的起源和发展过程3.视察现场,采集证据支持调查结果4.调查相关当事人的真实表述和证词5.对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寻找相似案例6.结合法律法规,评估案件的法律性质及影响7.得出结论,并制定建议措施调查结果1.针对具体案例:–门头牌匾设计和字体与被告商铺门头极为相似–涉及商铺无授权使用原告商标和标识的侵权行为–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局面–经过调查实证,侵权行为属实2.类似案件比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多起类似案件–部分案件已经得到法院审理和判决–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告一方结论1.依据调查结果,原告在本案中具备合理的诉求和权益保护请求2.被告商铺的门头牌匾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3.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有较高胜诉可能性4.建议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合理赔偿建议措施1.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侵权行为停止和经济赔偿2.原告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以确保案件有力的法律辩护3.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预防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4.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加大对门头牌匾侵权的打击力度结束语本报告旨在通过对门头牌匾侵权案件的调查,明确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并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保护措施。

希望本报告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意义得到充分体现,在我们的努力下,门头牌匾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公平和诚信的市场环境。

调查方法为了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我们采用了以下方法:1.证据收集:通过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商铺门头照片等,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

门头商标授权书

门头商标授权书

兹有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门头商标的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背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拥有的门头商标(以下简称“该商标”)的授权使用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授权内容1. 甲方同意将门头商标授权给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使用。

2. 乙方在使用该商标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商标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使用该商标时,应保证其产品的质量、服务、信誉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

4. 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使用该商标时,应确保商标的标识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商标的形状、颜色、字体等。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若双方同意,授权期限可以续签,续签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授权费用,授权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授权期限开始前一次性支付授权费用。

3.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授权费用后,将向乙方提供该商标的授权证明文件。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乙方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甲方有权在授权期限内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停止使用该商标。

2. 甲方义务:(1)甲方应保证该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该商标的授权证明文件。

3. 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并享有该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

(2)乙方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对甲方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甲方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4. 乙方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授权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商标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乙方在使用该商标时,应保证其产品的质量、服务、信誉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形象,保护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

在美国,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律实现的。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对原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的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美国设立了一套严格的商标侵权标准。

一、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2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

2. 商标模仿: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

3. 商标滥用: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扰乱市场秩序,混淆公众。

二、混淆标准美国商标法中,混淆标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准则。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以下几个因素被认为与商标侵权有关:1. 商标相似度:商标被侵权的程度与被侵权商标的相似度直接相关。

相似度越高,越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2. 商品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如果相似度高,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

3. 渠道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在销售渠道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存在竞争关系,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更大。

4. 注意程度: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越高,越难以发生商标混淆,从而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更低。

三、商标侵权的损害认定商标侵权产生的损害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可以导致以下几种类型的损害认定:1. 实际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商标持有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推定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推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害。

例如,当商标被侵权使用一定时间后,即可推定为造成了一定的市场损害。

3.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存在恶意、蓄意侵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决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四、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起诉讼:商标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冒用门头商标问题的处理方法

冒用门头商标问题的处理方法

冒用门头商标问题的处理方法冒用门头商标是指他人恶意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方式,将其添加到自己的门头招牌、广告牌或其他营业标识中,以获取不法利益或混淆消费者判断。

为了维护商标权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冒用门头商标问题。

首先,及时发现和监测。

企业和商标持有人应该定期巡查市场,留心可能存在的冒用门头商标行为。

同时,可以建立关键字监测系统,以便在发现冒用商标的时候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其次,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商标权保护机构提交投诉,提供有关冒用门头商标的证据,以便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证据确凿,违法者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另外,与涉案方进行沟通协商。

有时候,冒用门头商标可能是由于误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持有人可以与涉案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比如提供更合理的补偿或撤销冒用行为。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

公众应当对冒用门头商标的危害有一定的认识,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商标的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冒用门头商标问题的警觉性。

最后,维权意识的培养。

商标持有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前加强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保持对冒用门头商标的高度警惕,并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冒用门头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处理冒用门头商标问题需要及时发现、法律保护、沟通协商、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维权意识的培养。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不懈努力,我们才能有效应对冒用门头商标问题,维护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分析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就商标侵权案件的性质、特征、法律规定以及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性质与特征商标侵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纠纷主体主要包括商标注册人和侵权人。

其性质与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商标侵权案件是指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涉及商标拥有人的权益。

2.导致公众误认:商标是商品的重要标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会根据商标来判断商品的来源和质量。

侵权人的行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对商标拥有人造成不良影响。

3.损害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的合法使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解决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商标法:商标法作为我国专门规定商标保护的法律,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

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权益保护范围、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商标侵权的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认定等。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3.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以及惩罚措施。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解决途径商标侵权案件的解决可以采取多种途径,主要包括行政与司法两种方式:1.行政途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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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讨论案情回放6月2日本版刊登了《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刘某为A公司产品在江西省兴国县的特约经销商,李某在该县也销售A公司的产品,并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

刘某认为李某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商店招牌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投诉到兴国县工商局要求处理。

兴国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并在商店招牌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属实。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讨论意见(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1924年曾说:“一件商标给予其所有人的排他权只能用来保护其产品的声誉,以防止他人的产品利用该商标。

在一件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的情况下,该标志还达不到不许别人用来出售真实产品的神圣地步。

”在审理BMW公司起诉从事BMW二手车经营和维修服务的Deenik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原告的商标做广告,也有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指示服务的用途,因为这是保障被告将自己从事该种牌号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所必需的。

但是被告不能使人误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人存在商业上的联系,特别是不能使人认为他是商标权人的特约经销商和维修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描述或说明该商品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经销商为推销某品牌商品,使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或介绍,只要不会让人误以为该经销商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或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不仅不会损害该注册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经营功能,反而是实现其区别商品来源功能所必需的,属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产品标注的A公司注册商标,实质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真品。

只要李某的使用方式,未明示或暗示自己与A 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属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李某的使用方式足以让人误以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应当认定李某在店招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黄璞琳(二)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会误导公众。

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商店中销售的商品不完全是A公司的产品,就有可能误导公众,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为吸引消费者而通过店招的方式表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什么品牌,是商家常用的一种做法。

只要商家表明的商标信息是真实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联想,就是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行为。

如果李某的商店中销售的商品全部为A公司产品,则可以确定其没有搭A公司注册商标便车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

在此情形下,李某的行为既没有损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合理的商标使用行为。

□刘济英张魁隆(三)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来源,李某在商店招牌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反映的商品来源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相同。

李某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不是作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也不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使用,而是店堂广告的一种形式。

商店本身不是一种商品,商店装修、装潢所标注图形或文字也不是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

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是为了告知公众该店的经营范围,突出宣传的是A公司的产品,此行为的性质是广告宣传。

现实中,还有的品牌厂商以免费赠送店招的方式,要求商家悬挂带有其注册商标的招牌,也可证明店招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是为了突出商家字号,而是为了宣传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李某与A公司特约经销商刘某的纠纷与“串货”情形相似,是A公司如何规范管理销售渠道的问题,与商标侵权无关。

A公司如果想避免本公司产品在同一区域发生恶性竞争,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郑向洪(四)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或说明性的使用,意在向公众说明店内有A公司的产品销售,此类型的使用不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李某的行为不具备构成商标侵权的基本要件。

而且,《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法释〔2002〕32号第一条可作为认定的参考,商品经营者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在以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实是在给店内的商品做宣传,可视为一种广告行为,只要店内销售了A公司的产品,该行为不违法。

□陈萍(五)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理由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法释〔2002〕32号第一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9种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

从这些行为的表现看,都是行为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负面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侵权商品不是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自己生产的产品,而是他人生产的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产品。

本案中,李某虽在其商店招牌上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其销售的产品均系A公司的产品,并非“他人生产”的商品,不是侵权商品。

李某的行为不会抢占A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没有对A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造成损害。

□詹顺平(六)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尽管《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但这份规范性文件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废止。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办案人员可报请兴国县工商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回复刘某,指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卢三强(七)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1.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当事人李某为了经营需要,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是一种典型的为了商业目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当事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中的“类似”,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指商品的类似。

依据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应当包括商品类似、服务类似、商品与服务类似等3种情形,该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换言之,在服务中使用他人商品商标或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都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在销售A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李某与A公司存在隶属、加盟、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

李某在经营中的不当行为,有可能给A公司的产品信誉、企业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李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服务中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从案情看,李某的侵权行为未给商标注册人带来明显的危害后果,且情节比较轻微。

如果李某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刘士奇(八)从案情看,此案涉及的其实是代理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串货”问题。

李某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经销A公司产品的行为并非商标侵权行为。

但是,工商机关接到此类投诉后,应从主动行政,做好合同法律知识指导工作的角度,处理好此举报,化解矛盾。

刘某与A公司之间是产品销售代理关系。

按照商业惯例,特约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在产品销售代理关系上可分为区域普通销售代理和区域独占销售代理。

独占销售代理商在某个区域享有产品的独家销售权,普通销售代理商则不享有在某区域的独家销售权。

为了巩固独占销售代理地位,某些特约经销商在与生产商签订代理合同时,还会争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权利,例如代为提起商标侵权索赔、诉讼等。

普通销售代理商相对于独占代理商来说,只具有产品在某个区域的销售权,不具有独占性。

因此,如果刘某没有取得A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独占销售代理权,就没有权利对李某的销售行为提出质疑。

如果刘某已经取得A公司产品的区域独占销售代理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李某销售的A公司产品是直接从A公司进货的。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构成对刘某的合同违约,刘某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李某销售的A公司产品是从其他渠道获得。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通过A公司提起诉讼来制止李某的经营行为。

□沈涛(九)笔者发现,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一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但表现形式不同:有的用“某某专卖店”或“某某旗舰店”字样,大多数是在店招上直接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如杰施、哥弟等,消费者一看就知道该店经营何种品牌的商品,这种现象在服装零售业尤其普遍。

笔者认为这属于指示性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起到的是广告宣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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