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技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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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年试行版-广东)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

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律师代理此项业务,主要是负责办理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其责任在于将发明创造的有关事实正确地按照法律的要求将其表述出来。提出专利申请必须迅速及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注意法定期限限制。同时亦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国内申请:

1、专利代理律师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

1)提供专利申请咨询,对客户专利性进行分析;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专利代理委托书;

3)发出律师费用报价及支付代理费用;

4)整理客户递交的技术交底材料;

5)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申请人审阅申请文件;

6)向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将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文件副本交付申请人;

7)经过专利局审批,收到授权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登记手续;

8)领取专利证书,并通知专利梭按时缴纳年费,转送专利局文件。

2、受理机关:

位于北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如申请港、澳、台专利,应单独向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署(智慧财产局)办理。

3、理办理途径:

1)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专利申请事宜有两途径:一是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二是可以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非。

4、提交有关文件。

1)应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式样、文字、书写方式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填写专利申请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权利要求书,提供处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2)如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要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5、及依法请求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专利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专利申请是否条例《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从而决定是否批准授予专利权。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免逾期造成被动。

(二)国外申请:

1、从事该项业务的主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律师。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道先在中国国内申请专利。

2、办理途径:

专利代理律师可通过两种途径为申请人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业务,一种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另一种是通过PCT国际申请途径。

3、申请国外专利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国外专利指令信,该指令信应详细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指明申请专利的种类;拟提出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曾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是否要求优先权;委托人的联电话、地址等。

2)、该国内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复印件;

3)该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该国内专利申请的文件;

5)现有技术资料,指就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或审查结果;

6)国外代理人委托书;

7)国外专申请表。

第八条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业务

(一)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律师在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应当为当事人做好如下工作:

1、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为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或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签名册复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公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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