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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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法律文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岀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本所全称为: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律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业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3)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苴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代为客户草拟、审査、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6)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7)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程

第九条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岀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本所内部机构设垃,将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

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髙决策机构,决迫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2.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

3.批准本所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4.批准本所发展规划;

5.审查通过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查通过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

7.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

&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岀的利润分配方案:

9.通过本所的终止淸算方案;

10.本所管理委员会或本所主任认为需提交律师大会决泄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对于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1书1,由律师大会决立留任或罢免。有三分之一律师联名提出对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不信任案,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决定是否免职。

第十五条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的表决需经律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律师通过方可生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律师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2.向律师大会报告工作;

3.讨论决泄本所内部机构的设苣、批准重大财务支出、决泄本所重大活动:

4.提出本所的年度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5.拟制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6.拟制本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7.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决泄对律师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左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

9.拟制本所终止淸算方案:

10.执行律师大会授权的苴他事宜。

第六章所主任

第二十条所主任在所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左代表人, 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所主任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所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律师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提岀所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人选,并经所管理委员会通过,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4.决泄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5.决圧聘任或解聘本所执业律师:

6.制定本所具体规章:

7.提交应由所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方案:

&所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本所的民主监督机构,行使对本所管理机构的监督权。

监事会成员由律师大会民主选举生产,由奇数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为会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履行职务,给本所适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管理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所的财务活动:

2.对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英纠正:

3.提议就有关问题召开临时律师大会:

4.列席本所管理委员会会议:

5.查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八章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本所注册资本由国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部分出资组成。第二十九条本所注册资本总计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国家资本为_____ 元;

律师事务所资本为_____ 元:

律师拥有资本为______ 元。

第九章财务

第三十条本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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