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特定的标识作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权益:商标权益是商标侵权追诉的前提,只有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才能享有商标权益。
2.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种类、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原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3.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有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即使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只要足以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性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相似或相同行为。
只有在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追究侵权责任。
2.恶意或过失: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或者由于过失造成的。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是出于无心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即使存在实质性侵权行为,也不能追究侵权责任。
3.公众利益: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公众利益。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对公众利益有益或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可以适度放宽对侵权行为的追究。
三、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收集证据:商标权人应当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
2.发出警示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发出警示函的方式提醒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3.行政投诉:商标权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可能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这包括直接使用商标图案、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销售侵犯商标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四、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违法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首先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即上述提到的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反向假冒、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
六、损害事实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包括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七、因果关系判断商标侵权判断中,还需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事实。
八、不要求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一般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即使侵权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对损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要是想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看是否满足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大家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内容吗?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上述规定,只有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违法性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上述规定说明,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即发侵权行为,而无需等到损害事实的发生,故损害事实不在是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于损害事实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对即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发生损害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才应考虑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四)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老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了变更,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删除了“明知”二字,说明新的商标法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再限制,此外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
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和研究。
现将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案情回顾根据我们了解到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您是某公司的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局取得了合法商标的使用权。
然而,根据您的举报,我们发现一家竞争企业正通过未经授权使用与您商标相似的标识,涉嫌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侵权的认定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涉嫌商标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对于明知他人侵权但仍贸然使用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将增加一定的赔偿数额。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1.证据一:商标注册及使用证明委托人向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合法商标使用权的注册证明和相关使用凭证。
2.证据二:商标侵权行为证据通过侦查,我们收集到如下证据:侵权方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资料等中明显使用了与您商标相似的标识,并涉及相同或相近的产品领域,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存在商标侵权嫌疑。
四、法律责任和解决方案1.法律责任根据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确认侵权,侵权方应停止使用您的商标,赔偿您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解决方案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委托我们代表您向侵权方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商标,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2)申请行政或司法救济:如侵权方不配合停止侵权,您可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行政或司法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经济赔偿。
(3)加强商标保护: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建议您加强对商标的监督管理,提高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申请商标保护和维权。
五、风险提示在采取法律行动时,我们需要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1.证据不足: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导读: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对注册商标权造成的侵害行为还有对商标的进行保护;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等等;商标侵权本就是属于一种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行为,只要造成他人的伤害就必定会受到处罚。
一、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一)、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犯商标权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的行为。
《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基本上未作规定。
司法实践中遇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巴黎公约》中找到依据。
长期以来,对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和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争议。
除对行政主管部门成批颁布驰名商标的做法有争论外,对人民法院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内外也都有不同的声音。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未经注册的界外标志和伪造注册商标。
2、使用违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国家禁止注册的标志或具备混淆性标志。
3、未经被授权使用界外商标而使用,以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商标,干扰被授权人使用其商标。
4、擅自使用体育活动相关象征、享有特别声誉的著名建筑物、文化遗产等的名称、标志等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标识。
5、变相使用已注册的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严重损害商标主的利益。
1、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使用与同类商品不相关的商标,以侵害同类商品等商品或服务制造商的利益。
2、经营者恶意传播不实消息,如运用手段比较优劣、消费者投诉等,以误导公众选择某商标或商品。
3、企业以可能侵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和其它行为,企图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未经被授权,单方面公布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行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如假冒推销、仿冒虚假宣传)。
5、隐晦暗示或其它欺骗性做法,以误导公众接受某商标或商品,严重损害商标主利益。
35类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35类商标侵权彳亍为认定标准
一、35类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
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
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
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
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
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洒的质量下降了。
这。
怎么认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
怎么认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不仅仅限于同类商标,有的时候还会对相似商标进行保护。
因此如果是假冒相似商标的话,那么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但需要先进行认定。
那么怎么认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认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案例分析法律商标侵权(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促进商品销售等功能。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商标侵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A公司,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被告:B公司,一家新成立的食品企业案件事实: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A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有效的商标权。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有效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B公司明知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故意侵权,具有过错。
4. 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B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1. 商标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是食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构成侵权。
3. 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性。
本案中,B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商业性,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摘要:随着企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关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侵权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法条的缺失以及审判经验的不足,就相似案件而言,判决结果往往大不相同。
虽然商标或企业名称此类的侵权案件由于商事环境的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形给予判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审判的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过于自由的审判环境所带来的结果不足以服众。
至此,笔者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从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审判方式两个角度出发,试图在总结当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描述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在文末提出相关法条的补充思路。
关键词:《商标法》企业名称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1906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称为“总统的慢跑鞋”,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
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后以其中文名称“新百伦”而受到追捧,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新百伦”所得到的结果就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的介绍及相关主页。
然而就是使用“新百伦”这一名称致使新百伦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被处以500万元的赔偿。
该案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予以判决,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以侵权,并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引起热议。
一、商标及企业名称权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设立早有规定,但是国内对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侵权案件的法规设定较为松散,不成体系。
除《企业名称管理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外,已知涉及的法规就包括、《中华人民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这些产品在包装、宣传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宣传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维权途径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请求行政保护: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3)提起诉讼: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
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还可以区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对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商标性使用的要求商标性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商标的功能使用其商标,以证明商标注册人曾经使用过该商标。
商标性使用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商标必须在实际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簿上。
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商标标识放置在商品包装上,或者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商标。
2. 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商标使用的惯例商标的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商业惯例,能够让消费者识别出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能过于模糊或混淆,必须能够清晰地展示出商标的独特性。
3. 使用的频度和范围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商标的使用必须是连续的、有实质性的和符合正常的商业规律。
商标的使用频度和范围必须与销售规模、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相符合,不能只是一种象征性的使用。
二、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或者在商品包装、装潢、广告等方面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商标的相同性或近似性商标侵权必须以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前提。
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 造成混淆、误认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引起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即使商标不完全相同,只要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混淆或误认,也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判定关系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是密切相关的,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也才能够对他人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一、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关于商标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多种表述,域外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商标法:“凡用以鉴别工业或商业产品的一切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具有明显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他们的组合组成”。
本文所论述的商标,是狭义的商标,即指注册商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排他性权利。
而非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其权利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这些商标由其使用者所共有。
本文认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而使用的标记,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与商品(服务)、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概念的理性延伸,其是将关联的三者有效连接起来,并将范围限定于商业活动之中。
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上位概念,商业使用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范围内和市场交易中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须公开使用,以交易为目的。
商标性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故识别功能是区别商标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的界限,即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和功能,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识别作用的,均构成非商标性使用。
我们通常会混淆非商标性使用和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即是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
如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便捷的向消费者说明其所销售商品的用途或来源的信息,节约信息沟通的成本,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即指示性使用,如电脑公司为了说明电脑内置CPU的生产厂家,在电脑机身上标注“Intelinside”。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中使用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商品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就是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行为。
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的要素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浅谈</B>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商标是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财产。
保护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受商标潜在的价值驱使,借助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商标权人独家享有在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它对于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
因此可见,任何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
损害行为是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
作为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二是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该行为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实在性。
在实践中,违法性的判断主要在于分析损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阻却事由,则损害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阻却事由,损害行为即具违法性,商标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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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工商机关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对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行认定,特别是对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更需要认定。
但是谁有权认定、用什么认定程序、用什么认定形式、认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各方的认识不统一,现有规定也不一致。
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各行其是。
因此,规范商标侵权的认定工作是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为国家工商局在今后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侵权认定办法》提供一条思路。
一、商标侵权认定的现状在基层实际办案工作中,(以相同商品使用近似商标为例)一般采用下面方法认定:(一)、向上一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请示,得到商标构成侵权的答复后进行处罚;或者依靠国家局对个案的答复;或者由上级机关部署统一的、对某商标进行专项整治的行动;(二)、由办案单位认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认定侵权理由和认定结论;(三)、交涉嫌被侵权的商标所有权人鉴定。
上述认定方法都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
上级机关业务部门一般是口头答复,少有书面的认定。
且这类口头答复多是依靠个人业务水平的高低,难以保证认定的准确性;依靠国家局的答复不仅大大增加了国家局的工作量,也不符合办案效率的要求;等待上级机关的专项整治行动是被动的、也不能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要求。
办案单位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认定过程不仅使处罚书过于沉长,且由于认定与处罚没有分离,容易造成一旦在文字上表达不清,处罚也随之事实不清。
当事人也没有时间对认定结论进行陈述、申辩;将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交由商标注册人认定,是基层办案单位常用的方法。
并将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书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证据。
其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第五条“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困难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及国家工商局对浙江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指出:“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但是,由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证据,其证据效力太低。
一旦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往往不被复议机关、法院所采信。
这是因为:第一,商标所有权人作为竞争对手,天生就有排斥他人商标的倾向,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鉴定更是如此。
很多时候商标所有权人既是举报人又是鉴定人,这样作出的《鉴定书》其证据效力仅相当于“受害人陈述”,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书》中使用“鉴定”二字容易与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相混淆,常常让人对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产生怀疑。
商标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由国家认可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是没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从而使证据归于无效;其三,就鉴定的方法看,一般并不需要使用科学仪器,对其进行化学、物理等方面的定量分析,而是对商标各个组成元素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是否近似、是否侵权的结论。
这种认定方法不需要交由有利害关系的商标所有权人去做,工商机关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是完全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作出的。
其四、就认定权的法律依据看:《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是否侵权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也就是说,工商机关才是法定的商标认定机关。
工商局将该认定的权力委托商标所有权人认定,是法律上的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商标所有权人)只能是以委托人(工商局)的名义进行认定,法律责任也只能是由委托人(工商局)承担,认定人受工商机关的委托做出的认定或者鉴定即使错误也是并不会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充其量也就是对工商局的委托鉴定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罢了。
但工商局却要因使用无效证据而对被错误处罚的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将涉嫌商标交由商标注册人认定或者鉴定的方法是不足取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是针对相同商品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商标的情形。
对于未经他人允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是可以作出认定是否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办案单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采信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二、制作《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新修订第六十条)规定:商标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就是工商机关有权认定商标、标志是否侵权的法律依据。
换句话说,认定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侵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
而行使这个职责的形式就集中体现在制作《商标侵权认定书》上。
三、《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对《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定义:《商标侵权认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文书证据材料。
(一)、《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属性:1、《商标侵权认定书》具有裁判文书的属性。
从认定者所处的立场看,是工商机关对商标纠纷双方居中裁判的行为;工商机关依职权发现而主动作出的认定,仍然是对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双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居中裁判,裁判的结论性意见就是《商标侵权认定书》。
2、《商标侵权认定书》具有鉴定报告的属性。
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与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物证鉴定有相似之处。
经认定出具的报告是作为定案的证据材料。
3、《商标侵权认定书》具有机关公文的属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显然《商标侵权认定书》也符合公文的定义。
4、从《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多重属性看,其共同的属性是证据性。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制作过程看,是工商机关对客观发生的事实、证据的如实记录,与《现场笔录》的制作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判断并得出结论性意见,具有真实性;《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内容直接与侵权行为相关,具有关联性;《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来源是工商机关办案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制作的,具有合法性。
因此《商标侵权认定书》是具备“三性”的证据,既是行政机关对侵权人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也是法院审理承侵权赔偿的依据,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所以,将其定义为证据材料是贴切的。
(二)、《商标侵权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就具备了证据资格,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还有个效力等级高低的问题,《商标侵权认定书》不仅首先要求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还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由于《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多重属性就决定了《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效力等级要具备这些属性所有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会成为“木桶效应”,其效力等级的高低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工商机关作为商标侵权的法定认定部门、依职权做出的具有公文性质的书证,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
(三)、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认定书比较: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制作的《商标侵权认定书》的法律性质相同,商标侵权就如同商标“撞车”,从认定主体看,都是由法定的认定机关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从认定者所处的立场看,都是居中对当事人双方责任作出客观的判断;从认定行为的过程看,都是在对客观发生的事实基础上,通过现场勘察、提取证据后,由专业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归纳、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从作用看,都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所不同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而《商标法》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办法,而《商标侵权认定书》没有。
(四)、《商标侵权认定书》的可诉性《商标侵权认定书》是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认定不服是不能单独对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的。
只有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审查《商标侵权认定书》认定结论有错误或者认定依据不足时而不被法院采信。
由于《商标侵权认定书》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认定是有相近的法律性质,可以参照全国人大会常法工委在答复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