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仲裁理论评论_聂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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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摘要】“非国内化”仲裁是当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

该理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主张仲裁程序摆脱仲裁地国法律体系的束缚和控制。

“非国内化”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得以承认和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理论目前仍属于新生的,处于发展阶段的理论,存在着较多不足和缺陷,这也影响了其被实践所接受的进程和程度。

“非国内化”仲裁目前仍然需要不断夯实其理论基础。

【关键词】“非国内化”仲裁;仲裁地;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一、“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的含义关于“非国内化”仲裁(denationalized arbitration)理论的含义,当前尚无确定、统一的结论。

这也说明了该理论是一个新兴的、处于发展中的学说。

有学者认为,“非国内化”仲裁是指“仲裁地对于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则或程序并无意义,仲裁庭仅受当事人协议的指引,若无该协议,则依靠自己的判断。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败诉人拥有财产的任何国家来说,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且,该裁决不受仲裁地国法律或态度的影响。

”[1]有的学者则认为该理论实质在于仲裁程序事项不受任何国内法,尤其是仲裁地法的支配,“国际仲裁”不融入任何特定的法律秩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来源于任何国内法律体系。

“非国内化”理论不仅要求仲裁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而且要求彻底摆脱任何国内法的控制。

[2]显然,该学者是从国际商事仲裁与各个国家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定义的。

分析上述两个种定义可得出,前者只是强调仲裁应摆脱仲裁地的控制,仲裁双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选择仲裁地所在国以外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法来进行仲裁,仲裁地对在其领土内所进行的仲裁没有管辖权,即使该选择与仲裁地的强制性法规相冲突,也不会影响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

但该定义却忽略了执行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对该裁决的控制。

假设一个在A国进行的仲裁适用了B国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且依据B国的法律,该裁决属于其内国仲裁,B国撤销了该裁决,则是否会影响这一裁决的执行呢?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并没有体现出“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的实质。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2011年1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Dec.,2011第24卷第6期 Journal of Shiyan Technical Institute Vol.24No.6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任 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 要] 当事人选择ICC在中国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以及“仲裁地”理论,应为“非内国裁决”。

由于我国尚未开放的仲裁市场以及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此类裁决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障碍。

开放仲裁市场、运用目的解释《纽约公约》下的义务以及修改我国国内法能够最终使ICC在中国作出之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

[关键词] 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领地标准[中图分类号] D9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11)06-0040-03①详见赵秀文《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2010年第3期)。

②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2日作出的(2008)甬仲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整理。

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14 000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1];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2]。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一、本文概述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二、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三、仲裁庭的扩权与滥权其中,《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有关争议。

因此,《宣言》理应受到优先尊重、参考与援引。

仲裁庭把《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各种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与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

《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

《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作者:王祥修周源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07期[摘要]目前,《纽约公约》中尚未明确、统一地对“非内国裁决”这一定义做出判断标准,而是在实际仲裁中由公约缔约国对其进行解释;中国司法解释中也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外国裁决在中国是否可以执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视角,分析了ICC仲裁院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下的“非内国裁决”,以及该案中宁波法院做出的裁决——认定“非内国裁决”、认为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同时还分析了Bergesen v. Joseph Muller Corp一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针对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从与《纽约公约》接轨,以“地域标准”划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明确“非内国裁决”的定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持公共秩序为原则等方面完善中国的“非内国裁决”问题。

[關键词]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执行;ICC仲裁庭[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7-0062-08一、《纽约公约》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如今国际商事贸易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以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因此国际或外国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是否能在内国执行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作为解决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执行问题的公约,拥有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缔约国,是各国普遍认可的规范。

《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包含“外国裁决”和“非内国裁决”,而其仅在第1条第1款中写明“It shall also apply to arbitral awards not considered as domestic awards in the State where thei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re sought(本公约适用于经过申请,得到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认可为“非内国裁决”的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国际商法期末论文国际商事仲裁法“非国内化”理论优势姓名 ____佟彤________学号 __201230202040__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201指导老师 __ 吴狄枫___时间 2014年12月摘要;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国法的权威,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定程度的自由、灵活与高效。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非国内5化”趋势的了解,探讨非国内化理论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支持非国内化理论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地“非国内化”理论国际贸易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及仲裁地法原则1、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从事国际商务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

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5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

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当争议发生后,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机构中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是在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在对当事人之间商事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可解散。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5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中国区际仲裁裁决司法协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第3 4卷第 4 期
21 0 2年 7月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URNA F I I HAN UNⅣ E I O L O . S A RSTY
Vo. 4 NO. 13 4
J l. 2 1 uy 0 2
试 论 中 国 区 际 仲 裁 裁 决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 ) 三 内地 与 台湾地 区
根据《 关于人 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 区有关法 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 “ 8 ( 9 规定” 的规定 , ) 当事人 的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 财产所 在地位 于太 陆 地 区 的 , 当事 人 可 以 向大 陆地 区法 院 申请 认可 台湾 地 区有关 法 院 的民事 判决 。 申请 由申请 人住 所 地 、 常 居 住 地 或 者 被 执行 财 产所 经 在地 的中级法院受理 。 两岸 关系条例 ” “ 之在第
二、 仲裁裁 决 “ 区籍 ” 的认 定
特别行政区作 出的仲裁裁决 的, 人民法 院应 当按 照“ 内港安排 ” 的规 定 进行 审 查 , 仲 裁 裁决 可 以 该 在 内地 得到执 行 。
( ) 二 内地 与 澳 门地 区
根据 “ 内澳 安 排 ” 一 条 规 定 : 内地 人 民法 第 “
[ 收稿日期102 0 — 3 21 — 4 2
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 和澳 门特别行政 区的, 申请人可 以向一地法院提 出认 可和执行申请 , 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 地法院提出 申请 的, 两地法 院都 应 当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港 安 排 ” 定 了被 申请 内 规 人住 所 地或者 财产 所在 地 的法 院有 管辖权 , “ 而 内 澳安排” 增加 了被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有 管辖权 , 内港安排” “ 规定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 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 而 内澳安排” 规定可以 分别 向两 地 法 院 提 出 申请 。 由此 可 见 , 内澳 安 “ 排” 规定了更为灵活的管辖制度。

2016最新中菲南海仲裁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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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海仲裁的分析
• • 菲律宾单方提出南海仲裁案原因 据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介绍,2013年1月23日,在菲律宾启 动仲裁程序的第二天,菲外交部就发布了一份文件,明确把提请 仲裁的目的描述为“保护我们国家的领土和海洋区域”,声称不 要“放弃我们的国家主权”,把真实意图很露骨地讲了出来。 • “菲律宾执意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实质目的是通过仲裁 这种手段将其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岛礁据为己有,从法律上否定 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 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法律途径,“仲裁”乍一听是能为国际社会 普遍接受的做法。而菲律宾的单方面行为正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 心理,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 •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绝不是一起单纯的法律纠纷,而是一场披着 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徐宏说,“大量证据表明,菲律宾提起 南海仲裁案的真实目的就在于否定中国对南沙岛礁的领土主权, 并将其非法窃取中国南沙岛礁的行为合法化。”

南海西部有北部湾和泰国湾两个大型海湾。汇入 南海的主要河流有珠江以及中南半岛上的红河、湄公 河和湄南河等。由于这些河流的含沙量很小,所以海 阔水深的南海总是呈现碧绿或深蓝色。南海地处低纬 度区域,是我国海区中气候最暖的热带深海。南海海 水表层水温高(25℃~28℃),年温差小(3℃~4℃ ),终年高温高湿,长夏无冬。南海盐度最大为35‰ ,潮差小于2米。其自然地理位置适于珊瑚繁殖,在 海底高台上,形成诸多风光绮丽的珊瑚岛。这些珊瑚 岛以及一些火山岛形成了南海四大群岛:东沙群岛、 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总称南海诸岛。
不承认不执行裁决结果并不违反国际法
• 中国外交部多次表示,无论仲裁案最终结果如何,中方都不会接受 和承认裁决,更不会执行裁决。中国不会同意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 与中方商谈南海问题,也不会接受任何国家、机构和个人以仲裁裁决为 基础提出的一切诉求和主张。 多位国际法专家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 缺失合法性、公正性,所谓中国不承认、不执行裁决结果违反国际法, “完全是贴标签”。 “由于仲裁庭一开始就不具有管辖权,所以无论裁决结果对中国有 利还是不利,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自然也就谈不上执行问题。”马呈元 说。 外交部边海司司长欧阳玉靖表示,判决还没有作出来,有人就迫不 及待地跳出来要中国遵守、执行裁决结果。“这些人究竟要中国执行什 么样的结果?如果是要用这个裁决来限制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或者主 权行动,那岂不正好证明了仲裁庭是在越权裁判?这个裁决又怎么可能 是个有效的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论析——基于《纽约公约》及中国实践的视角

外国仲裁裁决论析——基于《纽约公约》及中国实践的视角
维普资讯
20 07年 1 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V0. 9 No 1 12 .
第2卷 第1 9 期
文章 编号 : 0 29 ( 0 7 0 O 2 0 1 1— 3 7 20 ) 1一 l4- 8 0
Mo e a S in e d m L w’ce c
与此前条 约领域的传 统做 法不 同, 因为传 统上 的 国际
条约 通常只适用于 调整缔 约 国相 互 间 的关系 或 事项 。
根据本 公约第 1 O条通 知推广适用 时 , 可以声明该 国在
《 纽约公 约) 0周年 的纪念 。 2
了如下 3款 规 定 ( 列 条 款 中 的 括 号 短 语 为 本 文 所 下 加, 以此作 为对法律 条款含 义 的概括 和提示 ) :
收 稿 日期 :06—0 20 8—2 4
( ) 一 本公 约适用 于 因 自然 人 和 法 人 之 间 的争 议
出的裁决 ) 。本公 约亦 适用 于被 申请 承认 和执行 地所
在 国认 为非 内 国裁决 的仲 裁裁决 的 承认 和执行 ( 即指
非 内国裁 决) 。
( ) 仲裁裁决 ” 词 不仅 指 为 每个 专案 所 指派 - “ 一 的仲裁 员作 出的裁决 ( 即指 临时仲裁 裁决 )亦包 括 由 , 当事人 提交仲裁 的常设仲 裁机 构作 出 的裁 决 ( 即指机

Jn a .。2 0 07
国际法 与比较法 论坛 -
外 国仲 裁 裁决 论 析
— —
基于《 纽约公约》 中国实践的视角 及
黄 亚 英
( 圳大 学 法 学院 , 东 深 圳 深 广 58 6 ) 10 0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8年2期总第863期对于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否被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目前一直没有普遍定论。

不同学者对《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第5条属于授权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各执己见。

此外,“非内国化”理论也对传统观点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在探讨能否被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首先需要了解撤销权的归属。

一、撤销权的归属撤销权的归属就是确定哪个国家享有管辖权。

1.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司法机构受理当事人的撤销之诉或主动启动撤销程序,体现了一国司法机构对事的管辖权,即撤销权实际上是司法机构的一种管辖权。

各国根据属人、属地,对人、对事等标准通过各自的立法行使对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与之相同,各国立法也设定了一定的连结因素,行使对仲裁程序等事项的管辖权。

各国根据不同的因素及不同的标准,规定了各国司法机构对仲裁程序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依据。

由于各国法律背景、司法实践等不同,仲裁撤销制度在各国的规定各异。

同一撤销之诉在不同国家可能由于其规定不一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

以可仲裁事项为例,美国对此规定较为广泛,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于可撤销事项的规定更为严格,同一案件可能在这些国家就面临着被撤销的后果。

2.撤销权归属的实践要撤销一项合法的商事仲裁裁决,也就是要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于裁决作出地国或程序准据法国。

当前,仲裁地国享有专属的撤销权是国际社会普遍的做法。

大部分国家仍期望以这一联系实施对仲裁的控制。

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6条、第34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在其国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

而仲裁程序准据法国的撤销权主要体现在《纽约公约》第5条。

根据该条规定,仲裁程序准据法国家的法院也享有撤销权。

法、德两国采用该模式,《纽约公约》为协调各国的立法实践,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德等国的实践在仲裁作出地之外加入仲裁程序国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之一。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

[摘要]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新的发展动向,这一理论起源于国家的主权豁免理论,其后开始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领域。

因其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理论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但这一理论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限制了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

本文将对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实践以及学界论争等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论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点及局限性作简要评价。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基础;实践[中图分类号]DF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8)03-0115-07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不能超脱于法律而存在,正如诉讼程序受到法院地法支配一样,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也应受到仲裁地国法的支配。

这一观点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然而近年来这一观点受到了挑战。

许多学者认为,作为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程序应摆脱任何特定国家法律对其的控制。

这一观点被称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

一、非内国仲裁的理论基础1.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内涵主张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均应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他们认为,仲裁程序法应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仲裁庭所确立的程序规则而进行适用,仲裁地法可被排除在外,仲裁程序可不受仲裁地程序法的约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由仲裁地法所赋予[1]。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即在此基础上形成。

2.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发展依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国法对于仲裁也有着较为强力的控制,这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效力由仲裁地国法律所赋予,以及仲裁地国法对仲裁程序例如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几个方面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强调仲裁地国法对仲裁的控制,源于一国法律体系对平行于诉讼程序的仲裁程序所采取的谨慎支持与适度监督的态度,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所接受。

中美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的影响

中美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的影响

第29卷㊀第4期太㊀㊀平㊀㊀洋㊀㊀学㊀㊀报Vol 29,No 42021年4月PACIFICJOURNALApril2021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1.04.001竺彩华㊁刘让群: 中美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的影响 ,‘太平洋学报“,2021年第4期,第1-14页㊂ZHUCaihua,LIURangqun, TheImpactofChina⁃U.S.GameontheRestructuringofInternationalTradeandEconomicRulesSystem, PacificJournal,Vol.29,No.4,2021,pp.1-14.中美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的影响竺彩华1㊀刘让群2(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摘要:中美规则博弈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发展利益㊁发展模式和发展主导权之争㊂由于美国把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因此从战略上遏制中国发展的意图显而易见㊂而今天的规则博弈又高度涉及彼此国内制度,中国也绝不会放弃自身发展权和发展道路的选择,因此中美规则博弈将在较长时间处于非合作博弈状态㊂从双方博弈筹码来看,美国在科技领域占优,中国在国内政治稳定性上占优,双方在国内市场规模上基本持平,但时间有利中国㊂双方非合作博弈的外化表现就是围绕 非市场经济国家 和 发展中国家地位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方向上的根本分歧㊁在美国主导的区域和双边规则中的强排他性和 去中国化 以及通过各种污名化直接发难中国体制㊂中美非合作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更趋碎片化㊁世界可能形成两种导向的规则体系㊁区域化规则体系将成为主导模式㊂对中国来说,在不可能改变美国的情况下,最好的战略选择就是在做好自己事情的基础上,以更加包容的制度平衡方式化解美国排他性制度制衡方式带来的压力和挑战㊂关键词:拜登政府;非合作博弈;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排他性制度制衡;包容性制度平衡方式中图分类号:F113.1/D822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4-8049(2021)04-0001-14收稿日期:2020⁃12⁃28;修订日期:2021⁃02⁃05㊂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方向研究 (20AJL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作者简介:竺彩华(1972 ),女,浙江奉化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㊁区域经济合作㊁全球经济治理;刘让群(1976 ),男,湖南溆浦人,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区域经济㊁战略管理㊂∗感谢‘太平洋学报“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㊂全球化发展需要国际规则作为保障,但由于没有全球政府,能提供国际规则这种公共产品的国家不多,金德尔伯格认为这样的国家必须具备 霸权国家的所有属性 ,小国则缺少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动力㊂因此,包括国际经贸规则在内的国际秩序的形成,通常是通过大国战略互动塑造的,其中大国互动方式的类型直接影响秩序转型的特征㊂当前,由于美国试图拉拢盟友构建 更紧密的半全球化 ,甚至塑造 没有中国的全球化 ,使得中美规则博弈具有明显的非合作博弈特征,即美国采取 杀敌一千,自伤八百 的损人不利己策略与中国博弈㊂太平洋学报㊀第29卷根据制度制衡的相关理论①,美国在采取更多的 排他性制度制衡 方式,即采取从现有制度中将制衡目标国(中国)排除在外的战略选择,来遏制中国发展㊂而中国则采取 包容性制度平衡 方式来应对美国的压力和挑战,即一方面,在保持底线的基础上,尽量与目标国(美国)在多边㊁区域和双边维持及拓展合作,同时积极与其他国家共同构建体现更多包容性发展理念的规则,以此来中和美国排他性制度制衡方式带来的负面影响㊂因此,作为中国的应对之策,作者并没有采用其他学者用的包容性制度制衡这一概念,而选择用包容性制度平衡这一概念,其中隐含之意便是: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美国的压力和挑战,也不仅仅是为了中国资本全球化服务,而是要更多从全球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直面过去全球化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如全球范围贫富差距扩大㊁就业岗位被机器替代等,因此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㊂显然,中美在经贸规则领域的互动将直接给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发展带来全面深刻的影响㊂一㊁中美在规则博弈中的筹码比较从理论上来说,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国家,需要具备三大筹码(或称资源):市场规模的吸引力㊁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和国内政治的稳定性㊂市场规模的吸引力从需求侧反映了一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即在相互依赖的世界经济中,市场大的国家可以通过为其他合作方提供收益来促成合作,即 要么接受我的规则,要么退出我的市场 ㊂市场规模越大,谈判中的筹码就越多㊂当然,它也可以成为制裁的筹码㊂产业发展的竞争力从供给侧反映了一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引领力㊂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可以使一国在国际产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由此获得主导规则制定权所带来的额外经济收益㊂正是这种规则的非中性带来的额外收益,才使得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越有动力去推动制定有利于其产业发展的国际经贸规则㊂②国内政治的稳定性反映各国政府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构建过程中的国内政治基础,国内政治越稳定,越可能拥抱全球化;反之,越可能反全球化㊂有学者认为,越是缺失国内政治正当性共识基础的国家,越会面临 软战 压力,就越可能成为 软战 的发起方㊂③当前西方国家反全球化空前高涨,主要是因为其在主导全球化进程中,资本和劳动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㊁资本(自动化)不断替代劳动,而国内体制以及内外政策体系未能有效应对些问题㊂1.1 中国市场比美国市场更具潜力从市场规模来看,美国作为全球市场的吸引力在不断下降,而中国在不断上升,且中国市场规模正在接近美国㊂2019年,中美两国国内消费市场规模差距已缩小至2700亿美元,中国相当于美国的95.67%㊂由于中国经济扩张速度更快,人口更多,收入增长潜力更大,且正在有意识地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未来,国内消费潜力将被进一步激发,中国必然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中国市场对全球商品的重要性将大幅提升,时间有利于中国㊂事实上,在过去十多年中,中国在不同领域的消费市场一直在不断超越美国,如汽车市场㊁电影市场等㊂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货物贸易进口国和服务贸易进口国,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㊂根据联合国贸发会数据库的数据计算,2019年中国货物进口值占全球的10.84%,美国占13.40%,双方作为世界市场的地位已非常接近㊂对比长期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日2①②③KaiHe, InstitutionalBalancing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EconomicInterdependenceandBalanceofPowerStrategiesinSoutheastAsia, 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Relations,Vol.14,No.3,2008,pp.489-518;SeungjooLee, InstitutionalBalancingandthePoliticsofMega-FTAsinEastAsia, AsianSurvey,Vol.56,No.6,2016,pp.1055-1076.竺彩华: 中美经贸冲突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影响 ,‘美国问题研究“,2019年第2期,第150-168页㊂赵可金: 软战 及其根源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下中美关系相处之道 ,‘美国研究“,2020年第3期,第9-35页㊂第4期㊀竺彩华等:中美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的影响本,其货物进口占世界比重在1974年达到峰值7.2%,当年美国占比为12.8%㊂按目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㊁人口规模以及开放力度来看,未来中国将更有能力给其他国家提供市场和支持全球创新㊂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比2019年下降42%,比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低谷还低30%,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而中国吸收外资却上涨6.2%(按人民币),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其中高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增长11.4%和28.5%㊂除了成功应对疫情㊁经济率先恢复增长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等因素外,全球跨国公司长期看好中国大市场应是中国吸收外资实现逆势增长的最重要原因㊂1.2㊀中美科技领域差距在逐步缩小从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来看,过去中美两国产业优势高度互补,中国在传统制造业和低端价值链环节具有优势,美国在高科技产业和高端价值链环节具有优势,双方在国际分工体系内各取所需㊁相安无事㊂随着中国经济和产业结构加速转型升级,尤其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加大投入,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差距在逐步缩小,甚至中国在个别领域还取得了领先优势,如高铁㊁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㊁国际空间站等㊂但不可否认,中国在基础研究和教育领域与美国仍存在很大差距㊂美国学者艾利森也在其著作中详细论证了中国在科学㊁技术㊁工程和数学(STEM)①领域已经成为全球型的竞争者,且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表现超过了美国㊂其他相关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㊂②在新一轮以数字技术㊁物理技术和生物技术有机融合所引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中,中国正迎头赶上并展现出较强竞争力㊂2019‘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数据显示,中国上榜公司数量达到了129家,美国共120家企业上榜,中国历史上首次超过美国,即使不计台湾地区企业,中国大陆企业(包括香港企业)也达到119家,比美国只少1家㊂在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中美应属第一梯队,是全球数字规则引领者㊂在数据规模上美国不及中国,中国人口是美国的4倍多,中国具有商业价值的潜在数据绝对领先美国㊂在数字科技上,美国总体上领先,但中国正在赶超㊂根据联合国贸发会数据③,2018年中美合占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ICT)部门附加值总量的40%,其中,美国在计算机服务业附加值中所占份额几乎是排在其后的九大经济体总和;两国合占区块链技术相关专利的75%,其中中国占50%;两国合占全球物联网支出50%㊁公共云计算市场75%以上㊂全球市值排名前十位的互联网企业基本都来自中美;2018年两国占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总市值的90%,其中美国占68%,中国占22%,美国约是中国3倍㊂目前,中国在5G㊁无人机等领域已经超越美国㊂欧洲㊁日本之所以没能进入第一梯队,不是因为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而是没能建立起自己的数字平台网络㊂2018年欧洲仅占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4%,欧洲人最常浏览网页的基地都在美国㊂在数字经济时代,没有平台网络,就相当于失去了创新和价值链变革的主要驱动力㊂2019年德国政府发布的‘国家工业战略2030“指出,德国在互联网平台和人工智能这两方面都不占优势㊂在网络平台方面,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㊁英国㊁法国等莫不如此㊂1.3㊀中国国内政治稳定性优于美国根据普特南(Putnam)提出的双层博弈论④,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机制有赖于国际谈判中国3①②③④[美]格雷厄姆㊃艾利森著,陈定定㊁傅强译:‘注定一战:中美能避免修昔底德陷阱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9-32页㊂ReinhildeVeugelers, TheChallengeofChina sRiseasaScienceandTechnologyPowerhouse, BruegelPolicyContribution,Issuenʎ19,July,2017,http://bruegel.org/wp-content/uploads/2017/07/PC-19-2017.pdf;冷伏海㊁赵庆峰㊁周秋菊: 中美科研实力比较研究,基于‘2016研究前沿“的分析 ,‘中国科学基金“,2017年第1期,第48-65页㊂UNCTAD, DigitalEconomyReport2019:ValueCreationandCapture:ImplicationsforDevelopingCountries ,September4,2019,https://unctad.org/webflyer/digital-economy-report-2019.RobertD.Putnam, DiplomacyandDomesticPolitics:TheLogicofTwo-LevelGames,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2,No.3,1988,pp.427-460.太平洋学报㊀第29卷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互动㊂从美国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一方面,市场和科技优势为其在相互依赖的世界经济中创造了不对称依赖所带来的国际权力,即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霸权基础(国际政治基础);另一方面,较为稳定的国内政治为其建立国内利益联盟奠定了国内政治基础㊂当前,中美两国国内的政治稳定性出现较大反差㊂早在2011年9月17日, 占领华尔街 运动在纽约爆发,随后演变成美国各界民众向美国政府及整个权贵阶层刮起的一股超强 反资本主义 风潮,甚至还蔓延至英国㊁意大利㊁加拿大㊁韩国等㊂这是21世纪掀起的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场世界政治运动,为美国及其主导的西方世界敲响了警钟㊂①它折射的是美国乃至世界民众对华尔街银行家的贪婪和社会不公的强烈不满,是99%与1%人口之间的对立,是对西方 制度困境 和体制的失望㊂特朗普(DonaldTrump)继承了一个在文化㊁种族和经济领域早已分化的美国,他的任期更是加剧了美国分裂,导致民粹主义㊁民族主义大行其道,其 美国优先 政策对美国软实力和威望以及全球治理能力造成严重损害,一个日益分裂的美国难以扛起全球主义的大旗㊂美国国家利益中心主任乔治㊃毕比(GeorgeBibby)在美国‘国家利益“网站2020年10月17日刊载题为‘平衡2021年之后的大国政治“的文章指出,白宫㊁常设外交事务官僚机构和它们在大众媒体中的盟友之间的公开战争不仅仅是特朗普团队缺乏经验㊁管理不善和趾高气扬的结果,也反映出美国的精英阶层与美国中产阶级日益加深的脱节,而这种脱节在特朗普就任总统之前就已出现㊂除了阶层之间的 上下 矛盾之外,种族之间的 黑白 矛盾㊁党派之间的 左右 矛盾都集中爆发,当前美国社会分裂和政治极化堪称南北战争之后最为严重的一个时期,拜登(JosephRobinetteBiden,Jr)想在今后四年里弥合这些分歧,谈何容易㊂相比美国在社会与政治方面的四分五裂,中国的民族凝聚力和政府公信力在不断增强, 美国之乱 与 中国之治 正在形成鲜明对比㊂美国公关公司爱德曼发布的信任度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民众对本国政府的信任度在受访国家中长期排第一㊂2020年中国政府应对新冠疫情的优异表现,更是让民众的信任度从1月新冠疫情暴发初期的90%升至95%,而美国则几乎垫底㊂基于稳定团结的国内政治,中国越来越展现出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姿态,积极推进建设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举办国际进口博览会,倡议国际社会落实 减免关税㊁取消壁垒㊁畅通贸易 ,倡导全球抗疫合作 可以说,在长期的战略博弈中,中国在社会和政治基础方面比美国有更加明显的优势㊂由上评估两国在规则博弈中的筹码来看,目前美国在科技方面的优势较为突出,而中国在国内政治方面的优势较为突出,两者在市场规模上则处于比肩阶段,但时间有利中国㊂由于美国把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对华政策由接触 (Engagement)调整为 规锁 (Confine⁃ment),其在战略上遏制中国发展的意图显而易见㊂ 规锁 政策的核心是要规范中国行为,锁定中国经济增长空间和水平,从而把中国的发展方向和增长极限控制在无力威胁或挑战美国世界主导权的范围以内㊂②因此,美国基于自身科技优势,一方面在技术上防范㊁压制㊁甚至围剿中国,固化自身在科技上的垄断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中孤立㊁遏制中国,并试图从制度源头上限制和削弱中国㊂二㊁中美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的博弈㊀㊀早在2015年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基本达成协议时,时任总统奥巴马就非常直白地说 我们不能让中国这样的国家书写全球经济规则㊂ 基于中美关系中大国博4①②竺彩华: 西方世界深陷三重危机 ,‘和平与发展“,2019年第2期,第56-61页㊂张宇燕㊁冯维江: 从 接触 到 规锁 :美国对华战略意图及中美博弈的四种前景 ,‘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第7期,第24-25页㊂第4期㊀竺彩华等:中美博弈对国际经贸规则体系重构的影响弈的本质不会改变,而今天的规则博弈又高度涉及彼此国内制度,中国也绝不会放弃自身发展权和发展道路的选择,因此中美规则博弈将在较长时间里处于非合作博弈状态㊂无论谁当总统,美国都会想方设法遏制中国,只是在方式方法上会有所不同㊂2.1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博弈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立以来,要求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㊂尤其多哈回合谈判无果而终,进一步暴露了WTO体制机制缺陷,大多数成员认为WTO需要进行改革以提高运行效率,发挥应有功能㊂但由于缺乏推动力量和一致方案,WTO尚未进行过实质性改革㊂目前,强烈要求WTO改革的是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其态度之坚决㊁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并且得到了世界银行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㊁二十国集团(G20)等重要国际经济治理组织的响应㊂①特朗普上台以来,美国贸易政策发生根本性调整,中美围绕WTO改革和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博弈日趋激烈㊂在WTO改革问题上,美国主要就 发展中国家身份 和 市场经济国家标准 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改革议程㊂在2017年12月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贸易代表莱特西泽首次提出关于WTO改革的方向性意见,认为WTO在争端解决机制㊁推进贸易谈判㊁发展中国家定位㊁规则透明度以及应对中国 不公平 贸易行为等方面均存在问题㊂2019年1月,美国向WTO提交了题为‘一个无差别的WTO: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的有效性“的文件;2月,又提出一份总理事会决议草案,要求根据其制定的标准(OECD成员㊁G20成员㊁世行规定的高收入国家㊁占全球货物贸易0.5%以上)来排除一些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并辅之以一个兜底条款,即不排除在今后的部门谈判中通过 达成协议 剥夺上述标准未涵盖的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月,美国发布‘2019贸易政策议程及2018年度报告“,对WTO提出四项改革主张②,并威胁如果改革不能令其满意,美国就要退出WTO;7月,美国发布‘关于改革WTO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总统备忘录“,再次抨击WTO 过时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分法 ㊂总的来说,美国通过抨击㊁指责WTO对美国不公平 让美国吃了大亏 ,从而为体现 美国优先 政策议程铺平道路㊂在美国提出的四条改革主张中,第一条明显针对中国量身定制,即要求WTO解决非市场经济的挑战;第二条关于 WTO争端解决必须充分尊重成员的主权政策选择 的建议实际上就是要摘掉 WTO皇冠上的明珠 ,与其阻止上诉机构大法官的甄选和任命使其濒于瘫痪意图是一致的,即 复辟 关贸总协定时期的权力,回到1980年代那种没有强有力争端解决机制的状态,这样美国便可利用自身实力实施单边措施,为其实现个别或小范围突破创造条件;第三㊁四条基本上是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即彻底颠覆WTO有关发展中国家定义及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做法㊂在推动WTO改革中,美国还积极拉拢盟友对付中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欧日三方建立了规制 非市场导向政策和行为 的联盟㊂自2017年12月至今,三方举行了七次贸易部长会议,就解决第三方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进行磋商,并发布7份联合声明㊂所谓的第三方 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 ,虽未点名中国,但实际上矛头的指向世人皆知㊂在联合声明中,美欧日严厉谴责 第三方 非市场导向政策和做法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竭力推动在技术转让㊁产业补贴㊁知识产权㊁国有企业㊁WTO改革㊁数字5①②2018年9月30日,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㊁世界银行发布联合报告‘重振贸易和包容性增长“,呼吁尽快进行国际贸易改革㊂美国对WTO的四项改革建议如下:(1)WTO必须解决非市场经济的挑战㊂(2)WTO争端解决必须充分尊重成员的主权政策选择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上诉机构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偏离了最初的谅解,大大削弱了现行制度的政治可持续性㊂美国一直多次敦促争端解决机制遵从这些原始谅解㊂(3)WTO成员必须遵从通知义务㊂(4)必须改革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待问题,以反映当前的全球贸易现状(美国的‘一个无差别的WTO: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的有效性“文件,概述了这种情况给WTO带来的挑战)㊂太平洋学报㊀第29卷贸易和电子商务㊁投资等议题的规则制定上达成新共识,并致力于讨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关切,深化关于执法和规则制定的讨论㊂在三方机制下,美日欧围绕扩展和深化WTO规则有着清晰的共同利益和目标,就相关议题开展的合作则不断深入㊂在2018年5月31日的第三次联合声明中提出了七条市场导向条件㊂2020年2月20日,美国向WTO提交了‘市场导向条件对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性“的提案,要求WTO总理事会决议通过其提出的八项市场导向条件;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外国补贴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公开征求意见,表示将针对 外国补贴对欧盟单一市场的扭曲性影响 采取措施㊂在疫情期间,法国㊁日本㊁新西兰㊁澳大利亚㊁印度㊁加拿大㊁西班牙㊁德国等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一些关于外资的新政策,防止关键资产被收购,其中不乏针对政府主导经济或者国有企业投资者的专门措施㊂另外,在 特殊与差别待遇 问题上,欧美也有着一致立场,即要求发展中国家让渡自身的发展权利㊂①在数字贸易领域,从向WTO提交的通报文件看,中美都非常重视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的重要性,但由于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和范围存在很大差异,双方在规则推进路径和政策导向上都存在较大分歧㊂从定义来看,美国提出了数字产品概念,而中国主要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在线订购及相关的支持性服务;从推进路径来看,中国重在推动以货物贸易为主的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而美国重在推动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㊂从政策导向来看,中国集中在货物贸易便利化,美国则集中在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政策主张上㊂中美在数字贸易规则诉求上的分歧主要源于两国在数字贸易相关产业上的比较优势迥异:美国的比较优势是数字服务贸易,因此美国主要通过推动 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存储设备以及数字技术非强制本地化 保证网络自由接入 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等来推动自身优势数字产业进入国外市场,强调推动数字产品贸易自由化;而中国的比较优势是基于互联网从事的货物贸易,因此更加关注能促进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㊁强化微观主体从事跨境电商信心等相关规则,如: 低价值货物免关税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完善法律及金融支付机制 构建跨境电商争端解决机制 等㊂另外,中国也曾试图加入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以更好地参与到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尤其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之中,但该申请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㊂总的来说,在WTO改革和数字贸易问题上,中国既与欧㊁日㊁加㊁澳等发达经济体存在较大分歧,也在反对美国单边主义问题上有一定共识㊂中国与印度㊁巴西㊁俄罗斯以及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WTO改革议题和数字贸易方面存在较大的共同利益㊂这是中国与上述经济体开展建设性合作的重要基础㊂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尽可能争取与有关国家合作,坚定支持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同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共同捍卫在WTO改革中的发展权益㊂2018年11月,中国发布了关于WTO改革的立场文件,阐述了对WTO改革的三项原则和五项主张㊂2019年5月,中国向WTO正式提交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②,为寻求WTO的妥协之道提供了中国方案㊂中国认为,改革应坚持三项基本原则:第一,维护非歧视㊁开放等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为国际贸易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竞争环境;第二,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纠正WTO规则中的 发展赤字 ,解决发展中成员在融入经济全球化方面的困难,帮助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第三,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相互尊重㊁平等对话㊁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改革的具体议题㊁工作时间表和最终结果㊂中国认为,6①②姜跃春㊁张玉环: 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与多边贸易体系前景 ,‘太平洋学报“,2020年第4期,第81-91页㊂参见:‘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9年5月14日,http://images.mofcom.gov.cn/sms/201905/20190524100740211.pdf㊂。

仲裁“非国内化理论”在中国的实践

仲裁“非国内化理论”在中国的实践

仲裁“非国内化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作者:苏佳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一直以来,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权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的传统观点主张,国际商事仲裁受仲裁地国法律支配。

就好比诉讼程序受法院地法支配,仲裁程序也应当受仲裁举行地的法律支配。

但是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位的提升,仲裁“非国内化理论”或“非本地化理论”的提出对传统的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不少学者开始主张,仲裁应当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甚至摆脱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的控制。

【关键词】仲裁“非国内化理论”一、仲裁“非国内化理论”的含义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在仲裁程序方面,基于当事人约定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非必然地依照仲裁地法进行;而仲裁庭据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依照当事人的选择,可能是国际法、国际贸易法,甚至是国际惯例、商事习惯法(Lex Mercatoria)、一般法律原则。

基于这一现象,西方学者提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denationalisation)或“非本地化”(delocalisation)理论。

可以说,自仲裁“非国内化理论”提出以来,历经了数十年的发展,仲裁“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社会上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可。

同时,学者们对仲裁“非国内化理论”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而各国对于仲裁“非国内化理论”的认可程度也因为对其内涵理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有的学者认为仲裁“非国内化理论”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仲裁实体法适用的非国内化;二是仲裁程序法适用的非国内化。

他们从仲裁适用的法律与仲裁地的关系出发,主张:“仲裁地对于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则或程序并无意义,仲裁庭仅受当事人协议的指引,若无该协议,则依靠自己的判断。

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法律或规则的基础上决定仲裁事项的实体问题,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依公平正义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败诉人拥有财产的任何国家来说,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_刘晓红

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_刘晓红
⑥ 不是本国裁决, 也不是外国裁决。
关于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在学理上存在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准据 以仲裁裁决的作出地、 当事人的国籍、 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仲裁员的 法、 国籍等作为判断仲裁裁决国籍标准的不同观 仲裁裁决国籍由有权对裁决 点。而在实践中, 行使撤销权的法院或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
③ 决的国家的法院按照其各自的法律确定。
⑧ ( a - national award ) 。 内化裁决” 前述第一类
述租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基于后两项租船合 Bergesen 在 1972 年将案件提请 同引起的争议, 仲裁, 而 Muller 提起反请求。1978 年 4 月仲裁 庭在纽约作出了对 Bergesen 有利的仲裁裁决, 同时驳回了 Muller 提起的仲裁反请求。 此后, Bergesen 基于《纽约公约》 在瑞士法院申请执行 该裁决。苏黎世初审法院(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Zurich) 确认了裁决的可执行性。 苏黎 世上诉法院亦于 1980 年 12 月肯定了初审法院 的裁定。然而, 仲裁被申请人 Muller 却上诉于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 the Swiss Federal Supreme Court) , 抗辩理由是根据《纽约公约 》 该裁决并 未生效, 同时, 根据纽约州的民事诉讼法和规
裁决, 即是按照传统意义上“狭义 ” 解释标准判 。 第二 定的《纽约公约 》 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 类适用 的 是 1983 年 美 国 第 二 上 诉 巡 回 法 院 (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 审理的 Bergesen v. Joseph Muller Corp 案中首 解释原则。 第三类情况涉及 先确立的“广义 ” 《纽约公约》 对“非本地化” 仲裁的适用, 目前理 论和实务界对此还存在争议, 下文将对此问题 专门进行讨论。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研究

l a n d Ch i n a ,a n d p h a s e o u t t h e i n t e r n l a r e p o r t i n g s y s t e m wi t h r e g a r d t o
r e c o g n i t i o n a n d e n f o r c e me n t o f f o r e i g n rb a i t r l a a w rd a s i n Ma i n l a n d C h i n a . Ke y wo r d s : N e w Y o r k C o n v e n t i o n; f o r e i g n a r b i t r a t i o n a wa rd s ; n o n ・ d o me s t i c a wa r d;a rb i t r a t i o n a g r e e me n t ;a r b i t r a t i o n i n Ma i n l a n d Ch i — n a ;i n t e r n a l r e p o r t i n g s y s t e m
我 国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决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李 迅
・ 摘

中国加入 《 纽约公约》 已近 3 0周年 ,承认和执行外 国仲裁裁
决 司法实践 有 了深入发 展 ,但 也面 临许 多现 实 问题。在全 面深化 改革的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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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兼论《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论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兼论《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论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兼论《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赵秀文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纽约公约》主要适用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它同时也适用于对非本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然而,何谓,非本国裁决②,它与外国裁决究竟有何区别,两者是否可以划等号?一直困扰着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

本文作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所针对的仅仅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在同一国家的情况。

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院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

【总页数】10页(P77-86)
【作者】赵秀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4
【相关文献】
1.《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 [J], 王祥修;周源
2.《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 [J], 王祥修;周源;
3.论《纽约公约》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J], 赵秀文
4.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J], 郭玉军;付鹏远
5.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J], 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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