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程序中的预审制度研究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之刑事预审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之刑事预审制度摘要:1996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已经经过15年,很多内容已不适应中国经济政治发展要求。
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作为一部重要的程序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本文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比较和分析外国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着重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呈现整体空白的刑事预审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审前程序预审1979年制定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它是文革之后拨乱反正的产物,体现了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经济上的尽快恢复发展和社会上的亟待稳定,首部刑事程序立法尽管有些简单粗略,但是对构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起到了奠基性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无罪推定、对抗制、程序和实体并重等等理念,相比79年刑诉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并不意味着不能修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也要逐步进行,加之我们加入了许多国际刑事司法规约,这些都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如何在不脱离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去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制度,这很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刑事预审制度的含义及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这里的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预审,是侦查的一个环节,在我国并没有真正的预审制度。
刑事预审制度是法国首先创立的,之后被世界各国公认,纷纷效仿。
刑事预审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审判前程序,是法官对侦查和起诉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监督,从而决定是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它不是侦查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是独立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中间程序。
案件预审机制改革情况汇报
案件预审机制改革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案件预审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
案件预审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之前,由一定的程序或机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以确保案件质量和审理效率。
下面将就案件预审机制改革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国在案件预审机制上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建立健全的案件登记、受理和审查程序,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审理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简单、明显的案件,通过简化程序和采用快速审理方式,进一步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其次,案件预审机制改革还体现在加强对案件审查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通过明确案件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了案件审查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有效防止了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还不断完善案件预审机制的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
通过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了案件审查的效率和精度,为法官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案件审查工具,使案件预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最后,案件预审机制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
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创新案件预审机制,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建设需要,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看,我国案件预审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案件预审机制,提高案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以上就是我国案件预审机制改革情况的汇报,谢谢大家。
侦查目的评论 ——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
从原理上讲,一项制度设计在客观上的运作效果往往与其主观上的目标设定密切相关,制度设计的目的制约甚至决定着制度的架构及其实践效果。
客观地说,自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现行刑事侦查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中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出来,而认真分析这些结构性缺陷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上溯到我国立法和理论界普遍认同的侦查目的观。
正是相对封闭、落后的侦查目的观导致了我国现行刑事侦查制度在结构上的致命缺陷。
那么,反过来说,要发展、完善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就必须首先从侦查目的观的变革和转型着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侦查目的理论就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工作。
一、评介:三种侦查目的观在一般意义上,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从现象上看,侦查机关启动侦查程序、进行侦查活动,无非是想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以及查获犯罪人。
因此,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可以说就是国家设立和启动侦查程序想要实现的结果或所欲达致的目标,也可以说就是侦查的目的。
但是,这只是在侦查程序系统内考察的结果,更进一步说,从系统整体的角度着眼,侦查毕竟首先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因此,侦查目的的设定不能不认真考量侦查程序与刑事诉讼其他子系统,尤其是与后续的起诉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我们不能完全脱离侦查程序与起诉和审判程序的关系来单独评价侦查的目的,相反,侦查的目的只能通过侦查与起诉、审判程序的关系来体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侦查的目的就是指侦查阶段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等活动对于后续的起诉和审判程序的意义。
从理论谱系来看,由于对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关于侦查目的,前后相继发展出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念形态,即:审判准备观,公诉准备观以及侦查独立观。
(一)审判准备观。
该观点主张,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当是以服务审判为目的的,也就是说侦查阶段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是直接为法官审判案件作准备,因此称之为审判准备观。
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视角
其次 , 虽然 在刑 事诉讼 中检察机 关也 是作 为控 方参 加诉讼 的 , 它对 公安 机关 行使 着监 督 的职能 , 是 , 但 本 质上 与公 安机 关具 有统一 性 , 这种 监督 在性 质上 是一 种 同体 监 督 。可 以说 , 种监 督所 达到 的效 果与 法 院 这
( ) 立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三 建
首先 , 查程 序 中 , 侦 侦查 机关 所履 行 的主要 职 能便是 收集犯 罪 证据 、 明案件 真相 和揭 发犯 罪嫌 疑人 . 查
与犯罪 嫌疑 人构 成 了相互对 立 的 当事 人 , 在行 使侦查 权 时除一 些 必须 由检察 院或 法 院批准 、 决定 才 能执行 之
民权 利 的充分 保 障 , 成一 种分 权 制衡 的权 力架 构 。该制 度在 许 多法治 国家确立 并实 施 , 形 在保 障公 民权利 和 基本 自由等方 面做 出了突 出 的贡献 。我 国的司法 审查 机 制作 为 一 项原 则 贯 穿在 刑 事诉 讼 中 , 由于 我 国侦 查
程 序 中的侦查 权具 有行 政性 和 司法 性双 重性 质 , 而且 还与公 民权利 在具 体 的诉 讼 过程 中发 生很 多方 面 冲突 , 影 响 着诉 讼程 序 的公正 性 和合 法性 。所 以 , 通过 司法 审查 这一 制度 来实 现对 侦查 权力 的制 约 , 高 司法权 的 提
度上阻 碍 了权力 的滥用 , 且树 立 了司法 权在 侦查 程 序 中 的威 信 , 论 对 于 公 民权 利 的保 障还 是对 侦查 权 而 无
的制约 都发 挥着 重要 的作用 。
2 人权 保 障与权 利救 济 。司法 审查机 制 的真正 价值 在 于追 求 有 限 的国家 权 力 , 而最 大 限 度 的维 护 和 . 进 保 障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和 自由 , 公 民的合 法权 益遭 到侵 害时进 行权 利救 济 。刑事 侦查 权作 为 国家权 力 , 身 在 本
中国预审制度
中国预审制度一、引言在中国,预审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相关机构在正式批准前对企业或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筛选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安全。
预审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精确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中国预审制度的背景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拥有众多的行业和领域,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中国政府设立了预审制度。
这些预审制度在不同行业和领域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安全和合规性。
预审制度通常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负责执行,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
这些机构会负责审查和批准企业或个人的申请,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
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如食品、药品等领域,预审制度尤为重要,因为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中国预审制度的范围中国的预审制度广泛涉及各个领域,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预审制度范畴:1. 食品安全预审食品安全一直是中国政府非常关注的领域,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是重中之重。
食品安全预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接受审查和检测。
只有通过预审的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2. 药品注册预审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因此药品注册预审是十分严格和重要的。
申请人需要提供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等相关信息,并接受专业机构的临床试验和评估。
只有通过预审的药品才能获得上市许可。
3. 项目环评预审项目环评预审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重大项目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申请人需要提交项目规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并接受专业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4. 建筑工程预审建筑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城市规划,因此建筑工程预审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并接受专业机构的审查和验收。
只有通过预审的建筑工程才能开始施工。
我国公安机关预审制度探析——侦审合一的思考
【 关键词 】 预 审制度 ; 国内外; 存废 ; 侦 审合一
西方 国家在现代 预审制度 的构建过程 中 , 人 权保障被认 为是
一
确实充分 , 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 责任 ” , 所 以预 审就具 有对 这些条 件 的把关作用 , 具有为公诉作准 备的功能。
二、 侦 审合 一 的历 史 背 景 ‘
确凿充分 ; 侦查部 门认 定 的犯 罪性 质 、 确 定 的罪 名是 否准确 , 各 项
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 当。 ( 四) 保障人权功 能 。预 审 的保 障人 权 功能 除 了可 以通 过监
训令 , 立法于 1 9 7 9年 7月我 国颁布 的 第一部 《 刑 事诉讼 法》中, 直 至最后 “ 侦审合一 ” , 历 经存 与废 的反 复的 同时 , 也伴 着 学术界 的
由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要求而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审就具有对这些条件的把关作用具有为公诉作准备的功能
我 国 公 安 机 关 预 审 制 度 探 析
— —
侦 审 合 一 的 思 考
◆张小梅
一
关于我国创设预审法官制度之争的思考
关于我国创设预审法官制度之争的思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088-02摘要预审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设预审法官是预审制度的核心环节。
预审法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实施,但是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预审制度。
由于预审法官制度的某些缺陷,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应该创设预审法官制度。
但是,创设预审法官制度是我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要一步和必然要求。
关键词预审预审制度预审法官预审法官制度一、预审法官制度概述及争论预审程序是解决侦查机关立案后审判机关正式审理前,由法官或法官组成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侦查行为或起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由于法律体系及各国间诉讼文化的不同,执行预审程序的主体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设置预审法官,专门负责预审程序,以法国为代表;第二,由治安法官执行预审程序,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为代表;第三,不另设其他法官,直接由庭审法官负责预审程序,以德国为代表。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设置预审法官是最普遍、也是最传统的做法。
在这些国家中,预审法官是预审制度的操控者,直接控制和主持预审程序的进行。
法国是世界上创设预审法官最早的国家,并且随着拿破仑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征服,预审法官制度也传播到其他国家,形成广泛的影响。
但是,法国对于预审法官的定位及职权却一直处于变动当中,并且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
从1808年创设到现在,法国的预审法官职权已经作出了多次的修改。
1856年,法国国会通过决议,将侦查权直接赋予了预审法官,此时的预审法官既是侦查人员也是审判人员,权力之大,一时无两。
1880年,为了约束预审法官的权利,法国创设了审议庭,对预审法官的行为予以纠正监督,并赋予检察官和当事人对预审法官决定不服的申诉权。
二战后,法国分别在1958年、1970年、1985年、1987年、1991年、2000年和2004年对预审法官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以求约束预审法官的权力。
我国构建预审法官制度的否定性思考
作。从实质意义上看 , 预审与侦查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是相 同的 ; 所不 同的是 , 预审是 由专职 法官进行 的 , 但预审 法官
一
般 不直接进行侦查活动 , 而是指挥或者监督警察和检察
官进 行侦查活动 。针对 我 国侦查 阶段 违法 现象较 为严重
的事 实 , 有学者提 出了在 我国侦查 程序 中构建预审法官制 度的建议 , 并作 了诸多有 益的论证。然而 , 笔者 以为, 国 我 并不适 宜建立 预审法官制度 , 预审法官制度不符 合我 国的
第 4期 总第 9 期 1
我 国构 建 预 审 法官 制 度 的否 性 思 定 考
黄 豹
( 湖北警官学 院 法律系 , 湖北 武汉 40 3 ) 30 4
【 摘
要】 国不 宜引进预 审法 官制度。预审 法官制度 本 身存在 着 定位 模糊 的 问题 ; 审 法官权 力在 内 我 预
司法 实际需要 。
一
与法国预审法官制度相对应 , 国介入 审前 程序的法 德 官被称为侦查 法官 ( r tu gr he, Emilns ctr也有 的译 为 施有权进 行审查 , 犯罪 嫌疑人对于检察官或 司 法警察在 紧急 情况 下采 取 的 强制 侦查措施 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 但对法官许 可采用 的
法 。作为欧盟各 国职业 法官的一种 , 自由法官一词来 源于
专 门规定 了预 审法官 制度 ( 8 8年刑事 诉讼 法典 ) 预审 10 ,
法官 除了作 为侦查 活动 的实施 者和指挥 者直接 进行 犯罪
Neaietikn ntecntu t no r —tilu g ytm nC ia g t n igo h o sr ci f e—ra j d esse i hn v h o p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步骤。
在侦查程序中,合法性审查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确保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以及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原则。
一、侦查程序的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发现刑事案件后,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步骤,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构成犯罪的证据。
侦查程序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为后续的审判提供依据。
侦查程序的基本步骤包括立案、讯问、搜查、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环节。
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侦查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一道重要关卡,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法性审查能够遏制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执法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检验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地防止职权滥用和人权侵害。
其次,合法性审查能够保障案件的证据可信度和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
侦查程序中采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并且必须能够通过交叉验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再次,合法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异议人士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取证权等。
合法性审查能够确保这些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执法机关以任意方式对待被告人,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合法性审查的进行必须遵守一些重要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一,合法性原则。
侦查程序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执法机关在议事中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对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反思——以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比较为视角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纠问式侦查模式 。这 种模式一般将侦查作 为审判程序 的奠基性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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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 年第 4 06 期
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 大程度上取决于侦 在很 查活动的成效。因而 , 侦查程 序主要是侦查机关 为调查犯罪嫌疑人 而设置 的程序 , 其重心在于确 保侦查机关高效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 , 惩罚犯罪 。 为了实现这一 目标 , 侦查被设计为 国家侦查机关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活动 , 无论是 司法警察 、 检 察官 , 还是负有侦查责任 的预审法官 , 都要客观地 收集有利和不利 于犯罪嫌疑人 的证据 , 明犯罪 查 事实, 保证有罪者受到公 正的追 究, 防止无罪者 受 到不适当的牵连 , 并可 以为此依职权 主动实施某 诉讼行为, 注重公正的诉讼结果并将侦查程序 设计成实现这一理想结果 的工具。因此 , 侦查 机
刑事法研 究 ・
对 我 国 刑 事 侦 查 制 度 的 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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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大 法 系侦 查 模 式 的 比较 为 视 角
沈 萍
摘 要 : 侦查 是 实现刑 事 诉讼 的 目的 、 办理 刑 事案件 最基 础 的 工作 和 重要 的诉 讼 手段 。在 各
国的刑 事诉讼 中 , 查都 属 于诉讼 程序 的启 动 阶段 , 随后 的起 诉 、 判 有 实质 性 影 响 , 侦 对 审 因而各 国 都试 图构造 出合 理 的侦 查模 式 。 由于 两大法 系刑 事诉讼 制 度 的差 异 , 成 了大陆 法 系职权 主 义 下 形 的纠 问式侦 查模 式和 英 美 法 系当事人 主 义下 的对抗 式侦 查模 式 。 这 两种 侦 查模 式 各有 利 弊 。 对我
浅谈中国预审制度
民商经济法学院浅谈预审制度姓名晏亭专业法学2015年 4月 14日摘要预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发展壮大。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完善的预审制度。
预审即由法官主持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预审的内容、启动程序、审查方式、对预审不服的救济机制都有严格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预审制度,但刑诉法中的预审不是国际刑事诉讼中通行的预审,其实质是公安机关的询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预审的操作程序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本文分为三节。
第一节为预审制度的概述。
主要对预审的概念,英美法系的预审制度的内容,程序等进行论述。
第二节为我国的预审制度,对我国预审制度的历史进行了简单梳理,讨论了我国当前预审制度的若干问题。
第三节是对我国建立预审制度的构想。
笔者将通过对中西方预审制度的阐述,来分析我国现行预审制度的实质,适用程序等问题,并对我国未来预审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预审制度、审查、AbstractPreliminary Hearing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to grow in the United States. Anglo-American common law countries established a perfect Preliminary Hearing Procedures. That Preliminary Hearing presided over by a judge to decide whether there is enough evidence to prosecute the defendant's criminal hearing process. Contents of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and start the program, review the way, refuses to accept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relief mechanism, there are stringent regulations. China's current "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lso provides for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but not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international traffic of Preliminary Hear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its essence is to ask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China's "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the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no specific provision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The first section is an overview of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The main concept of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the contents of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of common law systems and procedures are discussed. Section II for our Preliminary Hearing on the history of our system for a simple sort, discussed a number of issues of the current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Section III is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I will elaborate on the West by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to analyze the substance of our current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applicable procedures and other issues,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of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Key Words: Preliminary Hearing Procedure Examine Ideal of Preliminary Hearing引言在对刑事诉讼法的不断深入学习的过程中,对预审制度有一些了解,但同时感到一些困惑,遂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想要一探究竟。
预审学
预审学第1章导论1预审的概念公安机关预审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侦查部门侦破的案件进行继续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的侦查过程。
2 预审学的概念是研究预审制度,预审案件特点规律和预审方法的学科3研究方法(经验总结专题调查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移植借鉴)第2章我国预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 世界上最早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在1808年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 1933年9月国家政治保卫局制定了《审讯术》,具体规定了预审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程序,预审人员的条件忽然预审工作的方法。
《预审术》是革命根据地建立预审制度后颁布的第一个规则性文件第3章预审工作的任务,方针,原则1 预审工作的任务(1查明犯罪事实2 查明同案犯罪嫌疑人追清其他犯罪和犯罪线索,查破积案3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对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5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活动规律)2 预审工作的方针(1实事求是,克服主观臆断2重证据,不亲信口供3重调查研究,反对单纯坐堂问案4采取合法的讯问方法,严禁逼供信)3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1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2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调查和讯问相结合3依靠群众4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第4章预审人员1预审人员是指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负责预审办案活动的侦查人员(预审员助理预审员记录员各级预审部门的负责人)2预审人员的自我心理,调节的主要要求(一保持清醒的思维定向排除各种形式的干扰,不被假象所迷惑二要有稳定的良好的情绪和情感状态三坚持必胜的意志力,排除各种阻挠在意志上压倒和战胜对方)第5章受理案件 1 受理案件概念是指预审部门依法对侦查部门移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受审理的诉讼活动。
第6章第7章犯罪嫌疑人心理1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特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现象和心理变化规律2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3侥幸心理(1 过去经验的影响2 犯罪嫌疑人对预审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错误判断3盲目相信自己的饭讯问能力)4在戒备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有如下表现(1对一切询问活动抱有戒心,疑虑重重 2 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警觉)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14周岁到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特点(1 认识肤浅,片面,思维方式简单2情绪的调控能力差3意志力薄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第8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1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2 《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力。
刑事侦查流程审批
刑事侦查流程审批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经过侦查活动获取犯罪事实、证据等信息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保障刑事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设立了刑事侦查流程,并对其进行审批管理。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侦查的流程和审批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侦查的流程刑事侦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报案受理、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审讯、取证调查、证据审查、审查起诉等。
1. 报案受理报案受理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对报案人的陈述进行登记和录入工作。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与报案人核实相关信息,进一步确定案件性质和重要犯罪线索。
2. 立案侦查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受理得出的初步认定,决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登记,同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工作,以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和线索。
3. 犯罪嫌疑人审讯犯罪嫌疑人审讯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传唤、提请协助调查等方式,对涉案嫌疑人进行询问和审讯。
在审讯中,公安机关会追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和共犯等信息,以便进一步准确掌握案件情况。
4. 取证调查取证调查是刑事侦查的核心环节,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如现场勘查、搜查、调取证据等,获取案件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采取合法的手段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5. 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鉴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对证据的来源、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基础上,形成证据链,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6.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侦查的最后一环,公安机关会根据取得的证据和侦查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提起公诉进行评估和决定。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将根据侦查结果书写起诉意见和事实认定书,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预审学
1、预审概念:是指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通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和其他侦查措施,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的侦查活动。
2、预审性质:预审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机关和部门的专门人员。
4、预审的任务:(1)、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2)、追清犯罪线索、查破积案隐案(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审查完善证据(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政策和相关法律的教育(6)、收集研判犯罪情报信息,提升预审的综合效能5、预审的基本方法:一般从依法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开始,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公开的询问和其他专门的调查方法,如技术侦查措施和其他秘密侦查手段。
6、预审的原则:(1)、依法办案(2)、依靠人民群众办案(3)、讯问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4)、严禁非法讯问的原则(5)、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原则7、侦查阶段工作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预审阶段工作方针: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8、侦审一体化:(1)、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多次犯罪高峰,派出所的大量精力用在侦破刑事案件方面,对基础工作有所忽视,为了有效地遏制犯罪,公安机关提出要大力加强打击和防范两大职能建设。
(2)、新的要求: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尊重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在侦查阶段的贯彻落实。
(3)、影响:不仅对侦查人员的预审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公安机关的预审职能的充分实现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中国刑事预审制度
中国刑事预审制度一、引言中国刑事预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和排除没有立案必要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提高案件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背景、设计原则、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刑事案件的数量与复杂性日益增长。
传统的立案审查方式在面对大量案件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办案周期长、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在1996年首次引入刑事预审制度,以期通过提前审查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从而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三、设计原则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计原则体现了公正、公平、高效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核心原则:1. 独立公正原则:刑事预审应由独立的法官进行,确保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2. 确证原则:刑事预审应基于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对案件的准确把握。
3. 程序公开原则:刑事预审过程应对当事人公开透明,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主观事实分开原则:刑事预审应尽量区分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减少对当事人意见的主观判断。
四、具体实施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具体实施依赖于法院系统的组织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刑事预审的几个关键环节:1. 立案申请: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该申请应包括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罪名定性等相关内容。
2. 法院审查:法院应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依据主要是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3. 补充调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补充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
4. 决定立案:在审查结束后,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如果认为没有立案必要,法院可以不予立案。
五、评估与展望刑事预审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刑事预审的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主观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中国法律对诉讼案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它在保证法律公正公平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问题与改进等方面来探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具有审判权的机关来实施的。
根据中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个主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确保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包括预审和重审两个程序。
预审程序即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以及所行使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审程序则是对已经审理完毕的判决进行审查,判断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证据规定,是否有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另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准是法律的规范。
审查机关在进行审查时,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违背了司法正义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事实和证据,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机关的权力过大,容易造成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些官员可能会利用审查程序,干涉司法活动,滥用职权追求私利。
其次,审查程序的时间较长,导致了司法的效率低下。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
最后,审查标准的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的解释不统一,审查的结果可能存在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行一些改进。
首先,审查机关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机关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机关的监督和监察,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工作,使法律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活动,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17章 侦查
案例解析
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是: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06条,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06条,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 能以妨碍勘验为由而下令清场,相反,还应邀请 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现场勘验应制作 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员签 名,而不能以照相了事; 二对现场收集到的手套,应作物证检验,不能主 观臆测是罪犯留下的犯罪证据;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104条和公安部有关尸体检验的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104条和公安部有关尸体检验的 有关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要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解剖尸体以确定死因。
会议强调,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 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全程同步原则,必须 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 取舍;二是程序规范原则,办案干警必须 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 和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 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 是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 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 失。
李强:被告人王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王军:不知道。 李强: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 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 王军: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强: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王军: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李强: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 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 王军: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过,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 我享有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 李强: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 李强: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 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 王军: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的私生活! 李强:政府的政策历来是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你如果老老实 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 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 由。
26418412_我国预审模式的变迁
“预审”一词属于舶来品,清朝末年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修律时从国外引入。
虽然这一制度并非源自本土,却在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直到今天我国仍然保留。
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有着深刻的关系,[1]不同历史背景条件下,相同制度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功能,预审亦是如此。
自清末以来多个历史时期的法律都规定了预审,但不同时期预审的模式和功能却不相同,从清末的法官预审到现代的公安机关预审,预审仍在不断变化之中。
一、清朝末年(1903—1910年):法官预审模式引入和检察官预审的探索1840年鸦片战争,帝国主义打开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中国开始在领土、司法等方面丧失了一系列主权。
1903年,风雨飘摇中苟延残喘了60多年的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转移矛盾、收回治外法权,开始试图变法修律。
根据清政府“总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沈家本确定了“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汇通中西”[2]“远法德国、近采日本”[3]的修律指导思想,在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冈田朝太郎等人的帮助下,通过参照日本法,以变通的方式引入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4]最终制定出刑事、民事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
预审也在此次修律浪潮中首次引入我国。
(一)法官预审模式1.法官预审模式的确立“预审”一词引入我国,最早被用于命名巡警部①的内设司法机构———预审厅。
即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巡警部成立后,将北京原内、外城工巡局发审处改为“内、外城预审厅”,归巡警部直接管辖。
预审厅主要负责处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案情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须由预审厅先行讯问后交刑部,预审厅不能独自处理。
[5]此时巡警部下设的预审厅是审判机关预审部门的雏形,只是在改制初期暂时代行预审职能,为清政府全面推行司我国预审模式的变迁张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1903—2019年,我国预审模式几经变迁。
清朝末年沈家本修律时引入法官预审模式,开启了预审制度在中国的曲折发展。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全文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全文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公安部预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全文(一)总则第一条预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条预审工作的任务是:揭发与证实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性质;注意检验核实侦察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察工作的疏忽和错误,以达到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
第三条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人犯开始,经过审讯,搜集证据,直至结束预审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
第四条省(市、区)地(市)县(区)公安局要分别设置预审处、科、股。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预审干部。
各级预审部门可以分别配备处、科、股级预审员。
第五条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
不准引供、诱供、指名问供,更不准刑讯逼供。
第六条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需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后仍不能审结的,需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上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七条在办案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绝不允许对发表不同意见,即使是发表错误意见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戴帽子”、“抓辫子”、“打棍子”。
预审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敢于坚持原则,说真话,不说假话,无私无畏。
要努力学习马列著作、毛主席著作,学习国家法律、历史、社会和科学知识,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二)逮捕、拘留、搜查第八条公安机关决定逮捕人犯的时候,须拟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