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移植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

合集下载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具有重大价值意义。

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有必要借鉴陪审制度发达的美国的成功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参审制;陪审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

[1]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梭伦改革所创立的陪审法院被认为是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2]现代陪审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形式上类似于参审制,但运作很不规范,存在较多缺陷,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

一、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通过参与达到制约和监督司法的目的。

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体现。

陪审制度“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之手。

”[3]这一方面可使人民有参与司法的主人翁感受;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可使审判活动集思广益,更广泛代表人民群众的观点,有效防止司法决策的主观片面和法官的独断专行。

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现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分权制衡理论发展的产物,是司法过程中权力制衡的表现。

[4]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但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这就相对限制了法官的权力,对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职业法官由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使社会公众的意见得以在裁决中体现,使审判更加公正。

[5]陪审制度有利于更好的教育民众。

在案件涉及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时,可吸收相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人员参加陪审,更好地对涉案人员进行说服教育。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英美国家与中国陪审制度之比较

世 的 日裁判 书” 末 中便 具有 对陪 审制度 的 洋细记 载。起 初在某些案件 中使用陪审制度主要是为 了发现事实。 以后 ,
陪审 员 逐 渐 开 始 对 被 告 提 起 刑 事 诉 讼 。 16 颁 布 “ 16年 克拉 灵
教法 规定 , 何人 如未被 公众参 与 的控 诉人 控告 , 受 审 任 不 判, 他们来 自 14个不 同的城镇 , 0. 负责对 谋杀 、 劫 、 抢 诉讼 等
完善 我 国的 陪审制度 , 文在 简要 介 绍 英 美 国 家和 中国的 陪 审制 度 的基 础上 , 本 比较 两者之 间 的差 异 , 出我 国的陪 审制度 的缺 硌 , 指 明确借鉴 和移植 的 内容。
【 关键词】 英美法 系 中国 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7 9 I 1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99 2 0 )3 0 8 —0 10 —37 f0 2 0 — 0 4 3 .

否 则 , 判 无 效 但 是审 判 过 程 中有 陪 审员 死 亡 或 被 法 庭 解 审 除义务的, 受 1 个』数的限制。 不 2  ̄
美国的 审制度完全是 在借鉴英 国的传统 的基础上形
成 的 早 在殖 民地 时 期 , 国殖 民 者 就 将 陪 审制 度 带 到 了美 . 英 国 。12 65年 在 弗 吉尼 亚开 始 采 用英 国 的 太 陪审 团制 度 . 他 其 的州 也 相 继效 仿 . 此 同 时小 陪 审 团 制 度 也 升 始实 行 : 1 9 与 6 6 年 约 翰 ・ 克 曾 为 北 卡 卅 制 订 了一 部宪 法 , 中 专 门 规 定 了 洛 l 其 陪审 制 。 在独 立运 动 时期 陪 审 团 在 控 告 犯 罪 . 护 无 辜 太 保 者 免 受 刑 事控 告 方 面 起 到 了重 要作 用 , 邦党 人 对 这 一 制 度 联 也 极 为 称 赞 。联 邦 宪 法 第 3条 第 2项 第 3款 规 定 :审 理 刑 “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中国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中国与英美法的陪审制度的区别

班级:法学院14级4班姓名:严国锐学号:140504014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的区别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运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之中。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比较中国与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利于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所彰显的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正当程序等价值,使得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国家政权后,不约而同地在其宪法或基本的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陪审制度。

英美法国家陪审团分为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控诉的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参与其过程的为小陪审团(又称“审理陪审团”)。

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名称来自两者陪审员人数的多寡(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有12人)。

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往往是指小陪审团。

英美陪审制度经过几百年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第一,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更缺乏司法经验;第二,陪审员的入选条件并不严格,大多数成年公民均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员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甚至汽车驾驶执照名单、纳税名单等随机产生,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和普遍性;第三,在陪审团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上,职业法官对陪审团的工作多限于告诫陪审员应注意事项或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等事务,两者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裁定控辩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职业法官负责案件的具体处理如量刑等。

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英美陪审制度与英美法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

采取陪审制,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庭上出示各自证据资料,相互询问、辩论,从而发现真实,陪审员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他们始终是被动的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并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亲自收集证据。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的正常审判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 , 有关陪审 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正是由于美 国的经济和社 团审判的发展前景 出现 了“ 赞成” 反对” 和“ 两种截 会基础以及宪法权利规定作保障 ,才使得 陪审制
— —
8 — 4 —
侯明: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 与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完善
在美 国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加上普通民众参加陪
2名 经 点陋见 , 姑且算是对陪审制度所做 的初步探讨 , 和 自由民 中挑选 1 与 当事人 无 关 的证 人 , 宣 以 与 同行 商榷 。
誓后 向法庭陈述事实真相 , 1 这 2名证人就是 陪审 员。 其职能只是作证而非“ 陪审听证” l6 年 , 。 16 亨 利二世再次颁布诏令 ,规定重大刑事案件须 由 1 2 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 , 呈请将被告人逮捕审判。 这
组成或者 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 同组成混合法庭 混合法庭的特点 :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承担同
来决定法律、事实和量刑问题的审判制度随之受 样 的职能 , 合作进行审判 ; 职业法官人数较少 , 非 到设立对抗制、 陪审团的强烈挑战。 陪审法确立 的 职业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通过职业法官参与
又取 消 了对 财 产 的限制 ,近几 年又 放 宽 了最 高年 提 到 的情 况 , 有些 人抱 怨 , 让一 些 不懂 得法 律 的人
龄的限制 ,使潜在的陪审团成员 日益增加 。根据 来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裁断 ,往往使一些 17 年陪审团法案附录 1中第三部分的规定 , 94 法 有罪的人逃脱法网, 没有受到法律应有 的制裁 , 是
陪 审 团制度 , 由来 自选 民登 记 表 中的 1 陪 审 案 件评 议 、裁 判结 果必 须 附有 理 由充分 的书 面意 是 2名

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年月第卷第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一般认为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种重要的审判制度。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经说过“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而我相信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或者期望享有的特权。

除非他的个邻居或者与他地位平等的人一致同意否则他的财产、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

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体相当于“人民检察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的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

一旦做出裁决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事件中最终决定对克林顿总统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人组成的大陪审团。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体相当于“人民法院”通常由案发地区的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即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有罪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做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或做出民事判决。

在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中将辛普森无罪释放的就是这种由人组成的小陪审团。

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在案件中对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小陪审团。

一陪审团制度的利弊分析对于陪审团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可谓是见仁见智钟情于它的有之反对者也大有人在。

如果我们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深入客观的研究就会发现陪审团制度同任何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有利有弊的。

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从历史的角度看陪审团制度主要是出于民众对抗王权的政治需要而非单纯的司法审判的考虑。

而陪审团制度的实质即是分权制衡民主参与审判监督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民主和公正。

法国著名宪政学者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公众的间接参与投完票后就歇工四年然后只能望权兴叹陪审制度使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普通公民凭借随机抽签就可以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真正体验“法官轮流作明天到我家”的滋味从而使英美政治制度中“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比如美国总统和议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但法官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反而成为最民主的政府部门。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作者:李爱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4期摘要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因其具有的法律价值,对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本文在分析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进行阐述,提出了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借鉴价值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52-02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

其具有的法律价值,对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

英美法系陪审制对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什么借鉴价值呢?笔者在本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陪审制度的起源与确立古老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堪称人类历史中最为悠久、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一种司法制度。

一般认为,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时代的民众审理法庭。

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在古雅典,人们普遍认为司法权是属于人民,人民陪审法庭的民众代表通过参加陪审法庭的方式直接掌握部分的司法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出身于其他阶级的执政官或其他国家官员的专横。

古罗马的民众会议就是陪审制度古典形态的体现。

虽然古典意义上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民主制度的直接体现。

西方文明史上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就是陪审团审判的一个经典案例。

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后来的法律文化植下了民主的种子,对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后来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英国陪审制的成因探究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端于英国。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第一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

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

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

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

”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

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

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体现民主,防止司法的腐败,但是在实际操作却导致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

本文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经验,从而根据我国的囯情,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团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与成因(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法官的公民个体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案件调查、审判等过程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中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的腐败。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明确,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更为显现。

(二)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成因1.陪审制度不完善,尚待改革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

主要特点是:(1)陪审制度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陪审范围不明确,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制度;(2)陪审员选任资格规定过于简单,结构单一化,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3)陪审员连任制度有失公平性;(4)陪审员经费拨助不明确。

2.我国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陪审效果不明显,容易造成“陪而不审”的结果据了解,陪审员产生是由人大任命或单位推荐等方式;一般要求学历较高,缺乏代表性;他们当中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观点往往不专业、没有说服力,在案件合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评议表决时信服于职业法官。

因此,我国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二、从美国陪审团制度探析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美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按成员的人数可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案发地23名普通公民随机组成,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一旦案件进入立案阶段,那么“大陪审团”就自行解散。

“小陪审团”是指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后,会有12名公民随机组成一个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及对其前期犯罪指控进行判断,如果“小陪审团”判定当事人有罪,则由法官直接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小陪审团”认定其无罪,那么当事人将得到无罪开释。

我国与英美国家陪审制之差异比较——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我国与英美国家陪审制之差异比较——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而现 在意 义 的陪审 制度起 源 于英 国 。1 0 6 6 年诺 曼底 征 服 了 英 国, 也将 陪 审制度 带 到 了英 国 。 当 时该制 度主 要应 用于 行政 和 财 政 方面 。 亨利二 世 ( 1 1 5 4 — 1 1 8 9 ) 时期, 陪审制 才被 广泛 的应 用 国民政府 的《 参审陪 审条例》 都 曾对陪审制 作了规定 , 但 都未实施 。
作 者简 介 : 蒋庄 平 , 浙江省永 嘉 县人 民 法院 。
中图分类号: D9 2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0 8 . 0 2
美 国遭 到 了严 峻 的挑 战 。

陪 审制 度 的起源 与发 展
的象征, 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 参与国家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 陪审制作为其 中一项重要 的内 容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 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的起源及历
史发展, 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 并指 出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并对如何完善我 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 出建议。 关键词 陪审制 陪审团制 参审制 人 民陪审员
( 一) 陪审 制度 在 英 国的发展
公元 前 6至 5世纪 , 陪 审制度 最早 起源 于雅 典 。 顾准 先生 曾
( 三) 陪 审制在 中国的发 展
在 我 国,最 早 引进 陪审制 度 是清末 的修 律运 动 。1 9 0 6年沈
在他的《 希腊 城邦 制度》 中写道 : “ 古希腊 的梭 伦 首创 了陪 审法 庭 家 本主持 编制 《 各级 审判 厅暂行试 办章程 》 和《 法 院编 织法》 , 在审 的新制 度 。 ” 在 梭伦 改革 之后 , 公元前 5 0 9 年在 “ 克 里斯提 尼改 革” 判 制度 上采 用 了陪审 原 则 。辛 亥革 命后 , 在 南 京临 时政府 的 《 中 中, 规 定每个 公 民都有选举 权和 参政权 , 可 当选陪 审员 , 从此 并建 央 裁判 所 官职令 ( 草案) 》 和《 律 师法 草案》 以及在 1 9 2 7 年 的武汉 立 了陪审制 度 。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摘要: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2)在人员管理上,永定法院針对陪审“纸上”管理易丢、耗时、耗力等问题,坚持陪审档案“一人一档”、“双轨管理”原则,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起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系统、履职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对陪审员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参审工作流程进行线上精细化管理,(1)有专门的机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永定法院专门的内设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进行线下管理,更多侧重于通过信息技术软件进行线上管理,对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工作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摘要: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可以世界法系分为五大体系,分别为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简述1、陪审制度概念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

我国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我国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我国与英国陪审制度的比较与思考[摘要]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在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英国和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陪审制度民众意识陪审员一、英国的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虽然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梭伦改革,但近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却是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

日尔曼人早期封建制法中,为了削弱封建领主的势力,采取当地人士宣誓证实有关王室权力的历史情况这一制度。

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在证明土地归属的问题上逐步形成陪审团制度。

13世纪,英国明确划分为两种陪审团,大陪审团进行起诉陪审,对刑事案件提出起诉,小陪审团进行公判陪审,在陪审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从19世纪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制度。

1948年大陪审团制度被检查官制度取代,同时,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而无须陪审团参加,从而使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根据统计,如今英国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4%,并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2002年7月,一份准立法性质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提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建议,同年公布的《刑事司法法案》(The Criminal Justice Bill)进一步改革和衡平刑事司法体制。

从具体规定看,由陪审团陪审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缩小,而陪审团组成方面也进一步加以限制。

二、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从立法上最早出现陪审制是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208-234条官员审案时应“延访绅富商民”作为陪审员。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1954年宪法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同时也进行了种种权力限制。

【推荐下载】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推荐下载】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美国陪审团制度从英国传入,至今在美国仍受到尊重,其原因除了陪审团制度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外,更主要的是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意蕴即陪审团(本文仅指小陪审团)制度本身的功能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移植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
作者:贺绍桐张明学陈西宏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
【摘要】陪审团制度发源自英国,但在美国进行了的成功移植和创新。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从中积累诸多启示和经验,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宪法;依法治国
从17世纪开始,发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伴随英国的殖民扩张向各地移植。

各殖民地长期处于闭塞落后状态,法律审判领域几乎为空白,以英国陪审制度为核心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就成为了各殖民地审判制度的重要渊源。

在众多殖民地中,美国始终坚持实用主义精神,谨慎地对待在对待移植而来各项的民主制度,这其中就包括影响美国司法体制的陪审团制度。

一、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
200年来,人们常常惊叹美国宪政的惊奇。

正是宪政体制下的陪审团制度,通过陪审团和法官的一个个经典判例,不断丰富着只有六七千字的美国宪法,使之能够牢牢奠定美国的政治基础,直至今日,依然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此后,各州相继建立大陪审团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将所指控刑事犯罪提交法院,而案件的审理则使用小陪审团。

起初英国引入陪审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殖民地的统治。

这种制度意在控制殖民地的本地族裔以及非洲奴隶,因此,初期庭审陪审团成员多选择白种人。

进入18世纪,1783年,美国赢得了历经6年的独立战争,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却留下了英国法治的传统——陪审制。

从英国移植而来陪审制的得以保留,一方面是17、18世纪北美殖民环境所致。

在此期间,殖民者与本地族裔、黑人奴隶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殖民者熟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攫取的利益,殖民地人民也逐渐认识到要用法律逐渐成为反抗殖民独裁的重要手段,例如:1765年3月,英国通过的《印花税法》规定议会有向其殖民地征税的权利,激怒了北美殖民地人民。

北美人民掀起抗印花税运动,但波士顿大陪审团拒绝起诉运动领袖,同年10月,美国反印花税组织要求得到陪审团审判的权利,1766年英国政府迫于压力废除了《印
花税法》。

1774年发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中,同样是由于波士顿大陪审团拒绝起诉当事人而使英国殖民者一筹莫展[1]。

另一方面,得益于英国的普通法渊源。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1787年9月,联邦制宪会议在费城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成立。

美国著名宪政学者爱德华·考文认为:美国宪政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观念,来源于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2]。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时代著名大法官布雷克顿明确提出:“国王本人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可作为诉讼依据引用就是将布雷克顿观念具体化的表现,自此,不承认君主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准则。

另一位英国著名法官柯克继承并发展了布雷克顿的思想,“努力使普通法形成的程序成为约束权力的手段”[3]。

美国革命的两位重要领导人亚当斯和杰弗逊受到布雷克顿和柯克的影响,特别是认为柯克的著作让他们“终身受益”。

不仅第一代制宪先贤,第二代领导人也深受普通法渊源影响,如主导“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就认为布雷克顿所著的《英国法注释》为其启蒙著作。

正是有这两方面的原因,1787年的联邦宪法的第3条第2款规定:触犯联邦法律的除弹劾案外的刑事被告人有得到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在此之后,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陪审团制度的适用做出了规定:大陪审团负有审查起诉的职能,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接受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民事案件是否由小陪审团审判则由案件标的大小决定。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首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从一定程度恢复了陪审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但在1982年的《宪法》没有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虽然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相对灵活的表述,但从90年代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应用十分有限。

人民陪审制度在2004年8月发生了较大改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详细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范围、人数、陪审员产生与连任条件以及各行政主体的任务分工等。

2009年3月,全国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约为55000人,审理案件50余万件,到了2015年3月,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21万人,审理案件219.3万件,是2009年的4.4倍[4]。

三、几点启示
当前,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争议,特别是有学者认为全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违宪”的风险,因为1982年《宪法》特意将该制度取消,表明立法者对其持否认态度,同时,人民陪审制会降低司法效率。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人民陪审制度是否为英美法系专有,彭真在1953年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向中央的报告中已经给出了答案:“”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参加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确实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群众对国家的责任感。

“弄清案件”、“联系群众”以及“国家的主人”三个原因,三个层次鲜明地给出了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的原因。

联系英国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成功移植,有如下几点启示[5]:
(一)在宪法中将人民陪审制度纳入公民基本权利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成功首先来自宪法对其的基础保证,无论宪法性文件《大宪章》还是美国1787年宪法,都旗帜鲜明地将陪审团制度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我国应当从基本权利的范畴界定人民陪审制度。

同时,要突出“人民陪审”中的“人民”二字,既要保障公民成为陪审员的权利,又应当保障公民获得人民陪审审判的权利。

(二)颁布专门《人民陪审员法》
由英美陪审团制度起源可知,该制度最初被用作压迫工具,因此,制定专门《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拔程序、加强权利行使监督有助于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独立公正地参与司法实践,既防止陪审员精英化,又要防止司法活动陷入群众运动的风险。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
为了让人民陪审制度完全纳入到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应当在坚持五湖四海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如讲座授课,案例总结等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懂法、用法热情,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6]。

【参考文献】
[1]张福坤. 英国陪审制在美国的成功移植[N]. 人民法院报,2016-11-18(8).
[2]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 美国法律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韩大元. 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以合宪论和违宪论的争论为中心[J]. 法学杂志,2010(10):19-24.
[5]李拥军. 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J]. 法学,2012(4):10-21.
[6]苗炎. 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J]. 法商研究,2015,165(1):121-12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