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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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陪审团制度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萌芽于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
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限权;民主
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
1.1陪审团制度直接来源—宣誓调查法
虽然英国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地,但陪审团制度不是英国人自己创造的,而是由由诺曼人从欧洲大陆带到英格兰的,直接来源是宣誓调查制度。
根据布伦纳的学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一种收集信息的官方调查手段,出现于查理大帝的加洛林王朝时期。
宣誓调查法主要运用在公共事务和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中,并产生了纠问程序,作为加强王权的一种手段。
在诺曼初期,此方法主要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
1.2陪审团制度司法化—亨利二世改革
宣誓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的制度,则主要是亨利二世的贡献。
陪审制度司法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中体现。
1.3陪审团制度结构完善——小陪审团的诞生
1.3.1大小陪审团之分离
1215年拉特兰大会禁止使用神判的决议在英国得到迅速彻底地落实,陪审团控审合一的弊端暴露无疑。
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的一项法规,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
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
1.3.2从团体证人到团体法官之演变
在小陪审团初期,陪审员往往既是案件知情人又是裁判者,为了判决的公正性,被告人有权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
陪审团的被动性日益加强,17 世纪中叶,其“法官”的身份已经非常突出。
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褪去了证人色彩,演变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
1.3.3适用规则之完善
大小陪审团分立和小陪审团中立化后,如何规范小陪审团事实裁决是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这涉及到小陪审团需要遵循的裁判规则:人数上“12”被固定下来。
在裁判机制上,最终确立了一致裁决规则,因为陪审团作为法律“门外汉”,容易受到不良证据或者虚假证据误导从而做出错误裁决,因此英国的证据规则应运而生。
1.4陪审团制度在各国的进一步的发展
1.4.1英美法系
美国当时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乃于英国陪审制度成熟之后再引进,推广并采用了陪审团制度,包括将陪审团制度宪法化。
i陪审
团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陪审团的权限有所延伸,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被严格限制,法官对陪审团作出的指示被严格化,仅仅限于正式的、标准化的、技术性的指示;陪审员的资格松动化,遴选范围宽泛化,从贵族陪审团转变为民主陪审团。
其后,随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奇缺性与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陪审团制度也向精炼方向发展:包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小陪审团的人员的缩减;适用案件范围的减少。
同时,陪审团制度也促进了审判中证据规则的建立。
1.4.2大陆法系
陪审团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纠正了纠问式诉讼下证据获取的单方面性,法律要求证人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口头陈述证据,这就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居核心地位的“自由心证”;影响到证据规则的形成。
二、我国陪审制度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分析
2.1陪审制度存在的基础比较
陪审制度存在法律基础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
理论基础上,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来源的思想有:实现正义ii、分权制约、同类审判。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美国接受陪审团的审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
我国长期的存在着“官本位”思想,人民权利的观念淡薄,惧讼心理严重。
2.2陪审制度的特征比较
首先,陪审形式的比较。
在欧洲大陆这与英美陪审制下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陪审活动,身份独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名曰“陪审制”,在实质上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类同,是“参审制”,而且名义上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其实只是一种虚化,或者说必然导致虚化。
其次,陪审员产生程序的比较。
我国陪审员是由人大委员会任命,英美则是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按一定规则产生的。
2.3陪审运作的保障措施比较
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运作是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措施,包括了宪法。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没有宪法依据,也没有一部《人民陪审员法》及系列的配套规定来规范指导陪审的运作,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是极为混乱的;另外,我国采用的是陪审员的任期制,这与许多国家的一案一选、一案一任的做法大不相同。
三、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
3.1概述
我国经历长期的封建思想的禁锢,人民的民主思想本来缺乏,但作为一个人,我们是需要民主的,人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
作为民主最直接的代表,它是培养我国民主参与意识的很好的方式,是在长期中央集权下社会民主意识淡薄的历史社会情况下,我国应该采取的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废除论”观点认为陪审制度不符合我国传统,但我想说的是正因为不符合我国传统,但符合时代发展
潮流,所以我国应该吸收陪审团这一民主制度的优点。
德弗林勋爵曾经盛赞“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不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还是象征着自由永存的明灯”。
3.2具体措施
我认为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先重点突破以下几个方向:3.2.1加强法律宣传
加强法律宣传,为陪审员的选拔做好社会心理准备,让人民群众知道陪审制度的存在,知道陪审员的存在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学会基本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利。
3.2.2确立陪审员选拔机制
我国陪审员选拔机制:应该充分借鉴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优点,将陪审员的选拔范围扩大到一般民众;其次针对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领域,配以一定比例的该专业领域的普通人员,关于同类审判权,贝卡里亚提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
3.2.3将参审制转变为陪审员的事实审制
大陪审团由我国的侦查、检察机关取代了;对于小陪审团制可以在我国生根发芽,确立小陪审团的事实审制。
防止法官可能会在长久的司法过程中形成一些陈规旧习,影响对事实的准确分析,陪审员为审判制度注入新鲜的血液。
3.2.4依靠内心确信
由于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根据英美法系陪审团的
发展经验,对于证据制度的构建与改革也是紧接而来的。
陪审团依据自己内心的法律确信最终认定事实,证据制度等审判制度都是为最终的法律确信服务的。
3.2.5本节总结
以上陪审制度四点的建议,都有对民主思想的体现。
陪审团审判可能成就最好的民主,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像陪审团那样把权力直接给予普通公民。
注释:
i林永谋:《美国陪审制度之理念与其回避制度之问题》,载台湾《司法周刊》第五零八期第二版,1996年12月 11日
ii 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安军.陪审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3]徐晓明.英美法系陪审团的价值研究——兼谈我国陪审团制度的选择[d].苏州大学,2003.
[4]周泳.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