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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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步骤。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立即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原因、评估风险,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程度和可能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控制措施要求,采取紧急停产、召回等措施,及时消除风险源,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危害程度、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置进展情况。

2. 通过媒体渠道发布正确的信息,积极引导舆论,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降低社会恐慌情绪,并增强公众对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处置事故的信心。

四、责任追究和补偿赔偿1.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消费者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及时进行赔偿。

3.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事后处理和事故总结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清理和处理事故残留物,确保环境卫生的安全。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事故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

三、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四、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指挥、协调和决策。

2. 设立事故调查、信息报告、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工作组,明确各组职责。

五、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六、事故调查1.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2. 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七、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产品召回、封存、销毁等。

2.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八、信息发布1. 事故信息发布应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九、事故记录与档案管理1. 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记录和存档。

2. 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报告、调查记录、处理结果等。

十、培训与演练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培训。

2.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十一、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食品事故调查处置方案

食品事故调查处置方案

食品事故调查处置方案一、背景食品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品,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的重要工作。

但是,由于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等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直接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给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二、调查流程以某次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具体流程如下:1. 接报与立案当收到举报或发现一起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事故时,需迅速立案。

该案件的立案要求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关食品已经流入市场;2.有明确的投诉人或受害者;3.发现的问题涉及健康或生命安全。

2. 初步调查在立案处置后,应当按照流程要求及时启动初步调查。

该环节的主要工作如下:1.收集事件的基本信息(时间、地点、人员、产品等);2.对可能波及的区域、人数、食品数量等进行估算;3.就事件的性质、成因、后果等进行分析;4.对需要审核的食品进行采样,并寻求权威实验室分析。

3. 深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确定调查重点,并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该环节的主要工作如下:1.实地检查事件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2.了解事故相关人员的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记录、出具的报告等;3.对涉及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将重点关注高风险区域和重点企业;4.对所涉及食品分别进行质量监测;5.建立事件数据库,对事件现场历史数据进行地理信息和图像化分析。

4. 处理方案研究针对初步调查和深入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

该环节的主要工作如下:1.对初步调查和深入调查阶段的研究报告进行分析;2.咨询专家或学术权威,优化调查工作流程;3.投入人力和物力增强调查的有效性和效率;4.制订调查的战略、方案和计划。

5. 现场处置与媒体应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加强现场召开应急会议,就现场的处置情况和风险难点进行调度,并统一各方面的工作。

同时,要重点加强与媒体和群众互动,提高社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处置方法在针对食品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1. 建立总部情报中心在食品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建立总部情报中心,对事件相关的情报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回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6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东府办〔2013〕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工作责任,提升监管能力(一)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各镇街要强化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监管措施,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并建立工作台账;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辖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种植养殖环节要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和安全监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健全生猪养殖与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制度,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强化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食品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市场流通环节要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加强样板市场后续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完善食品质量日常抽检和退市制度;餐饮服务环节要重点加强集体食堂和小餐饮店的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进出口环节要严格实行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一、引言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导致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从而引发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舆情引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 事故处置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置、原因查找等工作。

3.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4. 舆情引导组负责监测网络舆情,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5.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物资、技术等支持,保障事故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2.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 现场处置:事故处置组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对涉事食品进行封存、采样、送检,查明事故原因。

4. 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患者发病原因。

5. 舆情引导:舆情引导组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导向。

6. 原因查找:事故处置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 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总结报告:事故处置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四、保障措施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一、引言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存在问题,导致食品中存在有害物质、微生物超标、变质等问题,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事故的协调、组织、指挥工作。

3.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事故的具体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

3. 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事故调查1. 事故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

2. 事故调查组应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五、事故处理1. 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问题食品,对已售出的食品进行召回。

2. 对问题食品进行封存、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3. 对受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彻底清理、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对受害人员进行救治,根据病情提供医疗救助。

5.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信息发布1. 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事故处理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 信息发布应真实、准确、全面,防止误导公众。

七、总结经验教训1. 事故处理结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

2. 根据总结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方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是什么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是什么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是什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关乎每个人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

当不幸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科学、严谨的调查处理至关重要。

那么,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究竟是怎样的呢?首先,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迹象后,第一步就是报告与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察觉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都有责任立即向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这些监管部门通常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报告的内容应当尽可能详细,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食品种类、可能的致病因子、患病或出现不适症状的人数以及患者的症状等等。

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会迅速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初步判断确实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这包括成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接下来是事故的调查环节。

调查人员会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他们会仔细检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样本。

比如,查看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是否符合标准;抽取剩余的食品样本以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环境样本等。

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还会对事故涉及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消费者等。

了解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情况、消费者的食用情况以及出现的症状等。

通过这些调查询问,尽可能还原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收集到的样本会被立即送往专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检测的项目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化学物质、重金属等是否超标,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对于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至关重要。

在调查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这包括评估患病或受到伤害的人数、病情的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事故的等级。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事故,处理的力度和资源投入也会有所不同。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三、处理流程
1.信息报告: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按照事故级别报告上级部门。
(3)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事故评估:
(3)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事故评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风险等级。
3.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救治患者:组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救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3.医疗机构:负责救治患者,提供医疗支持。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控制事故:对事故相关食品进行查封、扣押、召回,防止事故扩大。
(3)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4)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善后处理
(1)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1.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因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突发事件。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府[2007]80号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府[2007]80号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文:----------------------------------------------------------------------------------------------------------------------------------------------------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府〔2007〕80号2007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府函〔2006〕33号),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原则:统一指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及时高效。

第四条本应急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一次中毒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五条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理指令,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农办(莞城区财经办):现将《东莞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镇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镇区的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东莞市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为确保在发生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镇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镇区的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机制。

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是指因食用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禁用药品、不规范使用兽药和受产地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畜禽产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不包括因食用畜禽产品经屠宰、腌制、烟熏、腊制等加工处理过程受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微生物污染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到反应及时、沉着应对,科学防治、规范管理,加强宣传、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协同作战。

市镇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物资、设备的储备,所需经费按年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发生畜禽产品源性中毒事件时,市镇两级农业、畜牧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动员有关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严厉查处违法者,并对造成中毒事件的不合格畜禽产品和农业部禁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予以没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简介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是指在我国餐饮业中,为了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报告机制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将事发地点、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进行
上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故情况,查找漏洞,
并及时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处理流程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包括预警、排查、评估、处置等一系
列措施。

具体流程如下:
1.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
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必须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启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2. 食品安全问题排查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确定
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3. 食品安全问题评估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评估,确定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

4. 食品安全问题处置
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结论
食品安全是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大事。

在餐饮行业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推动我国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一)食品生产经营者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食品监管部门1. 食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 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3. 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原料采购、检验、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检验合格,储存条件适宜,使用安全。

3. 食品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安全,包装标识清晰,运输过程防止污染,销售环节保持食品质量。

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善后处理等程序。

5.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科学消费。

4.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

四、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东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东莞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适用于东莞市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执行。

2.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三、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2. 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全程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采购与验收1. 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

2.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严格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不得入库使用。

五、食品加工与储存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销售与服务1. 销售食品应明码标价,不得有虚假宣传。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保证餐具清洁卫生,食品加热至适当温度。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需求。

广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前言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不合格的食品或饮食习惯而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生命危险的事件。

广东省是中国南方省份,拥有丰富的农畜产品资源和饮食文化,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

然而,由于天气因素、人为因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广东省也存在着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性。

因此,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助。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概述1. 预案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预防工作,减少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3. 预案依据本预案依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标准进行制定。

4. 预案原则本预案遵循快速、科学、有序、全面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为首要任务。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类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食品中毒事故:由于食品中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因为食品加工或保存不当,导致人群食用后引发突发性中毒事件。

2. 食品品质事故:包括食品质量不达标、有异物、变质、霉变等情况,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食品添加剂超标事故:由于食品中添加了过多的化学添加剂,导致人群食用后引发健康问题。

4.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食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事故以及因其他因素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上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方案。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和监测1.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主要依靠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卫生监测系统和相关部门的巡查工作来进行。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布给社会公众,做好风险预警和警示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东府〔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东府〔2007〕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以及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食品的消费环境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通告如下:一、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生产者,应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餐饮业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学校、企业集体食堂的场所、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及措施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经过上岗前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学校、企业集体食堂应遵守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出租屋(厂房)的业主不得将厂房或房屋租赁给未取得相关证照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餐饮业活动的承租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度东莞市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度东莞市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度东莞市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6.08.20
•【字号】东府办〔2006〕65号
•【施行日期】2006.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6年度东莞市镇(街道)食品
安全综合评价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6〕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镇(街)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好,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街)年度考核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为做好相关年度考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了《2006年度东莞市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掌握,对照本单位实际,查漏补缺,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日2006年度东莞市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
备注:评分标准中“以上”、“以下”是指不包含原本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东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东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东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东府办[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东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6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整规办、市药监局《2004年东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2004年东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市整规办、市药监局)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03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转发市整规办关于实施东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58号),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各镇区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了巩固成果,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察〔2004〕66号)、《2004年广东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粤食药监〔2004〕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二次、四次全会以及我市十一次党代会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确定的“一城三创五争先”,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实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轻重兼顾、突出重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重点抓好与我市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七大类重点食品以及四个环节的源头治理和监管,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使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信心倍增,食品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 背景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并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威胁的事件。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目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目的是提供一个系统化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以确保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公正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和预防。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3. 调查流程3.1 事故报告任何涉及食品安全的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内部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发生地点、时间、涉及食品种类、可能危害等信息。

3.2 调查组成员确定上级主管部门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应包括食品安全专家、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调查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并具有调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能力。

3.3 证据收集和分析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搜集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和监控、事故相关人员的口供等。

调查组还应对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4 处理措施根据调查结果,上级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还将对事故发生的单位进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4. 后续预防措施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教训,上级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预防措施可能包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5. 结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的调查流程和科学的处理措施,可以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21【摘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海洋和渔业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21日以粤食药监局应急[2017]67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故应对法》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总页数】7页(P77-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82【相关文献】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J],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2017年11月2日以粤人社规[2017]11号印发) [J], ;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9日以粤卫[2012]3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J],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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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东莞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发生和涉及东莞市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一)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事故;(二)有证据证明食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

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镇(街)和园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经信、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第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经评估认为特别严重的。

响应级别:省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响应级别:省级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镇(街)、园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响应级别:市级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镇(街)、园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响应级别:镇(街)、园区级普通食品安全事故:(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但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且消费者有食用可能;(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下(不含5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镇(街)、园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普通食品安全事故。

响应级别:镇(街)、园区级第六条 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中所列各项为并列关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认定相应类别和级别。

第七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相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市、镇(街)和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达不到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依法查处。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市、镇(街)和园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分工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可疑食品及用具等进行采样抽检及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一)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其它涉及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其它涉及食品生产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在国境口岸、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其他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和其它涉及食品流通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生在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和其他涉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六)经信部门负责发生在生猪屠宰环节和其他涉及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七)环保部门负责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全程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提前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管 辖第十四条 镇(街)和园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本行政区的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普通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工作,其他部门协助。

负责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协助。

第十五条 Ⅰ-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工作,其他部门协助。

负责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

第十六条 上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

也可以根据事故情况,将本级管辖的危害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指定食品安全事故接报和报告人,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事故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二)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相关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信息,经核实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对事故进行核实,并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接报后,应当立即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等级。

第二十四条 经初步核定为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街)及园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协调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经初步核定为Ⅰ-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及园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对初步核定为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掌握情况报告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流向和数量;(三)事故简要经过;(四)发病和死亡人数;(五)检验检测、技术分析评估等情况;(六)已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补报、更正相关信息。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妥善保护可能造成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处置与调查同步,原因调查和责任调查相结合,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职责对可能导致健康损害的食品及其原料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抽样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职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事故发生、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发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或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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