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华侨进出境【发文字号】深侨办[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9.11【实施日期】2014.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侨办〔2014〕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侨办〔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深圳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居住证申请表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居住证申请表编号:20 年( )号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申报单位(盖章):骑缝章单位性质: ?机关 ?事业 ?企业申报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项目内容姓名性别 ?男 ?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持入境证件)所持护照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其他国家或地区护照有效证件号码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出国前所持身份证号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内毕业院校国内最高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中专)高中国外学位 ?博士 ?硕士 ?本科 ?访问学者留学国别留学院校留学专业留学起讫时间年月至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现从事岗位 ?技术 ?管理 ?来深创业来深工作日期年月申请办证期限 ?一年 ?两年在深详细住址及电话已领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编号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市公安部门发证意见 (市外国专家局)核准意见(盖章) (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各存一份。
其中交市公安局的申请表背面贴上申请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此表由单位经办人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有效证件编号”预留十八位,持旧式编号(十五位)身份证者只需靠左填写十五位身份证编号;三、“已领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编号”为非必填项,初次办证人员不必填写;四、提供材料:1) 《申请表》一式二份,各种复印材料件二份;2) 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提交中国护照、《留学人员资格证明》;4) 持外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提交外国护照、《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证;5) 3张照片,规格与办暂住证照片的要求一致: 即:1寸白底彩色照片。
注: 1、凡复印件均须验原件。
2、办证工作日18天(市公安局15天、市人事局3天)。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奖励补贴(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深圳居住证新规定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深圳居住证新规定新出台的《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啦,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又放宽了。
新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办理条件放宽了,以特区引进人才条件申办《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两类,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条件进一步放宽至“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居住证新规中的申领条件《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二)取得深圳市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三)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如何办理深圳居住证?居住证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1)网上办理的,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下载手机APP“深圳居住证”办理居住证。
通过网上办理的须先行注册账号。
(2)受理点办理的,市民可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或街道办受理点提交申请。
居住证受理点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可登录市公安局主页在“办事大厅”-“户政”-“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办理”查询。
201X深圳居住证办理流程及条件:有哪些福利好处?一、居住证办理途径居住证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1、网上办理的,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下载手机APP“深圳居住证”办理居住证。
通过网上办理的须先行注册账号。
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三)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条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国籍【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7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10.16【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2002年10月16日深人发[2002]7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深服务和投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市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深圳市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
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第五条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建设的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居住证信息管理、劳动就业登记、出租屋综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监督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保护工作,各部门相关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留学生落户深圳流程
留学生落户深圳流程留学生在深圳落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材料:留学生首先需要准备一些必备的材料,包括:有效的护照、签证、学生证、住址证明(如租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学历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班主任或院系负责人出具的在校证明等。
2.前往区外事办公室登记:留学生需要前往所居住地区的外事办公室进行登记。
一般情况下,外事办公室会负责留学生的相关事务处理,如签证、居住证等。
3.办理居住证:留学生在登记完毕后,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地区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护照、签证、住址证明、在校证明等。
一般情况下,留学生可以在提供材料后进行照相、指纹采集等程序。
4.社区登记:办理完居住证后,留学生需要前往所居住的社区进行登记,将居住证、租房合同等材料提交给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登记是留学生落户的重要一步,也是社区对留学生居住情况的一种监管方式。
5.申请户口转移:留学生在办理完居住证和社区登记后,可以向所在地区的派出所申请户口转移。
户口转移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居住证、社区登记材料、原户口本等。
办理户口转移一般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指纹采集等程序。
6.完成落户手续:办理完户口转移后,留学生就算完成了在深圳的落户手续。
留学生可以获得深圳的居住证和户口本,享受与深圳市民相同的权益和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留学生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具体办理。
留学生落户深圳的好处有很多。
首先,留学生可以享受到与深圳市民相同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权益和福利。
其次,留学生可以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了解和体验深圳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另外,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具有较为开放的就业环境,落户深圳也为留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总结起来,留学生在深圳落户的流程主要包括准备材料、前往区外事办公室登记、办理居住证、社区登记、申请户口转移等步骤。
办理过程相对简单,而且留学生落户深圳可以享受到较多的权益和机会,对于留学生的发展和生活都十分有帮助。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1、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申请人配偶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七)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者提供,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
(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攻读学位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时 限
10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可由申报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不能同时随迁。
申请表格
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拟引进人才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留学归国人员配偶随迁承诺书
申请受理机关
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六)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
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前海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管理暂行办法
前海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在前海从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便利,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对象:(一)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以下简称《认定暂行办法》)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2013〕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符合《认定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中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第三条居留便利。
(一)可以获签两至五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四条长期居留。
(一)外籍人士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
市前海管理局填写《高层次外国专家登记表》(国家外专局网站下载)或《高层次留学人才登记表》(人力资源保障部网站下载)和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审核。
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将名单函告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公函方可受理个人申请、审发居留证件。
(二)首次在深圳申领居留证件的,需申请人本人办理(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再次办理且符合代办条件的,经提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可以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代办。
对于代办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必要时可要求面见申请人,并进行必要的询问。
深圳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制度
深圳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圳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制度介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国际人才的涌入。
为了更好地服务这些国际人才,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深圳市政府不断完善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制度,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国际人才引进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人才来深圳工作和生活,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国际人才的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更加便利的签证和居留手续、优惠的税收政策、高额的人才奖励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深圳成功吸引了大量国际人才的到来。
二、国际人才服务机构设置为了更好地为国际人才提供服务,深圳市政府设立了一批专门的国际人才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外国人服务局等。
这些机构提供给国际人才包括签证办理、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等全方位的服务。
三、国际人才生活保障为了提高国际人才的生活质量,深圳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关政策,包括提供便利的住房服务、优质的医疗服务、完善的教育服务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国际人才在深圳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大幅提高。
四、国际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深圳市政府还为国际人才提供了创新创业支持。
在深圳,国际人才可以享受到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人才支持等各种支持,更加方便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通过这些支持,国际人才在深圳的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功。
五、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深圳市政府还促进了国际人才之间的交流合作。
通过举办各种国际交流活动、设置国际人才交流基地等方式,深圳吸引了更多的国际人才来到这里进行交流合作。
这不仅提高了国际人才的知名度,也为深圳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力量。
总结:深圳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国际人才提供各种便利和保障,更重要的是为深圳市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创新力量。
通过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深圳将继续吸引更多的国际人才到此生活和工作,共同推动深圳建设成为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目标。
希望更多的国际人才能够加入到深圳这个大家庭中,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第二篇示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吸引了大量国际人才前来发展。
深圳市法制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法制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法制局•【公布日期】2004.01.14•【字号】深法制[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法制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4年1月14日深法制[2004]9号)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我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要求,我局对2003年度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汇总,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0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8件,与中共深圳市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2—2005年)的通知(深府〔2002〕20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03年第1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公报》2003年第2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2003〕11号,《公报》2003年第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港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3号,《公报》2003年第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府〔2003〕27号,《公报》2003年第7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公报》2003年第7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区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深府〔2003〕33号,《公报》2003年第10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江流域(深圳)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38号,《公报》2003年第11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深府〔2003〕59号,《公报》2003年第1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56号,《公报》2003年第1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局质监局关于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64号,《公报》2003年第16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的通告(深府〔2003〕69号,《公报》2003年第16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我市酒店餐饮等旅游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72号,《公报》2003年第16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宝安区龙岗区购房入户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2003〕74号,《公报》2003年第16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63号,《公报》2003年第17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73号,《公报》2003年第17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深圳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76号,《公报》2003年第17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77号,《公报》2003年第17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典”疫情期间严格控制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78号,《公报》2003年第17期)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81号,《公报》2003年第18期)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投融资体制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府〔2003〕84号,《公报》2003年第18期)22.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严格控制“非典”疫情期间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0号,《公报》2003年第21期)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92号,《公报》2003年第22期)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入世行动纲要》的通知(深府〔2003〕103号,《公报》2003年第23期)2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防治非典成果扶持启动我市经贸会展旅游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08号,《公报》2003年第23期)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绿化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03年植树造林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07号,《公报》2003年第24期)2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3〕118号,《公报》2003年第26期)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0号,《公报》2003年第26期)2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117号,《公报》2003年第27期)30.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观澜河水质污染控制(近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19号,《公报》2003年第27期)3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办关于深圳特区内排水管网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1号,《公报》2003年第27期)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14号,《公报》2003年第28期)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净畅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35号,《公报》2003年第30期)3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公报》2003年第30期)3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整治我市道路交通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39号,《公报》2003年第32期)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2003〕141号,《公报》2003年第33期)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6号,《公报》2003年第35期)3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计划局关于深圳市数字电视产业链推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58号,《公报》2003年第36期)3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整治无合法来源、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9号,《公报》2003年第36期)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60号,《公报》2003年第36期)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3〕161号,《公报》2003年第36期)42.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69号,《公报》2003年第38期)4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为我市重大项目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通知(深府〔2003〕172号,《公报》2003年第39期)4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整治插花地工作的通知(深府〔2003〕179号,《公报》2003年第39期)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84号,《公报》2003年第40期)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深府〔2003〕192号,《公报》2003年第41期)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近期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216号,《公报》2003年第44期)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219号,《公报》2003年第44期)市政府与市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公报》2003年第20期)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发〔2003〕12号,《公报》2003年第33期)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公报》2003年第41期)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3件,与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1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公报》2003年第1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3号,《公报》2003年第1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2〕125号,《公报》2003年第1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02〕126号,《公报》2003年第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2〕124号,《公报》2003年第2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整治交通秩序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4号,《公报》2003年第3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深府办函〔2002〕122号,《公报》2003年第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洗车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6号,《公报》2003年第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3〕12号,《公报》2003年第7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售假冒伪劣激光视盘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18号,《公报》2003年第8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22号,《公报》2003年第10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3〕21号,《公报》2003年第1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公报》2003年第1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民预防非典型肺炎活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31号,《公报》2003年第12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市区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29号,《公报》2003年第14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深府办〔2003〕36号,《公报》2003年第15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45号,《公报》2003年第18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迅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42号,《公报》2003年第18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基层调研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的通知(深府办〔2003〕43号,《公报》2003年第18期)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47号,《公报》2003年第20期)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2003年珠江流域(深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46号,《公报》2003年第21期)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62号,《公报》2003年第24期)2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69号,《公报》2003年第28期)2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深府办〔2003〕73号,《公报》2003年第28期)2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的通知(深府办〔2003〕74号,《公报》2003年第28期)2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77号,《公报》2003年第29期)2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公文办理和会议效率的通知(深府办〔2003〕94号,《公报》2003年第35期)2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联合审批服务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92号,《公报》2003年第35期)2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宾馆医院大型住宅区等场所设置出租车候客站的通知(深府办〔2003〕93号,《公报》2003年第35期)3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整治“黑公话”及公话乱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97号,《公报》2003年第36期)3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98号,《公报》2003年第36期)3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史档案文献和实物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100号,《公报》2003年第37期)3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与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3〕103号,《公报》2003年第37期)3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活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0号,《公报》2003年第38期)3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假办关于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101号,《公报》2003年第38期)3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深府办〔2003〕104号,《公报》2003年第38期)3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106号,《公报》2003年第39期)3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111号,《公报》2003年第40期)3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110号,《公报》2003年第40期)4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3〕112号,《公报》2003年第40期)4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暨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深府办〔2003〕117号,《公报》2003年第42期)4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122号,《公报》2003年第43期)4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单位上下班时间的通知(深府办〔2003〕128号,《公报》2003年第44期)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办〔2003〕1号,《公报》2003年第5期)2.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3〕4号,《公报》2003年第16期)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深办〔2003〕10号,《公报》2003年第18期)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紧急通知(深办〔2003〕19号,《公报》2003年第18期)5.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办发〔2003〕8号,《公报》2003年第22期)6.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3〕9号,2003年28期)7.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办〔2003〕36号,《公报》2003年第35期)8.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通知(深办〔2003〕49号,《公报》2003年第41期)9.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的通知(深办〔2003〕51号,《公报》2003年第41期)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办〔2003〕50号,《公报》2003年第42期)11.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2003〕58号,《公报》2003年第4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7件):(一)市劳动局(16件)1.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2002〕110号,《公报》2003年第1期)2.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深劳〔2003〕41号,《公报》2003年第13期)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职业目录的通知(深劳〔2003〕42号,《公报》2003年第13期)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劳〔2003〕46号,《公报》2003年第13期)5.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公报》2003年第20期)6.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94号,《公报》2003年第27期)7.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公报》2003年第29期)8.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有关比例标准的通知(深劳〔2003〕115号,《公报》2003年第34期)9.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17号,《公报》2003年第34期)10.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18号,《公报》2003年第34期)11.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19号,《公报》2003年第34期)12.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20号,《公报》2003年第34期)13.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劳〔2003〕121号,《公报》2003年第34期)1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33号,《公报》2003年第36期)15.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执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150号,《公报》2003年第44期)16.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公报》2003年第44期)(二)市地方税务局(13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82号,《公报》2003年第5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1号,《公报》2003年第14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2号,《公报》2003年第2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公报》2003年第24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公报》2003年第25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3号,《公报》2003年第37期)7.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4号,《公报》2003年第37期)8.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5号,《公报》2003年第37期)9.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行社取得境外票据认可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6号,《公报》2003年第37期)10.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转让业务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7号,《公报》2003年第37期)1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748号,《公报》2003年第37期)1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749号,《公报》2003年第37期)1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50号,《公报》2003年第37期)(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12件)1.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56号,《公报》2003年第21期)2.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0号,《公报》2003年第27期)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5号,《公报》2003年第31期)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6号,《公报》2003年第31期)5.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7号,《公报》2003年第31期)6.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8号,《公报》2003年第31期)7.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79号,《公报》2003年第31期)8.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80号,《公报》2003年第31期)9.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81号,《公报》2003年第31期)10.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82号,《公报》2003年第31期)11.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83号,《公报》2003年第31期)12.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发〔2003〕84号,《公报》2003年第31期)(四)市人事局(11件)1.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2〕94号,《公报》2003年第5期)2.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公报》2003年第7期)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临时岗位津贴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人薪〔2003〕2号,《公报》2003年第11期)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4]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38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行政审批业务调整为行政服务,下放至区政府;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需要,同时授权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后报我局备案。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以及《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二、关于时间安排2014年6月16日上午9:00开始,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系统开放至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使用,上述各单位正式受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报。
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在正式受理日期前,上述各单位须完成“留学人员接收业务专用章”的制作,以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的发放准备工作。
三、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
深圳留学生落户流程
深圳留学生落户流程
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吸引了大量的留学生前来求学。
随
着留学生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留学生希望能够在深圳留下来,
并获得落户资格。
那么,深圳留学生落户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首先,留学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申请落户。
根据深圳
市公安局出台的相关政策,留学生需要在深圳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且在深圳连续合法稳定居住满5年,且在深圳有合法稳定就业或
者创办企业,并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等条件。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留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深圳落户。
接下来,留学生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在深圳的居住证明、工作或创业的证明材料、学历证明、税务
证明等。
这些材料需要齐全、真实有效,才能够顺利通过落户申请。
然后,留学生需要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落户申请。
在办理过程中,留学生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提交上述准备好
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
办理过程中,留学
生需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面试和核实,确保个人信息和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
最后,经过审批和审核,如果留学生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顺利获得深圳的落户资格。
获得落户资格后,留学生可以在深圳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和福利,包括医疗、教育、购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深圳留学生落户流程并不复杂,但需要留学生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材料,并且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认真办理。
希望留学生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顺利获得深圳的落户资格,为自己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
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2]1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24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
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深府办[2002]123号)
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人报[2002]4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深创业和工作,方便他们在深圳工作和生活,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持中国护照的非深圳户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和已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护照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深圳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在深圳市使用,可凭该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深府办[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3日深府办〔2006〕123号)为了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深工作和创业,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行办法》(粤府〔200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人事局负责《办法》在本市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卫生、工商、税务、外事、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办法》在本市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合法工作、居住的凭证,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三、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按照聘用人员身份性质、编制类型,参加本市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
四、本通知下发后,《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和《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继续办理。
已经领取的《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原享受的相关待遇不变。
五、《广东省居住证》的申办、续办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另行发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正文:
----------------------------------------------------------------------------------------------------------------------------------------------------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深常住外国居留人员缴验居留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2003年度在深常住外国人缴验居留证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验对象:
凡是在我局已申领外国人居留证或在已办妥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的外籍人士(不含持临时居留证的外籍人士)。
二、缴验时间和地点:
1、已购买楼宇,且申领了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从12月1日到15日止,到楼宇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户籍科)缴验居留证。
2、其他外国居留人员从12月1日至15日止到所服务或学习单位的辖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户籍科缴验居留证。
三、缴验形式:
请聘雇外国居留人员的企业、机构,从见报之日起,预先派员到指定缴验地点领取《三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国人居留情况登记表》,缴验时将填好的表格与居留人员所持护照及居留证一并缴验,其余居留人员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外国人居留情况登记表》,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缴验。
四、如违反本通告规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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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府办[2002]12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7
第一条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深创业和工作,方便他们在深圳工作和生活,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持中国护照的非深圳户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和已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护照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深圳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在深圳市使用,可凭该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发证机关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五条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六条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本人证件免冠照片8张;
(二)国外长期居住证、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须出示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外国护照、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原中国护照等文件的复
印件(验原件);
(四)来深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创办企业的投资计划或科技项目介绍;
(五)受聘来深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合作或服务单位的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书,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由主管机关受理并开具取证回执通知书。
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回执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后,到主管机关领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持外国护照的人员在国内居住,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居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缴纳借读费,并可以报考市、区重点中学的高中部;
(二)可到各公立医院就诊并享受各大医院提供的方便;
(三)可申请租用市、区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学生公寓;
(四)申办企业的给予注册手续上的便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持外国护照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有关税收法规享受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持中国护照并在国外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深取得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除减除法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
第九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应由持证人随身携带。
如该证遗失,持
证人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二年,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协议、合同以及所办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主管机关申请延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