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新修订)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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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山东劳动合同条例

2002山东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工作归口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内容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员工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4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2024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1.2甲方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职位/工种),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该职位/工种的工作。

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地点2.1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

2.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2.3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调整时需提前通知乙方。

第三章:工作时间3.1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3.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劳动报酬(1)基本工资:__________元/月;(2)奖金:__________元/月;(3)津补贴:__________元/月;(4)加班费:__________元/小时。

4.2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社会保险5.1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情况,调整乙方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

5.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5.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6.1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2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山东劳动合同范本5篇

山东劳动合同范本5篇

山东劳动合同范本5篇篇1山东劳动合同范本一、甲方(雇佣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地址:电话: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乙方(受雇员工):(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一、合同期限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山东省人才交流合作协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清洁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岗位,起止时间为_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努力提高工作业绩。

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给任何人。

5. 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现有违规行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汇报。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天,每日工作小时,月工作小时。

2. 乙方需保证按时上班,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和甲方商议,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四、薪资及福利待遇1. 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元/月。

2. 乙方享有法定带薪休假和节假日福利待遇。

3. 如乙方出现工伤,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待遇。

4. 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外出出差时,甲方负责乙方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五、劳动保障1. 甲方为乙方购买劳动保险,确保乙方在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

2. 甲方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若乙方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其他遭受损失,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帮助乙方解决问题,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六、解决争议在工作过程中,若双方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山东劳动合同范本(2024版)

山东劳动合同范本(2024版)

山东劳动合同范本(2024版)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由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二条合同类型本合同为_______(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条合同期限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任务完成时止。

第四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工作。

工作地点为_______。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实行_______(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___(月度/季度/年度)。

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工资。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内容为_______。

第八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双方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 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山东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3篇

山东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3篇

山东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3篇篇1山东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范本。

第二条山东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适用于山东省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用工行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建设领域,是指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等建设领域。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即产生。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充分说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确保劳动者充分了解和知晓劳动合同内容。

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状况等信息,便于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定岗、安排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提供劳动者需要的法定休假。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山东省建设领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工作岗位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工作岗位说明书》,工作岗位说明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岗位说明书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工资结构及发放时间。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定义、用人单位的义务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详细说明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期限等,并规定了各方违约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方式,以及福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明确了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休假制度。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安全
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六章:职工培训与晋升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条例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第九章:附则
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和监督机构进行了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对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概述,并非详细的条文解读。

请您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以确保遵守最新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6篇

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6篇

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山东)6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范本(山东)一、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三、工作岗位乙方聘用为甲方公司的__________,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

四、试用期乙方入职后将进行______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的___%。

五、工作时间六、薪酬福利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______元/月,另外根据工作表现发放绩效奖金。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 乙方享有享受带薪年假、法定节假日等福利待遇。

七、保密条款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客户信息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转让或复制。

八、违约责任1. 乙方如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内自行离职,应提前________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甲方有权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等。

九、其他约定1. 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乙方离职结束。

双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书面协商一致。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生效及争议解决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2篇示例:劳动合同是用以规范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山东地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其特定的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份关于劳动合同范本(山东)的详细内容。

一、合同双方: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_二、合同签订日期: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依法成立并运营,乙方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企业内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甲乙双方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等方面。

第三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章工作条件和待遇第四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薪酬体系执行,保证乙方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六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包括年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条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九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条乙方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

第十二条乙方在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培训、晋升机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如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劳动合同法2013完整篇.doc

劳动合同法2013完整篇.doc

劳动合同法2013 -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1日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文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文

2024年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文山东省劳动合同书通用范本甲方(雇主):(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雇主需要劳动力,乙方愿意应聘为甲方雇主的员工,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试用期(一)本合同自(日期)起生效,试用期为(时间),试用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乙方。

(二)乙方享受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工资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支付。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一)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工作,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三)乙方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避免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三条薪酬及福利(一)乙方的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数额为(具体数额)元,支付日为每月(日期)日。

(二)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福利内容)。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假(一)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具体工作时间),休息日为每周(休息日)。

(二)乙方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其他请假事宜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第五条解除合同(一)若乙方需解除合同,请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日期。

(二)若甲方需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他约定(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以上所述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完。

山东劳动合同5篇

山东劳动合同5篇

山东劳动合同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岗位上工作,岗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权利。

具体请假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1.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具体工资数额根据乙方的岗位和工作表现确定。

2.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和乙方的工作表现,给予乙方相应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百科名片山东省的劳动条例具体章程,包括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涵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等六项大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下文是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全文)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全文)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全文)导语: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一)本单位原固定工;(二)再次就业未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三)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四)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对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可给予2年熟悉业务的时间;对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国家关于见习期的规定第八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九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属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补偿用人单位为培训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经培训后为原单位工作每满1年冲减培训费20%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本人要求终止的除外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第十二条劳动者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但必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三条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实得平均工资计发下同);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十五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的部分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工资性补贴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每月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79%所需资金计入成本第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监督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及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十八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管理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前仍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国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回农村安家的可按照本单位管理人员退休回农村安家的标准发给住房修缮费或建房补助费企业管理人员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在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对工人的规定执行;在工人岗位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20年的其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待遇原则上按对工人的退休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富余职工在企业内培训、待岗时间超过半年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鉴证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扣销其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向其索取经济赔偿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期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或工资性补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5‰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罚款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劳动法》及本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2002年8月15日)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为了及时处理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日起,其法律责任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此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月最低工资标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按月累计,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如果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终止手续;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临沂市劳动合同法

临沂市劳动合同法

临沂市劳动合同法《临沂市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劳动保障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劳动保障监察和有关部门核算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案:(一)新招用劳动者的;(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的;(四)劳动者退休的;(五)劳动者死亡的;(六)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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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

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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