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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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3、明确了试用期间员工生病的处理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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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3、保守商业秘密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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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 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 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 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此规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前言
● 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2003年10月25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 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作为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在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实施后的第五年,《劳动合同法》 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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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2、明确岗前培训与合同订立的关系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 立职工名册备查。
针对有些单位利用岗前培训逃避责任,条例第十三条有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非在岗人员(长假、内退、下岗等),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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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生病、工伤等现象,导致劳动合同不能作正常履行的矛盾。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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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4、补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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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2、变更劳动合同
若提高待遇,则可由单位单方面进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 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默认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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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中止”的明确wk.baidu.com细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将劳动合同中止而将劳动者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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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雇佣者往往利用自身对法律条款比较熟悉的优
势地位,不告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导致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
前言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旧《条例》实施10年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在国家 修订《劳动合同法》之后地方立法的首次配套修订。此次修订在规范劳动关系、完 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劳动合同前一日;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a.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b.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终止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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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5、规定了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知情权。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 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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