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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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1月修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境内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保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知情权,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推广和指导,并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

第六条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需求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的,应当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式继续劳动。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双方权责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原件并签字。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工时记录和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加班工作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加班费。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当按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缺勤或者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继续劳动的意见,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江苏劳动合同条

江苏劳动合同条

江苏劳动合同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的为了共同劳动目的而设立的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工手续和标准补助文件办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可以固定期限,也可以不固定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之前提供完整、真实的劳动岗位介绍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资应当保证按时发放,并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关的绩效奖金和离职补偿金。

第十二条双方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可以视作已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具体劳动合同内容和标准手续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由江苏省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由江苏省劳动保障局研究并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上是江苏劳动合同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解除与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下载 [完整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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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精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任意 [完整版] .doc 第一篇范本:【标题】 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完整版]【目录】1. 第一章总则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3 劳动关系的证据及保密义务1.4 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2.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2.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2.4 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3.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3.1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3.2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3.3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4.1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4.2 福利待遇的保障4.3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5.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5.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5.2 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正文】本文档为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完整版,共分为五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保密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承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补充,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章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赔偿要求,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保护本章重点介绍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福利待遇的保障要求,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规定。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本章明确了劳动合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违法劳动合同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内容。

【附件】本文档附带了202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附件,包括样式合同范本、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劳动条件的协议。

2.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情况。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五)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式;(八)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确切,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劳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休息、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以及住址、联系方式;(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违约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4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2024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2024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产生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保障;(四)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五)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六)其他需要明确约定的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特定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四)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五)劳动者无故不回岗就业;(六)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的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七)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八)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死亡或者被吊销执照;(九)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提前通知期限。

提前通知期限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递增,不满三个月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提前六十日通知;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提前九十日通知。

法律、行政法规对提前通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要求、劳动检察机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工资标准调整等合法权益维护要求、劳动者提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要求、劳动者参加社会组织等合法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

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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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社会保险。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约定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劳动者,并将劳动合同的一份留存。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与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签订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和工作地点;(二)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办法、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四)劳动合同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措施;(五)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六)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劳动者的用工期限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按照用工实际需要,在一年以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收场时间的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录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将劳动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订,劳动者继续劳动工作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13年1月15日通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2013年1月15日通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完整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变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工信息,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为,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宣传和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条件;(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法律责任;(七)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八)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将一份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保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付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以一年为周期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1.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四项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2.1 第一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2.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生效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3.2 第二项劳动者的义务3.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4.1 第一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4.2 第二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5.2 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3 第三项经济补偿和赔偿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处理6.1 第一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6.2 第二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效力7. 第七条法律责任7.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2 第二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3 第三项监管机构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8.1 第一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8.2 第二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监管9.1 第一项劳动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9.2 第二项劳动合同监管的措施和手段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0.1 第一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0.2 第二项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措施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培训和教育11.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11.2 第二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12.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2.1 第一项劳动保护的要求和内容12.2 第二项劳动安全的措施和责任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3.1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3.2 第二项竞业限制的条件和期限14. 第十四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范围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雇主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

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合同订立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

第三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四条:试用期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期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报酬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及时支付。

第六条:工作时间雇主应当依法确定和实行工作时间制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加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劳动保护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社会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九条:劳动纠纷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

双方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劳动者退休等原因解除。

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劳动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双方对于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江苏劳务合同条例

江苏劳务合同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关系,保障劳务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劳务合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劳务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劳务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降低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劳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劳务合同订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三)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变更或者解除劳务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务合同的终止第十四条劳务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劳务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争议处理第十六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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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0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

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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