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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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刘茂林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到今年已实施十周年。

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给予的理论与学术关注不仅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香港基本法,也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某些观点,如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②“宪法的特别法”③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易妨碍对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定位,然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值此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日子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予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纪念方式。

为此笔者拟从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之间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美国宪法学家克林顿・罗西特曾应邀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序,在序言中,他认为,“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

……1787年宪法,人们对它的景仰和崇敬绝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

美国人对其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

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

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近年来,随着香港问题的逐渐升温,对于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的讨论也日益增多。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宪法则是国家法律的根基,它们在维护香港的独特地位和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将从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基本法的解释权以及宪法解读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宪法和基本法构成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核心,它们的关系密切而又相互依存。

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被赋予了宪法的地位。

宪法为香港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香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

可以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宪法,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认可与授权。

因此,对基本法的解释和宪法解读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脱离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原则。

基本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也是宪法的解释机关,对于基本法的解释具有最终的权威性。

基本法规定了对于基本法解释的审查程序,只有在涉及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以及与保障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上,才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示,这保证了基本法解释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时,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也有权解释基本法,但这一权力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最终权限的约束。

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其授权范围。

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文字的理解和阐释,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使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得到贯彻。

宪法解读不能脱离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在香港,宪法解读有时也被称为基本法解释。

基本法解释是对基本法文字的涵义和内涵进行解析和界定,以便更好地适应香港的实际情况。

基本法解释通常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特区立法机关提出,但其必须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

基本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基本法在实践中的具体效力,以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稳定。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慕课资料在推广香港基本法、加强法治教育方面的作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 正文部分将包括三个小节:香港基本法简介、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和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在这些小节中,将详细介绍香港基本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慕课资料在学习和传播基本法方面的作用,以及具体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 结论部分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强调慕课资料对于香港基本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展望未来慕课资料在促进基本法学习和推广中的发展方向。

以上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内容的安排。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推动香港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

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

论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作者:陈志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但这种独立的司法权与大陆的司法权在实践中有许多冲突,深入分析存在冲突的原因,提出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立法方面加以规范。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管辖权司法协助作者简介:陈志杰,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一、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现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现状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既不是三权分立制,也不是立法主导制,而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的各级法院行使其审判权。

法官一经任命便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这都说明了司法机关在香港的重要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现状具体来说主要由以下几点:1.香港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职权上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完全分立,在体制上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香港拥有独立的终审权独立的终审权是统一主权国家司法主权的标志,是独立司法权的重要内容。

港澳基本法授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这是世界上是独立无二的。

它既表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也表明特区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由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判,香港法院与中国内地的法院之间没有审级关系。

3.香港拥有法律解释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法院在两种情况下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一是授权香港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二是对自治范围外的条款进行解释。

当然这种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特别行政区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这说明并不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干涉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形式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律解释权,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香港的法律传统传统,又保证了法院的司法权与法院的法律解释权的统一。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作者:于腾飞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

基本法实施以来的三次“释法”过程中,两岸法律界人士产生了广泛争议,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问题也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和香港法律体系差异的分析,说明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制度;冲突解决.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①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

(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2020-2021学年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测试卷(统编版)(山西)01(全解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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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易金卷: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综合测评卷[山西专版]期末提分优测卷(一)参考答案及解析1.B【解析】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全会强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B正确。

故选B。

2.D【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关系的认识。

依据所学知识可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香港基本法以宪法为依据,体现宪法的要求;我国宪法是“母法”,香港基本法是“子法”,②③④观点正确;①观点错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香港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

故选D。

3.D【解析】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且宪法还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③④说法正确,符合题意;①说法错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不是总和,排除。

故选D。

4.B【解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享有选举的权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必须是中国公民,二必须年满18周岁,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A、C、D三项说法正确;B项不符合题意。

本题为逆向选择题,故选B。

5.C【解析】材料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体现了法院的职能。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②④说法正确,符合题意;①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③说法错误,排除。

故选C。

6.D【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二、基本法也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性 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遍 及全国 • 1、从基本法制定机关的性质上判定-----全 国人大 • 2、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上判定:基本法 不仅确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还规定了中央所属各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关系、内地其他行政区域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关系等
一、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 法律文件
1、对“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阐释 (孙国华、凯尔森) 2、引用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的规定以及香港 基本法第十一条来阐释香港基本法作为宪法性 法律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基础 性地位和宪法性地位。 3、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十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的讲话。 4、从该法的制定程序、结构形式、规定的主要 内容以及效力等四方面去论证基本法的宪法性 法律地位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三类授权
• 一般性授权: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直接 行使的权力,无需中央作进一步授权。第16、 17、19条 • 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 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还需得到中央的具 体授权。第96、125、133、134条
• 基本法规定了中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 性。第20条
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 法律化
1、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概念阐释 • 2、从基本法制定的过程论述其如何将“一国两 制”方针予以贯彻的(从1982年宪法------在中 英联合声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成立 草委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 定名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 全体会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3、引用肖蔚云的观点:《基本法》从序言第二 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 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 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 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
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有以下几个:
1. 宪法法律地位: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

2. "一国两制":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原有的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宽松法治和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明确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结社、示威等自由,以及选举权和权利等。

5.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包括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以及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障和支持。

以上是一些与基本法对应的概念,它们体现了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和权力分配的规定,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益。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律。

它于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时生效。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的最高法律。

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宗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宪制原则、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维护香港的稳定繁荣。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管辖。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立法会、司法机构等,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一直在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实施,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民主制度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一些外部势力对香港事务的干涉等。

总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宗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应当认真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实施,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香港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香港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作业一(法律概述、宪法、行政法部分) (1)

作业一(法律概述、宪法、行政法部分) (1)

作业一(法律概述、宪法、行政法部分)一、单项选择1. 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B.权利义务C.国家强制力D.社会关系2. 法是调整()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D.自然关系3. 王某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于3月15日执行枪决。

试问:王某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法()特征。

A.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B.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D.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4. 下列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的是()A.经批准承认参加的国际条约B.特别行政区的法C.行政法规D.党的政策5. 下列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的描述正确的是()A.宪法>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B.宪法>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C.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6. 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A.16周岁B.15周岁C.20周岁D.18周岁7.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8.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A.自由B.权利C.义务D.权利和义务9.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A.人民法院B.审判员C.合议庭D.审判委员会10.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A.该社会组织的行为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D.既是该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11.下面()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行政许可B.行政征收C.行政立法D.行政处罚12.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A.3B.5C.7D.10二、多项选择题1. 法具有以下特征()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B.调整自然关系C.以权利以为内容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E.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2. 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A.制定B.制订C.认可D.颁布3.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论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

论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总第176期)“纪念澳门回归二十周年暨港澳基本法实施比较研究”专题编者按#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怀抱,“一国两制”继香港之后再次在澳门落地成真,澳门基本法在澳门地区正式实施。

值此澳门回归20周年之际,针对澳门基本法实施情况,澳门特区政制 发展,本刊组织专题从“一国两制”构想的政治实践效果,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现状、问题和完善等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助益于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持续发展和切实运行,促进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 稳定。

论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王振民(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北京100084)摘要: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集中、最权威的法律体现和表达,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所有法律 的渊源。

香港和澳门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国家宪法而制定,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

先有 宪法,再有基本法,再有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精神和港澳实际情况对国 家宪制的发展完善,是中国宪制特殊的组成部分。

回归以后的港澳,基本法有规定的,按照基本法办 事;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宪法。

关键词:宪法;基本法;“一国两制”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9)06-0001-06一、基本法是对国家宪法的发展完善回归前香港的宪制秩序以英国宪法为核心,在英国宪法架构之下,英国国王用王室特权立法的形 式为香港制定了宪制文件,即《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个宪制文件在英国管治香港的155年中 (1842—1997),经历过20多次的修改补充,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不久还在继续修改。

回归前澳门的 宪制秩序毫无疑问以葡国宪法为基础和核心,在此前提下,葡国为澳门制定了《澳门组织章程》作为澳 门本地最高宪制性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集中、最权威的法律体现和表达。

一个国家、一个主权、一部宪法是各国通例。

在港澳回归以前,我国宪法已经产生,一方面规定了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肯定了 “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尽管文字上我国宪法没有“一国两制”的表述,但是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 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行驶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哪个?

行驶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哪个?

行驶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哪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国家的结构和发展也日益受到人民的关注,主要领导人都是人民耳熟能详的,但是我国的法律确不是人人熟知,比如宪法。

宪法大家都知道是国法,行驶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哪个大家就不一定知道了,下面小编将带大家初步了解一下我们宪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国家的结构和发展也日益受到人民的关注,主要领导人都是人民耳熟能详的,但是我国的法律确不是人人熟知,比如宪法。

宪法大家都知道是国法,行驶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哪个大家就不一定知道了,下面小编将带大家初步了解一下我们宪法的情况。

中国宪法的解释▲一、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立宪的原意对宪法条款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二、国外不同的宪法解释制度(一)在普通法下,宪法的解释权属于普通法院。

(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宪法的解释权属于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

▲三、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及其实践在中国,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宪法解释权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亦即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因此,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是立法机关解释制度,不同于普通法下的宪法解释制度,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专门宪法法院解释制度。

这种解释不结合具体的案件。

由于中国实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度,因此,这种解释带有一些立法的性质。

但是,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说明谁负责提出解释宪法,如何解释宪法,程序如何,解释的效力,等等。

自1982年宪法通过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正式使用过解释宪法条文这一重要权力。

现在,学者们认为,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对宪法第37条、第40条的内容作了新的说明,这是解释宪法的一个事例。

基本法与港澳自治

基本法与港澳自治

基本法与港澳自治港澳地区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些自治权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为基本法。

基本法确保了港澳地区的独特性和发展模式,旨在维护港澳地区的稳定繁荣。

基本法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规定了港澳地区的制度和运作方式。

它明确了港澳地区维护国家安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事务、外交事务等基本制度的原则和框架。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既是对港澳地区特殊地位的承认,也是对国家统一和原则的确立,确保了港澳地区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保持港澳地区的高度自治,同时保持对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坚定支持。

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不仅对港澳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世界各国的合作具有示范作用。

基本法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基石,为港澳的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法明确了港澳地区享有的权力和责任,保护了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法还规定了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组织和运作方式,确保了政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港澳地区成为一个高度自主和相对独立的地区,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港澳地区的自治权力充分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

在政治方面,港澳地区享有保留一些国家权力以外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港澳地区有权自主安排和管理自己的各级政府机构、以及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在经济方面,港澳地区享有经济管理的自主权,包括自主管理和利用土地、自主制定经济政策等。

在社会领域,港澳地区享有自主权来管理和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

基本法的实施促进了港澳地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港澳地区作为国际金融、商贸和航运中心,其独特的经济模式和法治环境给予了它们巨大的竞争优势。

基本法的保障和支持使得港澳地区能够自主制定经济政策,积极发展国际贸易和金融,吸引外资和人才,推动了港澳地区的繁荣和发展。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定地区的补充性法律,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执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

基本法是一部以英
文定义的基本法律,阐述了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自治权限,
也是香港的经济、政治、社会秩序和文化发展的基石。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下,深入实施高度自治政策,自治权限
在中央政府之内行使。

通过“一国两制”政策,香港可以保留自己独
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性,由当地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并由相关权力机构保障和监督。

除此之外,香港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的政治制度及重要的政府机构
应遵循基本法的规定和特区政府的执行,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根
据基本法的规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支持。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发展的重要政策,它不仅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政治体系,也有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
秩序的稳定与发展,通过基本法的规定,为香港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也有助于香港保持和发展更平稳、和谐的社会氛围。

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有哪些

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有哪些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有哪些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宪法性法律的基本特征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但是并不同于宪法惯例,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

一、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有哪些?在中国宪法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二、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法律的异同1、宪法性法律与所有法律的共同点在于,它们作为宪法的子法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宪法是原则性的规范,是抽象的;法律是规则性的规范,是具体的。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因此它应该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它们主要是由一些具体的、可直接操作的规则构成,具备法律要件的基本要素,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宪法性法律和所有法律一样,其任务就是要把宪法行为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将其“分化瓦解”再“分而治之”,宪法必须被法律分解后才能实施,这种分解宪法、细化宪法的功能是所有部门法的共同特征。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的特别内容提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是学理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关键词: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法一、引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一直缺乏专门的讨论。

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上的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自然,这同时是一个典型的和纯粹的“中国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注定要超越已有的宪法理论并生发出新的理论的问题。

二、与宪法的同一位阶通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定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①]、宪法的下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②].有的学者在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的前提下,更为具体地将基本法界定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③].本文认为,以代议机关的制定法、宪法的下位法来界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并不妥当。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决定了不能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代议机关的制定法。

现当代宪法的内容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关于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制度设计,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则是其直接和具体的表现。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

二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包括关于国家权力产生方式的制度安排、对国家权力的横纵两个向度的分解、对国家权力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等。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制[④].三是关于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等[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进而对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保障机制。

宪法与港澳基本法关系的学说

宪法与港澳基本法关系的学说

宪法与港澳基本法关系的学说
宪法与港澳基本法是两份不同的法律文件,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考虑这一关系的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阐述。

第一步:对于宪法和港澳基本法的概念进行介绍。

宪法是国家层面的最高法律文件,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

港澳基本法是中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所制订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这两个地区的政治制度和一系列特别的行政措施。

第二步:介绍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关系。

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它的内容和原则都应该被港澳基本法所遵守。

同时,港澳基本法的规定也应该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以确保宪法在港澳地区的实施和维护。

第三步:强调港澳基本法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要性。

基本法是这两个地区的“宪法”,它对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法制建设、社会治理、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规定和指导作用。

第四步:介绍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冲突和矛盾。

虽然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和权利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可能会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宪法和港澳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权衡和解决。

总之,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两份法律文件之间的纽带,也关系到国家、地区政治制度及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

因此,在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使两份文件得到相互尊重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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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与规则,例如,香港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以及在消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成效卓著的廉政公署制度等,都对我们不无借鉴意义。

此外,香港具有世界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成为中华民族看世界的一个有利的窗口,在不违背“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通过“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法制适应时代要求的发展变化,也可以不断为祖国内地提供世界法制发展最前沿的信息与成果,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法制建设的发展。

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刘茂林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到今年已实施十周年。

①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给予的理论与学术关注不仅有助于认识和理解香港基本法,也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某些观点,如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②“宪法的特别法”③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易妨碍对香港基本法的准确定位,然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

值此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的日子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予以探讨,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纪念方式。

为此笔者拟从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之间关系的角度重新界定香港基本法的性质和地位,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美国宪法学家克林顿・罗西特曾应邀为《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作序,在序言中,他认为,“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

……1787年宪法,人们对它的景仰和崇敬绝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

美国人对其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植根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的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④无独有偶,英国宪法学家柯克爵士也曾表达了类似的观点,“11依照自然法,臣民对主权者的忠诚与服从是正当的;21自然法是英国法的一部分;31这种自然法先于世界上任何审判所采用的法律或国内法;41自然法是永恒的,不能被改变的”,“上帝在造人的时候,为了保全和指导人类而在人心中注入了自然法。

它就是Lex aeterna,即道德法,也称为自然法。

这种法由上帝的手指写在人的心灵上,在摩西书写法律之前,上帝的子民长期以来一直由这种法管理着,摩西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律的公布者和制定者。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第五卷‘自然的记录者’中指出,自然法对所有的人具有同样的效力(jus naturale est,quod apud omnes法学家 2007年第3期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homines eandem habet potentiam )……”。

⑤在我们看来,这里所谓的“高级法”或“自然法”是不同于制定法的本体意义上的宪法。

自十七世纪以来,随着启蒙运动在西方的滥觞,人的理性超越了神的理性,宪法在人理性的建构下,开始从“隐性”走向了“显性”,立宪主义一时成为了主导话语,宪法内涵也随之急剧收缩,从而以显性的“成文法”成为了人类的“掌中之物”。

随着西方现代性困惑的加剧,法学对宪法的认识已经呈现出反思、解构乃至重新构建的态势来。

美国学者韦尔在《现代宪法》一书中指出,在有关政治事务的日常讨论中,“宪法”一词通常被用于两种意义。

首先,它被用来描绘一国政府的整套体制,即建立调节或统治政府的规则的汇总。

这些规则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承认并运用它们;另一些规则却并不带有法律效力,而是采取成例、常识、习俗、常规的形式。

虽然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他们对政府的调控却与那些被严格称之为法律的规则同样有效。

⑥另一美国学者凯塞也就此发表了相关的见解,“在一个有成文宪法的时代,有一种把宪法等同于一个书面文件的倾向……但是,根据传统的政治科学,宪法有一种更早的和更主要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社会是怎样构成的,不仅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政府制度构成,而更普遍地是由它的生活方式构成”。

⑦由此看来,宪法是什么?这是宪法学无法回避的课题,它也注定要成为所有宪法学者期冀超越的宿命。

我们以为,宪法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的规则。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在把宪法与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基础上,凸现了宪法法的形式特征。

其实所谓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只不过是宪法组织的共同体的一种具体形态,它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终的。

因此,近现代意义宪法是作为组织共同体规则的特定历史形态。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共同体的规则。

二、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存在形式 狄摩塞尼斯曾言:“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是神赐予的礼物———明智者的戒规。

”⑧政治活动家库里奇也曾表达过同样的观点,“人们并不是制定法律,他们只不过是发现法律而已……如果一种政体具有发现法律的最佳机制,那这个国家就在幸运不过了”。

⑨由此可见,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创造的。

因此,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只是宪法被发现的法存在形式。

宪法以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契合了英语中在表述宪法时所用的constitution 和constitutional law 这两个术语。

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以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性法律则通过宪法典进一步地在相关地域或领域里诠释着宪法;相反在不成文宪法国家里,宪法则直接通过宪法性法律表现出来。

换句话说,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

λυ在成文宪法结构中,宪法性法律是次于宪法典的宪法形式结构要素。

在不成文宪法结构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

相比宪法(或宪法典)的整体性而言,宪法性法律只是对宪法(或宪法典)在某一方面细化而已。

故无论是在成文宪法国家里,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里,宪法性法律在展现宪法时,是注定无法以整体的姿态出现的,从而呈现出系列分散的形式。

然宪法性法律尽管无法以整体的形式展现宪法,但依然在某一方面承载着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使命。

因此,宪法性法律分别在相关方面起着引领和指导的作用。

香港基本法中的“基本”正是隐含着这层意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⑤⑥⑦[美]詹姆斯・W ・凯塞:《重建政治科学》,载[美]斯蒂芬・L ・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美]韦尔:《现代宪法》,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美]爱德华・S ・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4页。

蕴。

这也同时预示了,宪法性法律是在法效力上低于宪法(或宪法典)的宪法性文件。

此外,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

宪法典是通过制宪方式产生的,而宪法性法律则是通过立法方式产生的。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在我国宪法性法律是依据宪法(或宪法典)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内容上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成文宪法的要件。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共同体后,所实施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它协调了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它的内容只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方面,加之形式上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程序,故香港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三、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同样规定也表现在澳门基本法第11条中。

由此看来,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这是不庸置疑的。

然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性质,有些学者将香港基本法称为“小宪法”。

λϖ尽管“小宪法”表述的本意是想表达香港基本法重要性和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地位,但这种说法有可能在学理上和实践上混淆我国宪法(宪法典)和香港基本法的关系。

此外,“小宪法”乃是形容性的语词,它是相对着“大宪法”而言的,然纵观世界各国,是没有“大宪法”这一说法的,故“小宪法”的称谓是缺乏学理上的准确和严谨的。

有学者认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这取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名称和法律效力等。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是学理问题,也是一个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际运行,乃至宪法的实际运行的问题。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其宪法的特别法这一性质,不因与宪法的抵触而无效;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通过其特别法,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以实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则相应地属于宪法解释,并因此得以改变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先例’”。

λω我们认为,将基本法定性于“宪法的特别法”也并未真正解决问题,首先,“宪法的特别法”的说法有将基本法同宪法典并列之嫌,给人一种宪法典是“普通宪法”的感觉。

这不符合成文宪法条件下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的关系;其次,更令人担忧的是,按照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一般理论,这种说法会造成基本法在效力上优于宪法的误解。

由此可见,“小宪法”、“宪法的特别法”这些称谓对学理和法律实践都存在着极大的冲击,因此很有必要加以澄清。

单从表面上看来,“小宪法”、“宪法的特别法”似乎只是一种不甚准确的称谓,然实质上它们是地方性智识相混淆的典型表现。

香港作为一个行政区域,在回归前是隶属于英国不成文法体系的,故在香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是等同于宪法的,然香港回归后,它隶属于中国成文法体系,故香港基本法只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如果说,香港本地人对基本法性质和地位认识模糊,是回归前后的落差所致,那么,学界对香港基本法定位的不准确则预示了既有宪法学理论的局限已极大地束缚了人们的视野,亟待予以更新。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回应理论“瓶颈”的恰当方法,是对理论源头进行回溯,法学家 2007年第3期更新基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从更加广阔的法秩序上来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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