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出售正常商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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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出售正常商品管理制度

1.出售正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按标价出售。不得私自越权作价,或私自议价出售商品。大宗商品的优惠、折扣由商场超市经理指定专人办理,或由商场超市经理批准办理。

2.凡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售货人员应坚决抵制销售。做到不合格商品不上柜,不出售,并及时上报商场经营部。

3.凡出售贵重商品,如金银、珠宝、钻戒、钟表等,要耐心帮助顾客挑选。班次岗位要实行交接制,做好交接记录。每笔成交的商品均要双人复核,确保无误。

4.凡出售金银、珠宝、钻戒、钟表等贵重商品,货区内要设专用保险柜,保险柜的钥匙专人保管,保险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以保证商品的正常出售和安全。

5.凡可当场试机的商品,出售时,必须开箱试机。因未开箱试机而给顾客、给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6.凡不能当场试机的商品,也必须开箱验机,确认商品的外在质量及其附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7.出售正常商品必须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坚决不允许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8.对已折价的商品,不能按原价出售;对扣除磨损费的商品,应

按扣除后的残值出售。

9.未入账的正常商品,不得上柜出售。

10.不准代卖私人物品和其他商品。

11.严禁搭配商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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