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船舶泡沫灭火系统 标准
船舶泡沫灭火系统标准一、概述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船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的泡沫灭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油船、客船、渔船等,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泡沫灭火系统,如机械泡沫灭火系统、化学泡沫灭火系统等。
三、设计要求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和规范,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有效灭火。
2. 系统应包括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射设备、泡沫液等组件,并根据船舶类型和火灾风险选择合适的泡沫液。
3. 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提醒船上人员疏散。
4.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系统能够正常启动。
四、制造与安装要求1. 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2. 系统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工作,易于维护和检修。
3. 系统应设置清晰的标识和说明,便于船上人员了解和使用。
4. 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五、使用与维护要求1. 船上人员应了解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方法,熟悉紧急情况下如何操作。
2. 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3. 系统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
4. 如发现系统存在问题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其他规定1.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参考相关消防法规和规范进行补充。
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标准如与本标准冲突,以本标准为准。
3.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本标准制定单位所有。
以上为本标准的全文内容,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消防设施,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公共场所。
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运行,下面是一些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
1. 设备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和特点进行选择。
根据需要进行灭火的面积确定适当的设备容量和数量。
2. 安装位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在易燃或易爆物贮存区域、油罐区、油气加油站等重点部位。
每个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和检修,并且要远离热源和可燃材料。
3. 设备布署: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均匀分布在需要灭火的区域,以确保灭火剂覆盖整个区域。
设备之间的间距应合理,方便工作人员操作。
4. 泡沫液储存: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储存在防腐蚀、密封良好的容器中,以免泡沫液失效。
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并设有泄漏警报装置。
5. 管道布置: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抗腐蚀、耐高温的材质,管道连接应严密可靠。
灭火剂的输送路径应短而直,减少压力损失。
6. 装置操作与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熟悉泡沫灭火系统设备的使用方法。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检查阀门、压力表、喷头等是否正常工作,及时更换失效部件。
7. 定期检验与维修:泡沫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设备,还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8. 应急预案:每个装置都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
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演练,熟悉灭火剂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步骤,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灭火。
9. 火灾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配套使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避免延误灭火时机。
10. 定期维护记录:应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以备后续参考。
总之,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涉及设备选择、安装位置、设备布署、泡沫液储存、管道布置、装置操作与维护、定期检验与维修、应急预案、火灾报警系统和定期维护记录等方面,只有在遵守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泡沫灭火系统发挥最大的灭火效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本规范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计要求泡沫液,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机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也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绿色,(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不可涂色。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151-92时间:2006年2月28日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50151-92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5号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l- 92,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 8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标准体系,建筑类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
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标准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外表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20世纪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标准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主要用于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
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喷洒泡沫剂将火焰、燃烧区域和可能引起火灾蔓延的物质覆盖,达到灭火和控制火势的目的。
在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规范。
一、设计原则1.整体设计原则:根据灭火对象、消防对象以及工程要求,采用全面的、可靠的灭火技术和装备。
2.安全性原则:确保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使用安全可靠,杜绝泄露、爆炸等事故风险。
3.环保原则: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泡沫剂,并严格控制释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系统组成1.水源系统:确保水源供应充足,包括水泵、水箱和水管等设备。
2.发泡系统:包括泡沫发生器、混泡器和消防管道等设备。
3.控制和监测系统:采用现代化的自动控制和监测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4.泡沫储存和供给系统:确保泡沫剂的储存和供给充足,并采取相应的保养保管措施。
三、设备选择1.泡沫发生器:根据灭火对象、燃烧液体性质、空间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泡沫发生器类型和数量。
2.消防管道:根据灭火距离和水压要求,选择合适的消防管道和接口,并确保其材质和安装符合相关标准。
3.水泵和水箱:选择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的水泵和水箱,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4.控制和监测设备:选择具有自动监测和控制功能的设备,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5.电气设备:选择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电气设备,并设置相应的防爆、防水等保护措施。
四、安装要求1.组织施工:根据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2.安装位置:根据灭火对象、燃烧液体性质和泡沫类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
同时,要保证设备易于维护和检修。
3.管道布置:合理布置消防管道,确保泡沫剂能够迅速覆盖火源,并覆盖周围的可燃物体。
4.连接方式: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确保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定期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各设备的正常运行。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确定需求: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灭火需求。
这包括了解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以及可能的火源。
只有在了解这些信息后,才能确定所需的泡沫喷射量和系统的设计参数。
2.确定适用标准: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需要遵守适用的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可以用作参考。
这些标准提供了有关泡沫消防系统的设计、测试和维护的详细指导。
3.选择合适的泡沫喷射设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发生器和泡沫喷嘴。
在选择这些设备时,应考虑其泡沫产生效率、泡沫的稳定性以及适应不同火灾等级的能力。
还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易用性和可维护性。
4.确定喷射系统的布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射系统布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设计。
系统的喷射设备和管道应能够覆盖整个灭火区域,并确保泡沫能够覆盖燃烧表面。
还应考虑将喷射设备和管道布置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5.确定泡沫液的配比和储存: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液混合剂。
在设计系统时,需要确定合适的泡沫液配比,以确保系统提供足够的泡沫量来灭火。
此外,还需要考虑储存和供应泡沫液的设备和容量。
6.确定监测与控制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监测与控制系统,以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灭火效果。
这些系统应能够检测火灾和泡沫喷射设备的故障,并自动触发灭火操作。
还可以考虑将系统与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建筑自动化系统集成,以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性。
7.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完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后,应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
这包括对喷射设备的压力测试、泡沫喷射的均匀性测试以及泡沫灭火剂的测试。
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在实际火灾情况下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8.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这包括对泡沫喷射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泡沫液的储存情况,并更换过期的泡沫灭火剂。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ng of high & medium expansinon foam sysytemsGB 50196━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4 年 8 月 1 日工程建设标准局修订公告第32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中涉及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2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2月30日目次1 总则 (6)2 术语、符号 (6)2.1 术语 (6)2.2 符号 (7)3 基本规定 (8)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8)3.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9)3.3系统组件 (10)4 高借数泡沫灭火系统 (11)4.1 一般规定 (11)4.2 系统设计 (12)4.3 系统组件 (14)4.4 探测、报警与控制 (16)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6)5.1 系统设计 (16)5.2 系统组件 (18)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9)附加说明 (20)1 总则1.0.1为合理地设计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1. 系统设计目的和范围:明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目的和使用范围,例如适用于哪种类型的火灾、涉及到哪些区域或设备等。
2. 系统参数要求:确定系统所需的泡沫药剂类型、泡沫发生器容量、喷头数量和位置、泡沫灭火系统压力等参数要求。
3. 设计方案:根据设计参数要求,制定泡沫灭火系统的具体设计方案,包括设备布置、管道布置、泡沫灭火系统控制、监控和报警等部分内容。
4. 系统材料选用:选择合适的泡沫灭火系统材料,包括管道、阀门、泵、喷头、泡沫药剂等,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5. 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制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包括施工验收的各种细节要求以及测试、调试等方面的要求。
6. 维护保养要求:制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要求,包括经常性检查、保养清洗、设备更换等内容,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有效性。
总之,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有效控制火灾、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基础,应格外重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如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旳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以便。
第l.0.3条本规范合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旳选择第一节泡沫液旳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旳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旳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旳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旳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旳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旳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旳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旳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旳设置状况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小于、等于500m^3独立旳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不小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局限性旳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旳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旳场所。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目前,泡沫灭火系统用于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有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三种形式。
本规范将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划在了液上喷射系统中。
关于本条的规定,综合说明如下:1 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均适用。
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3 液下与半液下喷射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更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所需的区域。
4 对于外浮顶储罐与按外浮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由于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装置,喷出的泡沫会潜入其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5 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本条规定必须要做到,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1.3 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与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两个参数。
对于固定顶和浮顶罐同设、非水溶性液体与水溶性液体并存的罐区,由于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供给时间不一定相同,两个参数的设计最大值不一定集中到一个储罐上,应对每个储罐分别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设置要求与管理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置要求与管理要求1、设置要求:按照泡沫发泡倍数的不同,泡沫灭火系统分为高倍数、中倍数、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照保护区范围不同,又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式系统。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泡沫灭火系统。
2、管理要求:2.1日巡查要点:泡沫灭火系统应每日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巡查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泵及控制柜、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挪作他用措施是否正常;b)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等是否正常;c)消防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是否正常,泡沫液贮罐罐体、铭牌及配件是否完好;d)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e)泡沫产生器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是否有堵塞,相关阀门启闭性能、压力表状态是否正常。
2.2月检查要点:月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高、中、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及其各部件是否完好;b)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功能是否正常;c)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等是否有损伤;d)有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正常;e)消防水泵控制系统、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是否正常。
2.3年度检查要点:a)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至少每半年全部冲洗,清除锈渣一次;b)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灭火装置或系统,可通过泡沫材料来扑灭火灾。
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应用于许多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航空航天、医药、电力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设计一个有效的泡沫灭火系统需要考虑以下要求:1. 泡沫灭火剂的选择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应根据所需的灭火效果和使用环境来决定。
常见的泡沫灭火剂包括合成泡沫、天然泡沫和氟泡沫等。
设计师应确保所选用的泡沫灭火剂具有较高的灭火效率、持久性、可靠性和适应性。
2. 设计灭火区域泡沫灭火系统应根据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和材料来设计。
如果灭火区域较大,需要使用多个喷嘴和泡沫发生器来确保整个区域被覆盖。
在灭火区域内,应清理杂物和易燃物质,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性。
3. 设计喷嘴和阀门喷嘴和阀门的设计应考虑泡沫灭火系统的流量和压力。
合适的喷嘴和阀门可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并迅速喷洒泡沫材料进行灭火。
4. 储存和输送泡沫灭火剂的容器泡沫灭火系统的储存和输送容器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和强度,以确保足够的泡沫灭火剂在火灾发生时供应。
同时,容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漏性。
5. 设计自动启动和手动控制机制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启动和手动控制机制。
自动启动机制可以通过火灾探测器、湿式开放式喷头、压力控制器等设备实现。
而手动控制机制则可通过主控制面板、闸刀开关等手动设备控制。
6. 安全措施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例如,应为泡沫灭火系统配备适当的防爆盒、压力表和防火压力开关等设备,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设计一个高效的泡沫灭火系统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设计师应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和需要,从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到灭火区域的设计,以及喷嘴和阀门的设计等各个方面进行有序的规划和设计。
通过严格的设计和实现,泡沫灭火系统可以提高火灾事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减少火灾损失。
8.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基本要求2.固定顶储罐3.外浮顶储罐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腋下或半腋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5.0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40min1.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2.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设计1.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计算2.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240L/min,4L/s3.泡沫消火栓布置间距<=60m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起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5min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管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3.应在泡沫堰板最低位置设排水口,开口面积宜按每1平米环形面积280mm平方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4.内浮顶储罐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3.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系统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2.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4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3.油罐式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1.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储罐2.单罐容量<10000立方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储罐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水时间>=10min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水时间之和>=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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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l.4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l.4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l-1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2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2
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
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
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的长方形孔计算。
第3.2.3条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第3.2.4条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表3.2.4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确定;
三、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应为0.3-0.6MPa,其对应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1√P 式中: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S);K一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P一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MPa)。
第3.2.5条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外浮顶和单、双盘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可每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金属软管与水平管道连接。
外浮顶储罐可不设金属软管;
四、外浮顶储罐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引至距地面0.7m处或防火堤外,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
第3.2.6条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
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条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其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1.4条规定的泡沫枪数量及其保护半径综合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3.2.8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3m/s,水力计算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力计算确定。
第三节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水溶性、乙、丙类液体储罐,也不宜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第3.3.2条地上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系统,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min·m平方,泡沫发泡倍数宜按三倍计算;
当贮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时,其泡沫混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宜为30min;
三、泡沫进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于3m/s;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度,喷射管伸入罐内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10倍。
当只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其应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应大致相同;
五、泡沫喷射口的安装高度,应在储罐积水层之上。
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喷射口设置数量表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