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规范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_50116_-20213.1.6系统总线上要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维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当少于32点;总线横越防雷分区时,应当在横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具备消防协同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对象中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圈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消防掌控室内不得沿着与消防设施毫无关系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倍受往下压设备USB的特性参数应当与消防协同控制器收到的协同掌控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须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协同掌控的消防设备,其协同引爆信号应当使用两个单一制的报警引爆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具有语音提示信息功能时,应当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分散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当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统设计规范GBJ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11月1日关于发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8〕27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2月23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8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2)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5系统设计 (4)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8)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5)9系统供电 (17)10布线 (17)1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规范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旨在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性能,确保及时准确地发现火灾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下面是火灾自动报警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专业的工程师进行安装和调试,并确保系统各部分之间的正常连接和通讯。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并进行系统测试和联动检验。
二、设备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采集、处理和传输火灾信息,同时能够与其他安全设备进行联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应具备敏感可靠的火灾探测能力,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各种类型的火灾。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器和警示器应具备明亮、显著的视觉和听觉报警性能,能够迅速吸引人们的注意。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和中心监控设备应具备可靠的通讯和数据处理能力,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处理。
三、安装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布线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正确安装,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敏感可靠。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和中心监控设备应安装在防火间距内,远离干扰源,并设置合理的通讯和电源连接。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器和警示器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使其能够覆盖到需要监控的区域,并设置合理的报警声音和亮度。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缆布线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避免电缆过长、过杂和过密,同时要进行对地绝缘处理。
四、使用和维护要求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了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系统。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和保养,及时清洁和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目录1总则 (2)2术语 (2)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2)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5系统设计 (4)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8)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5)9系统供电 (17)10布线 (17)1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 2013 (⼗⼀)12 典型场所的⽕灾⾃动报警系统12.1 道路隧道12.1.1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底隧道,应同时采⽤线型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线型光纤感温⽕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焰探测器。
条⽂说明】12.1.1 本条给出了不同类别道路隧道⽕灾探测器的选型原则。
本条中列出的城市道路隧【条⽂说明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底隧道等车流量都⽐较⼤,疏散与救援都⽐较困难,这些场所⼀旦发⽣⽕灾没有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很容易造成⼤量车辆涌进隧道、⽆法疏散的局⾯。
因此,采⽤探测两种及以上⽕灾参数的探测器,有助于尽早发现⽕灾。
其他类型的道路隧道内由于车流量不⼤,只要在发⽣⽕灾时有相应措施警告其他车辆不再继续进⼊隧道,并能及时通知消防队即可,这样既能达到使⽤效果,也能节约资⾦。
根据实体试验结果和对隧道⽕灾成功探测的统计结果,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在隧道中虽然报警时间不是最早,但没有漏报。
⾃从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在隧道中安装使⽤后,有⼏条隧道发⽣了⽕灾,探测器都及时发出了报警信号。
选择点型⽕焰探测器时,考虑到探测器受污染后响应灵敏度的降低,在设计时,探测器的保护距离宜不⼤于探测器标称距离的 80% ,并应在设计⽂件中标注维护要求。
12.1.2 线型光纤感温⽕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 100mm~200mm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于 10m ;每根分布式线型光纤⽕灾探测器和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灾探测保护车道的数量不应超过 2 条,点型红外⽕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侧⾯墙上距⾏车道地⾯⾼度2.7m~3.5m ,并应保证⽆探测盲区;在⾏车道两侧设置时,探测器应交错设置。
条⽂说明】12.1.2 本条规定的数据都是根据实体试验结果和实际安装并有效报警的使⽤结果得出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1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v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目录术语 (4)2.0.3 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4)2.0.4 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2.0.5 安装间距: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2.0.6 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4)2.0.9 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4)基本规定 (4)1.1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4)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5)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5)1.3 消防控制室 (5)4.1 一般规定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3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4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7)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2 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9)3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9)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9)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9)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10)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0)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1)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2)1 相对湿度度经常大于95% 。
2024年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2024年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报警系统的操作,保障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发现和处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消防报警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执行。
第三条消防报警系统的操作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报警信息准确无误地及时传达,保障火灾事故的及时救援和火灾扑灭。
第四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资格认证,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报警系统操作流程第五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人员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验证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和重要性,确保不漏报、错报。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快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并准确告知火灾发生的地点、情况和火势大小等相关信息,同时启动报警系统的声光警示装置。
第七条一旦确认火灾事实,操作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救援和灭火,同时根据火情变化,合理调度消防力量。
第八条在火灾事故处置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消防部门提供有关调查情况和火情变化的信息,以支持灭火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九条操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消防报警系统的使用手册和技术规范,正确操作各种设备和装置。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保持沉着冷静、高度专注的工作状态,不得慌张、因循守旧或疏于职守。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传达有关信息和指令。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县级以上消防部门的指挥调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与培训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系统操作培训和练习,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书
消防火灾报警装置维护技术规范书批准:审定:审核:编制:技术规范书目录及篇节1、总则2、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3、设备配置及分布4、技术规范及要求5、设备维护的技术要求6、技术服务及工作要求7、质量保证和试验8、备品备件及专业工具9、询价方工作范围1.总则1.1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公司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报价方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优质服务。
1.3本技术规范书所适用的标准如与报价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4本技术规范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后确定,并作出书面补充。
2.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2.1《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2《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2.3《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2.4《GA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2.5《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6《GB50116-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2.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8《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设备配置及分布3.1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含全厂的声光报警器、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手动报警器、消防雨淋阀组、感温电缆、火灾报警控制盘及相关联动装置、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及消防通讯设备、LCD显示装置、各类模块、气体消防控制柜、二氧化碳消防控制柜、输煤系统明火检测装置、消防水管道、阀门等。
主控制系统、探测器、各类控制模块采用爱德华EST3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其他部分设备采用国产的设备。
3.2全厂火灾报警系统,分布在#1机组、#2机组、热网首站、网控楼、辅控楼、脱硫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主变、输煤系统、封闭煤场、生活办公区域等属于公司区域内消防设备处。
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范本
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范本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消防知识,方可操作报警系统。
二、在操作报警系统前,操作人员需了解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确保能够熟练操作。
三、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准确、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情况。
四、操作人员在接警后,要迅速判断火灾的严重程度,并根据情况合理调度消防力量。
五、操作人员应在紧急情况下冷静应对,不慌不乱,妥善处理各项应急事务。
六、在操作报警系统时,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参数和设置,以防止误操作引发系统故障。
七、操作人员需随时关注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排查异常,确保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操作报警系统时,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联络和沟通。
九、操作人员需随时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及时报修和更换故障设备。
十、操作人员在处理火灾报警事故时,要始终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情况。
十一、操作人员需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故障排除。
十二、操作人员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火灾防控意识。
十三、操作报警系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护用户和业主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十四、操作人员需做好操作记录和相关事故的报备,及时整理和汇总相关信息。
十五、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
十六、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操作或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十七、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时,应保证操作设备的工作环境整洁和安全有序。
十八、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时,要随时关注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及时学习新技术和方法。
十九、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中,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露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十、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十一、操作人员要常进行自我学习和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十二、操作人员在操作报警系统时,要时刻保持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通用部分)目录1 总则 (3)1.1 一般规定 (3)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3)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4)1.4规范性引用文件 (4)1.5 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 (5)1.6 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5)1.7 到货、安装、调试、验收 (6)2 通用要求 (6)3 产品试验 (6)4其他要求 (6)1 总则1.1 一般规定1.1.1本技术规范所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广播等,适用于公司系统。
1.1.2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4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5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1.1.6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5(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1.1.7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8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9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发布时间:2004-9-19 阅读次数:3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 08.1.0.1 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08.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08.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 08.2.0.1 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 08.2.0.2 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 套 ) 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 08.2.0.3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 ,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 08.2.0.4 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08.3.1.1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GB50116-201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2.3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2.3.1 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 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 示,轿箱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 话的专用电话。
2.4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设计
2.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
报器,并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 火灾声光警报器。 2.4.2 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 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 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 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和道路隧道、油罐区、电 缆隧道等特定场所使用的火灾报警 系统的设计要求及附录A、B、C。 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要求。 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新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原 规范10章4个附录)
1 系统设计基本 规定
2.4.3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 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2.4.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 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 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2.4.5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 时间宜在8s~20s之间,同时设有消防应急 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 替循环播放。 2.4.6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 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2.4.7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 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2.4.8 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 时间宜在10s~30s之间,应与火灾声警报 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声警报器播放, 1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 循环播放。 2.4.9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照预 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 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能监听消防应急 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 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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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2×350MW热电厂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2015年1月目录1.总则2.工程概况3.系统描述4.规范和标准5.设备技术要求6.设备规范7.设计范围8.供货范围9.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10.交货进度11.工程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12.质量保证和检验监造、性能验收13.油漆、包装、运输和储存14.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15.售后支持16.差异表17.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规范表1 总则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2×350MW热电厂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它提出了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招标方在本技术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2.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3.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4. 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1 周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并经招标方确认。
1.5 投标方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2X300MW及以上机组电力系统或相关工业领域2年以上消防设备成套、安装调试经验。
投标方应具有消防专项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和设计资质。
1.6 鉴于火电厂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消防技术和设备选择上,应采用国际消防工业界成熟、优质、国家及地方消防机构认可的产品,主要投标设备或元器件应原装进口,投标设备需有2个至少2年的2X300MW及以上机组电力系统或相关工业领域的成功运行实例的工程。
1.7 投标方应负责本工程除脱硫岛(脱硫岛内的设备由脱硫厂家供货,投标方只负责与脱硫岛火灾探测器的接口)外所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包括竣工图)、设备安装、调试直至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所有工作。
消防验收的所有工作(包括设计、施工报批,申请并组织相关公安消防部门测试、验收,根据验收意见整改等)均由投标方负责,验收范围包括全厂所有的消防系统设施,并不得影响整个工程的投运时间,由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投标方负责。
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投标方工作范围发生的所有费用。
投标方依法对本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供货产品负责,并相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规定处罚条款。
1.8 本设备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 工程概况2.1 电厂位置与交通运输本工程厂址位于内蒙古兴和2x35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厂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内。
2.2气象条件3系统概况和相关设备工艺电厂本期工程为2×350MW机组,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规定,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本工程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设置合并设置。
在厂区设一座综合水泵房,消防水储存在2×300m3蓄水池,消防水源来自综合物流园区水厂。
在综合水泵房内设一套消防升压供水设施,其中两台50%容量的消防水泵由电动机驱动,为工作泵(采用变频控制),一台100%容量的消防水泵由柴油机驱动,为备用泵。
采用1套变频气压罐稳压系统,用于稳定消防系统管网非工作状态时的压力。
当火灾时自动或人工启动工作电动泵,若工作电动泵启动失败后45~60秒内,另一台备用泵自启动。
本工程采用下列消防系统:——室内外高压消防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消防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IG541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贮煤场消防炮灭火系统本电厂灭火立足自救。
水消防是主要的灭火手段,本期设高压消防水系统,厂区消防水管网形成环网。
对重要的建筑物及设备有两种及以上的灭火手段。
在主厂房、转运站、输煤集控楼、锅炉补给水处理室、办公楼等均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在主控室和主厂房主要通道入口处的消火栓箱上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室内消火栓采用SN65。
变压器、主厂房内重要油设备及燃油装置和油管路密集区域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煤仓间和输煤栈桥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输煤栈桥与转运站、碎煤机室连接处设有水幕隔断。
主厂房电子设备间、工程师室等有人值班的防护区,采用洁净气气体灭火体灭火系统;配电间、直流屏室等无人值班的防护区及原煤仓采用低压CO2系统。
在电缆竖井、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等处,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油罐区设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贮煤场内设置消防水炮。
配置消防车2辆。
一辆为水消防车,一辆为泡沫消防车。
根据有关规范和规程,在重要部位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a.在汽机房和锅炉汽机电子设备间、电气配电间、电缆夹层等设置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煤斗设置二氧化碳惰化系统详见下表1:1表2:IG541灭火气体以及七氟丙烷预制灭火系统保护区一览表动水消防系统。
详见下表:2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消防系统配置一览表3d.泡沫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对象为油罐区的两个300m3的固定油罐,油罐采用低倍数泡沫液面上自动喷射灭火系统。
e.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在主厂房电缆密集处(3层及3层以上电缆桥架)、电缆竖井,根据相应消防规范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已设置气体消防系统的房间内电缆密集处不需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
采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域见下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保护区一览表f. 与消防联动的输煤、通风及空调等设备一览表。
详见下表:本期工程主厂房、各转运站、输煤集控楼、化学水车间等其他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均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在主控室和主厂房主要通道入口处的消火栓箱上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煤仓间、各转运站、碎煤机室均设有自动喷水及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输煤栈桥与转运站、主厂房、碎煤机室等建筑的连接处设有水幕隔断系统。
4规范和标准应遵循的主要标准(不限于此),如有新版本,按新版本执行。
DL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IEC 144 《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中国工程标准化委员会标准)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J79-85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 16280-200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T 21197-2007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2008-9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0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 设备技术要求5.1 系统概述5.1.1本火灾报警系统为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在主厂房集中控制室设置集中报警控制器,在#1机组、#2机组、输煤部分、全厂配气中心楼、燃油泵房、锅炉补给水处理室、综合办公楼设7个区域报警分区,即全厂共设1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7台区域报警控制器。
主厂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上位机站放在集中控制室。
脱硫、脱硝系统不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区域控制器,系统内火灾报警设备(包括:智能感温/感烟探测器、传输/控制电缆、感温电缆、输入/输出模块、区域显示器、智能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扬声器、消防电话插孔、短路隔离器、模块箱等)通过电缆引至全厂配气中心楼火灾报警区域控制器。
本火灾报警系统由集中报警控制器及7个区域报警器组成环网,当环网解开时不影响各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机、#2机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部位集中显示器、联动盘、消防电话系统、消防广播呼叫系统集中组屏放在集中控制室,屏内设消防水泵、排烟风机设备的手动强启多线联动盘及对雨淋阀组、湿式报警阀组、防火阀等的设置起停的总线联动控制盘,投标方应考虑屏面美观实用,屏体尺寸2260mmX800mmX600mm(高X宽X厚),共三面,防护等级IP30。
输煤区域报警器放于输煤电子设备间(落地组屏),锅炉补给水处理室区域报警器放于化学控制室(悬挂式),燃油泵房区域报警器放于燃油泵房(悬挂式),全厂配气中心楼区域报警器放于除尘除灰控制室(悬挂式),综合办公楼区域报警器放于综合办公楼值班室(悬挂式)。
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上位机站放在单元控制室内,微机操作台上设有消防水泵、排烟风机设备的手动强启开关、按钮、打印机等设备。
每台机组的汽机房、锅炉房各一个区域显示器,共设区域显示器共4个。
5.1.2集中报警控制器,负责主厂房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保护室等区域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集中报警器还负责监控全厂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火灾事故广播、消防电话系统以及与各区域报警盘的通讯联系。
5.1.3 机组区域报警器负责主厂房内汽机房、锅炉房、屋外变压器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磨煤机润滑油系统及煤斗等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5.1.4 输煤区域报警器负责输煤系统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5.1.5 全厂配气中心楼区域报警控制器负责除尘、除灰、脱硫、脱硝等区域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5.1.6 锅炉补给水处理室区域报警控制器负责水处理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5.1.7 燃油泵房区域报警器负责燃油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5.1.8 综合办公楼区域报警器负责综合办公楼区域、材料库等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
5.2 技术性能要求考虑到火力发电厂的火灾危险性,投标方提供的所有火灾报警探测装置和有关设备必须通过国际权威认证UL或FM和中国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认可,并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