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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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

G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在经过了多年的深思熟虑和不断修改之后,正式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发布了。

根据近几年来市场对于火灾报警的需求和火灾报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上一版GB50116-98版做出了较大改动。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传统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针对特定场合还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的选择和相关标准。

其中在某些章节单独列出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计标准,这肯定了目前此类产品在火灾报警领域所起到的作用。

对于特殊场所和具有特殊建筑特点的区域,原先普遍使用的点式烟感早已不能满足火灾探测的需要。

其实早在多年前,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已经开始陆续地运用在一些特殊场所,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层次不齐,设计时也只能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或相近项目。

所以现在新《规范》出台后,不仅为消防/电气设计和应用提出了指导方向,也对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领域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解析新《规范》中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相关内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摘自规范第节,22页):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解读:如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无尘室等任何通过空气调节作用而保持正压的场所。

在这些场所中,烟雾通常被气流稀释,这给点型感烟探测技术的可靠性带来了困难。

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采用主动的吸气式采样方式,并且系统通常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加之布管灵活,所以成功地解决了气流对于烟雾探测的影响。

(图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工作原理)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解读:如机场航站楼、火车候车大厅、酒店中庭、大型物流中心等场所,空间跨度较大,高度往往超过12m,气流易分层和横向扩散,安装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GB50116-2013与GB50116-1998解读 -140529解析

GB50116-2013与GB50116-1998解读 -140529解析


8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 式的选择
GB50116-2013
3.2.1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 行选择
GB50116-1998
3.1.1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 进行选择
图形显示装置设置
3.2.2区域报警系统:有 3.2.3集中报警系统:有 3.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有
5.2.2区域报警系统:无 5.2.3集中报警系统:无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无
GB50116-1998
超过100米的建筑中 跨避难层

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7
一般规定
内容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 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 装置
GB50116-2013
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 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 用变频启动方式
GB50116-1998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3.1.9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 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 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有关标准的要求

5
一般规定
内容 GB50116-2013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 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各总数和地址 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 ,其中每 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各的总数不宜 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 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 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 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 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 回路连接设各的总数不宜超过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 的余量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 的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 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强规) 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GB-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在于新增了一些内容。

下面对新规范的主要变化进行整理。

一、目录1、新增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新增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了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新增了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新增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一般规定1、新增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新增了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新增了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新增了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新增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GB50116-2013新火规再学习,新体会要点

GB50116-2013新火规再学习,新体会要点

新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再学习,新体会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徐兆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以下称新火规)已正式发布,该规范和98版比较,变化大,新增内容多,2014年5月1日实施。

设计、审图、施工单位和消防主管部门、开发商,方方面面都在研讨。

新火规的全面理解执行可能还要假以时日。

下面将本人学习体会写出,若有理解错误或不当之处,望同行指正。

一、新火规有24个强条,有些强条是对消防产品制造的规定,有些强条是对施工单位编制程序的要求:如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这是为了提高准确性、避免误动作。

防烟楼梯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处,只设有一个探测器的小保护区域,一个触发信号是感烟探测器,另一个触发信号就是人工手动报警按钮。

对设计单位而言,有些强条需写在说明里,有些强条应在设计图纸中实现。

某些审图专家将设计单位未写入说明的强条,定为违背强条,本人不敢苟同。

试想:若所有有关专业的黑体强条都写入说明,则设计说明该有多长!1、强条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无疑,此条会导致设计工作量大大增加。

总线短路隔离器与探测器的连接有树形布置和环形布置两种。

总线短路隔离器可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模块箱内或沿路由就近挂墙安装(底边距地2.2M)。

吊顶内安装时,底边距吊顶0.2M。

树型结构,可集中置于弱电竖井内。

详见消防图集14X505-1,P11/P12。

树型、环形总线总线隔离器不通用;若探头带隔离功能,可不设总线隔离器;总线短路隔离器同时隔离总线和电源线。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析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析

火灾触发器件
火灾触发器件的定义
通过探测周围使用环境中与火灾相关 的物理或化学现象的变化,向火灾报警控 制器传送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包括火灾 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 等。
火灾警报装置
火灾警报装置的定义
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分开设置,火灾 情况下能够发出声和/或光火灾警报信 号的装置。又称声和/或光警报器,常 见的设备有声光报警器、警铃。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气 体 灭 火 控 制 器 消 防 水 泵 控 制 器 防 火 卷 帘 控 制 器 防 排 烟 控 制 器 防 火 门 监 控 器 消 防 设 备 电 ... 源 监 控 器
输出 模块
输入 模块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
消火栓 按钮
消防电动装置
消防 电源
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或消防物联网管理中心
规范的主要变化
9 增加了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系统分类和选择的规定。 2)系统组件设计和设置的规定。
规范的主要变化
10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和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系统组成的规定。 2)系统组件设计和设置的规定。
规范的主要变化
11 增加了部分典型场所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预警系统
可燃 气体 探测 报警 系统

火 灾 探 测 器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传输设备 消防 电源 声 和 或 光 报 警 器
/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器
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消 防 电 话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构筑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范文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范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在经过了多年的深思熟虑和不断修改之后,正式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发布了。

根据近几年来市场对于火灾报警的需求和火灾报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上一版GB50116-98版做出了较大改动。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传统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针对特定场合还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的选择和相关标准。

其中在某些章节单独列出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计标准,这肯定了目前此类产品在火灾报警领域所起到的作用。

对于特殊场所和具有特殊建筑特点的区域,原先普遍使用的点式烟感早已不能满足火灾探测的需要。

其实早在多年前,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已经开始陆续地运用在一些特殊场所,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层次不齐,设计时也只能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或相近项目。

所以现在新《规范》出台后,不仅为消防/电气设计和应用提出了指导方向,也对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领域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解析新《规范》中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相关内容:5.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5.4.1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摘自规范第5.4节,22页):1.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解读:如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无尘室等任何通过空气调节作用而保持正压的场所。

在这些场所中,烟雾通常被气流稀释,这给点型感烟探测技术的可靠性带来了困难。

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采用主动的吸气式采样方式,并且系统通常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加之布管灵活,所以成功地解决了气流对于烟雾探测的影响。

(图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工作原理)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 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解读:如机场航站楼、火车候车大厅、酒店中庭、大型物流中心等场所,空间跨度较大,高度往往超过12m,气流易分层和横向扩散,安装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解读GB50116_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解读GB50116_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已正式实施一年,该规范和98版比较,变化较大,新增内容多。

设计、审图、施工单位和消防主管部门、开发商,方方面面都在研讨;因而新火规的全面理解执行可能还要假以时日。

1、新火规新火规有24个强条,有些强条是对消防产品制造的规定,有些强条是对施工单位编制程序的要求:如4.1.1条,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这是为了提高准确性、避免误动作。

防烟楼梯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场所,只设有一个探测器的小保护区域,一个触发信号是感烟探测器,另一个触发信号就是人工手动报警按钮。

对设计单位而言,有些强条需写在说明里,有些强条应在设计图纸中实现。

某些审图专家将设计单位未写入说明的强条,定为违背强条,本人不敢苟同。

如果所有有关专业的黑体强条都写入说明,可以想象设计说明的长度会多么长了。

(1)强条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此条会导致设计工作量大大增加。

总线短路隔离器与探测器的连接有放射形布置和环形布置两种,放射形布置系统工作可靠性较高,建议采用。

总线短路隔离器相对集中在一个或几个箱内(详见消防图集14X505-1,P9/P10)。

(2)强条3.1.7:在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此条的意思是说,超高层建筑中非消防控制室内的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探头、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以免火灾时烧断报警总线,系统瘫痪,无法报警和联动。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解读--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部分在经过了多年的深思熟虑和不断修改之后,正式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发布了。

根据近几年来市场对于火灾报警的需求和火灾报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上一版GB50116-98版做出了较大改动。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传统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针对特定场合还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等的选择和相关标准。

其中在某些章节单独列出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计标准,这肯定了目前此类产品在火灾报警领域所起到的作用。

对于特殊场所和具有特殊建筑特点的区域,原先普遍使用的点式烟感早已不能满足火灾探测的需要。

其实早在多年前,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已经开始陆续地运用在一些特殊场所,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层次不齐,设计时也只能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或相近项目。

所以现在新《规范》出台后,不仅为消防/电气设计和应用提出了指导方向,也对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领域的规范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解析新《规范》中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相关内容:5.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5.4.1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摘自规范第5.4节,22页):1.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解读:如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无尘室等任何通过空气调节作用而保持正压的场所。

在这些场所中,烟雾通常被气流稀释,这给点型感烟探测技术的可靠性带来了困难。

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采用主动的吸气式采样方式,并且系统通常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加之布管灵活,所以成功地解决了气流对于烟雾探测的影响。

(图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工作原理)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 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解读:如机场航站楼、火车候车大厅、酒店中庭、大型物流中心等场所,空间跨度较大,高度往往超过12m,气流易分层和横向扩散,安装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完全无法发挥作用。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析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析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实用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

[实用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GG)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GB50116-201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GB50116-201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解读

2.3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2.3.1 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 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 示,轿箱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 话的专用电话。
2.4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设计
2.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
报器,并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 火灾声光警报器。 2.4.2 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 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 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 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和道路隧道、油罐区、电 缆隧道等特定场所使用的火灾报警 系统的设计要求及附录A、B、C。 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要求。 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新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原 规范10章4个附录)
1 系统设计基本 规定


2.4.3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 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2.4.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 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 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2.4.5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 时间宜在8s~20s之间,同时设有消防应急 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 替循环播放。 2.4.6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 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2.4.7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 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2.4.8 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 时间宜在10s~30s之间,应与火灾声警报 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声警报器播放, 1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 循环播放。 2.4.9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照预 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 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能监听消防应急 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 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GB50116-2013与GB50116-1998解读 -140529

GB50116-2013与GB50116-1998解读 -140529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 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 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 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 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 录等文件资料(强规)
GB50116-1998
消防控制室

13
消防控制室
内容 GB50116-2013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 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GB50116-2013
7.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增加内容 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定 12.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116-1998

2
术语对比
GB50116-2013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116-1998
6.区域报警系统
7.联动控制信号
增加术语 8.联动反馈信号 减少术语
强制性
21
GB500116-2003强制性条文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由于模块工作电压通常为24V,不应与其他电压等级的设备混装,因此本条规定严禁将 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不同电压等级的模块一旦混装,将可能相互产生影响,导致 系统不能可靠动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8.3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只能控制本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 ,以免本报警区域发生火灾后影响其他区域受控设备的动作。本报警区域的模块一旦同时控 制其他区域的消防设备,不仅可能对其他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将影响本区域的防 、灭火效果,是必须避免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比GB50116-9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比GB50116-9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比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更全面,更完善。

让我们一起直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中新增了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上述新增部分以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没有详细的描述,而新规范正是对这些典型场所消防应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补充。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直接省略了集中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之分,取而代之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的概念。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在探测器选择方面除了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缆式感温探测器和线型感烟探测器外,新增了光纤光栅测温系统、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等等。

突出在特定场合选择合适的探测器更能有利于火灾的探测。

同时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新增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相关规定。

大部分火灾主要来自于住宅建筑,新规范将住宅建筑加入,意味着要消防的安全越来越重要。

从上述新增部分的设计相关规定突出火灾的重点在防而不是在消。

希望新规范的实施,真正实现火灾的极早探测和预防功能,而不是将消防当作一个形式。

随着新规范的实施,能带动大家的消防意识的提高,减少火灾的发生。

让我们一起期待新规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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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

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

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

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

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

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

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

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4)、3.4.4条 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

5)、3.4.6条 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

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心”了。

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

根据D在宣贯中称,根据4.10.2条,本条与3.4.8条5款不矛盾,可以设“安保中心”。

但为审图方便,至少要有明显间隔。

另外,D称,安保电源不属于消防电源。

为此,即便设“消保中心”,该中心也应设2个配电箱。

6)、4.1.1条 本条规定了联动要求,但写的太笼统,尤其是反馈信号的要求,如广播、声光报警器也要反馈到消控室吗?如果是,反馈信号取自何处?什么样的信号可作为反馈信号?建议具体的图中不表示(也表示不清),仅在总说明中表达。

根据D在宣贯中称,只要没有具体条文之明确的反馈具体要求就可以不反馈,称对广播的监听、录音等只是工作状态,不属于反馈要求。

7)、4.1.3条 本条规定联动信号与受控设备的参数必须匹配。

从目前看,消控系统的联动均为开关型,除了受控设备的动作电压外,并无其他需要匹配的参数。

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映,建议写入总说明中。

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条主要针对产品升级后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国内产品出现过。

8)、4.1.4条 本条规定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不仅需系统联动,还需在消控室手动直接控制(手控盘)。

本条并无特殊,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

9)、4.1.6条 本条规定需系统联动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从条文解释来看,是针对气体、泡沫等灭火设备的,但问题是本条正文中对“消防设备”并无限定词,可以解释为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执行本条,而实际又不可能,审图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执行上,对有具体要求的(如气体、泡沫、防排烟风机及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等)应按本条做,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

另外,根据本规范的其他条文,如第4.2.1条,其规定喷淋泵仅需压力开关一个触发信号即可启动。

以此可以说明并非所有消防设备都要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来启动。

因此,为设计说明不出现自相矛盾,建议凡强条都要列入设计说明,而非强条的(如喷淋泵、消火栓泵联动等)仅笼统表示为“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置对各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

10)、4.8.1条 本条规定系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声光警报器。

这里强调的是“确认火灾”及“所有声光警报器”,但并未给出“确认火灾”的条件,根据第4.1.6条的要求及第4.2~4.6节的表述方式来讲,没有给出具体的触发条件。

故具体设计应在相关图中画出声光警报器,并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

11)、4.8.4条 本条规定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本规范有关警报器出现了多个新名词—“声警报器”及“光警报器”,用意不清,也没有规定什么场所应用或不应用哪一类警报器,而带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器更是奇特。

经多方了解,暂无此类产品。

只能在总说明中写入本条文。

根据D在宣贯中称,警报器是统称,包括声光、光、声警报器等,可以均采用声光警报器。

12)、4.8.5条 本条规定一建筑内的声警报器应由系统同时启停。

这也只能在总说明中体现。

本条也说明声光警报器与声警报器不是一回事,不清楚的是,声光警报器也有声,但4.8.1条仅要求同时启动,却未对停作出要求。

根据D在宣贯中称,对声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同样,对光警报器的要求,声光警报器也要遵守。

13)、4.8.7条 本条规定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根据条文解释,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建。

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

14)、4.8.12条 本条规定合用广播应具有强切为消防广播的功能。

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

15)、6.5.2条 本条规定每个报警区域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问题是,a.均匀到什么程度,即多大的范围内设一个,或间距是多少?b.如何确定某一场所的环境噪声是否大于60dB。

条文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内容。

故本条的执行较为困难。

根据D在宣贯中称,所谓均匀与广播类似,即任一点都要达到60db,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来确定安装间距(如某一产品为100db,距其15m处降至60db,则任一点至最近的警报器不大于15m)。

为此,宜参照第6.5.1条所指的位置并根据所选产品,在其他部位适当设置若干。

由于最终安装的产品参数并不一定与设计参考的相同,为准确表达本条,总说明中还是要完整列入。

16)、6.7.1条 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条文解释中说明,独立的意思是不能使用其他(如一般电话、PDS)线路组成消防电话网。

一直是这么做的,照做就是,且消控室应设消防电话总机(3.4.2条)。

17)、6.7.5条 本条规定消控室等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而3.4.3条为“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以上两条指的是同一回事吗?如果是,又何必要用两条?而且3.4.3条还是非强制性条文;如果不是,就要设两个报警用的外线电话,那也可用一条来规定,何须两条?另外,“可直接报警”是什么意思(3.4.3条没有“可直接”)?是可直接拨市话?既然是外线电话,当然可直接拨市话,无需再加“可直接”。

难道是指无需拨号,拎起即通消防部门的热线电话?如果是,则应明确说明(原规范之5.6.4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为“119”专线电话)。

根据D在宣贯中称,所谓“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就是无需拨“0”或“9”的,即可以直接拨市话号(如“119”)的电话。

由此,本条与3.4.3条可理解为指的是同一回事,且只需设一门外线电话。

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只要写入总说明并明确具体由弱电设计负责,因为外线电话当然是市话,市话当然由弱电设计负责。

18)、6.8.2条 本条规定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没有太大问题,照做就是。

19)、6.8.3条 本条规定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20)、10.1.1条 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一般报警主机都带蓄电池的,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当然,总说明中还是要体现。

21)、11.2.2条 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用导线的要求。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另外,由于现在大部分的产品都是报警和联动合一的总线,故建议均至少采用阻燃耐火导线。

根据D在宣贯中称,消防部门所称的“耐火”即为“阻燃耐火”。

22)、11.2.5条 本条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的敷设要求。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关于采用线槽敷线,本条比原先的规范更明确。

23)、12.1.11条 本条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文字表达。

24)、12.2.3条 本条规定采用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不应大于3米。

按规范执行并写入总说明中。

二、住宅部分该部分是新增的内容,无论是系统构成还是产品都较陌生,一些产品(如家用火灾探测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的资料也较少,所以要尽快收集资料。

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规范仅规定要“怎么做”,不涉及“要不要做”,“要不要做”应遵守其他相关规范。

1)、第7.1节 本节规定系统类型及各类型的适用场所。

从条文中看,高层住宅均需采用A类系统;即便是多层住宅,只要有地下车库就会有联动,还是需采用A类系统。

所谓家用型探测器,根据D的解释就是常规探测器+警报器。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2)、第7.2节 本节规定各类系统的设计要求。

要注意的是,采用无线探测器就不能用D型系统。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3)、7.3.1条 本条规定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4)、7.3.2条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要求,其中对一氧化碳探测器要求设于厨房下部,也可设于其他部位。

但什么是“下部”?离地面多少为下部?“其他部位”又是那些?如果什么地方都行,那还要这一条文何用?条文解释也没有任何说明。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8.2条,安装高度应距地0.3米以内。

另外,本条还规定需设电动阀,但这并非本专业独自可以决定的。

建议在图中标明该阀由相关专业定(位置与相关专业协商定),并将此要求写入总说明。

5)、第7.4节 本节规定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6)、7.5.1条 本条规定公共部位的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且应能接受联动或手报的控制并发出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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