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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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也相对成熟。

在购物房屋时,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的面积和所有外挑部分(如檐口、阳台、凹凸窗等)的面积的总和。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

而室内部分又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1.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属于单独房屋产权使用且专有的部分,计算时通常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室内空间。

而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间、电梯间、外墙等。

2.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房屋实际墙体外侧边缘计算,不包括墙体内侧、柱子、梁等。

3.另外,阳台、阳光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时,一般只计算其实际封闭部分的面积,不包括阳台挑檐和外窗格栅等室外部分的面积。

三、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1.公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在楼栋内的公共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门厅等。

它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在购物房屋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2.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和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来确定的。

这个比例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量方案,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仔细核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不要忽视公摊面积的重要性。

五、建筑面积计算注意事项1.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核实建筑面积,并且对其中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了解,以免在购房后产生与开发商的糾紛。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留意开发商是否有进行面积捆绑销售或低报高售的行为,确保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一致。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购房者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且在购房时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发生纠纷。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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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综述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综述

上海市房子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子面积计算系指外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此中包含房子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子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子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露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远性建筑。

3、房子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据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子使用面积系指房子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子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子层数是指房子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陆坪± 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子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子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基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所有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远性结构的单层房子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子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切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子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子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子的通道,房子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参观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子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远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子天面上属永远性建筑,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头水平面积计算。

-1-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 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露台按外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子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子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子间永远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2000-3-15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应当包括:地上建筑、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屋顶层及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而奖励的建筑面积等。

建筑容积率而确定的建筑面积,应当是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核算出的建筑面积。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发布日期】2002-2-5 【实施日期】2002-2-5 【发布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文号】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综述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综述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综述上海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计量规则》为准,该规则于2004年修订实施,目前仍然有效。

根据该规则,房屋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计算,即建筑总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

建筑总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面积的总和。

其中包括建筑外墙与外墙之间、屋顶面积、阳台面积、挑檐面积、操作台面积、外有遮挡面积等。

这些面积都需要考虑在内,计入建筑总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除去公共建筑部分之后,进入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使用的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主体建筑的内墙面积,不包括阳台面积、操作台面积、外有遮挡面积等。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减去一些不计入使用面积的部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计量规则》,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阳台面积、外有遮挡面积、操作台面积、公共走廊、管井、卫生间、厨房等。

除了以上规定的计量面积,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还要符合一些其他要求。

例如,浴室面积不得低于2.3平方米,卫生间面积不得低于1.3平方米,厨房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等。

同时,对于小户型住房,还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例如40平方米以下户型应为1室1厅,不得设立餐厅等。

此外,随着时代的变迁,住宅功能也在不断演变,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需求也有所变化。

为此,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试行)》,该标准于2024年起试行,对于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例如,对于复式住宅,顶层面积可以隐蔽计算,部分阁楼面积也可以计入建筑面积等。

总之,上海市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以建筑总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为基础,并根据具体的需要和发展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实现建筑面积的统一标准,确保各类房屋的面积计算符合规范,保证了房屋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方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于2024年发布并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面积总和,包括主体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全部建筑构件、设备及附属构筑物的全部面积。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主体建筑、设备用房、功能配套用房、辅助用房和附属构筑物等,但不包括室外设备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开放式阳台等。

此外,该规定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平面投影法进行,即将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各层平面进行分析和求和。

对于各层平面上的不规则形状的结构和构件,可按照实际形状进行计算或采用适当的几何平均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计算不准确或存在漏算等问题导致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失真。

针对户外有遮挡物的情况,可使用遮挡系数进行修正。

同时,在计算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设施面积时,应遵循均分原则,即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该规定也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的监管和审查。

建筑面积计算应由相关建设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并且对存在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认定和裁决。

对于违规计算建筑面积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总的来说,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为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规定了面积的定义、计算的范围、方法以及监管和审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和谐与发展。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一、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定义
2、计算方法
(1)外墙面积
外墙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外墙面积=(A+B)×2,其中A为外墙面的横向长度,B为外墙面的纵向深度。

(2)内墙面积
内墙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内墙面积=(C+D)×2,其中C为内墙面的横向长度,D为内墙面的纵向深度。

(3)窗户面积
窗户面积的计算公式为:窗户面积=窗户长度×窗户宽度。

(4)门洞面积
门洞面积的计算公式为:门洞面积=(E+F)×2,其中E为门洞面的横向长度,F为门洞面的纵向深度。

(5)屋面面积
屋面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屋面面积=屋面长度×屋面宽度。

(6)居住面积
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居住面积=外墙面积-(窗户面积+门洞面积+屋面面积)。

3、计算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上海是中国大陆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房地产市场也随之迅速发展。

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介绍。

首先,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主要有三种: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

1.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内部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主要功能区域的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是购房者最关心的指标,用于评估房屋实际使用价值。

2.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是指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内部实际使用的面积加上公共区域的面积。

公摊面积一般包括楼道、电梯间、走廊等公共设施共用区域的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是开发商常用的指标,用于计算房屋的价格。

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建筑物的总面积,包括房屋所有功能区域的面积以及公摊面积。

建筑面积一般是开发商用来宣传房屋规模的指标,不一定代表实际使用面积。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概念,以下举个例子:假设一些楼盘的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300平方米。

如果购买者购买了100平方米的房屋,那么他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00平方米,这就是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再加上公摊面积,那么他所购买的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为400平方米。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按照建筑工程基本计量规范计算和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则计算。

按照建筑工程基本计量规范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是根据房屋完工实际所达到的面积计算的。

该方法适用于新建楼盘和翻新改造的房屋。

开发商通常会根据建筑工程基本计量规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则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是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为基础计算的。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背景和目的2.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具体内容3.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影响和实施情况4.对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评价和建议正文一、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上海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业的发展日益迅速。

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确保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新规定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提高计算准确性,避免因建筑面积计算不当而导致的纠纷。

二、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具体内容1.计算范围:新规定明确了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范围。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 (含 2.20 米)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计算方法:新规定要求采用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对于一些特殊建筑形态,如阳台、挑廊等,应参照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

对于规范中没有的项目,可以参照相似的项目计算。

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新规定明确了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规则,包括楼梯、电梯、公共走廊等。

三、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影响和实施情况新规定的实施,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新规定提高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购房者、出租者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新规定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新规定实施以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活动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均按照新规定进行。

相关部门也对新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密切关注,确保新规定能够顺利执行。

四、对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评价和建议总体来说,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了全面促进上海市建筑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建筑外墙面,以外墙中点至外墙外侧(包括外墙其他层外的台阶、间梁等)的距离计算;
2.建筑腹墙面,以内墙点至外墙或腹墙外侧(不包括台阶、间梁等)的距离计算;
3.建筑屋顶面,以最高处至其他不同高度处的距离累计计算;
4.建筑层面,以每层的实际面积计算;
5.各类建筑的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主体及附属物的面积计算;
6.建筑外围围护结构及装置物体,应在面积计算中考虑;
7.立面墙的凹陷等外部空间,计入面积计算;
8.地下建筑的面积,应以超出地面层面的面积计算,其他部分不计入面积计算;
(二)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根据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按照设计标准对建筑外墙及腹墙的厚度或形式作出准确的计算。

三、建筑面积包括
(一)室内建筑:包括建筑占地面积以及主体结构,内部厅堂、空间,间梁和内部装修的面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25日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文发布,根据2013年9月28日《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3〕677号)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为规范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公用建筑面积,现将上海市房产总登记以来,建设部及上海市下发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现行规定汇总下发,便于各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单位遵照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内部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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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 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进深小于或者等 于0.5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照本条第 (四)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 结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0.5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 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 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0.5米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 间,均属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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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和义务 1、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
知承诺的实施,以及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 等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 的具体实施。
2、各区(县)规土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3、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业协会配合推进告知承诺的 实施。协助建立诚信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相关诚信数据。 配合做好规划管理法规、规范的宣传,以及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 的组织培训工作,并发挥沟通联系规土管理部门、建设和建筑 设计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 认识,共同促进告知承诺的有效实施。
建筑设计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如违反承诺,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 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一年内暂缓 受理该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日照分析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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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 ]489 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三年四月二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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