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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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内容摘要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

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

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

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

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

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法逃逸行政法逃逸逃避法律责任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事故。

据统计,在2014-2018年五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比重很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在所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出现“逃逸”一词的判决书占据45%左右。

②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且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因而需要认真对待。

然而,关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理论研究中也存在很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做专题研究,以期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标准。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TJFXQN18-002)阶段性成果+感谢张文教授、白岫云老师、孙运梁教授、王华伟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另,邹宏建、侯艳婷、焦璇、陈月、赵星天、熊秦敏、吴梦涵、刘明昱、王雨欢、刘懿丹、张昕怡、龚科羽、余怡、薛碧洁等14位同学协助笔者研读整理了3457份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本文写作提供了重要的案例素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015年至2019年的数据,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tjsj/?Isj/.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数量为344357份,其中,出现了“逃逸”一词的判决书数量为154977份,后者占据前者的45%,检索日期:2020年6月14日+1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一、逃逸的分类逃逸的基本含义是逃跑,它不一定与交通事故有关。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xl,干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江献军1,曹根堂2(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2.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河北高邑051330)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一定的认识因素和目的要素;交通肇事可按不同的标准用二分法分成四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既不能离开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孤立地进行分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试图做到毕其功于一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概念;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 F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31—03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嵋J。

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口1。

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H J。

笔者认为,交通逃逸行为概念的界定应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对抢救的缺乏,二是责任认定的逃避。

这两方面规定了逃逸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

据此,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

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立法者对交通肇事罪划分的三个量刑档次,与旧刑法相比该规定提高了惩处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简单,且忽视了逃逸情形的复杂情况,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不应有的操作模糊;理论界产生了很多分歧。

其中,按照“罪责等价相当原则”解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罪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该原则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和相应的处罚范围。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点看,该情况的出现,确是文明社会中公正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罪责等价相当原则逃逸不作为犯罪情节某作家在文章中写到:汽车是个危险的东西,交通运输中超过50%的危险都是它的“杰作”。

参考有关资料,如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数字,则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些危险的潜在性。

尽管,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怪胎”最终“流产”;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抚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叹“失去的毕竟不能重新拥有”啊!那些惨状和教训是轻易不能忘却的。

反思此类情况,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防控和震慑,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保护利益的目的,那么,现在能做的或许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内容,并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笔者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从“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出发,结合有关资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获。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立法构想

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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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② 如 2 0 年武汉市 发生重大交通逃逸案件 9 起 。2 0 年 1 , 06 6 07 月 仅杭 州市 发生交通肇 事逃逸案件 3 , 中死亡 逃 6起 其 逸案 件 1 起 , 0 与上一年 同期相 比, 发案数上升 4 % , 4 死亡逃逸案件上 升 5 %。此外 , 各种媒 体上时常 曝光的交通肇 0 从 事逃逸案件看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经成 为一 种多 发的公害事件 。
关键词 : 交通肇 事逃逸 ; 不作为犯罪 ; 交通肇事逃逸罪
中图分类 号: 6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 7 2 1 )5 12 6 1 7 —2 1 {0 0 0 —0 0 —0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飞 速发 展 , 国机 动 车 的保 有 我 量呈 几何数 增长 , 交通 事故 频繁发 生 , 分肇 事者 在 部
不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行为 。另外 , 现行法 律调控手段失灵 , 立法与司法解 释同刑 法理论 相冲突 , 迫切需要将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独立罪刑处理 。文章对 交通肇事行为进行 类型化分析 , 将定罪情 节的逃逸 、 情节加 重 犯 中的逃逸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逃逸纳入交通肇事逃逸罪 , 进一步提出立法构想 , 并 以期消除刑法及其司法解 释与刑法理论 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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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芳 , 吴美来 : 交通 肇事逃逸 独立成罪的立 法构想
且 由于事 故 当事人 的缺位 , 对公 安 机关调 查取 证 、 认
除引起交通肇事罪理论和实践上的纷争之外 , 也造
成 了对 该罪 事 实上 量 刑 的 不 均衡 , 出表 现 为 交 通 突 肇事 罪 与类似 过 失犯 罪 法 定 刑 幅度 不 相 协 调 。《 刑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定罪探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定罪探究

件 : 者 在成 立过 失 的 交通肇 事 罪 的情况 下 . 害结 果 的 后 危
发 生 是 交 通 肇 事 行 为 成 立 犯 罪 的 必 备 要 件 其 三 . 通 肇 交 事 逃 逸 行 为 与 交 通 肇 事 罪 侵 害 的 法 益 不 同 . 道 路 交 通 安 . 《 全 法 》 七 十 条 规 定 : 在 道 路 L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辆 驾 驶 第 “ 车
同 前者 只要 有肇 事后 的逃 逸行 为 即可 . 、 不要 求有危 害结
果 的 发 生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不 是 逃 逸 行 为 成 立 犯罪 的 要
解 释》 以下 简称 《 释》 第j 条 规定 : ( 解 ) …交通 运输 肇 事后
逃 逸 ’足 指 行 为 人 具 有 本 解 释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和 第 二 . 款 第 一 至 五 项 规 定 的情 形 之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逃 存 为 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跑 的 行 为 ” 五 条 规 定 : 因 逃 逸 致 人 第 … 死 ’ 足 指 行 为 人 在 交 通 肇 事 后 为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拘 役 :交通 运 输肇 事后 逃逸 或 者有 其他 特别 恶 劣情 节
的 . 三 年 以 上 乙年 以 下 有 圳 徒 删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 处 因 处 L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最 0 o年 颁 布 的 《 于 审 理 交 通 肇 事 删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十 问 题 的 关
( 山学 院 文 法 系 , 北 唐 山 0 3 0 ) 唐 河 6 0 0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 收稿 日期]20 0 0 5- 5—1 0
食 毒 品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 驾 驶 资 格 驾 驶 机 动 车 无
辆 的 ; 知 是 安 全 装 置 不 全 或 者 安 全 机 件 失 灵 的 机 明 动 车 辆 而 驾 驶 的 ; 重 超 载 驾 驶 的 ;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严 为 逃 离事 故 现 场 的。 ”可 见 , 通 肇 事 后 的 逃 逸 行 为 , 交 只 有 在 造 成 1人 以 上 重 伤 且 负 事 故 全 部 或 者 主 要 责
逸 行 为予 以独立 的刑 法评 价 , 之 脱离 交通肇 事 罪 , 使
进 行独 立 犯罪化 。


刑 法 第 1 3条 及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缺 陷 3
( ) 逃 逸 行 为 依 附 于 交 通 肇 事 罪 , 使 某 些 一 将 会
交 通 肇 事 后 的逃 逸 行 为无 法 定 罪 处 罚 将 交 通 运 输肇 事 后 逃 逸 或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的 ,
伤 、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3年 以 死 处
下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 役 ; 通 肇 事 后 逃逸 或者 有其 他 交
特 别 恶 劣 情 节 的 , 3年 以 上 7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因 逃逸 致 人死 亡 的 , 7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处 ”可 见 , 交
关 于交通肇 事后 的逃逸 行 为 , 国 17 年刑法 我 99
的 可 操 作 性 和 实 际 效 能 。 因 此 , 该 对 交 通 肇 事 逃 应
未 予 明 确 规 定 , 1 3条 仅 规 定 :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的 第 1 “ 人员 违反 规章 制 度 , 而 发 生 重 大 事故 , 人 重 伤 、 因 致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3年 以 下 处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 3年 以 上 7 情 处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9 7年 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 违 ”1 9 3 “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而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人 重 因 致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立法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立法探析
肃 并 准确 地处 理交 通 肇事 后逃 逸 的行 为 。

逃跑的行为。可见 , 解 释》 《 第二 条第二款 第六项 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 的行为, 即为交通 肇事罪 所规定 的逃逸 行为。因此 , 解 释》 明确 规 《 已 定, 逃逸 行 为在 某些 情 况 下 可 成 为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定 罪
情节 , 司法实践也在按此规定处理具体案件 , 但其是否
合理 , 也引起 了学界 的争议 。有学者认 为 , 解释》 《 把 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要件 的情节 , 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明显属于 越权解释 , 违背 了罪行法定 原则。 国刑 法理论界 _我 l 也普遍认为 , 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构 成上的要件 , 只能成为量刑上的情节 。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的 规 定
我 国刑法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反 交 通 管 理 法 违
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 劣情节 的, 处三 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从 该条文 中我们 可以发现 , 法将逃 刑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6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6 2~ 6 7 2 1 ) 1— 0 5— 4 17 9 1 (0 1 0 07 0
近年 来 , 随着 我 国社 会经 济 的发 展 , 车 等交 通工 汽
20 0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 释》 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 : 交通肇事致一人 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单独立罪构想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单独立罪构想
第 9期( 总第 4 期 ) 5
No 9 G n r lN0 4 . e ea . 5
哲 理
Ph l s p y i o h o
21 第 9 0 0年 期
No. 0 0 92 1
交 通 肇事 罪逃 逸 行为 单独 立 罪构 想
孟繁江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O 8 中 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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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 识 码 : A 重 处罚 [ 。因 此 , 必 要 将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行 为 独 立 犯 罪 化 , 有

刑 法 第 13条 关 于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的 规 定 的缺 陷 3
1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而发 生 重 . 3 违 因
对其的认定可以单独进行 , 而不需要考虑是 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将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独立犯 罪化, 就清楚地表 明发生一般 交通事故后 , 无论是否有责任及责 任大小 , 只要肇 事者逃逸 的, 就构成犯罪 。
大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 遭受重 大损失 的, 3 处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肇 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 特别 恶 劣情节的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 , 处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 修订后的刑法中作为一个情节加 重犯而作 了明文规定 , 即作 为 量刑情节发挥作用。然 而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于审理交通 肇 关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下文称 之为《 释》 第 ( 解 ) 2条第 2款第 6 的规定 , 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的, 如果 为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离事故现场 的就构成犯 罪。可以看 出, 在刑 法 中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第二档法定刑的加重情节加 以规定 的, 而在解释当中则把交通肇事后 的逃逸 看作是犯 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许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

从中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来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无论是从伦理的评价出发,还是从结果的无价值考虑,肇事逃逸的行为皆值得法律的非难。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定性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使得该问题不仅受到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也倍受刑法理论界的重视。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各国的规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罪行而规定为单独的罪名。

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

从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而主要是为了防护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预防对依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而且包括排除损害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因而如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便不存在该罪的构成。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

[①]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设理由是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②]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

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车辆,救护受伤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不过,关于这类义务的性质,通常的理论和判例都认为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规定。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安全隐患,其中逃逸行为更是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危害。

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研究,探讨逃逸行为背
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有助于增强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本研究将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定义和相关法条解读;
2.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特点和危害;
3. 交通肇事罪逃逸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
4. 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打击措施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的目标在于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分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框架、犯罪特征和社会问题,并对逃逸行为的动机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剖析,最终
提出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措施。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通过针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探讨遏制逃逸行为的有效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思路,同时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逃离
现场或不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道德风尚,也直接挑战了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人们普遍呼吁加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
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探讨
相关社会和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防范和减少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同时,结合相关法
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探讨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导,为加强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冷思考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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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猛于虎 � "交通事故固然无法时时有效避免 �但调查发现 �交通事故发生后 �民众最不能 容忍 �最为痛恨的还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 从目前来看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各国法律都规定 了较为严厉的行政 �刑事处罚措施 � 这主要是基于发生交通事故后 �停车保护现场 �及时抢救伤者 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 �也是驾驶人员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 � 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 �不但说明 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 而且往往会因为肇事人的逃逸造成他人重伤 �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 正确的 态度是决不姑息 �予以严惩� 我国新� 刑法 � 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 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7 年以上有期徒 刑 � "现在的问题是 �到底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明明知道交通肇事逃逸会遭受相关 法律制裁� 为什么行为人还要铤而走险 � 以身试法 � 同时 �是否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对交通肇事 逃逸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制裁与处罚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 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 �又应该采取哪些事前� 事中措施� 确保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幅度减少乃至杜绝 � 一 再谈 对交 通肇 事逃 逸行 为的 基本 认定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逃逸 �是指 行为人为躲避不利于自己 的环境或事物而主动选择 离开 � 简单来说 � 交通肇事逃逸就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故意避让 �逃匿的行为 � 一般认为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 �客观两方 面分析 �其一 �主观方面 � 即行为人

刍议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

刍议交通肇事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一 、 ,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 , 所谓 “ 逃 逸” 是 逃 跑 的 书 面 语, 是指为了躲避 “ 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 开 。 因 此 , 逃 跑” 是逃逸罪基本的含义。 但逃逸放置在刑法罪名 的 构 成 要 件 中 时 , 它的意义就变得复杂而模糊 了 。 由于刑法明确性的罪 刑 法 定 要 求 , 交通肇事罪中的“ 逃 逸” 行为要 具备刑法主客观方面的要求 。 当前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关 于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的 解释 , 有以下观点 : 逃避追究说 : 认为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造 1.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 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 私自逃离说 : 认为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造 2. 成了重 大 交 通 事 故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 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等, 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 不履行义务说 : 认为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已 发 生 交 通 3. 事故 , 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 折衷说 : 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行 为 人 明 知 已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能 4. 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 不 履行而 不 履 行 救 助 伤 者 的 义 务 , 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 。 所有学者的争议源于 “ 逃 逸” 背 后 侵 犯 法 益 的 不 同, 亦刑法价值追 , 逃 逸” 我们既要立足于交通 求的差别 。 笔者认为要正 确 解 释 和 理 解 “ 还要从刑事司法运作公平 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即 他 人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效率的目标 , 综合地认识 “ 逃逸 ” 所具备的内涵。因此, 笔者赞同折衷说 交通肇事逃逸的动机既可以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也可以是能 的观点 , 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 。 《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 审 理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 第 3 条将 “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界 定 为: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 问题的解释 》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 和 第 二 款 第 ( 一) 至( 五)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在 ” 《 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跑 的 行 为 。 解 释》 明确规定了 逃逸行为人在主观上是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的 单 一 动 机 , 而对于行为人是否 界定“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还应当突出 具有抢救义务未予涉及 。 笔 者 认 为 , “ , 。刑法之所以规定 对救助义务的违反 ” 而不仅仅是“ 逃避法 律 追 究” 其用意是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 而 对交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 加 重 处 罚 , 不是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 理由如下 : 第一 , 要体现交通肇 事 逃 逸 与 实 施 其 他 犯 罪 后 逃 跑 的 区 别 。 实 施 任何犯罪后逃跑的 , 均有可能是出 于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的 动 机 。 但 是 , 刑法 未确认其他犯罪后逃跑 的 可 罚 性 , 却唯独将肇事后逃逸规定为交通肇 在界定 “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时, 应突出和强调这一 事罪的加重情节 。 故而 , 不同之处 。 第二 , 要准确反映立法本意 。1 交通运输肇 9 9 7 年刑法之所以增设 “ 事后逃逸 ” 和“ 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罪 状 , 就是为了打击近年来实践中出 现的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甚至因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 第三 、 要平衡刑事惩 罚 和 民 事 救 助 的 关 系 。 我 们 知 道 交 通 肇 事 对 伤者的救助 , 在民事法律上 , 它是先 不 法 行 为 引 起 的 后 补 救 义 务 。 而 刑 宏观层面 确 属 预 防 犯 罪 , 但 在 微 观 个 体 层 面 上, 它有安 法惩罚的目的 , 抚被害人心理报复目的 。 将 救 治 伤 员 规 制 在 逃 逸 内 涵 之 下 , 这无疑从 根本 上 减 轻 了 交 通 肇 事 对 被 害 人 的 身 心 伤 害 , 使民事私权利得到保护, 这自然可以使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方法得以了强化 。 《 所以 , 解释 》 只从行为人的逃避 动 机 入 手 , 把不救助被害人撇在一 边, 颠倒了立法的本意 , 有违法益 保 护 和 民 众 观 念 。《 解 释》 虽然部分合 理但却忽视了逃逸的关键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 二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 属 于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 当前理论界亦存在不 同的看法 。 有些学者认为 逃 逸 仅 仅 是 行 为 的 表 象 或 其 表 现 形 式 , 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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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探讨作者:逯保乐袁少恺张明任仕坤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对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处罚,我国刑法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有相关条款。

文章分析了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独立犯罪化,并提出具体立法设计,以期对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一、交通肇事逃逸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第二个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第三个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其不足主要有三点:1.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的缺陷依附于交通肇事罪,意味着要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这就导致对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其一,对交通肇事没有当场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如:在寒冬,仅被撞成轻伤,甚至连轻伤都没有而暂时昏迷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冻成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依现行刑法逃逸者的先前交通肇事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无法追究其逃逸的刑事责任。

其二,对行为人不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如: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将违法进入的行人撞伤,驾驶员既未救助也未报案,而是离去,该行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对此事故,驾驶员不负主要责任,从而无法对其逃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后果都很严重却无法定罪处罚,极不公平。

2.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缺陷不能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①依刑法理论,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具有同一的罪质,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加重情节构成其他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罪质范围: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故意,后者是犯罪过失;客观方面,后者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前者无此要求。

也不能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视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从犯罪过失转变成故意,主观恶性的增大非常明显,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罪质也相应发生变化,不能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同样不能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就结果加重犯而言,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其构造是基本犯为故意,而加重结果则为过失。

虽也有其他观点,但无人主张其构造可以是基本犯为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

交通肇事罪作为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犯罪过失,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所持的罪过却是间接故意,法理冲突显而易见。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已经包括了死亡结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却并非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构成。

逃逸行为与致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交通肇事行为与致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危害行为方式难以解释刑法理论上将危害行为的方式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但对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能定一罪,行为方式也只能有一个,要么是作为,要么是不作为,不可能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

②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方式一种观点就是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而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在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当行为人交通肇事的行为方式是作为时,而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方式却是不作为,行为方式在一个罪中难以兼容。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为指导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所出台的《解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1.规定“定罪情节的逃逸”的缺陷《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显然这是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了。

一则,这一规定与刑法典规定相悖,超越了司法解释权限。

刑法只是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第二档法定刑的加重情节加以规定的,并未把它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则,这一规定与犯罪情节相关理论相悖。

作为量刑情节,可以是犯罪过程中的情节,也可以是犯罪之前或之后的情节。

犯罪后的情节不能作为定罪(特别是有罪)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是在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之后,因此不可能作为定罪情节。

2.规定“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缺陷《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我国刑法只承认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并且从根本上否定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早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③《解释》的规定,把仅仅有“逃逸”共同行为的教唆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错误归结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张冠李戴,不仅违背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也违背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严重破坏法治的权威与均衡。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的意义及理由解决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和问题,通过出台或修改司法解释恐难以奏效,而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才是立法趋势。

(一)意义1.恢复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的原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后,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逃逸,按交通肇事逃逸定罪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逃逸,按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数罪并罚。

这就恢复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的原貌,不至于使人再产生“故意的逃逸行为怎么能定交通肇事罪”的疑问。

2.解决交通肇事罪能成立“共犯”的矛盾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使《解释》所引发的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逃逸的,依照交通肇事逃逸应定之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第三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是逃逸行为的教唆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共犯。

3.消除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的争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后,该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可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在理论上不会存在什么难点或矛盾,理论界也不会存在异议。

(二)理由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人性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同时,也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管从功利角度还是从人道出发,交通肇事行为人都不应在肇事后逃逸。

对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并没有违背人性的本质。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交通肇事者积极进行救助并不过分,同时也是肇事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体现。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刑法价值基础。

刑法的价值是刑法的内在生命,关系到刑法存在的合理性。

刑法的价值的根基在于与人的利益密不可分。

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利益的一致性,任何破坏社会利益一致性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和谴责。

交通肇事逃逸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违背了社会利益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国家理应利用手中的立法权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为犯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刑法价值基础。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犯罪化实质标准犯罪学上可将犯罪化实质标准确定为必要性标准和正义性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必要性标准。

对于某种不法行为,国家应否通过动用刑罚手段进行调控,关键是看有无必要性。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量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者也时有发生,仅靠目前的规范体系和处罚机制不能有效地预防和调控,有必要独立犯罪化。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同时符合正义性标准。

正义性标准侧重于犯罪化的伦理价值或公众认同。

从道德价值取向上来看,肇事者对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漠不关心而逃逸,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与主流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应当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具有正义的要素。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符合犯罪的法律本质一种行为应否犯罪化,不是立法者随意决定的,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本质从而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犯罪的本质,我国目前通行的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说”。

按此学说,一种行为是否犯罪化,应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并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破坏了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和安全,并往往使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且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将其独立犯罪化符合犯罪的法律本质。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的立法设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是解决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针砭的现实选择和出路。

(一)立法模式选择在刑法上对交通肇事逃逸进行处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设立专门罪名处罚。

如德国规定为“逃离事故现场罪”,加拿大规定为“违反救助义务罪”。

二是以非专门性罪名处理。

如瑞士规定的“见危不救罪”,奥地利规定的“遗弃罪”。

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交通肇事逃逸”仍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适用,但“因逃逸致人死亡”以独立罪名定罪。

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又有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两种观点。

二是将“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都纳入一个独立新罪名,又有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和不救助罪两种观点。

④第一种立法模式狭隘片面,不能全面解决问题。

不管从罪过形式上看还是从行为方式上看,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本身已经具有独立的犯罪性特征,刑法应将其独立出来另行评价,予以独立犯罪化。

第二种立法模式中提出的设立“不救助罪”的时机目前尚不成熟。

是否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除了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外,还必须考虑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平。

康德曾经指出,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时候,一项道德行为准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

如果设立“不救助罪”,不切实际地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只会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道德的法律。

设立“不救助罪”,结果要么因对现实民众要求过于苛刻以致触犯者太多而怨声载道,要么因在实践中难以执行而导致形同虚设,这并非是设立“不救助罪”的目的所在。

综上,“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纳入一个独立新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的立法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二)具体条文设计内容简约全面、逻辑清晰顺畅、容易理解和适用是条文设计的基本要求,由此可按要求对《刑法》第133条进行修改。

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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