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5〕3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陕地税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35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省局对1994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陕地税发〔2007〕97号已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7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全自救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5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235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的市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完成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应按照25号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2.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将各项损失分类汇总填列《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3.同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下列材料和与之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⑴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⑵各项资产损失原因说明材料;⑶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二)专项申报1.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均实行专项申报方式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
2.企业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申请,将各项损失分类汇总填列《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并附报以下材料:⑴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⑵各项资产损失原因说明材料;⑶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开发票。
但必须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责任等内容。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三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单位或者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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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票据,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地税函﹝2002﹞376号
【发文日期】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其使用发票的行为。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举办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税务发票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发票的监督检查。
对2003年元月1日以后,查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使用原行政事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票据或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地方税收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制度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2、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收管理和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将税务代理机构管理等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承担。
2、将地方税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垂直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税收管理的法规、政策。
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收政策调研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负责全省地方税的征收分理、组织实施省政府指定的各种基金的征收管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冠名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凡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冠名发票应当通过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冠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的管理,确保所有管理环节在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运行。
第五条冠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
第六条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提出印制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发票领购簿》复印件;(五)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六)冠名发票票样。
第七条申请冠名发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文件陕西省建设厅陕地税发…2005‟7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界定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各地具体— 1 —标准不得突破省上确定的条件。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精神,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地税、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税收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便捷的服务。
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契税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派人在契税窗口直接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未设立契税征收窗口的,地税机关可暂时委托契税征收机关代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地税、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一体化税收管理。
代收税款的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各市按照当地公布的标准,下同)以下的住房项目清单于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 2 —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即房屋产权证的填发时间或契税的完税时间,以个人提供的资料按“孰前原则”确认。
(二)个人置换房产,视同买卖行为,分别按规定征、免营业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公告【标 签】税务行政许可,公告【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发文日期】2013-11-30【实施时间】2013-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职能转变,积极落实税务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同时根据历次税务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实践需求,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结合我省国税实际,制定本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确认,被划为行政许可的国税系统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删除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04年8月11日发布(陕国税发〔2004〕176号),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公告》(2013年第7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确认,被划为行政许可的国税系统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发[2005]13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国税发[2005]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九月一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整治市场经济环境工作,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全面推进税收整规工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当前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纳税环境和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税收领域在有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秩序比较混乱、管理相对薄弱的问题,偷、逃、骗税及虚开、倒卖、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较为突出,有的还比较猖獗;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问题仍然存在,税收管理机制和征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
因此,偷逃骗税与反偷逃骗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非常激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整规工作,不断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严厉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
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4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等一系列扶持农民、支持农业发展特别是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深层次矛盾和因素还未解决和消除,巩
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任重而道远。
为认真贯彻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现就做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J],
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3.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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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通知,土地增值税,暂行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5﹞46号【发文日期】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2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注释:参见《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 (一) 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 (二) 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 经济适用房; (二) 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手续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1、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
2、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5、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计征中有关扣除项目的批复(市地税[2003]354号)
6、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西地税发[2005]140号)
7、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水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源管理,规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日常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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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二、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按月申报预缴。
纳税人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上月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第六条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8﹞89号【发文日期】2008-07-09【实施时间】2008-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005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的预征率。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4〕1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
并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一)2014年11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二)2014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于2014年11月30日前,对未使用完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按照地税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4年6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宜。
(四)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发票外,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监制发票,不得开具地税网络在线普通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国税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国税监制通用机打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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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2005〕3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了一些政策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厂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应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水厂的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在开征范围内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
—1—
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三、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出租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4月6日印发
打印:雷淑琴校对:高巍共印18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