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委[2004]36号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
第一批:11项;第二批:67项;第三批:67项;第四批:62项;第五批:61项。
第一批: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第二批: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67项)。
第三批: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四批: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五批: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附件1督导检查主要内容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是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了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予实施改制?【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关闭破产是否严格执行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方案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所需资金得到落实方予实施的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第五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是否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46号)第三部分: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四、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是否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第五部分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经职代会审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沪府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加强上海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7号)精神,建立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联席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冯国勤副市长钟燕群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书记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沈骏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陈寅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海刚市经委副主任瞿钧市教委副主任徐美华市科委秘书长何品伟市公安局指挥部主任沈振新市民政局副局长胡兰芳市财政局局长助理蔡志强市人事局副局长毛时惕市劳动保障局助理巡视员沈晓苏市建委秘书长严胜雄市农委副主任马银芳市外经贸委副主任刘国华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晓元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崇新市统计局总统计师周厚文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国华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道书明市旅游委副主任毛佳樑市规划局局长刘亚东市信息委副主任周贤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副主任郑辛逸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冯树荣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焦扬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张兴淮市总工会副主席李跃旗团市委副书记张静市妇联副主席陈平田市工商联副会长康慧军浦东新区副区长孙飞忠徐汇区副区长应名勇长宁区副区长蔡志荣普陀区副区长刘春景闸北区副区长童建龄虹口区副区长徐权杨浦区副区长陆晓栋黄浦区副区长潘介生卢湾区副区长张成洲静安区副区长张文越闵行区副区长斯福民宝山区副区长庄木弟嘉定区副区长李华桂金山区副区长季文冠松江区副区长杨劲松青浦区副区长朱嘉骏南汇区副区长倪耀明奉贤区副区长张国坤崇明县副县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办公室副主任由周贤行、陈寅、王晓元同志兼任。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温委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温委发〔2004〕36号)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及《2004-2008年温州人才发展行动纲要》的目标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人才工作的一些矛盾日渐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市上下必须深刻认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是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裕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要把人才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着力打造人才引进、交流和人才培养两个平台,大力开发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破除一切束缚人才健康成长的观念,改革一切不利于人才施展才华的体制,调整一切不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使人才得到充分尊重,人才价值得以充分发挥,把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各类人才集聚到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争创新一轮发展的新优势。
二、大力加强纳才聚才育才的载体建设2、努力提升纳才、聚才、育才载体的层次和水平。
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企业,进一步提升园区内企业的档次,增强各类园区对人才的吸纳能力。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补助金办事指南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行政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补助金办事指南
法律: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21号)
2、《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 36号)
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 77号)
4、《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 39号)
5、《人口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通知》(人口厅发(2006) 122号)
6、《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 24号)
7、《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 83号)
二、行使层级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办理时限
即办件
四、受理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五、办理流程
【附件1】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GB15760_2004_金属切_省略_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_标准综述_张维
17 GB15760-2004《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综述张维①赵钦志②李祥文①黄祖广②(①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京100102;②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100102)关键词: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标准Introducti o n to the Ne w S tandar d of GB15760-2004forM eta l-cutti n gMachi n e tool s–GeneralSafeguardi n g Spec ifi c ati o nZHANG W e i①,ZHAO Q inzhi②,LI X iang w en①,HUANG Zuguang②(①Sec r e tariat o fN ational Technica lCo mm ittee of Standardization fo rM etalCu tting M achine Too ls,②China N ati o na lQualit y Superv ision Testing Center fo rM achine Tools,Beijing100102,C HN)K eyw ords:M e tal-cutti n g M achine Too ls;Sa feguarding;S tandar d1概述金属切削机床(以下简称机床)作为制造业的母机被广泛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机床的功能越来越多,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同时机床产生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所以机床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制造商、用户)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员的健康、财产的损失,而且还直接影响机床产品在市场的销售和竞争。
随着社会对劳动者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评价机床的优劣,除了考核其性能和质量外,其安全是否有可靠保障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机床安全问题,无论是对机床制造商,还是对用户选购机床而言,都越来越成为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4]36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4]13号)、省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和《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截至2004年6月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职在省内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满1年不满3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满3年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职务工资;满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
此外,上述人员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级级别工资。
以上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提前退休的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二、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相当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离岗到省内领办民营企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
3年期满后,在编制内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或辞职继续在民营经济创业,并享受本意见第三条优惠政策。
对3年期满后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去公职在省内领办和创办民营经济并符合辞职条件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创办民营经济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 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09月01日(中央法规)。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政策汇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贵州共青团省委(黔青联发〔2004〕36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下: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共青团贵州省委、省教育厅、人事厅、卫生厅、扶贫办《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黔青联发〔2003〕35号)中规定的十项政策支持。
现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并新增部分政策如下:1.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
报考贵州省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3.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
4.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5.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
6.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7.参加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志愿者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在服务单位应向其提供与在职检察人员相同的复习时间,志愿者可在服务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享受司法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服务期满后,对于扎根西部地区的志愿者,检察机关应优先录用。
志愿服务时间可确认为法律工作经历。
参加“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志愿服务行动、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等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均享受与中央、省志愿者同等政策待遇。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黔青联发〔2003〕35号)中规定的十项政策支持如下: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1.服务期间,国家计划范围内的志愿者由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贵州计划范围内的志愿者由省财政比照中央政策(除交通费外)给予必要的补贴。
2004年建设工程法规
200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国家-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是()。
A.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人事部或其授权机构C.建设行业协会D.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国家一级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是()。
A.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B.担任建设工程项目评估人员C.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咨询工作D.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工作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
A.言行要有法律根据B.作出承诺C.语言规范D.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以下关于时效中止的正确表述是()。
A.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B.因原告起诉,诉讼时效中止C.因被告应诉,诉讼时效中止D.因证人要求,诉讼时效中止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顺序办理相应手续。
A.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B.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C.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D.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6.从事建筑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A.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B.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突出业绩C.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并依法设立D.流动资金.专业管理人员和资格证书7.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协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幕墙工程质量不合格。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分包单位就全部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B.分包单位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C.总包单应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D.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下列各项,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的是()。
A.工程监理单位代理建设单位利益执行监理任务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C.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整改D.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9.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
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
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政策功能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就一直被学界和政府部门反复强调。
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首次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
其第九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015年3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外,一系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配套文件也相继出台。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指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拒付采购资金”。
200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实施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黑市政字[2010]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黑市政字〔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对2001年前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2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报如下:一、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打私打假整顿卷烟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黑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等7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待修改《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同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
附件:1.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执行部门1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小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1996〕80号建设局2关于保护林蛙的通告市政府1997年林业局3关于黑河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1998〕48号房产局4关于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做烧柴的通告市政府1998年林业局5关于违反黑河市市民行为规范八不准处罚的通告市政府1998年执法局6关于印发黑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1998〕24号财政局审计局7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黑市政字〔1999〕18号地震局8关于印发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1999〕44号国土资源局9关于认真清运市区冰雪的通告市政府1999年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黑河市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1999〕43号墙改办11关于印发黑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1999〕61号人防办12关于印发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1999〕77号畜牧兽医局13关于保护公用电话通信设施的通告市政府1999年电信部门14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0〕19号物价局15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细则的通知黑市政字〔2000〕25号建设局16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43号运管处17关于印发黑河市森林防火期林区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51号林业局18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62号国土资源局19黑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2001〕3号令城管执法局20黑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2001〕4号令城管执法局21黑河市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2001〕8号令房产局22黑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2001〕9号令建设局23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关于发挥黑河果蔬出口批发市场作用规范黑河口岸果蔬商品出口问题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4号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局25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及运营管理的意见黑市政办字〔2001〕59号残联26关于印发黑河市开展“爱心助残”募捐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1〕83号残联27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2〕71号地税局28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口岸部分涉外收费的通知黑市政字〔2002〕45号物价局29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口岸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市政字〔2002〕49号财政局30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对俄购电贸易加工区木材加工区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3〕28号边境经济合作区31黑河市边境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003〕2号令旅游局32关于印发黑河市对外来投资客商的礼遇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2004〕30号招商局33关于印发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4〕37号城管执法局34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004〕2号令35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黑市政字〔2006〕6号农机局36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开展对无线对讲机业余电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6〕38号无线电管理处37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黑市政办字〔2006〕94号房产局38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字〔2007〕24号环保局39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进口的扶持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25号商务局40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2007年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月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20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1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18号质量技术监督局42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打私打假整顿卷烟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4号烟草专卖局4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9号林业局附件2: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执行部门1关于印发黑河市建立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1998]2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关于印发黑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1998]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市政字[1998]2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关于加强界江岛屿管理的通知黑市政字[1998]46号外侨办5印发黑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相关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1999〕6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0〕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关于加强五道壑洛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黑市政字〔2000〕12号地震局8印发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驻黑河市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市政字〔2000〕37号民政局9关于印发黑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21号政府办11关于印发黑河市收取人防工程四项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2001〕36号人防办12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市政府〔2001〕6号令民政局13黑河市贯彻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2001〕7号令民宗局教育局14关于禁止在城区范围内散烧原煤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1〕28号环保局15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1〕72号民政局16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2〕27号物价局17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2〕36号民政局18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口岸进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2〕39号国税局地税局19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3〕18号建设局20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2003〕1号令房产局21关于印发黑河市中俄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4〕20号商务局22关于印发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4〕1号商务局23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黑市政字〔2004〕32号民政局文管会24关于印发黑河市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4〕36号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5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2004〕1号令民政局26黑河市城市管理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市政府〔2004〕3号令城管执法局27黑河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市政府〔2004〕4号令文管会2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5〕61号民政局29关于修改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通知黑市政字〔2005〕15号房产局城管执法局30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黑市政字〔200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1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6〕1号科信局32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黑河市城区建立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6〕26号环保局3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6〕27号国家安全局34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黑市政办字〔2006〕88号旅游局35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俄罗斯人相关权益的意见黑市政字〔2006〕55号商务局外侨办36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7〕3号消防支队37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7〕21号民政局38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36号人事局39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河中俄合作硅基新材料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7〕57号科信局40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黑河互市贸易区安全管理的通知黑市政字〔2008〕20号边检站公安局41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代征相关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见黑市政字〔2008〕51号残联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2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黑市政字〔2008〕5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字〔2008〕55号墙改办4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意见黑市政字〔2008〕58号人生计生委45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黑市政字〔2008〕6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6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8〕78号建设局47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黑市政字〔2008〕79号老龄委48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1号49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市政办字〔2008〕33号房产局50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34号房产局51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39号招商局52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4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黑河市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50号5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51号气象局55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53号民政局56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54号民政局57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56号房产局建设局58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60号地税局59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黑市政办字〔2008〕56号和60号文件个别条款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67号地税局房产局60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86号散装办61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8〕90号发改委62黑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2008〕1号令审计局6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意见〔2009〕5号供销社64黑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9〕18号地震局65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市政字〔2009〕47号人事局66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61号财政局67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9〕42号执法局68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50号畜牧兽医局69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湿地资源打击毁湿开垦和破坏湿地行为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9〕54号林业局70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9〕59号林业局71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9〕68号民政局72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黑河市植树日的政府令市政府〔2009〕1号令林业局73黑河市关于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人事局74黑河市2009年关于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政府公告人事局附件3:黑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执行部门备注1关于印发《黑河市生活居住建设间距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1997〕36号规划局待修改后再行发布2关于印发《黑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1998〕68号人事局待修改后再行发布3黑河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2001〕5号令建设局待修改后再行发布4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征用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2004〕39号房产局待修改后再行发布5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09〕69号民政局待修改后再行发布——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4]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4]36号2004年8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2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但必须看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税收征管工作不够规范,相关配套改革相对滞后,“减人、减事、减支”效果不很明显等问题,农民负担反弹的因素并未消除,搭车收费、截留国家对农民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因征收税费造成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按照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现对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今年中央决定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整个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延续、拓展和深化。
2004年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改革政策,注意妥善处理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其他农村相关改革的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五年六月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
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吉建城[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城[2004]3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现将我省城市供热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2004年6月1日前从事城市供热经营并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换发《经营许可证》:1、申请报告;2、2002年以来工作业绩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3、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
通过审查达到《条例》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
原资质证(含国家颁发的资质证)和各市自行设立的资质证一律作废。
二、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今后凡新办供热经营企业须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参与经营城市供热活动。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批准的,由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企业依据申报程序,将材料报当地政府政务大厅,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发。
三、几点要求1、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通过实行供热经营许可制度,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活动。
2、换证工作从2004年8月10日开始,到12月未结束。
对经过重新审查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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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办[2009]1号
关于下达2009年工业经济预期发展目标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各有关企业:
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2009年凤鸣街道工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下达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主要预期目标:
1、全部工业总产值602480万元,同比增长12.38%;
其中:规上企业总产值459480万元,同比增长13.14%。
2、全部工业增加值62328万元,同比增长10.67%;
其中:规上企业增加值51795万元,同比增长10.60%。
3、工业生产性投入力争25000万元,同比增长10.23%。
4、实现合同利用外资400万美元,实际到位外资250万美元,引进市外内资力争6000万元。
5、完成市政府下达节能减排指标。
6、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455804万元,同比增长11.57%。
7、规模以上工业利税24100万元,同比增长11%。
附件:《凤鸣街道2009年工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
(此页无正文)
凤鸣街道办事处
2009年2月19日
主题词:2009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
抄送: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共印:120份凤鸣街道办事处 2009年2月19日印发校对:朱利民打字:沈蔡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