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备考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发的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能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国家责任:在传统国际法上主要指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国际强行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5、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6、庇护:一般指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7、引渡: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8、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9、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议双方根据所签条约或者约定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10、领海: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海岸线底端起算向海上延伸12海里的海上区域。
11、毗连区:不属于国家的领土,但国家可以行使部分主权,比如海关、卫生、文化、检疫等行为,从领海基线起算向海上延伸12海里的海上区域。
12、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国家拥有勘探、开采、捕鱼等经济上的权利,从海岸线底端起算向海上延伸200海里的区域。
13、无害通过: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二、简答1、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五)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法的主体及其特点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契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其主权平等原则,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3. 非国家主体:包括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武装集团等非国家实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主权享有平等,不干涉内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
3. 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
4. 合作原则:国家应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5. 国际人权原则: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
四、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法:国家通过签订和履行条约来确立国际法义务。
2. 惯例法:长期、广泛实施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
3. 通行法:国际法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构成通行法。
五、国际法的适用1. 国内法实施:国际法通过国内法体系得以实施。
2. 直接适用: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主体。
3. 间接适用:通过国内法规定或判例解释实现国际法适用。
六、国际法的责任与争端解决1. 国际责任: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国际责任。
2. 争端解决:常见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七、国际法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的源泉:包括公约、法律解释、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等。
2.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国内法应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国际法优先适用。
八、国际法的领域和发展1. 平安与安全:国际刑法、人道法等领域与国际安全息息相关。
2. 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等领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九、国际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全球化、恐怖主义等,但国际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023年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合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合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合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 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 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批准或共批准志。
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 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的批准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 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1.国际法的定义和起源: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公认的国际社会互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此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地位和权益。
3.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企业等私人主体跨境关系的法律。
4.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5.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普通法原则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也是各国家之间共同订立的约定。
6.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对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通过这些途径,国家可以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家的权益。
7.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由各国自主决定。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内法律体系来实施国际法,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来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
8.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等。
9.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
国际人道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10.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1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国内法。
不同国家在国内法领域内的国际法适用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大一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随着学习的深入,还可以涉及到更多具体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2024)
引言: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和调整方式。
它涉及领土、领海、国际行为主体、国际关系原则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说明,以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国际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概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国家行为规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形成的一整套规范,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私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和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国际行为主体1.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有平等主权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国际组织:国际法还适用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3.个人和非国家实体:个人和非国家实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关系原则1.平等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相互之间应互不干涉内政。
2.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不容非法侵占,其他国家应尊重和保护领土完整。
3.不使用武力原则:国际关系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以武力解决问题。
4.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民族有权根据其意愿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地位。
5.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等途径解决,避免使用武力。
三、国际法的源泉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公约来确立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国家在实践中长期保持的、普遍被接受的行为成为国际习惯法,具有约束力。
3.法学原则:国际法学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依据,如人权原则、求同存异原则等。
4.国际判例:国际法庭的判决和裁决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和规范。
四、国际人权法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之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基本原则。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法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一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 1国际__概述国际__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__ 、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__。
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__是1815年的莱茵河委员会和1856年的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__和国际行政__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__形式一般性国际__,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建立的__ .当前国际__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__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__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__的经济协调作用。
国际__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__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享受__与豁免 .国际__的成员有完全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
主要是国家,是国际__的正式参与者。
通常参与该__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__的全部__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
可以是争取__中的民族和__间或非__间的国际__。
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__中享有有限的'__: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 .从参加国际__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
凡是参与创建该__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
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国际__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⑴ 最高__机关。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__团或全权__ 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__首脑或__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__会议”。
⑵ 执行机关。
指国际__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国际经济__常称为董事会 .⑶ 行政机关。
指国际__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秘书处 .国际__的表决程序有三种:全体一致通过; 多数通过; 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__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1.国际社会所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考点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考点四1.国家机关的行为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9.私人行为考点五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考点六1.民族自决。
被国外奴役或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2.全民公决。
全体公民投票决定领土的归属。
3.交换土地。
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做以调整。
4.收复失地。
一国收复被外国侵占的领土,分为和平方式和武装斗争方式。
山东省考研国际法学复习资料国际法基本概念与国际法律体系梳理
山东省考研国际法学复习资料国际法基本概念与国际法律体系梳理国际法是研究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规范着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本文将梳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国际法律体系,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1. 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是国际社会行为的准绳。
它具有普遍性、自愿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2. 国际法的来源与形式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理和公平正义原则等。
国际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条约法和习惯法。
3.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主体。
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国家关系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二、国际法律体系1. 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国际法的标的物可以分为治理国家关系的国家间国际法和治理民间行为的个人国际法;按照国际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等。
2. 国际法的层级与适用国际法在层级上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一般原则和专门领域法。
在适用上,国际法遵循优势原则、最惠国待遇和领土主权等原则。
3. 国际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国际法的司法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和其他仲裁机构。
国际法院是最高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裁决国际争议。
结语国际法是研究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学科,它涵盖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国际法律体系。
通过对国际法的复习,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规范和适用,为考研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篇文章梳理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国际法律体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
文章以简明的语言阐述了国际法的定义、特点、来源和形式,以及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接着,文章介绍了国际法的分类、层级和适用,以及国际法的司法解决机制。
最后,文章通过总结强调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并鼓励考生通过复习来认识和理解国际法。
整篇文章采用了清晰的段落结构和连贯的语言,以确保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吸收所提供的复习资料。
08639_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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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承认,recognization in interational国际法继承inheritance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国家法律责任national legal responsibility先占pre-empt/occupied时效prescription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毗连区contiguous zone国际海地区seabed area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slope引渡extradition庇护asylum条约的保留treaty reservation/provisions战争罪war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国际损害责任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叛乱团体,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等国际形势的出现以特定形式表示接受的单方面政治和法律行为继承,一个国际人格者在被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际人格者取代时发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继承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对象,国家财产债务,条约,国家档案民族自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国家法律责任,指国家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表现: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和国际法主体一样,责任依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任务是确定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先占,指国家队无助地的有效统治。
条件,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地,占领必须是真正占领,有效占领时效,指国家占有其他国家的部分领土,并在相当长时期内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领土权国际地役,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积极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领海,位于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并与之连接的受该国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带海域,包括沿海国的领海和群岛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指邻接一国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该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和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的一带海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毗连区,毗邻一国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该国就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和规章的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国际海地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底土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引渡,指一国根据条约或其他理由,把在本国境内而被其他国家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其目的是使请求国可以对被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庇护,一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对于因受政治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居留而且给予法律保护的行为条约的保留,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的法律效果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此种违反包括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成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镇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无害通过权,一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取得许可的权利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国际法主体:1概念:直接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种类: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二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1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指具体国际活动中被视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司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并为习惯成条约证实其已被公议4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
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之公法学家学说。
5国际组织决议三国际法国内法关系: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认识它们间的密切联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密切联系表现在两者是互相影响相互补充的。
国际法原则,规则源于国内法,国际法实现也常依赖国内法。
国内法看,国家为履行其国际义务,要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使国内法增加新的部门或新的内容。
当国内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整时,也需国际法相关规则来补充。
四不干涉内政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五,国际法上的国家定居在特定领土上,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权力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固定居民,确立领土政府主权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根本体现在于其可以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
国家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所固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家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豁免基本义务,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七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概念:不当责任,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构成要件:不当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指某一国际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构成国家行为。
客观,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过损害责任,以发生损害性后果为前提区别:1性质上,国际损害责任是一国对原则上符合国际法的某些特定行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它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弥补传统国家责任的不足2适用范围,传统国家责任适用于各个方面,而赔偿责任适用于因现代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传统国家责任无法予以解决的特定领域。
3构成要件,传统国家责任的成立是以国家行为的不法性为前提,而赔偿责任是以发生损害性后果为前提。
4责任形式。
国际损害责任一方面表现为防止或减少损害的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实际损害后果的物质赔偿费用。
八,国际法律责任免除1国际不当行为的免除,该不当行为不完全符合构成国际责任的要件,或免除责任条件成立则不产生国际责任问题。
条件,一,同意二,对抗措施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四危难与紧急状态2国际损害行为的免除,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国就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产生损害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确实存在。
特殊情况,时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九,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一经确定如果没有免除责任的条件出现,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不当行为法律责任形式,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关于国际法上刑事责任问题2国际损害行为法律责任形式,赔偿和恢复原状国际不当行为赔偿责任一般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国家承担外还包括经营者单独承担或与国家共同承担十,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务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1领土的所有权,2领土的管辖权 3领土不可侵犯限制:一般限制,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限制。
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十一,领土构成:一)领陆。
一国疆界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二)领水。
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狂赌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三)领空。
指领陆和领水之上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定高度空间。
(四)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十二,领土变更传统: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全民投票,交换领土,收复失地十三,南极地区法律地位:1)和平利用南极。
为了全人类利益,各国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促进科学考察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十四,海域法律地位。
1领海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水域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主权不仅及于群岛水域,也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期中的资源,群岛间可按公约关于划定领海时对河口,海湾和港口规定在其群岛水域内用封闭线划定其内水的界限。
3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这种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主权权利时,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十五领海法律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主权 2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3领海内的管辖权十六领海无害通过。
1无害通过权。
指一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沿海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和取得许可的权利2沿海国在无还通过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二)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沿海国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三)如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对它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拿捕。
如此船是外国军舰或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即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沿海国可要求它立即离开领海。
义务:一)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二)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三)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3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