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 (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 (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 (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 (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 (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 (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 (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 (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0.任择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国家随时做出单方面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条约

21.反报 (retorsion):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类似的行为回应,针对的是不友好而非不法行为

22.斡旋 (good offices):第三者不介入具体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使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23.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

24.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一国有领土变更的法律实施,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国家

【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概念: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内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这些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规则一起被视为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习惯:经接受转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司法判例、法学家的学说:只是认识、证明国际法的辅助手段,本身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2.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强行法: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3.简述法律上的承认及其效果

概念: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另一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的方法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效果:①法律上: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化并建立正常的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条约和协定,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的效力,承认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被承认国有权要求和接收坐落在承认国管辖范围内的原本属于原国家的财产。

②事实上:承认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缔结非政治性条约,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