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期末整理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公法是国家关系和国际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和领土、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等。
通过学习,我们对于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所学国际公法的总结及对未来的展望。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公法的基础框架,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和互利合作。
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原则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国家主权来实现的。
不干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行动等方式。
这一原则的体现不仅可以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还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国际公法与主权和领土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概念,它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力的能力和权利。
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公法中规定了一些限制主权的原则和法规,例如不干涉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等。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在其国境内行使主权的区域。
国际公法规定了领土的概念、原则和限制。
例如,国际公法中规定了国境的划定与确认、领土的保护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需要国际社会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四、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和一些决议。
国际人权法对于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
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法学课程总结模板-国际法课程总结一、引言国际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旨在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有所了解,并能运用于实践中。
通过本次国际法课程的学习,我对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的适用性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本文将对这门课程进行总结与反思,以期对未来的学习与研究有所启示。
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在国际法课程中,我学习到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明确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以及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等相关概念。
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等特征。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我对国际法的适用性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运用。
三、国际法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其基本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分。
国际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规范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法律体系,我对国际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为我今后的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国际法的适用与实践国际法的适用性是国际法课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国际法的适用受到主权原则、契约原则、平等原则等多重约束。
同时,通过学习案例和实践,我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通过研究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国际争端。
这些实践经验对于我的法学研究和国际事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其发展趋势是国际法课程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我了解到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我认为未来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跨学科的、全球性的,并且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任择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国家随时做出单方面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条约21.反报(retorsion):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类似的行为回应,针对的是不友好而非不法行为22.斡旋(good offices):第三者不介入具体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使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23.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24.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一国有领土变更的法律实施,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国家【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实践总结报告(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国际法实践的主要成果1. 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定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为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例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2. 重视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实施。
例如,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在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约的顺利实施。
3. 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通过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
例如,我国在南海争端中,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了菲律宾提起的诉讼。
4. 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我国高度重视国际法人才培养,通过设立国际法专业、举办国际法培训班等方式,提高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专业素养。
三、我国国际法实践存在的问题1. 国际法实施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国际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国际法实施效果不佳。
2. 国际法人才短缺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人才培养相对滞后,导致国际法人才短缺。
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竞争力,也制约了我国在国际法实践中的发展。
3. 国际法话语权不足在国际法领域,我国的话语权相对较弱。
在一些国际法问题上,我国的声音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四、对策建议1. 加强国际法实施力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际法实施机制,提高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效果。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国际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际法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大国际法人才培养力度我国应加大国际法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法规则、具备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期末总结
Chapter 1 导论Part 1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依据、历史发展、编纂《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荷兰)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际法主要内容,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近代条约国际法发展的起点——《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边沁(英国)首先提出国际法这个名称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使international law 成为通用的国际法称谓边沁(英国)首先提出编撰国际法的倡议二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②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③国际法的创立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④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即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A.传统国际法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格老秀斯派:理性、国家的一般同意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即自然理念,如人类的理性、良知、法律意识)B.现代国际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国际法效力的依据:社会连带说: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正义感”和“法律良知”)权力政治说:国家权力的均衡政策定向说:国家的外交政策Part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定义:指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国际组织的决议)①国际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后者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②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心理要素,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
国际法期末考试总结
国际法期末考试总结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法期末重点总结
国际法期末复习范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制度的总体。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各国在其长期的国际交往的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 of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强行法(jus cogens):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更改之规律。
国家承认: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的居民已组成为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政府承认: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种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缔约权: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
庇护(asylum):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引渡(extradition):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基于条约或其他理由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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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国际法是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与国之间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工具。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就我的学习心得进行总结。
首先,学习《国际法》让我对国际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
之前,我对国际关系只是停留在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等方面的认知,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和作用没有深刻的理解。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了解到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石和准绳,通过制定规则和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
国际法对于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其次,学习《国际法》让我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它与各国的国内法一样,都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通过研究国际法,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国际社会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和谐。
国际法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规范国家行为,还为国家提供争议的解决机制,使得国家之间不再凭借武力解决争端,而是通过法律和对话来解决分歧。
这种法治的理念在国际关系中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学习《国际法》让我了解到国际法的实践与挑战。
国际法虽然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但其执行并非一帆风顺。
由于各国利益的多样性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法的执行往往存在困难和挑战。
我了解到,一些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并不遵守规则,甚至采取单边主义和武力介入等行为,这给国际法的实践带来了困难。
国际社会需要不断推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国际合作的力度,以应对国际法实践中的挑战。
第四,学习《国际法》让我理解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是国际事务和国内事务的法律规则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了解到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适用,以及国内法如何反映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同时,在国际关系中,国内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国内法来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2024)
引言: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和调整方式。
它涉及领土、领海、国际行为主体、国际关系原则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说明,以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国际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概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国家行为规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形成的一整套规范,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私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和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国际行为主体1.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有平等主权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国际组织:国际法还适用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3.个人和非国家实体:个人和非国家实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关系原则1.平等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相互之间应互不干涉内政。
2.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不容非法侵占,其他国家应尊重和保护领土完整。
3.不使用武力原则:国际关系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以武力解决问题。
4.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民族有权根据其意愿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地位。
5.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等途径解决,避免使用武力。
三、国际法的源泉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公约来确立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国家在实践中长期保持的、普遍被接受的行为成为国际习惯法,具有约束力。
3.法学原则:国际法学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依据,如人权原则、求同存异原则等。
4.国际判例:国际法庭的判决和裁决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和规范。
四、国际人权法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之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基本原则。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法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2)国际惯例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附属国和被保护国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16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自愿申请入籍——归化(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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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2.强行法 (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3.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6.引渡 (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9.群岛基线 (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11.过境通行 (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 (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15.加权表决制 (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16.联合国专门机构 (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18.条约必须信守 (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任择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国家随时做出单方面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条约21.反报 (retorsion):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类似的行为回应,针对的是不友好而非不法行为22.斡旋 (good offices):第三者不介入具体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使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23.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24.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一国有领土变更的法律实施,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国家【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内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这些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规则一起被视为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经接受转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司法判例、法学家的学说:只是认识、证明国际法的辅助手段,本身不构成国际法渊源2.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强行法: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3.简述法律上的承认及其效果概念: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另一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的方法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效果:①法律上: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化并建立正常的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条约和协定,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的效力,承认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被承认国有权要求和接收坐落在承认国管辖范围内的原本属于原国家的财产。
②事实上:承认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缔结非政治性条约,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
4.简述国家债务的继承原则和规则地方债务不继承:地方债务指地方当局借用并用于地方的债务,国家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举债并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举债但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不继承:非法债务,尤其指用于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的债务5.简述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主权。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并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经相当长时期继续并安稳的占有,没有其他国家连续不断的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获得增加或扩大。
征服: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全部,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以武力形式迫使的强制性割让,和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缔结条约的非强制性割让。
6.简述国际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国家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件:①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也就是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
②该不法行为应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国家机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国家官员,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已过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私人受国家指示,导致新国家诞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7.简述国家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行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宣告解除,但该行为不能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自卫:由于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装攻击,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采取的武装反击行为,属于当代国际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反措施:受害国针对一个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不履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的法律后果而采取的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履行其义务不可抗力:人们没有办法抗拒的强制力,一国对于另一国的行为因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致使该国不可能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危难: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不得不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危急情况:一个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紧急情况而采取措施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8.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相互关系联系:两者都是领海主权的延伸,体现了沿海国的利益。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领域是重叠的,并且沿海国的权利义务也有重叠之处,保障了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以及其他国家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区别:对大陆架权利的取得,不依于宣告,而依于存在的事实;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取得得依于宣告,没有宣告就不能成立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理论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仅对各种非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的权力,而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都享有专属权。
9.简述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联合国的关系法律地位: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关系:在不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前提下,联合国区域性组织又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
联合国要求和鼓励区域性国际组织尽先和平解决区域争端,或者根据安理会的授权后协助安理会权力而采取强制行为。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安全和和平的活动构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的一部分,单独立与联合国之外,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
10.简述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及各自决议的效力大会:每一个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题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决定,其他问题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过半数(简单多数)决定。
大会虽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享有极广泛的职权,但这些职权大多属于建议性质,其中政治方面的讨论和建议权还受到安理会职能的制约。
安理会: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的9个可决票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通过,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不构成否决。
在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有双重否决权。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复轨表决制,只要求多数,不要求一致,核心是赋予大国“否决权”的特权。
11.简述条约与第三国的关系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效力,不涉及第三方,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其创设权利和义务★为第三国规定义务:条约所有当事国必须有已将该规定作为第三国义务确立的方法,第三国必须明确以书面形式接受了该义务★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第三国尚无反对表示,推定其表示同意★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约束力★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合医办国际强制法规范:包括规定某些区域或领土中立化、非军事化的条约或自由航行的条约12.简述条约无效的情形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一项错误在一国缔结条约时如果存在,并且构成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的必要根据或事实,则该国可以援引条约内的错误主张条约无效(自身情况不能作为理由)欺诈和贿赂:一旦发生,从根本上就会影响到协定的效力强迫:对一国代表和国家的强迫,缔约无效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强行法的本质是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信念,符合基本道德标准13.简述使馆的主要职务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最基本的职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谈判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状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友好关系,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关系其他:领事职务,保护第三国国民利益14.简述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①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