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职业标准通常以文字和图表形 式发布,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 职业能力特征、工作内容与技能要 求等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的等级和分类
等级
国家职业标准通常分为初级、中 级、高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 应不同的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要 求。
分类
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特点和属 性可以分为生产、服务、管理、 技术四大类,每类职业都有相应 的国家职业标准。
02 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
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01
具备从事该职业的基本 知识和技能,如教育背 景、培训经历等。
0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 的职业操守。
03
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市 场需求,具备一定的市 场敏感度。
04
具备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能够与同事、客户和合作伙 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联性
职业标准是法律法规在具体行业中的具体化
职业标准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是法律 法规在具体行业中的细化和落实。
法律法规是职业标准制定的依据和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 基础和保障。
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和作用
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程序
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根据不同职业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而制定的,包括职业名称、 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申报、考核、评价三个环节。申报环节包括填写申报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考核环节包括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等;评价环节包括成 绩评定、证书发放等。
职业标准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职业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系统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申请单位以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鉴定活动的独立、公正和客观。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鉴定流程、方法、标准、文件和记录管理等。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保证鉴定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品德素养。
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鉴定人员管理1.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鉴定标准和方法。
2. 鉴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规范要求。
3. 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保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鉴定申请单位管理1. 鉴定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配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完成鉴定活动。
2. 鉴定申请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或者变相行贿鉴定人员。
3. 鉴定申请单位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干扰、破坏正常的鉴定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独立、公正和客观。
2.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遵循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4.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及时向鉴定申请单位和被鉴定人报告鉴定结果,并依法出具相关证书和文件。
七、责任追究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申请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接受法律追责。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核心提示: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一、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二、基本要素: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要素是鉴定的标准、鉴定机构、命题、考务、考评人员、鉴定对象和鉴定方法。
第一节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史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以来,我国工人考核制度为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变化,逐步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其发展历史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初创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
刚刚组建起来的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大力开展职工就业转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技能教育。
当时劳动部门举办的很多职工就业转业训练班,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技工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学徒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很大的发展。
劳动部门在着手建立新型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建立与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反映生产特点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而学徒工的转正等级考核,可以说是这个考核制度的雏形。
195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搣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定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一)(考核大纲)初级平版印刷工鉴定的基本要求一、适用对象从事平版印刷机的操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本工种学徒工学徒期满;(2)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本专业毕业;(3)高中毕业或具有相当学历,经过本工种初级工孙业技能培训。
2.身体健康三、考评员1.理论知识考试: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20:1),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操作技能考核:每5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5:1),考评员不得少于2人。
四、鉴定方式和时间1.理论知识考试:要求采用闭卷考试。
题型配分比例为:填空题20%,选择题20%,计算题10%10%,简答题30%,叙述题20%。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满分100分,60分及格。
2.操作技能考核: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为45分钟。
满分100,60分及格。
五、鉴定工具、设备的要求1.10倍放大镜1个,千分尺1把,彩色反射密度计1台。
2.胶印机及调节机器所用的全部工具。
3.PS版、橡皮布、纸张、油墨等。
鉴定试题样例初级平版印刷工理论知识鉴定试题样例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公元11世纪我国的______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公元1440年德国人发明了铅活字铸字技术。
2.印刷按照印版表面图文和非图文部分的相对位置或形式分为__________印刷、_________印刷、________印刷和_______印刷等四大类。
3.完成一件印刷品的复制,一般要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三个过程。
4.平版印刷与其它印刷方式在印版上的主要区别是印版的图文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处在__________。
5.平版印刷的基本原理是利用______不相溶的自然规律,通过改变版材表面性能,达到分别________油墨和润版液的目的。
6.胶印油墨是由______、______、______经充分搅拌,反复研磨而成的均匀有色胶粘状流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人社厅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做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开发工作,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简称技能标准)的结构内容、编写表述及格式要求,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的技能标准编写。
2.术语和定义2.1职业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2.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
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2.3职业分类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所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
2.4职业技能鉴定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是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总则3.1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附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按摩师工种定义:根据宾客的要求,运用中国传统的按摩、推拿技术或通过器械、媒介及其他身体调节性服务手法,为其消除疲劳、康复身体提供服务。
适用范围:专业浴池(室)、饭店、宾馆等场所的康乐厅(室)。
等级线:初、中、高。
学徒期:二年,其中培训期一年,见习期一年。
初级按摩师知识要求: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2.熟悉按摩服务程序、岗位责任和规范要求。
3.掌握按摩的基本要求、卫生及意外救护常识。
4.掌握人体主要骨骼、关节、肌肉、脏腑及十四经络的起止点和简略的按摩源流及一般的保健知识。
5.掌握推、拿、按、摩、揉、搓、拨、理、3.掌握按摩的作用和原理。
4.掌握三十种以上按摩手法的施术要领和作用。
5.掌握人体十四经络起止及常用五十个穴位的按摩保健作用。
6.熟悉温、通、补、泻、汗、和、散、清等八种按摩基本治法内容。
7.熟悉现代按摩术、美容按摩术、沐浴按摩术、旅游按摩术、体育按摩术的基本内容。
8.熟悉中国按摩发展简史与主要客源国(地区)的风俗习惯。
9.熟悉按摩器械的维修保养常识。
10.熟悉五种递质的配方。
技能要求:1.能通过"望、闻、问、触"诊断宾客常见病症。
2.能熟练运用温、通、补、泻、汗、和、散、清等八种按摩基本治法。
3.能根据宾客要求,熟练掌握全身按摩施术技巧,采用相应手法、器械、递质,做到施力均匀。
深度适度、手法灵活、选穴准确。
有节奏感。
4.能诊断一般按摩适应症十五种以上。
5.能用穴位配伍法治疗一种常见病症。
6.能配制五种以上的递质。
7.能讲解按摩的基本理论。
8.能培训和指导初级按摩师。
高级按摩师知识要求: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2.掌握中医推拿学、经络学、腧穴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卫生学知识。
3.掌握国内外各种按摩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通晓各种按摩手法,并能了解病理、病变及人体力学与血液力学的机理。
5.了解国内外按摩术、按摩器械、递质及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鉴定是指对一个人在特定工种或特定职业上所具备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估和验证的过程。
准确、公正、科学的职业技能鉴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人才发展以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确保鉴定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科学性。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1. 公正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要公正、客观评价,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鉴定对象。
2. 权威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托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标准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与标准相一致。
4. 继续性原则: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技术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鉴定申请:鉴定对象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鉴定的职业。
2. 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
3.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要求,准备鉴定场所、设备和工具,并选聘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
4. 实施鉴定:鉴定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鉴定对象进行实际工作操作或理论考核,评估其职业技能水平。
5. 鉴定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对象的表现和达到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判定其是否符合职业技能要求。
6. 鉴定结果通知: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给鉴定对象,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书或合格证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权益保障为保障鉴定对象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信息公开:鉴定机构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鉴定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信息。
2. 申诉机制:鉴定对象有权通过申诉程序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或复核。
3. 严格保密:鉴定机构需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保密,确保鉴定对象的隐私不被泄露。
国家职业资格证五级技能培训和鉴定标准
国家职业资格证五级技能培训和鉴定标准定义:使用微型计算机及相关外部设备的初级工作技能,并作为进入国家计算机高新技术各专业模块(中级)的基础阶段。
适用对象:在校学生或在岗、转岗及将上岗的需要掌握有关微型计算机操作或文字录入处理操作技能的社会劳动者。
相应等级:专项技能水平达到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五级。
培训期限:在校学生学科培训:100~120学时;社会短期强化培训:60~ 80学时。
技能标准:1、知识要求掌握微机及常用设备的连接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掌握微机操作系统的基本知识和常用命令的使用知识;掌握中文操作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知识;掌握中文文本处理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知识;掌握中文电子表格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知识;掌握防病毒基本知识;掌握因特网基础知识。
2、技能要求具有熟练的操作系统使用能力;具有熟练的文件管理、程序管理、模拟打印和打印设置能力;熟练掌握一种文字录入方法;具有熟练的文本处理软件的使用能力;具有熟练的电子表格软件的使用能力;具有浏览网页、收发电子邮件的能力。
鉴定要求:1、申报条件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经过要求的培训后,根据本人能力和实际需要,可参加本模块设置的相应等级、平台的考试。
2、考评员组成考核应由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注册的考评员组成的考评组主持,每场考试的考评组须由三名以上注册考评员组成,每位考评员在一场考试中最多监考、评判10名考生。
3、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鉴定方式:使用全国统一题库,按照操作要求,完成指定的考试题目;考试全部在计算机的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中完成,实际测试操作技能。
鉴定时间:150分钟。
初级操作员技能培训纲要1、应知基础知识:计算机发展历史、计算机的特点、计算机基本组成、信息存储方式、软硬件基础知识、计算机使用基本常识和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知识等。
操作系统及中文平台的使用:中文操作系统的主要特点、界面属性及菜单使用知识,汉字输入法基本知识,应用程序基本知识,剪贴板应用知识和文件使用知识等。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6—16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
2 职业定义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1。
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7 培训要求1。
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1.7。
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7.3 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
1。
8 鉴定要求1.8。
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8-08-2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工作情况。
分5个方面内容: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3、就业准入制度;4、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职业资格证书概念由于多证并存,理解不同。
广义上:包括职业技能类证书,专业技术类证书。
一般意义上:是指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安全操作证,特种作业证,技术岗位上岗证。
狭义上: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即所谓的“国证”。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
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其中英文对照版《职业资格证书》)也是境外就业、出国劳务的公证有效凭证。
与学历文凭不同,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标准规范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由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各职业领域应该是最具权威性的证书,其效用应该超过任何别的证书。
1990年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工人考核条例》,把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1999年7月1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即初级技能、中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封面分别用绿色、蓝色、红色、紫褐色、浅紫色标识。
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体系表: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1999年5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全国的职业划定为8大类、66中类、413小类、1838细类(职业),把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的4700多个工种分别合并列入细类。
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气试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电气试验工》(以下简称《规范》)是针对变电专业电气试验工的工作特点和性质,依据国家对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和原电力工业部、劳动部1995 年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电力工业》及电气试验有关规程、制度;按照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文件,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目前国内电气试验工的现状与生产实际,从电力工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制定的。
《规范》分初、中、高和技师四个级别,每一个级别均包括鉴定要求、鉴定内容、双向细目表,附录包括试卷样例及其参考答案。
《规范》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其鉴定试题应不超出《规范》所界定的范围。
《规范》由江西省电力公司龚如林、朱祥文、汪国星执笔。
专门从事电气试验工工作的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水平鉴定:1.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本专业(工种)毕业;2.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培训机构本工种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3.从事本工种工作2 年以上,并经过本工种初级技术培训;4.大中专毕业或者结业,并经过本工种初级技能训练。
1.理论知识考试原则上每20 名应考者配1 名考评员(20 ∶ 1);2.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每5 名应考者配1 名考评员(5 ∶ 1)。
技能鉴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min,试卷满分为100 分,考试达60 分及以上为合格;2.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含笔试、答辩及实际操作)为4h,满分为100 分,考核达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以上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均合格者,视为技能鉴定合格。
根据技能操作考核要求,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
专门从事电气试验工工作的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水平鉴定:1.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专业(工种)工作4 年以上;2.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实践8 年以上,并经过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3.技工学校或者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并经过本工种中级技能训练。
单招专业理论考纲与技能标准--电子电工
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电子电工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大纲本考纲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电子电工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为依据,以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目录中本专业有关教材为主要参考教材。
本考纲所涉及的考试范围主要包括电子电工类专业开设的《电工基础》、《电子线路》、《电工测量仪表》、《电子测量》、《电机和拖动》等五门核心课程,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和掌握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水平,以及综合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基本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范围和要求第一部分《电工基础》一、电路的基本概念1、了解电路的组成及其作用。
2、理解电路的基本物理量(电动势、电流、电位、电压)的概念及其单位.3、熟练掌握电动势、电流、电压的参考方向(正方向)和数值正负的意义及在电路计算时的应用。
4、理解电功和电功率的概念,掌握电功、电功率和焦耳定律的计算。
5、理解电阻的概念和电阻与温度的关系,熟练掌握电阻定律。
6、了解电气设备额定值的意义。
二、简单直流电路1、熟练掌握部分电路欧姆定律和闭合电路欧姆定律。
2、了解电路的几种工作状态(通路、开路、短路),掌握在每一种状态下电路中电流、电压和功率的计算。
3、熟练掌握电阻串、并联的特点和作用,掌握简单混联电路的分析和计算。
4、掌握电路中各点电位及两点间电压的分析和计算,并掌握其测量方法。
5、了解电阻的两种测量方法:伏安法和惠斯通电桥法。
三、复杂直流电路1、熟练掌握基尔霍夫定律、叠加定理和戴维宁定理的内容和适用场合.2、熟练运用支路电流法、叠加定理和戴维宁定理来分析,计算复杂直流电路。
3、理解电压源和电流源的概念,并掌握它们之间的等效变换。
4、了解验证基尔霍夫定律、戴维宁定理和叠加定理的实验方法。
四、电容和电容器1、理解电容的概念,掌握电容器的充放电特性。
2、了解常用电容器的分类和额定值。
3、掌握平行板电容器电容的计算。
4、掌握电容器串、并联的性质及其等效电容和额定工作电压的计算。
职业技能评估实施规范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细则为做好集团企业(如下简称集团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如下简称鉴定)工作,根据《集团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鉴定程序第一条编制年度鉴定计划1.各、分子企业和直属企业人才评价中心结合生产状况及鉴定需求,填写《集团企业职业技能鉴定需求表》(见附表1),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集团企业人才评价中心。
2.集团企业人才评价中心汇总年度鉴定需求后,由集团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如下简称鉴定中心)公布给各鉴定站。
3.各鉴定站结合自身年度鉴定能力,编制《中国大唐集团企业鉴定站鉴定估计划表》(见附表2),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鉴定中心。
-1.鉴定中心统筹考虑各鉴定站的估计划、各企业的地区分布和鉴定需求状况,编制年度鉴定计划。
5.年度鉴定需求超过鉴定中心年度鉴定能力部分,由集团企业人才评价中心与各分、子企业、直属企业人才评价中心协商,调整为委托鉴定。
第二条公布鉴定公告集团企业人才评价中心(鉴定中心)按照年度鉴定计划,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各人才评价中心及各鉴定站公布鉴定公告,明确各鉴定站日勺鉴定工种、鉴定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考核时间、报名期限、收费原则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根据年度鉴定计划,各鉴定站与基层企业日勺人才评价中心协商,制定鉴定方案,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申报鉴定期基层企业人才评价中心需向各鉴定站提交的材料(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材料按年度规定另行告知):1.《中国大唐集团企业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登记表》(见附表3)。
2.申报人原等级日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培训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各1份。
3.申报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3张(含申请表照片)。
4.《中国大唐集团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汇总表》(见附表4)。
5.凡破格鉴定的申报,一律由鉴定中心直接受理。
申报人还须提交获奖证书、技术实行方案及业绩考核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鉴定站对申报材料初审后送鉴定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原则收取鉴定费、签发准考证,并于考前15天向鉴定中心提出鉴定人数、工种、等级日勺申请。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
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版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2023 版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大典》是一部系统梳理和规范我国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的法律法规汇编。
本大典旨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2023 版法典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法典旨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定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确定其职业资格的活动。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经过审批。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2. 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3. 维护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安全和保密;4. 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2. 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3.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对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负责,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的监督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8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鉴定场所、考评人员、命题管理、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客观评价和认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
四、《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九、《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苏劳社鉴[2004]11号)十、《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苏劳社鉴[2003]16号)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十三、《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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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
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经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劳动者,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高级资格的鉴定。
第十一条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二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
第十三条有特殊技能或贡献者,经劳动部门确认,可越级申报鉴定。
第十四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审批登记表》或《石化行业工人技术呈报表》,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报考,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发给准考证。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耗损、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含考试、测试、直至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的全过程。
(三)通用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216号文件执行。
鉴定收费A类标准为:初级工260元/人,中级工320元/人,高级工380元/人;B类标准为: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60元/人,高级工320元/人;C类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60元/人。
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590元/人。
(四)行业工种收费参照通用工种C类标准执行。
(五)鉴定费用取之于鉴定,用之于鉴定,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国家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必须从国家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对于试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工种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评员进行封闭式命题,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方可用于鉴定。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两大部分。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形式进行,部分工种(如炼油化工操作工等)的技能鉴定如受生产制约,技能考核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仿真操作和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
技能考核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
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考核两门成绩均合格,鉴定才能通过。
单项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两年,参加下一次鉴定可免收取证费。
技师考评内容包括论文或技术报告评价、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八条经技能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填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央主管部颁发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组成原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时要根据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从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考评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本次鉴定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视考生人数确定。
知识考试按每场2-3人配置监考员,技能考核的考评员视监考工种级别、人数确定,但每组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每场次考评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长记录并及时报告。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组成考评小组时要采取轮换制,每次轮换的考评员不少于上次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严格实行回避制,有自己的亲属、徒弟或学生参加本次鉴定的考评员不能担任本次考评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考评小组时,本所(站)的专职考评员不能超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每次鉴定的考评小组人员组成名单,须在开考前二天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但在开考前不得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该场次考评小组名单。
(七)必要时,省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定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准备规则(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每次鉴定前一天,应按本规则完成考场准备工作。
(二)知识考试的考场应符合标准教室的面积、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必要的防暑和保暖条件。
场内应保持卫生整洁。
门窗桌椅完整牢固。
室内备有墨水等用品。
室内设施按每场不超过30名考生,单人单座单列的要求摆放和编号。
(三)技能考核的考场环境应符合劳动保护要求。
设备调试运转正常,物料及工卡量具应与本次鉴定的“材料准备通知单”相符,工位的摆放和编号应符合鉴定工种(专业)考试的特点和安全文明操作的要求。
(四)鉴定期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设有保密室、考评员休息室、医务室及急救设施、公共饮水及卫生间等其他服务设施。
(五)考场醒目处应张贴考生守则、考试时间控制信号说明及各试场、公共设施的平面位置图示。
(六)各考场入口处应贴有醍目的试场编号,座位和工位的起止序号。
技能考核试场内,应张贴或悬挂有关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及警告或禁止标志。
(七)在各考场周围5米处,划定醒目警戒线。
(八)考场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考场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进入操作工位),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置于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件)出场。
(三)考生知识考试时,只能带必要的文具,技能考核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笔记本、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或考号。
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做任何标记。
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分发错误,或考前检查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或考件有严重缺陷,设备损坏,可举手向考评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工艺或检测方法。
(六)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考试时间,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传递、夹带、换卷(考件)。
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得交换工、夹、刀、量具,不准吸烟、吃食物、不得随便串位走动。
需去卫生间,要先经考评员允许。
(八)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喧哗,技能考核完成后,考生应将考件、试卷、图纸一并交考评员,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登记验收后,方可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