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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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各

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各职业介绍解说人力资源师考试简介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劳动部部开展的准入性考试,就业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国家自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认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在企业内部主要从事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职业概况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要求的基本文化程度必须是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须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客户包括内部客户各职能部门和外部客户劳动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客户服务指提供服务、帮助,或与之协同工作;就业去向各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如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河南博思人才网等专业人力服务公司,各大股份制、三资、民营企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部的管理工作,各大学校、机关等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服务部门等;人力资源是每个单位的重要下属机构,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单位;另外对考取公务员以及与管理、助理性相关的专业也有一定的间接辅助抬高作用;我校实际情况:人力资源单科报考人数不论是全国还是河大,报考人数一直稳居第一,其报考人数接近其它职业资格的报考总和,报考多的原因:首先属于文理交叉学科,文科理科生都敢报,另外国家要求严格,其应用范围比较宽广且灵活,不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机构基本都需要人力岗位因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培训开发、招聘与人员配置、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薪酬和福利待遇管理等等工作,几乎很难找到一个单位不需求人力岗位,学校有人事处、企业有人力资源管理部有的也叫人事劳资科另外对考取公务员也有好处,因为公务员组织机关是国家人事劳动部而人力证书就是人事劳动部颁发的,同等条件下会优先录用,其软性因素要考虑进去;另外国家人事部于08年改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极大暗示了一个国家人力资源岗位和人才的重要性,5年前国家领导人讲话都是把我国建设成人才强国,现在统一口径一般都说21世界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源的竞争,把我国建设成人力资源强国因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21世纪比的不是谁的资源多而是比的国家人力资源储备的强大,比如英国金融人才世界出名,可能几个金融人才所创造的产值就是中国几十万农民工一年创造的产值,美国的IT人才世界出名,一个人才也可能是中国几十万普通人才创造的产值,所以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实行人力管理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有一定学历的人也要取的国家要求的资格证书才能持证上岗,大学生和已经走向社会的人员欲从事人力资源岗位和广义与人力资源有关职业的可以报考;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08年开展四级、三级、二级的全国统一鉴定;申报条件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三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四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试点期间按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注:在校大学生可报考人力三级三级在我国属于高级技能工硕士生可以报考二级二级属于技师,本科毕业满五年可报二级,大专毕业7年可报二级,目前统考的级别有国家四级、国家三级、国家二级一级作为试点暂时没有全国统考报名时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一份、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人员可凭我校申报写的条免费到阿勇摄影照相资格认证由人事劳动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全国联网查询,查询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工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专网心理咨询师考试简介---- 2001年8月,经国家人事劳动部批准,我国开始启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化工作;由国家颁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用版,并在该标准中,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给出定义;为规范心理咨询职业活动、推动心理咨询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2年7月1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和中国心理学会,宣布正式启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和中国心理学会两家心理学专业组织,共同组建“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在全国开展统一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培训鉴定工作的统一要求,已经或准备从事心理咨询师职业的人员,都应该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获得全国统一颁发的心理咨询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心理咨询活动;职业概况职业定义: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学习、思维判断、表达、人际沟通能力,及自我控制、自我心理平衡、交往控制能力;职业等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共分五个等级,作为高知识含量的职业,心理咨询师直接从三级开始鉴定;共分心理咨询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2006年开始,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新标准进行资格考试;取消了原来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称呼;申报条件一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注: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复印件可报考,大一年龄太小的除外;二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三心理咨询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注:在校大学生可报考人力三级三级在我国属于高级技能工硕士生可以报考二级二级属于技师,本科毕业满五年可报二级,大专毕业7年可报二级报名材料---- 报名时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一份、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人员可凭我校申报写的条免费到阿勇摄影照相考试时间---- ★统考时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现实行“统考日”制度;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11月的第二或者第三周的周末举行★鉴定考试:鉴定考试一年两次,上半年5月份考试,下半年11月份考试,具体考试时间每年略有不同鉴定方式1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都包括理论知识综合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项内容,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心理咨询师一级还需进行综合评审;2单项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2年;3已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正高职称,正在从事心理咨询临床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不参加理论知识综合考试,由单位推荐并直接向专家组提交个人业绩资料申报心理咨询师一级资格,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我校报考心理三级情况:首先报考心理三级的一般女生、师范生、研究生以及有志将来从师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国家公务员等方便的学生居多,社会人员报考多为中小学老师、企业管理者、国家公务员,心理咨询师含金量在我们国家职业资格里应该是前三位,我们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大标准就有一条说的是心理咨询师 ,按照国民比例要求每1000人中就要有一名心理咨询师,所以我们国家的心理人才缺乏相当的大;另外心理咨询师和理财规划师在我们国家属于高知识类一般最差也的大专起点职业资格鉴定,国家起点总三级高级工开始鉴定目前统考的只有国家三级、国家二级,不设置初级和中级工,起点就从高级工考试认定;心理咨询属于大证不论是含金量和考试内容的都比其它偏多,建议提前半年就开始准备,学生可以先预定教材,我们把历年真题发送到你们等级的邮箱,根据个人情况分析可以选择报考5月或11月的考试,不过最理想的考试是大一大二大三所以建议能早考的学生尽量早考,因为随着国家资格鉴定考试开展的深入,无论是从国家自身的经验还是报名人员增多这两个方面考虑,难度只能越来越大,仅以河南大学申报培训点为例,人力师、心理师、营养师、高级秘书报考人数每次增长幅度都超过100%甚至有的科目更多;就业方向:大中专高校老师、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医院、医药公司、保健机构和全球连锁机构、国家公务员\居民社区、政府特殊部门如:监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资格认证由人事劳动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全国联网查询,查询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工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专网物流师介绍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职业能力特征:有一定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形体知觉好,听觉正常,色觉敏锐,动作协调性强;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物流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目前统考的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和人力性质一样为实验性考试暂未统考,在校专科生一般可以报考四级在校本科可申报三级,社会人员年龄只要不是太小,学历高中以上也可以给申报三级申报条件----一物流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员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二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具有相关专业及相关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三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四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注:相关专业职业指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仓储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报名材料----报名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照片,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不同年份不同地区,所需报名材料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请参看当年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公告;考试时间----★统考时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现实行“统考日”制度;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5、7、9、11五个月进行;2008年“统考日”为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鉴定考试:鉴定考试一年两次,上半年5月份考试,下半年11月份考试,具体考试时间每年略有不同;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物流员不少于80学时;助理物流师不少于100学时;物流师不少于120学时;高级物流师不少于160学时;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各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资格认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物流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助理物流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物流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高级物流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企业培训师介绍考试简介----企业培训师是二十一世纪的“钻石职业”,同时又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之一;随着企业培训产业的迅速发展,企业培训师已变得炙手可热;现在不管是企业还是专业培训机构,对培训师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尤其是既懂企业培训体系设计,又懂授课或对外课程采购的优秀培训师,更是备受培训市场推崇;针对这一市场需求,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正式推出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目前助理企业培训师、企业培训师已列入国家统考项目;职业概况----职业定义:企业培训师是指能够结合经济、技术发展和就业要求,研究开发针对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以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咨询和教学活动的人员;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校本科生可以申报国家三级企业培训师、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这几个在我国属于高知识类通俗一点指报名门槛相比别的职业一般要求高点最低也的大专起点职业鉴定,起点从高级工三级开始认定下边不设置国家四级和国家五级申报条件----一助理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二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5年;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三高级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7年;3、具有硕士学位,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4年,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报名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份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3、工作经验证明1份4、近期免冠彩色小2寸照片4张不同年份不同地区,所需报名材料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请参看当年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公告;考试时间----★统考时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现实行“统考日”制度;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11月第三周周末进行;★鉴定考试:鉴定考试一年两次,上半年5月份考试,下半年11月份考试,具体考试时间每年略有不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企业培训师、高级企业培训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为120 -15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为60分钟;资格认证----由人事劳动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助理企业培训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企业培训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适合报考的人群:在校大学生管理类文科类或有志于从师企业管理企业培训的人员理财规划师介绍考试简介----为了规范理财规划行业,建立统一、权威的理财认证证书,国家人事劳动部推出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即国家理财规划师,并制定了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力图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理财规划师是指运用理财规划的原理、技术和方法,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中小企业、机构的理财目标,提供综合性理财咨询服务的人员;理财规划要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因此要求理财规划师要全面掌握各种金融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制的、切实可行的理财方案,同时在对方案的不断修正中,满足客户长期的、不断变化的财务需求;职业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粮油)仓储管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粮油)仓储管理员

说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粮油)仓储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粮油)仓储管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对“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培训要求”的内容。

——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

——对“基础知识”进行了精简。

——总结近几年粮食行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的经验教训,展望行业发展趋势,对“职业功能”重新划分,对“工作内容”进一步梳理,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对“权重表”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安徽科技贸易学校、中储粮(北京)徐辛庄直属库有限公司、重庆市粮油行业协会、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中粮集团、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起草人有:许方浩、黎海红、李学强、高肃君、杨龙德、尹国彬、刘天寿、周凤英。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南京财经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武汉轻工大学、辽宁省粮食科学研究所、安徽科技贸易学校。

审定人员有:唐柏飞、赵广美、宋伟、万忠民、王若兰、白旭光、吕建华、田书普、舒在习、曹毅、吴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作者:吴凤杰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

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

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

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

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

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

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

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

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

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14-03-02口腔修复体制作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说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口腔修复体制作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口腔修复体制作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对“职业功能”进行部分整合,使每一项职业功能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操作项目。

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级别增加了数字化修复体制作、种植修复体制作等内容。

总体来说,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主要突出技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重点掌握技术,有深广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对“理论知识权重表”和“技能要求权重表”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起草人员有:邵龙泉、张春宝、李鸿波、黄翠、周敏。

三、本《标准》审定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刘洪臣、周永胜、于海洋、江青松、纪晴、李长义、张少锋、佟岱、吴琳、李靖桓、李新春、周延民、骆小平、徐侃、蒋欣泉、潘新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内容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内容是什么

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内容是什么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次前⾔1、范围2、规范性引⽤⽂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级5.2⼆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级5.9九级5.10⼗级附录A各门类⼯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减弱补偿率的使⽤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的界定;———增加了脊椎⾻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跟⾻、距⾻、下颌⾻或⾻盆⾻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一种证明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证书。

它是我国职业教育与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我们不妨深入探讨一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职业技能的认可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有效提升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竞争力,有利于就业和职业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企业招聘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社会认可度。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根据《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分为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两大类。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具备的职业技能、知识和素质进行认定的证书,通常对于从事相关职业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则是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和认定的证书,通常用于评价和测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等级。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职业领域,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还可以细分为多个具体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申报人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要求;申报人需要参加国家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证书。

具体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业和证书类型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个人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的认可和证明,其管理和维护非常重要。

个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好自己的职业信誉和形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证书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安全保密。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附件11: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共35页国家标准名称:《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负责起草牵头单位: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序号国家标准章节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本定义中对术语的列举层次不同,建议按大类进行1 浙江省医保中心采纳,已经按照大类列举。

1 列举。

本定义中对术语的列举层次不同,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类术语的总称,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1 定点医疗机构等又是其中一类术语下的具体名称,且如浙江省湖州市医保局采纳,已修改。

2果按具体术语列举,又不全面,如表述了定点医疗机构,但未表述定点零售药店。

因此建议按大类进行列举。

范围中“…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罗列层次不一致,有章吉林省社会保险局、部分采纳,已重新按大类列1 节名称、术语名称,比较乱,应重新定义。

范围中“本 3 乔静文(委员) 举。

标准适用于社会医疗保险领域”指向模糊,应界定清楚一些。

从范围的排序看,应将“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1 前移,放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固此后所有术孟昭喜(委员) 部分采纳。

4语多为经办内容、编制说明中亦应如此。

1序号国家标准章节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备注不采纳,该术语已经在实践“社会医疗保险”称谓值得商榷,《社会保险法》1 吕建设(委员) 和学界得到广泛的应用,并 5 及“术语”公共基础中均未提及,建议应统一称谓。

体现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依据社保法,只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个统称,从未采纳,目前各地实践中医2 全国来看,亦有兼顾五险合一,建议统一称社会保险经孟昭喜(委员) 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称谓已 6办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避免产生歧义。

经普遍使用。

新农合的筹资主体还有家庭。

建议改为“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家庭和政府多方筹资形成基金,为参保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不采纳,太具体,无法一一2.1 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浙江省医保中心罗列全,同时参保人也包括 7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家庭。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现任领导
王晓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部长 王少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张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监察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 李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俞家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23年3月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
国务院组成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机构设置 05 地理位置
目录
02 机构职责 04 现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四)规划财务司。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国际 援贷款项目等工作。
(五)就业促进司。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地理位置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东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西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谢谢观看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 1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2019年7月1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 简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人社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劳动力资源开发规划、就业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等。

本文将对人社部的职责、组织架构以及核心职能进行介绍。

2. 人社部的职责人社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劳动力资源开发规划人社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劳动力资源开发规划,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情况,提出就业政策和措施,调控劳动力供需,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

2.2 就业政策人社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的就业政策,包括促进就业、灵活就业、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政策。

人社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就业率,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就业质量,促进就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3 社会保险政策人社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人社部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2.4 劳动标准和工资支付人社部负责制定和监督劳动标准和工资支付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人社部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防止欠薪现象的发生。

2.5 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人社部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人社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3. 人社部的组织架构人社部是按照职能划分的,下设多个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人社部的组织架构如下:3.1 领导机构•部领导:人社部设有部领导班子,由部长、副部长、监察长组成。

部长为部的领导核心,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人社部的工作。

•秘书处:负责部务会议的组织和决定的执行,协助部长处理重要事务。

3.2 内设机构•研究室:负责研究和起草有关政策的建议、意见,提供专业性的决策支持。

•综合处:负责人社部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编制、财务管理等。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一项规范标准,用于评定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该标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职业能力要求:明确消防设施操作员所需具备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包括灭火救援、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火灾预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岗位职责:对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设备检修、故障排除、操作记录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3. 技能等级划分: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技能水平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对应的工作要求和技能水平进行了详细说明。

4. 考核评价:规定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和技能演示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该标准的发布旨在提高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保障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该标准也为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提供了参考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02
•【文号】人社厅发〔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

人社厅发〔2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附件: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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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

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

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

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家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在认真系统的梳理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文件以及相关部颁标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会同成员单位,初步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

2011年7月28日,牵头单位到部社保中心向有关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中心领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希望,之后,牵头单位在充分吸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后形成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工作组讨论稿。

8月,牵头单位与沈阳标准化研究院签订了合作协议。

2011年9月15日,在沈阳市召开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初稿,集中讨论了标准的整体框架、术语约定、项目构成、指标确定原则等。

第二次会议后,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为期5个月起草工作。

2012年3月,标准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会同沈阳标准化研究院对起草单位提交的草案以及修改意见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多次组织内部进行讨论,对标准的整体框架的层次及结构进行了调整,并对构成标准的每个章节、表格、项目进行了修改或修正。

2012年4月12日,在成都市召开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第三次全体会议。


议对如何科学、高效、高质的做好此项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成员单位就标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等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最后,在部社保中心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在标准的体例、结构、范围、内容及约定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认识,明确了对工作组讨论稿的修改完善的方法、要求、标准及目标。

经过成员单位近3个月的努力,2012年7月20日,成员单位将各自的修订、完善、提高的草案提交给牵头单位。

在牵头单位与标准化研究院的共同努力下,在所有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形成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5个组成部分:
(一)范围
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主要列出了标准中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

本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了GB/T 2260、GB/T 3304、GB/T12402等国家标准,WS 218、LB 501等部颁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8条基本术语: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
标类型、指标长度、代码标识、指标释义、质量标准和异常数据检查方法。

(四)指标编码规则
对指标如何编码及指标编码的含义进行定义。

(五)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指标
本标准将社会保险5个险种抽取出的数据指标,以表格的形式加以展现。

五、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
(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是作为提高我国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所参照的标准,侧重于信息系统建设后期应用阶段的执行标准,而不是在信息系统建设初期系统设计时所参照的标准,是解决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质量问题,侧重于日常应用。

(二)关于社会保险险种的确定
按照标准制定原则,暂时没有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险种纳入,考虑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较晚、管理体制不确定等因素,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草案编写时的依据
除草案中列出的依据外(如《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各险种联网指标等),还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参照《社会保
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拟发布的行业标准)等文件。

(四)数据指标确定的原则
数据指标确定的原则是重要、必须、基础、成熟。

以下4类数据指标为必须或重点考虑列入的:一是给部上报的各险种联网指标;二是个人权益记录指标;三是办理转移、离退休等业务涉及的重要指标;四是《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例涉及的重要指标。

(五)关于指标名称一致性问题
不同险种之间存在少数数据指标代码相同而指标名称不同的情况,这是由于在不同的险种中,含义相同或相近的指标其中文名称是不同的,指标释义及质量标准也可能不同,我部在制定数据指标时没有定义成不同的数据指标项,因此此种情况是正常的。

(六)质量标准定义时的约定
质量标准中有多项定义时,按以下顺序排列:
1.引用国标等其他标准;
2.数字;
3.逻辑关系;
4.指标间依赖关系;
5.运算或比较;
6.其他。

(七)关于异常数据检查方法
为检验数据项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需采用相同的检查条件和检查方法,因此用成熟的、普遍采用的技术加以实现,由于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不同,本标准只定义了包含检查条件的计算机SQL不完整语句。

六、对本标准的实施建议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标准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主要险种的主要业务数据,以及影响数据质量和应用的各个工作环节。

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在五个方面有所突破,即数据质量明显提高、数据管理明显加强、数据传输明显提速、数据应用显现成效、经办能力有效提升,最终实现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的标准化管理。

因此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本标准,全面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

社会保险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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