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一)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1.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一)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背景和意义2012年8月22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共同起草制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重要规章。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废止,使得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失去了法律依据,从而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难以得到依法有效处理,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发展。
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填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制度空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新要求,着眼于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事业单位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作者:吴凤杰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
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
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
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
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
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
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
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
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
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2024其/3/24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16
统计违法行为
4、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八种]
2024(/3/214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虽没明确表示不
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3
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
2024,/3/24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5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对领导人的处分规定[5种情况]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自己动
手] 2024(/3/224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 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 有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分
2024/(3/241)仅限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的统 计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不得罚款
22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7、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利益[单位或个人]或者职务晋升[个人]的法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经济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A.经济类B.外交类C.公安类D.军事类★2.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档案到期仍不宜开放的,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精品财会,给生活赋能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B.科学类C.技术类D.文化类3.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 (A.没收违法所得) 。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退回C.暂时冻结D.责令返还★4.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哪种法律责任?( 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调离岗位B.罚款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报批评★5.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包括( B.警告) 。
A.行政处分B.警告C.刑事拘留D.以上都不对★6.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 A.海关)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海关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综合档案馆★7.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年)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年年年年★8.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 A.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家档案局B.文化部C.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办公厅9. 属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 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10.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需经(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批准。
A.公安行政管理部门B.文化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市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11.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 B.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正文:----------------------------------------------------------------------------------------------------------------------------------------------------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XXX堂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条款释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条款释义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重要规章,对于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是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举措。
本文编写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组织人事、监察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操作手册”,使其能够及时、准确掌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条文内容,做到“懂规矩”、“守规矩”,很好地尽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作用。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做出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
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现任领导
王晓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部长 王少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张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监察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 李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俞家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23年3月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
国务院组成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机构设置 05 地理位置
目录
02 机构职责 04 现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四)规划财务司。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国际 援贷款项目等工作。
(五)就业促进司。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地理位置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东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西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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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适⽤范围2020-11-10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介绍《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适⽤范围,希望对⼤家有帮助。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下称18号令)于2012年9⽉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作⼈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常委会1957年10⽉23⽇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于2006年1⽉1⽇被废⽌以后,对事业单位中⾮⾏政机关任命的⼯作⼈员纪律处分基本⽆法可依的历史。
适⽤的单位范围 18号令适⽤于⾏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异议,但党的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商联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适⽤不是很明确。
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因受⽴法法规定的⽴法体制的限制,在发布18号令时,中央组织部⽆法与⼈⼒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署名,只能参照制定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时,以⼈⼒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发布并由中央组织部与⼈⼒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的⽅式,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的通知》(⼈社部函[2012]290号)来进⼀步明确适⽤范围,即18号令适⽤于所有事业单位。
适⽤的⼈员范围 18号令明确规定对机关的⼯勤⼈员给予处分可参照执⾏,⼀些同志认为18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勤⼈员可以参照执⾏,即对事业单位中的⼯勤⼈员给予处分在⽴法上还是空⽩。
对此,应当指出的是,除⾏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外,事业单位实⾏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作⼈员应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违纪的处分都有哪些
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的处分都有哪些
(一)《处分规定》第 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 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的六种 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 从二个方面考虑:
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 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 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 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 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 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 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 分。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 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8
处分的解除
八、处分的解除
初步调查、立案、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做出给予 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印发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 书面形式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
七、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 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言 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发展。因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出台, 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填补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制度空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要点
1 主要内容 2 适用范围 3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发布部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3号)
《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25日监察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2次部务会议、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部常务会议、2015年8月27日国家公务员局第5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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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劳动保障部18号令
劳动保障部18号令【篇一:【法规】工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题库附详细标准答案
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档案馆保管地(A.经济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A.经济类B.外交类C.公安类D.军事类★★2.国家档案馆保管地(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地)档案到期仍不宜开放地,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b5E2R。
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地B.科学类C.技术类D.文化类3.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地,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地,应(A.没收违法所得).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退回C.暂时冻结D.责令返还★★4.对明知所保存地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地,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哪种法律责任?(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1Ean。
A.调离岗位B.罚款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报批评★★5.档案行政处罚地种类,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包括(B.警告).A.行政处分B.警告C.刑事拘留D.以上都不对★★6.携运禁止出境地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A.海关)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A.海关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综合档案馆★★7.国家档案馆保管地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C.30年)年可以向社会开放.A.10年B.20年C.30年D.50年DXDiT。
★★8.全国档案馆地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A.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A.国家档案局B.文化部C.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办公厅9.属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地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D.10)年向有关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RTCrp。
A.30B.25C.15D.10★★10.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地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地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地,需经(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PCzV。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33
【摘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驶2012年8月22日
【总页数】8页(P54-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1.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档案局[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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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