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期《方言说法》-小心被冒名上了大学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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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期方言说法20140620:小心被冒名上了大学
【导语】
讲法学法,明理守法,接下来是本栏目与定海区司法局共同推出的"方言说法"。

高考刚刚结束,熬过高考的学生们可能松一口气了,但是能否通过自己的努力顺利进入理想的大学,牵动着每一个考生和家长的神经。

据新华社,教育部6月6日公布:今年全国高校计划招生698万人,报名人数939万人,录取率74.3%。

我还记得当年高考,当时班主任说50%的录取率,只要打败1个人就有大学上,上了大学就能看到更多漂亮姑娘。

(音效)上大学,是一间开心的事体,但是话你被冒名上了大学,那么你还能开心得起来吗?今末的方言说法就来谈谈被冒名上了大学的那些事儿。

1990年的夏天,山东枣庄17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被允许参加全省统考,因为成绩不错,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同班同学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其爸爸--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中学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拨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而没有考上中专的齐玉苓最后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

技校毕业后,工作不到两年,厂里效益不好,其下岗了。

齐玉苓每天早上卖早点、中午卖盒饭,风里来雨里去,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真相。

于是,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该起案子影响交关大,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以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受教育权,基层法院综合各专家意见认定假齐玉苓以假冒方式侵犯真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定假齐玉苓及其父亲、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真齐玉苓10万元。

【不配音字幕】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导语】
虽然"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的梦想,考上理想的大学更是每个学生的追求,但是冒了别人的名,上了别人的大学,走了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行为还是很可耻的,最终不但害了别人,同样也害了自己,该案例提醒我们考生既不可以打同学的歪主意,又要时时关注自己的报考学校,别让煮熟的鸭子飞了。

再来看另外一个案例,2004年,18岁罗彩霞作为邵东一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考了514分,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但是录取通知书没正常寄出,而是被贵州师范大学老师代领交给罗彩霞同班同学王佳俊,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隆回县公安局政委,伪造了一整套身份证明材料冒充罗彩霞就读贵州师范大学。

真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考上了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3月真罗彩霞为报考教师资格证去建行开通网银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以至于复读后考入大学的真罗彩
霞在即将毕业时,因身份信息错乱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

所以,真罗彩霞把假罗彩霞,也就是王佳俊一家告上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罗彩霞得到了将近6万元的赔偿。

【不配音字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导语】
虽然讲,国尚的高考,不再是"一考定终身",不过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讲,高考还是改变命运的一次重要考试。

对于像罗彩霞这样的农村出来的姑娘来讲,更是如此。

因此,再次提醒广大考生,小心自己的身份被偷梁换柱,到时候被"偷"走的可能不仅仅是青春。

方言说法:小心被冒名上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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