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 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新疆克拉玛 依大火,安全通道关闭,323人死亡, 132人烧伤致残,14名领导教师等责 任人被判刑)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准、要求的;
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 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 一定的道义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 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2)《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当由学校 负责的赔偿金,学校应负责筹措;学校无 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 办者协助筹措。”
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学校,应自行投保 学校责任险。 (平安学生8元,教师80元, 可议价)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 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先天性心脏病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 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4,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 搜查
–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案例:打学生耳光致使耳穿孔) –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 –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学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黄堆集乡中心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二O一四年九月)学校法律纠纷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主体等行为主体由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相对人认为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
学校法律纠纷的关注点有:学校招生中的法律纠纷;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教学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学生教育中的法律纠纷;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纠纷。
最多的法律纠纷是学生伤害事故的纠纷。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但在上级的关心指导下,我校十分重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师生的法律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能抓住契机,利用鲜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以案说法,让师生参与事故的处理,随事故处理的进程一同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所以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没有发生干扰学校办学、牵制领导精力、影响师生及家长情绪的事端,为学校两个文明的建设,为全市教育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下面就我校曾发生过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作一介绍。
一、案由及处理:我校一年级(2)班学生张某某不小心将同班同学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锁骨骨折。
(两同学均为男生)事发后,按照预案,班主任及时组织送医诊治,学校领导一方面到医院探望,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分别谈话,通报情况,同时展开调查,且起草事故报告,向上级及地方派出所报告。
学校冷静分析了事故起因和过程,第二天安排张某家长登门向受害学生及家长道歉和慰问,为调解处理事故作好铺垫;成立了专人负责的事故处理小组;根据双方家长要求和事故性质,学校定下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引导他们走司法途径的策略。
负责处理事故的同志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了解了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还主动向兄弟学校讨教他们学校处理同样事故的经验,做到心中有数,冷静应对处置。
万利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案例分析修改稿-精选文档
沙 兰 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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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19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小学一百多位小学生在一场洪 水中死难——史称“6-10惨案”。灾难过去第四天,遇难孩子的家长向《新文化 报》记者提供了98名失踪及遇难学生名单:
一年级计35人:汪月、周生、王雨恒、董庆成、董学新、姜小东、许佳圆、 王冠玉、王远鹏、王颖、高璐璐、张效城、侯亚男、解宇、任梦、孙启彬、李伟 坤、张义晶、张士帅、王珊珊、马微、孙忠佳、李佳臣、董继成、李一凡、薛莹 莹、杜宪哲、汪继远、杨承雨、杨芳雨、李帅民、徐慧慧、刘伟、常琨、张义 博…… 二年级计11人: 贾志博、刘璐璐、佟欣、周进、曾凡良、魏蒙蒙、胡凤南、 曹丽丽、关西雅、张红雷、崔红伟…… 三年级计4人:杨昆、李爽、杜美娜、曾庆娟…… 四年级计6人:刘恒达、王丽、刘洋洋、陈艳、王宗其、刘洋…… 五年级计16人:李爽、孟凡绪、周广瑞、孙玉强、郑旭、王雨、孔令雪、董 向前、王远成、闫海玉、甄忠强、孟乔、王红玉、曾庆明、孙玉强、刘永新…… 六年级计7人:宁新、陈金秋、徐幽楠、刘美玉、张晓丹、孙忠齐、程金 秋…… 不知年级的:19人 王艳红、王喜艳、杨昆、邢昌俊、王广华、孟欣、朱琳琳、 董新新、孙彬彬、孙守冬、孔令雨、陈思娜、孙佳兴、高宪伟、崔宏伟、王新、 曹丽、徐梦阳、周迅…… 记者发现死亡最多的是一年级的学生,“这个年龄的学生在镇里几乎所剩无 几”。
• 201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 亡。 • 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 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 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 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 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 2019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 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 速度增长。
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区**学校学生校内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一、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下列情形教师应当特别予以关注:1.课间学生追逐、打闹;2.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3.体育活动中的不慎碰撞、摔倒、滑倒;4.实验操作不当;5.恶劣天气变化和其他危险因素;6.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办法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目的1.采取预防措施,让学生在活动中能注意本身及他人的安全,减少意外事件发生。
2.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采取迅速有效的处理流程及措施,将伤害降低至最小程度。
四、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1.学生的安全与急救为第一要务。
3.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立即联络班主任和家长,并及时送往学校医务室;如遇医护人员不在,教师应掌握急救原则,依照实际情形需要,予以紧急处理或立即送医。
4.一般状况:(无立即性及继续性伤害之伤病)指普通外伤、扭伤等,班主任应先行通知家长,若家长可立即到校者,请家长带回就医;若无法联络到家长或无法立即到校者,班主任应送往校医务室或送附近合格医疗机构就医。
5.特殊状况:(有立即性及继续性伤害之伤病)指大外伤、出血、骨折、急病危害生命等情况,由学校医护人员和班主任做好必要的救护处理并告知家属同意,立即护送至附近合格医疗机构就医。
班主任则应联络家长至医院会合,或在学校等候以便将伤员当面交还家长继续照顾。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1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
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
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但发生伤害事故,有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背黑锅理所当然的对象,动不动就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带来了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
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据此笔者认为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归责、处理与防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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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和实际效果来看,教育法》 《 却是以“ 权利” 的形式确定 了学校所具有 的组织教育教学权, 招生权, 对学生的管理权聘任教师及对其进行的
内外各项活动中, 发生 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 的意外事件。 根据投资主 的特殊社会责任角度和 日常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 在对待学校与学
体与资金来源的不同, 这里提及的学校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立
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上笔者主张不宜将其简单定性为“ 特别权力关
学校, 另一类是私立学校 前者的举办者 是国家 , 国家作为单一投 系 或“ 是 契约关系” 也不宜将其视 为“ , 行政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不宜 , 资主体 , 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 的, 显而 易见, 该类学校投资主体中不 统一 或 笼 统 地 予 以 定位 或 定 性 , 而应 该 综 合 各种 因 素 , 对 二 者之 间 针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0日颁布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处理条例以及此后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草案中的内容精神均就在诉讼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眈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取决于学校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理办法排除责任的规定而取决于学校行为是否有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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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 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 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 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 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 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 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 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二】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 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 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 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 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 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 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 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 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 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 承担一半。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 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 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 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 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 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 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 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 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 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 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 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 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 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 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 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 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这套规范化的应急处置流程
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这套规范化的应急处置流程一套规范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流程可以帮助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伤害救助,降低学校安全责任风险。
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我们应当如何规范化处理,从而避免或降低这些我们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一套完整清晰的应急处置流程可以帮助我们在事后进行公平有理的权责划分,从而进一步实现学校和班级安全管理精细化升级。
应急处理的“三及时”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处理环节,学校应当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救助,及时告知和及时报告。
“三及时”原则虽然看起来简单,也容易理解,但什么时候算是及时?谁来负责报告和通知?报告事项的先后顺序为何?这些细化事项都需要想清楚。
因此,要让“三及时”真正发挥作用,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需要学校进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一套规范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流程,才能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学生进行及时有效的伤害救助,降低学校安全责任风险。
应急处置流程的“四个关键环节”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各项流程进行详细梳理,可以明确各阶段的对应事项及相应责任人。
在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中存在“四个关键环节”,只有当这四个关键环节之间衔接紧密,运转流畅,整个应急处理才能顺利实施。
A.首遇责任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场或者最先到场的校方工作人员称之为首遇责任人。
首遇责任人是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中的第一责任人,在现场需要做两件事情:一是初步判断受伤学生伤情,采取救助措施,根据情况拨打救助电话,若需要医疗救助,拨打120,若发生不法伤害,拨打110,若需要消防救助,拨打119,如果属于普通伤害或疾病的,则需要送往医务室或就近就医,由学校医务人员或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二是及时通知班主任。
B.班主任班主任是本班安全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班主任如果发现学生受伤或者接到通知,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和医院。
如果是一般伤害,要及时通知家长。
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先向学校安全主管领导报告。
学生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及赔偿标准在教育部颁布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周年之际,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和预防工作的实际,谈一谈其法律依据、事故处理程序及赔偿标准。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凡是学校发生的事故都属意外,学校意外事故的发生必然会涉及到民事纠纷。
所以学校的管理者必须要有法律意识。
学校不仅要维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努力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所谓事故处理程序是指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是公正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程序保证。
(一)学校及时救助学校及时救助要做到“四个及时”:1、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救助受伤害学生,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先不要论是谁的过错和责任,先不要考虑谁花钱,必须根据学生受伤的程度采取妥善方法救助受伤害学生。
如果学生伤势明显轻微如磕破皮肤等外伤,学校校医要及时进行消毒包扎治疗。
学生伤势较为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安全地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学校对于伤害程度难以确定的,应当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不能忽视大意,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在治疗过程中,在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来之前,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护,以免因预见不到的原因致事态恶化和伤害的扩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根据情况,将学生送往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或者及时求助于急救中心,使学生得到妥善救治。
无论采取何种救助方式,一切都应当以有利于控制伤害的扩大和尽量减轻伤害后果为原则。
2、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由于未成年学生年龄不同,认知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在对待和处理自身伤害事故方面的行为能力也不同。
因此,需要学校合理合法地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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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应对
常州市第二十五中学职业先修学校
刘金平
二OO四年十二月
[摘要]: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牵制学校领导、教师精力较大,对学校秩序干扰较严重的事件。
本文试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操作方法技巧及一般规律进行探索,以资为其他学校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关键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我校是一所教育对象较为特殊的学校,担负着全市学习困难及“难教”学生的教育教学重任。
按理说,学生中出格违规,甚至违纪违法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其他学校。
但在上级的关心指导下,我校十分重视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师生的法律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能抓住契机,利用鲜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以案说法,让师生参与事故的处理,随事故处理的进程一同提高法制观念,有效地增强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所以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没有发生干扰学校办学、牵制领导精力、影响师生及家长情绪的事端,为学校两个文明的建设,为全市教育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为此,我校被推荐为“江苏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常州市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常州市德育先进学校”。
下面就我校曾发生过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作一介绍。
一、案由及处理:
我校职高二年级⑶班学生高××用小刀将同班同学郑××的右脸部横向划伤,伤口达5cm长,0.5cm深。
(两同学均为女生)
事发后,按照预案,班主任及时组织送医诊治,学校领导一方面到医院探望,另一方面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分别谈话,通报情况,同时展开调查,且起草事故报告,向上级及地方派出所报告。
学校冷静分析了事故起因和过程,第二天安排高某家长登门向受害学生及家长道歉和慰问,为调解处理事故作好铺垫;成立了专人负责的事故处理小组;根据双方家长要求和事故性质,学校定下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引导他们走司法途径的策略。
负责处理事故的同志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了解了类似案例的处理办法,还主动向教院附中领导讨教他们学校处理同样事故的经验,做到心中有数,冷静应对处臵。
学校正式组织了三次调解,高方家长及时支付了医疗费营养费等叁仟余元,且表示出积极解决的态度。
调解中,双方赔偿金额差距从一万和十万元,逐渐贴近为三万和五万元。
但最终无法达成统一,而使调解告终。
学校代表、双方家长代表签下调解情况备忘,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后来,钟楼区法院刑庭下达判决书:高××因患精神分裂症,
不负刑事责任。
郑某及家长再次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高某家长及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经法院几次开庭,学校据理辩护后,应原告方主动要求,法庭同意当庭对学校撤诉。
在法庭正式宣判的前夕,原、被告双方再次恳请学校出面调解,并形成共识,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壹万元,双方明确学校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且对学校的积极态度表示感谢。
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经过旷日持久的17个月的多方努力终于划上句号。
事故处理过程一波三折,但有章有法,事故处理小组始终维护学校的利益,不作“冤大头”,赔钱以息事宁人,也不意气用事激化矛盾,还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大家满意的效果。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几个阶段和学校应对
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处理起来复杂麻烦,处理不慎,还会给学校工作造成很大影响,甚至长期不得安定。
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大致经历以下阶段,面对不同阶段,学校还应拿出相应的应对办法。
为了便于表达,现列下表:
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几点体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是意想不到的,一旦发生,则不必手足无措,按照一定的思路,注意章法,则处理起来较为顺利,还能收到“坏事变好事”的效果,进一步提高师生法制观念,预防事故的发生。
我们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主要体会有:
1、要按照预案,及时处理、报告。
重视双方家长的第一次通报和第一次会面,这是今后处理事故的基础。
2、要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维护学校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留下不负责任或偏向某方的印象。
3、要依靠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经常汇报、听取指示。
4、要成立专门事故处理小组,校领导要有专人接待,既保证学校口径前后一致,又不过多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5、体谅双方,同情受害方。
即使在双方激动失控时,也要冷静克制,以柔克刚,从心理和情感上让双方接受。
6、必要时可借助双方亲友的影响和作用,走曲线解决问题的道路。
7、不怕上法庭。
这将是今后学校要经常面对的现实。
相信司法公正。
(我校案例中,曾经原告方为了经济目的,而要挟学校,说学校正在评“市文明单位”和“好班子”的关键时刻,上法庭影响不好。
另一方面也欲起诉学校,后经法院调查,不予立案)
8、战略上不怕上法庭,战术上要重视上法庭。
要做好上庭的各种准备,包括法律知识、事故事实、物证的准备,以用法律和事实维护学校权益。
9、要利用案例,及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我校经常在教工和学生会议上通报事故处理过程,统一大家的思想。
可让大家学会今后遇到相似问题时的最佳处理办法,举一反三,重在预防。
10、对受害方要给以尽可能的安慰,但学校如若无过错,则
决不能“赔偿”。
(我校只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出以人道主义精神,以退还学费的名义,给受害方一定的慰问)
我校郑、高事件从事发到最后签下调解协议,虽旷日持久,但却是较为成功的一例维护多方权益的事故处理案例。
现我们更加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在可能的事故中各自所依法承担的相应责任,从而更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