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全问题的43个实务要点总结
保全实务
10
三、可以代办的保全项目(19项) 可以代办的保全项目(19项
3、年金、满期金领取: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 、年金、满期金领取: 满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保险公司给付年金或满期保险金。 年金、满期金领取申请资格人均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 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所需资料:保险合同、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 所需资料:保险合同、申请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人银行存折 /卡(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关系证明。 监护人银行存折/ ))、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
12、缴费信息变更: 、缴费信息变更: 自行缴纳:投保人本人亲临柜台交纳。 银行转帐:通过变更帐号委托银行进行转帐。
变更所需资料: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投保人银行存折 卡 变更所需资料: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投保人银行存折/卡
20
三、可以代办的保全项目(19项) 可以代办的保全项目(19项
13、保单补发:保单补发是在客户发生保单丢失或污损的情况下, 、保单补发: 公司所提供的重新出具保险单的保全服务项目。 补发保单时每份保单收取10元工本费 申请时间:(1)污损补发:保单有效期内(可代办) 1 (2)遗失补发:保单挂失满7日后(不可代办)
所需资料: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投保人的银行存折 所需资料: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投保人的银行存折/ 卡
15
三、可以代办的保全项目(19项) 可以代办的保全项目(19项
8、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由投保人提出申请,不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 险人无权申请。 合同解除后不能再恢复。 (1)若为犹豫期退保,申请时间为保单签收回执起10日内,扣 除10元工本费。 (2)若为犹豫期外退保,随时可申请,按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 退还。
保全实务内容解析
?传统服务方式: 客户直接到本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或委托他人 到本公司服务网点 申请办理。
?新型服务渠道: 客户通过自助终端、 95519客服务电话、公司服务网站、信函、 E -mai、l 短信提出申请。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限于部分本公司认可的保全项目。
第二章 保全服务基本规则(1)
概要说明
?本篇主要介绍保 全领域具有共性的 基本概念、规则, 明确保全服务的作 用、范围、基本规 则等内容。使管理 人员及作业人员对 保全服务规范有一 个总体的理解。
总论篇纲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保全概念
? 适用范围
? 服务宗旨
? 工作准责
? 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第二章 保全服务基本规则
? 申请人资格
? 保全期间计算规则
《保全实务》总体内容说明
《保全实务》修订主要基于《保全手册(2005版) 》、《寿 险实务》、《团体年金实务手册》、《短险健康险实务》等 保全相关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紧密围绕提升保全服务
1 水平,加强保全作业风险防范主线思路,对相关作业规则、
作业流程、保全单证等方面内容进行完善和优化。
《保全实务》适用范围为股份公司签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
一系列服务。(来源: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
号))
规则要点--保全作业时效
?资料受理: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自保全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补充资料: 自收 到保全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保全申请人。 ?作业要求: 不涉及保险费缴纳的,应当自同意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保全涉及保 险费缴纳的,应当自投保人缴纳足额保险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特殊情况: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保全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法院保全工作总结
法院保全工作总结
法院保全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经过一段时
间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我们对法院保全工作做出了以下总结:
首先,法院保全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法院能够有效地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案件,法院保全工作也能够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为司法裁决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其次,法院保全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复杂性、
当事人抵抗等原因,法院保全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同时,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和效率也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以确保保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们对法院保全工作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首先,加强对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保全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
其次,加强与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的保全工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法院保全工作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和改进法院保全工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产保全工作总结
资产保全工作总结
资产保全工作总结:
1. 在资产保全工作中,及时确定和评估企业的重要资产,包括财务资产、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
2. 制定合适的保全策略,包括物理和技术两个方面,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定期开展资产调查和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和核实资产清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5.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技术工具,如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等,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隐患。
6. 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安全认证等,保护企业的信息资产。
7.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共同维护资产安全。
8. 推行员工背景调查和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合适的人员能够接触和管理资产。
9. 健全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计划,及时应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灾害事故,最小化损失。
10. 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安全合作,共同维护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11. 建立安全报告和安全演练制度,定期评估和改进资产保全工作。
12.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3. 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资产保全工作的有效执行。
14. 加强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竞争。
15.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及时购买和维护适当的保险,降低资产损失风险。
16.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安全研究机构的活动,了解最新的安全技术和趋势,提供决策支持。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
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隐患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项规定的作用在于,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用来保障被申请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制度上的缺失却有可能使该项担保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存在的问题第一,财产保全中未建立可靠的登记制度。
在接受申请人以不动产或车辆提供的担保时,人民法院通常只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房产的所有权证明,而并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之后,又将该担保财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登记的话,由于登记机关并没有财产已经向法院设定担保的记载,第三人就存在着善意受让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示公信原则,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受让的财产是无权利负担的,其善意取得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此外,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人民法院自身亦无法准确了解担保财产的情况。
申请人完全有可能以一处财产为其数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当担保的金额大大超出财产本身的价值时,被申请人的权益当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财产保全中缺乏完善的价格评估机制。
当申请人以车辆或房产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在要求其提供产权证明时,通常要求其提供购置房产或车辆的发票,以估算担保财产的价值。
但是,法官并非专业人员,其既不可能对市场因素作出准确的界定,也不可能对担保财产发生的折旧作出权威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担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估算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偏差。
如果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置价格的话,被申请人的权益亦有可能受到损害。
当事人以企业的资产作概括性担保时,人民法院往往要求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以证明其担保能力。
但是,财务报表的审查亦对专业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法官通常无法有效地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出判断。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诉讼保全,目的在于案件审判后能有效地执行,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一般多数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会申请诉讼保全,特别以商事案件居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在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银行金融机构,被申请保全人的债务人等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一是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难以严格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一般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或者以企业自有资产予以担保比较常见,以保证金方式或者其他法人资产作为担保的实际上相当少。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状况和价值,法院在实际审查中往往很难查清,加上法院不能把太多精力放在审查上,要求作出保全裁定越快越好,诸多因素导致对申请人的担保资产的审查不是很严格。
这就容易产生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产生新的问题,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二是银行协助查询存在推委现象.法院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相关帐户过程中,某些外地人民银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因素,只协助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不予提供。
在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帐户过程中,有些银行会利用查询和冻结之间的一段时间做手脚将款项划走,致使保全措施效果大打折扣,日后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限于被动。
三是容易受到被查封企业的阻挠甚至暴力抗拒。
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加之这样的保全措施通常要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有的被申请人仗着人多势众,煽动工人进行阻挠干扰,他们一般都是法盲,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法院工作人员在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仍不理解,更有甚者,唆使、煽动工人漫骂、殴打执法人员,严重妨碍执法。
四是难以得到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协助配合。
被保全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要求第三人协助暂停履行对其的到期债权。
不过此项措施弹性较大,要看第三人是否肯予以配合。
保全实务内容解析XX保险公司培训教材
第二章 保全服务基本规则(7)
规则要点--保全业务印章
➢业务处理专用章(非订立新合同章):用于保全业务处理过程中,向客户出具的批单、通 知书等业务资料。 ➢“原件已核”印章:对客户提供的资料需留存复印件时,核对人在与对原件核对无误后, 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并由核对人签名确认。 ➢“注销”印章:保险合同终止时(包括犹豫期撤单、退保、满期)在收回的保险合同封面 及承保页上加盖使用。 ➢“上报资料核对”印章:对上报审核的保全资料进行核对,需前台人员进行核对,加盖专 属印章后需交主管/经理核对签名。
规则要点--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传统服务方式:客户直接到本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或委托他人 到本公司服务网点 申请办理。 ➢新型服务渠道:客户通过自助终端、95519客服务电话、公司服务网站、信函、E-mail、 短信提出申请。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限于部分本公司认可的保全项目。
第二章 保全服务基本规则(1)
代审 身份证明
允许公司服务人员代审客户身份证明。公司服务人员核对
添加无标误后题,将原件返回客户,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与原
件核对无误”、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申请资格人在身份 证复印件上注明原件提供人、提供日期、申请保全事项等 并签名确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章 保全服务基本规则(5)
规则要点--保全服务申请
➢失效状态下不可受理业务:新增附加险、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合 同借款、权益转换、给付方式变更、自动垫交选择权变更、投资转换、满期给付、保单转移。 ➢垫交、借款情况下业务受理的限制:生存金(主要指满期金)/年金/红利给付、保险合同 银行质押贷款、保险关系转移、减少保额、权益转换、投保人变更。
第二章 保全服务基本规则(6)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司法领域,证据的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全,那么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
在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证据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采用不同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还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
这包括对证据的取证、封存、保管等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事项。
比如在证据封存过程中要保持完整性,避免证据的破损或丢失;在证据保管中要注意安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等等。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喳。
只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实务操作,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2. 正文2.1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实务中,保全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删除、篡改或伪造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保全证据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
有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实物或电子记录,如果没有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丢失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这些重要的证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保全证据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其他方的干扰或压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安全,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务中,公证保全证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应用。
2.2 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种类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
浅析财产保全之实务技能保全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见,本文仅对诉讼中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予以探讨。
一、财产保全前期准备工作首先是前期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是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关键,对法院的保全与执行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由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时,律师应当准备的文件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
在被申请人财产较多,分布范围较广,行程较远的情况下,更需要合理设计行程,合理控制时间与成本。
构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任何有权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金融机构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的义务。
调查的目标有:查清般较高,处置变现程序完善,不动产的变现价值往往能满足标的额较大或系列案件债权的实现。
调查目标包括:确定不动产的权属、价值,为对不动产的查控提供依据;搜集被执行人恶意转让、隐匿不动产以逃避法院执行的依据,为进一步制裁被执行人提供证据。
当被执行人持案件受理通知书、所函、介绍信、律师证,凭借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以及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和土地的信息,息,法院调查核实或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或经法院下达搜查令或实地查看,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的区别。
被执行人系单位的调查方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包括固定资产明细账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了解被执行人在异地是否拥有房地产或者土地等不动产;向税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的变动信息;对涉案标的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审计的方式获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已经进行过审计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调取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有: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所函、介绍信、律师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等材料。
研讨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有哪些实务问题
研讨民事⾏为保全制度有哪些实务问题新民诉法对民事⾏为保全制度的内容规定得不够详尽,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加上相关措施的不配套,致使⼈民法院在司法实际运⽤过程中产⽣了诸多问题。
今天店铺⼩编为你解答研讨民事⾏为保全制度有哪些实务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研讨民事⾏为保全制度有哪些实务问题⼀、民事⾏为保全制度的概述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保全的客体⼀般仅限于财产,在这⼀理论的影响下,我国的旧民诉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但实践表明财产保全并不能包容保全的所有形态,除了财产之外保全的客体还应该包括民事⾏为。
为此,我国借鉴域外的⽴法经验,在⽴法论证的基础上才在新民诉法中确⽴了⾏为保全制度,其⽴法⽬的在于进⼀步完善民事保全制度,为充分救济当事⼈的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从理论上说,民事⾏为保全制度是⼀种具有严格要求上的程序救济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民事⾏为保全制度是指⼈民法院在民事诉前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财产损失的发⽣或扩⼤,或使判决能得到顺利执⾏,根据当事⼈的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书⾯裁定责令被申请⽅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民事保全措施的⼀种法律制度。
⼆、民事⾏为保全程序的构成要件所谓民事⾏为保全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为保全程序的构成应具备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为保全的构成应具有以下要素:1.申请⼈须为本案的适格当事⼈。
通常⽽⾔,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并有民事⾏为能⼒的案件当事⼈才享有提出⾏为保全的权利,除此之外,案件的之外的其它公民、法⼈或组织不得申请⾏为保全。
2.当事⼈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
我国⽴法设置⾏为保全制度的主要⽬的在于避免或减少申请⼈的损失。
如果当事⼈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很⼤的争议或处于不清晰状态,对案件当事⼈⽽⾔,就显然存在较⼤的诉讼风险,或者说可能遭受败诉,虽申请⼈提供了必要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对弥补实际损失只起到了适当的作⽤,但对可能造成的间接影响和损失就可能⽆法得到弥补,极⼤地损害了相对⽅的利益,从⽽破坏了⾏为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
民诉法中关于保全问题的43个实务要点总结
民诉法中关于保全问题的43个实务要点总结(2015年精华版)2015-10-02文│朱红娟,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民诉法中的保全,按类型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按诉讼阶段区分,可分为三个阶段: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实务要点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诉(仲裁)前或诉讼(仲裁)中,遇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可能造成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实务要点: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4、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9、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10、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11、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保全常见问题及风险提示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明确标明保全的 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明确,可能会 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无法执行。
保全措施不当
总结词
措施不当损失大
详细描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措施不当,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或 无法达到预期的保全效果。
03
风险提示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01
及时发现和判断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如自然灾害、
定期检查与评估
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采取改进措施。
风险转移与分散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 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分散投资
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降低 单一资产的风险集中度。
合作与共担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个体风 险暴露。
保全的常见类型
财产保全
包括对房产、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的保全, 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人身保全
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如家庭暴力受害者申 请保护令等。
证据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对重要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和保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知识产权保全
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防止侵权行为。
保全的目的与意义
04
保全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全资料不齐全的风险
总结词
资料不齐风险
VS
详细描述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以证 明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资料不齐 全,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处理, 从而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保全申请流程不熟悉的风险
总结词
流程不熟风险
详细描述
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应注意哪些事项
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应注意哪些事项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的保全,就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法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护措施。
那么,在纠纷中进行证据保全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要明确证据保全的时机。
一旦意识到可能会产生纠纷,或者纠纷已经发生,就应该尽快考虑证据保全的问题。
因为很多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变质或者被篡改。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现场的痕迹、车辆的受损情况等,如果不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后续的车辆移动、天气变化等因素而改变。
再比如,在涉及网络侵权的纠纷中,相关的网页、聊天记录等,如果不及时保存,可能会被删除或者修改。
其次,要清楚哪些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保全。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书证如合同、借条、收据等;物证如损坏的物品、作案工具等;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录音等。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要全面考虑可能与纠纷有关的各种证据类型,不能有所遗漏。
在选择证据保全的方法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决定。
对于书证,可以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进行保全;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并妥善保管原物;对于视听资料,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制作备份;对于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通过公证、截图、录屏等方式进行保全。
公证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证据保全方式。
通过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在进行公证时,要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和保全的目的。
公证员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能对证据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重要部分。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甚至不被法庭采纳。
比如,在拍照或录像时,要全面、清晰地反映证据的全貌和细节,不能只拍摄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案件保全工作总结:关键策略及实践经验分享
案件保全工作总结:关键策略及实践经验分享(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述职报告、辞职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报告、自查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思想汇报、心得体会、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job reports, resignation reports, research reports, work reports, self-examination reports, investigation reports, work summaries, ideological reports, reflections, and other material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案件保全工作总结:关键策略及实践经验分享案件保全工作总结:关键策略及实践经验分享工作总结导语,您所阅读的本篇文章共,由佳贺康细致改正上传。
财产保全的技巧与窍门
财产保全的技巧与窍门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掌握一些财产保全的技巧和窍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文将探讨一些财产保全的经验和建议,帮助读者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
一、确保充分的保险覆盖首先,确保财产受到充分的保险覆盖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基础。
合适的保险计划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为您提供经济保障。
确保财产保险的充足性和适用性,并对保险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尤其是在购买新的财产或者更改保险条款时。
二、加强财产安全措施其次,加强财产的安全措施是财产保全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增加门窗锁的安全等级,安装安保系统,购买保险箱等。
此外,定期检查和维护财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预防可能的问题的发生。
三、妥善管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也是财产保全的重要环节。
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
例如,定期更换密码,限制个人信息的分享,登录未知或可疑的网站时保持警惕等。
此外,对于重要的财产文件和证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
四、建立财产保全计划建立财产保全计划是财产保全的关键一步。
通过定期评估自身财产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更好地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财产保全计划还可以包括与专业法律顾问沟通,了解财产保护的最新法律政策和法规。
五、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是财产保全的关键策略之一。
在面对潜在的侵害情况时,我们应该了解和应用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例如,提前申请财产保全令,以尽早冻结可能涉及的资产。
此外,在面临合同纠纷等情况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与专业人士合作在需要的时候,与专业人士合作是财产保全的明智选择。
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帮助,帮助您制定合适的财产保全策略。
这包括律师、保险经纪人、安全顾问等。
与专业人士合作,可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果和成功率。
总结财产保全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重要问题。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
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在起诉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
它旨在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将有争议的财产转移、毁坏或以其他方式使原告的利益受损。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执行判决的效力。
在起诉中,原告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要点和程序,以便有效地进行诉讼。
本文将介绍起诉中的财产保全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财产保全类型1. 扣押扣押是一种对被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以确保被告赔偿原告。
扣押的财产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2. 冻结冻结是一种暂时限制被告财产流动的措施。
通过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或其他财产,可以确保被告不能将财产转移或变现,从而保护原告的权益。
3. 查封查封是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措施,通过禁止转让或抵押被告财产的方式,保障原告的权益。
查封可以适用于房产、车辆、船只、机械设备等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存在财产争议财产保全适用于存在财产争议的案件。
原告需要在起诉状中清楚陈述争议的财产和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
2. 存在迫切需要原告需要证明财产保全的迫切需要。
即使存在财产争议,如果没有迫切需要保全财产,法院可能不会批准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可能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 存在财产充足性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拥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可能的赔偿金额。
如果被告财产有限,无法支付赔偿金额,费用负担将由原告承担。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1. 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在诉讼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在起诉状中,原告应清楚陈述争议的财产和申请保全的理由。
2. 提交证据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被告的财产状况。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账单、财务报表、房产证明等。
3. 向法院申请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申请中,原告应详细说明财产保全的类型、金额以及被告财产的位置等信息。
4. 法院裁决法院会审查原告的申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实务——精选推荐
保全实务⼀、保全服务申请⼈资格⼀般情况下的申请⼈规定1.⽣存⾦、满期⾦和各种年⾦给付作业的申请资格⼈为各类⽣存保险⾦受益⼈或其监护⼈。
2.受益⼈变更的申请资格⼈为被保险⼈或其监护⼈,投保⼈在征得被保险⼈书⾯同意后可申请受益⼈变更。
3.要约确认的资格⼈为原签名资格⼈,包括投保⼈、被保险⼈。
4.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资格⼈⼀般为投保⼈,对于养⽼⾦类险种,进⼊领取期后,由被保险⼈作为申请⼈。
5.对于团体业务(不含年⾦领取),可按保险合同中载明或经授权的联系⼈作为经办⼈,申请书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6.其他保全项⽬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申请⼈均为投保⼈。
特殊情况下保全申请⼈规定1.投保⼈死亡时:保全申请⼈⼀般为投保⼈合法继承⼈;含有投保⼈死亡责任并已享有保费豁免责任的保险合同保全申请⼈为被保险⼈或被保险⼈监护⼈。
合法继承⼈为⼀⼈以上的可以委托其中⼀个办理,委托⼿续见委托代办规则。
2.投保⼈、被保险⼈⼊狱:申请资格⼈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服刑监狱出具保全申请书为服刑⼈员本⼈签字的证明。
3.投保⼈、被保险⼈病危:(1)投保⼈、被保险⼈病危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投保⼈、被保险⼈成为植物⼈或意识不清的可由监护⼈(须提供监护证明)作为申请⼈办理。
4. 被保险⼈在保险合同满期后死亡,满期保险⾦未领取时,申请⼈为被保险⼈合法继承⼈。
应备资料相关申请书。
免填单模式申请可不提供申请书。
相关⼈员法定⾝份证明:法定⾝份证明是指有效期内的⾝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份证)、户⼝簿、军⼈⾝份证件(包括军官证、⼠兵证、⽂职军官证、离退休军⼈证)、武装警察⾝份证件、港澳居民⾝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外国公民护照(需由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为中⽂)、中华⼈民共和国护照、带编号的军事院校的学员证。
户⼝簿:带照⽚的户⼝簿适⽤于所有⼈,不带照⽚的户⼝簿仅适⽤于⼗⼋周岁以下未办理⾝份证⼈员。
监护关系证明:对于未成年⼈,若未指定监护⼈,则其⽗母为其监护⼈。
保全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保全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保全,一般指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甚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将对方当事人名下(部分)财产预先以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予以控制的强制措施。
财产被保全后,被保全人便暂时失去处分这部分财产的自由,待将来需他履行财产义务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可能就是首当其冲的被执行对象。
保全是防止(将要)败诉的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有效办法,是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履行的有力措施,对解决执行难有非常大的助力作用。
我梳理了一下,想把我要说的表达清楚,需先理顺三个问题:一是保全的种类,二是法院的部门分工,三是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工作内容。
一、保全的种类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阶段,保全可分为三种: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即提出申请的保全,是诉前保全;当事人在立案之后,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保全,是诉中保全;当事人在拿到确认权利义务的裁判文书后,可能因文书尚未生效或未到履行期而不能申请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申请的保全,称执行前保全。
二、法院的部门分工针对诉前、诉中、执行前,三种保全类型,法院一般也有三个部门分工对应:法院面对当事人的一线业务部门,一般分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三个,视字面便知其分工,不必赘述。
其中立案庭一般又分窗口与速裁(诉前调解)。
速裁的工作内容带有审判色彩,所以也称审判“前端”,这样讲的话,审判庭也就是审判“后端”。
立案窗口、审判前端、审判后端、执行局,四个法院部门。
三、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工作内容不同类型的保全,工作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整合一下,大概有以下几项:1、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审核其申请材料(若有欠缺要一次性告知补足);3、立“财保”字号案件;4、制作裁定书;5、立“执保”字号案件;6、向当事人告知关于保全的权利义务;7、开出并送达保全费交款通知书;8、收取保全费;9、向法院另一部门移送相关材料;10、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11、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12、实际进行保全(多需前往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协助执行单位);13、向当事人告知保全结果;14、将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立卷归档;15、满足条件时解除保全措施等等。
《保全工作规则》
《保全工作规则》【原创版】目录1.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2.保全工作的基本原则3.保全工作的具体内容4.保全工作的实施流程5.保全工作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保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目的保全工作,即保护和维护工作,是指对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设备、资料等进行有效保护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完整、正常运作的一种管理活动。
保全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能够有效地降低财产损失、保障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
同时,保全工作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保全工作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保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要提前预测和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及时处理:一旦发生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全面负责:保全工作涉及到的范围广泛,需要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
4.持续改进:保全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保全效果。
三、保全工作的具体内容1.设备保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资料保全:对重要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份,防止资料丢失、损坏。
3.环境保全: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4.人员保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事故。
四、保全工作的实施流程1.制定保全计划: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保全计划。
2.落实保全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全职责,确保保全工作的全面实施。
3.开展保全活动:按照保全计划,定期开展设备保养、资料整理、环境整理等工作。
4.检查和评估:对保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五、保全工作的注意事项1.要注重预防,不要等到问题发生后再进行处理。
2.要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特别是对一些易被忽视的地方。
3.要注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事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保全问题的43个实务要点总结(2016年精华版)民诉法中的保全,按类型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按诉讼阶段区分,可分为三个阶段: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财产诉讼保全(一)财产保全实务要点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诉(仲裁)前或诉讼(仲裁)中,遇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可能造成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实务要点: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4、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8、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9、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10、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11、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1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3、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4、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15、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16、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7、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18、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9、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0、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该院级别管辖的权限,则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不得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
(二)财产保全分阶段解析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实务要点: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法院: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1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2)诉讼财产保全实务要点: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法院依职权采取。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7、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3)判决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实务要点: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2012年新民诉法修订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其他可参照适用保全的一般规定。
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取得,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案件有证明异议的证据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制度。
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诉讼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该条款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是当事人,适用阶段是诉讼中。
2012年新民诉法修订之前,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仅见于零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新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该条款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民诉法中关于保全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原则上各种证据形式均可以成为证据保全的对象,根据不同的证据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
如物证、书证可以采取提取、扣押的方法进行保全,证人证言,可以采取提前询问或者制作笔录的方式进行保全;第二,保全的证据是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以加以利用。
本文所涉法律法规及参考书籍: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