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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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更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控制度的审查;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和主席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二)召集、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督促、检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签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重要文件;(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方尽职调查实施细则

第三方尽职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尽职调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第三方尽职调查工作的合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单位对拟合作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第三方的尽职调查。

股份公司应根据内外因素的变化定期评估设臵的该数额限定是否合理和正当。

就拟合作金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第三方,尽管不需按照本细则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但仍应进行对其基本的信息核查,以排除本细则规定的特定级别或第一级别的合规风险的情形。

各单位对采购相对方的尽职调查适用《采购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对招标人的合规资格审查适用《投标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定义如下:(一)第三方系指各单位拟合作的代理、顾问、咨询师、代表、经销商、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合资公司等第三方,无论其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政府、国有资源类公司、国有开发类公司等。

(三)国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MD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四)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4.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五)高风险信号系指用于提示第三方可能存在不合规行为的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腐败、欺诈、串通、胁迫、妨碍等多边开发银行可制裁的不合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或其他合规制度要求的行为。

(六)外部机构系指对法人、非法人实体或自然人等可以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信用及合规风险评级分析的机构。

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件中铁建安质〔2012〕91号关于印发《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所属各单位:现将《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你们,即日起施行。

原《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铁建安质〔1999〕164号)同时废止。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012年12月26日-1-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企业质量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质量品牌创建,持续提升企业服务客户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规范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共同承办。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对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申报、评选的关键程序及重大项目、拟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非铁路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是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评选一次,年度表彰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60项。

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的评选项目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

参评工程以我国境内为主,境外工程参评须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五条中国铁建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工程分为:-2-1.交通、水利水电及通信信号工程2.建筑工程3.工业建设工程4.市政园林工程以上1—4类工程的评选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的规定。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2.存在设计、功能缺陷或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3.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节能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工程;4.已竣工但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七条申报工程必须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省市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独立使用功能,并按照GB/T 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通过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二次经营

工程二次经营

工程二次经营篇一:项目二次经营重要性-4-24项目二次经营重要性(中铁八局昆建公司昆枢五项目部朱文艳)摘要: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规范,二次经营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如何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成本控制,提高项目经营效益,已成为各施工单位关注的焦点。

为了在铁路市场夺得一席之地,施工企业往往通过低报价中标,因此二次经营管理工作变得极其重要。

本文结合目前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二次经营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

Abstract:Railway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pecifications, secondary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is also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 to control the cos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enefit,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In order to win a place in the railway market, construction companies are often through the low price bidding, so secondary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secondary operation are discussed. 关键词:工程项目;二次经营;提高效益;责任成本Key words:the project;secondary operation; improve business efficiency; responsibility cost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立法强度和立法管理的逐步加大,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要求越来越规范化。

中国铁道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中国铁道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中国铁道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为部治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爱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截了当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内部操纵的差不多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内部操纵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缺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投资治理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系指企业将其依法占有的财产投放到特定对象,以期在以后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

包括企业为坚持或扩大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进行的对内投资和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操纵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包括购买、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以独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以及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

债权投资包括购买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第六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需要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

所有单位的对内对外投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制度。

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

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样应包括:投资项目的概况、实施方案、进展前景推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估量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量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判〔必须运算投资酬劳率〕、风险评估等。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或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推动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平,根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委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制定本办法依据的主要⽂件和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三)《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2020年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中国铁建发展〔2017〕26号)。

(四)《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国铁建董〔2017〕102号)。

(五)《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建设管理暂⾏办法》(中铁建资本〔2018〕66号)。

(六)其他有关⽂件、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从事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与主业相关的股权投资、投资并购和其他类型投资。

投资总额是指在境外投资项⽬上资产、权益投⼊以及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投资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境外特别重⼤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项⽬。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公司境外投资以把握投资⽅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投资运作、提⾼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通过建⽴风险控制有⼒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推动提升境外投资管理⽔平。

第五条各投资主体单位是境外投资项⽬的执⾏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投资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境外投资管理要求,建⽴健全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模式,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努⼒开拓境外市场。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五)中国铁建纪委文件。用于传达贯彻中纪委、国资委 纪委和中国铁建党委的决定、决议、指示;向国资委纪委和中 国铁建党委报告、请示工作;向所属各单位纪委部署工作、答 复问题;反腐倡廉教育、查办案件、执法监察工作情况通报、 总结;处分决定、批复、处理意见;其他需要以中国铁建纪委 名义行文的事项。(式样5)
(六)中国铁建工会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转发上级文件,部署重要工作;向中国铁建党委或上级 工会请示、报告工作;答复下级工会的请示事项;其他需要以 中国铁建工会名义行文的事项。(式样6)
(七)中国铁建团委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共青团中央、中 央企业团工委、中国铁建党委关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指示精 神;向中国铁建党委和中央企业团工委报告、请示工作;向所 属团组织部署工作、开展活动、答复问题;发布团委有关重要 问题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事项;通报、表彰、奖惩事项;其 他需要以中国铁建团委名义行文的事项。(式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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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 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 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公文格式是 对公文各要素的拟制及编排规则、通用纸张排版、印制装订等 的规范性要求。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及版面要求(式样 8) (一)公文用纸 采用 GB/T 148 中规定的 A4 型纸(210 mm×297 mm),纸张定 量为 60 g/m2-80 g/m2 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二)公文版面 天头(上白边)为 37 mm±1 mm,订口(左白边)为 28mm±1mm, 版心尺寸为 156 mm×225 mm。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 般用 3 号仿宋_GB2312(以下简称仿宋)体字,文字颜色均为黑色。 一般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个字,并撑满版心。文件中的“行”指 一个 3 号汉字的高度加 3 号汉字高度 7/8 的距离(约 10.39mm)。 第十三条 公文印制及装订要求 (一)印制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 2 mm;印品着墨均匀,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 1 mm。 (二)装订要求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范职务通讯消费补助标准,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岗位、管理服务性岗位及其他特殊岗位。

第三条管理责任部门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管理和监控,财务部配合监督;第四条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公司实行补贴范围内实报实销制,即在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以内的,进行实报实销,超出不补。

每人每月400元。

第五条要求1、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手机在上班时间(含加班)必须保持畅通,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关机、停机;发现一次扣除当月话费补贴,并对由此给工厂带来的损失工厂另行处罚;2、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手机号码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更改;若确需更改,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同时自行负责通知业务联络单位和个人,在获得批准后方才能继续享受对应标准额度的通讯补贴;若发现因为号码更改之后影响正常业务联络的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享受通讯补贴资格;第五条通讯费用报销每月10日与工资一起发放第六条特殊岗位通讯补贴申请流程1、本人填写《通讯补贴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申请经批准后通讯补贴从次月开始执行;3、通过批准的《通讯补贴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由人力资源部将次月新增或变化的通讯补贴明细名单汇总送财务部;第七条注意事项1、本办法是保证因工作需要而使通讯费用超出常规额度而专门给特定岗位和人员设立的补贴,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享受的福利;2、本办法给与的通讯补贴是为了提高特定需求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效益设立的,因此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员工应积极主动围绕工作有效、合理、科学使用,实现给与通讯补贴之目的;3、本办法自8月1日正式实施。

人力资源部第二篇: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河北交投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讯费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范职务通讯消费补助标准,本着“限额补贴,超出自负”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股份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表彰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股份公司所有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第一管理者。

第三条股份公司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领导小组,由总裁任组长,主管生产副总裁任副组长,成员由股份公司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四条“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优秀项目经理由各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人数控制在10名以内;股份公司直管工程指挥部直接申报。

每年的1月份完成申报工作。

第五条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一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2、所申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有效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并担任项目经理3年以上;3、连续3年以上担任项目经理,推荐时仍在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典型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获得集团公司(含)以上优质工程奖;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贯彻落实《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国铁建关于责任成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管理制度,坚持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项目管理系统;5、近3年内所承担工程项目无质量和安全事故;6、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坚持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工程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综合效益明显;7、重合同、守信誉,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所担负项目无重大的经济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须填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各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仔细核对,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本表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 个月;(二)记大过,12 个月;(三)降职、降级,18 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 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责任成本】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指导意见

【责任成本】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济效益,规范项目成本管理行为,堵塞项目效益流失漏洞,提升责任成本管控能力,构建科学有效的责任成本管理体系,针对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责任成本管理是指将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通过责任预算等手段予以确定,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或下达成本预算目标等形式,明确成本控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通过考核评价激励与约束达到降本增效、循环提升的成本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责任成本管理的根本要求是落实成本责任制。

责任成本管理应遵从收支分管、预控先行、预算约束、动态管理、量价双控、责任分解、奖惩结合以及专业化管理等指导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为核心,充分调动工程公司、项目部降本增效积极性,建立健全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和配套经济政策,进一步理顺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与工程公司项目部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五条 责任成本管理工作由各级经济管理(成本)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领导负责、部门联动、上下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工程施工项目,海外施工项目、非工程施工项目的责任成本管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七条 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指导、集团公司监控、工程公司管理、项目部直接控制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股份公司作为责任成本管理的指导层。

主要职责是:1.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责任成本管控体系;2.制定责任成本管理宏观政策和指导意见;3.协调和加强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交流、培训;4.建立全系统的劳务分包队伍(以下简称劳务队伍)“黑名单”制度;5.督导、考评各单位责任成本管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作为责任成本管理的监控层。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责任成本管理有关制度;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责任成本管理体系;3.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成本定额或劳务指导价、机械设备租赁指导价体系,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各类指导价;4.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商选用及评价管理体系,建立集团公司劳务队伍“黑名单”;5.制定并规范项目对外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范本及管控制度;6.负责长大隧道、技术复杂桥梁等重难点工程劳务队伍使用审批工作;7.督导、监管、考评所属单位责任成本管理工作;8.定期开展经济活动(成本)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项目成本监控工作,防止出现亏损项目;9.负责集团公司责任成本管理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工作,规范股份公司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企业施工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施工的活动。

第三条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活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施工企业境内各类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及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要成立劳务(专业)分包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负责招标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股份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专项工作的主责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指导二级公司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对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二级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负责建设用于二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招标平台;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三级公司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负责收集、汇总所属单位招标计划;组织制定责任范围内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及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有关工作;开展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铁投标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中铁投标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制修订记录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标合规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规管理工作总则》的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单位及其员工在境内外开展的一切经营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相关定义如下:(一)国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MD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二)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政府、国有资源类公司、国有开发类公司等。

(三)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下列人员:1. 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2. 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3. 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4. 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第四条投标合规管理应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投标业务部门及其员工应当在投标流程中贯彻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其投标流程合规。

第六条所有参与投标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各单位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投标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各单位的合规主管部门全程指导、监督并检查投标活动中与合规相关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起草、修订投标合规管理计划、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合规资格审查的风险评估及有关投标项目合规风险的批准、备案或上报,对投标业务部门的投标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三)复核投标活动涉及的工作人员是否与招标人或其他竞标方存在利益冲突;(四)对投标活动中涉嫌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定期审查项目投标文件档案,确保合规资格审查流程有效、可靠;(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参与投标的人员与招标人或其他竞标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若无法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利益冲突的影响,则该人员应予以回避。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财[2017]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使工作走向规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工作的决定》、《人民国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法》)、《人民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兼任,z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在集团公司党委和股份公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工作制度的实施。

(三)研究审定集团公司产生的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围、密级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集团公司要害部门、部位,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防措施。

(四)加强集团公司技术防能力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办公设施、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障制度和设施建设。

(五)加强集团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全体人员的意识,提高相关人员工作业务水平。

(六)监督各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措施。

(七)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集团公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八)按期向集团公司党委和股份公司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工作的重大针、政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设在集团公司z党委办公室,负责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起草集团公司有关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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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并同时担任《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局,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如果离职,必须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五)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或取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其委任资格的豁免。

第七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上市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公司现任监事;(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八)中国证监会、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推荐。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应通过董事会会议(非通讯方式表决)讨论及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履 职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包括协助董事会统筹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信息披露及发布工作;(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的良好资讯沟通及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六)审查、监督企业管治职能,并向董事会提供管治方面的意见;(七)向所有董事提供相关意见和服务,以确保董事会程序及所有与之相关的适用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并确保董事会成员定期收取公司提供的更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账目或每月资料更新。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包括: (一)确保董事长和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回答提问;(二)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的问题。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包括组织和安排新任董事的入职培训,及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并负责取得和保存各位董事的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定期与董事确认其在上市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数目及性质以及其他重大承担没有发生任何变动。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惩戒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并至少在每个年度参加不少于15个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违规的情形,对董事会秘书进行惩戒。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被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应在一个月之内将其解聘。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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