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泌民小字第00229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祥,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某,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党书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吕楠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7955.s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