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荆政规[2016]3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1【实施日期】2016.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规〔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规范性文件动态化管理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1994年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6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下列13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予公布:1 .《荆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2 .《荆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3 .《荆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4.《荆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8号)5.《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9号)6.《荆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7.《荆州市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8.《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9.《荆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10.《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11.《荆州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12.《荆州市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13.《荆州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14.《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15.《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16.《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17.《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18.《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19.《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0.《荆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21.《荆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2.《荆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23.《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24.《荆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25.《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26.《荆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27.《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28.《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29.《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30.《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31.《荆州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32.《荆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33.《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34.《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35.《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36.《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37.《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38.《荆州市城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39.《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40.《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41.《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42.《荆州市职工名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43.《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44.《。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录第⼀章总则 (1)第⼆章城市发展战略与⽬标 (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四章城市规划区规划 (32)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6)第六章中⼼城区⽤地布局及专项⽤地规划 (37)第七章中⼼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44)第⼋章中⼼城区绿地⽔系规划 (48)第九章中⼼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51)第⼗章中⼼城区市政⼯程规划 (53)第⼗⼀章中⼼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规划 (56)第⼗⼆章中⼼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59)第⼗三章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 (62)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67)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71)第⼗六章附则 (72)附表⼀:荆州市发展⽬标与指标体系表 (73)附表⼆:荆州市中⼼城区⽤地汇总表 (74)附表三:荆州市中⼼城区规划建设⽤地平衡表 (75)附表四:荆州市中⼼城区规划主、次⼲路⼀览表 (76)附表五:荆州市中⼼城区公园绿地规划⼀览表 (79)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物保护单位⼀览表 (81)第⼀章总则第⼀条规划⽬的为适应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规划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3)《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2007);(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函》(建规函[2004]270号);(7)《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9)《荆州市⼟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10)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进⾏修编的请⽰(荆政⽂[2004]95号)。
荆州市中心城区江河湖连通工程规
第一章总则1.1规划目的荆州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境内江河纵横,湖泊密布,水资源丰富,中心城区沿长江呈带状分布,地面水系由长江、长湖、内河渠和众多小型湖渊组成。
荆州市丰富的水系自古以来对城市形态的演变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城市景观与水环境相辅相成,城市文化更是与水文化密不可分。
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围绕人水和谐主题,将建设生态城市作为荆州可持续性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组织编制了相关专项规划和专题研究,安排建设计划并分期实施,为改善荆州市的水环境,提升城市水文化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按照《荆州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荆州市水环境整治主要从加强截污、保护水域、疏浚河道、生态补水、河岸景观建设等几方面进行。
目前荆州市共建有三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8万吨,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分年实施了护城河、荆沙河、荆襄河、西干渠等疏浚工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实现城市江、河、湖水系联通,包括内河水系与长江、长湖的联通以及内河水系之间的联通,对城市内河实施生态补水。
受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委托,我院承担了编制荆州市中心城区江河湖水系联通工程规划的任务,在荆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城区内河水系之间的相互贯通以及与长江、长湖等外河水系的沟通。
通过恢复历史水系,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引入水质良好的长江、长湖水进行生态补水,恢复水体的环境容量。
规划实施后,城区主要河湖渊将形成有机整体,水系环通,一方活水穿城而过,形成良好的生态体系和城市景观。
1.2规划目标1、确保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城市行洪河道安全,排水河道畅通。
2、城市生活污水、农村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3、实现城市江河湖水系连通,达到城区水系生态功能良好的目标,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4、展示水乡园林城市特色,弘扬荆州水文化,通过水系建设促进旅游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联动增长。
1.3规划原则1、安全性原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荆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荆政发〔2008〕1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规划,保护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现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成立荆州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办、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城监支队、市环卫局、市园林局、市河道管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拆违(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和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局长为拆违工作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严禁非法占地工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工作。
荆州区、沙市区及荆州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从严查处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快、从重、从严处理。
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和河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占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书后,要立即停止施工。
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止,直至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费用与损失由违建者承担。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引言荆州市位于中国湖北省中部,是长江经济带上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自古以来,荆州就作为商业、交通和文化中心,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发展潜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荆州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居民的幸福感,市政府决定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规划目标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荆州市成为生态宜居、功能完善、现代化的宜业宜商城市,打造长江经济带上的重要战略支点城市。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城市的建设密度和绿地覆盖率,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3.发展现代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就业机会增加;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的文化品质和吸引力;5.提高城市的应急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规划内容1. 城市布局与用地规划荆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将注重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用地和城市功能区。
根据不同功能和特点,划分为市中心商务区、产业集聚区、居民区等不同的功能区,优化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布局。
2. 交通规划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交通状况,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重点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并改进道路规划和道路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此外,还将建设轨道交通系统,以提供更便捷的交通方式。
3. 建设环境和生态保护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重点关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提高绿地覆盖率、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水质,保障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生态平衡。
此外,还将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4. 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形象塑造作为历史文化名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同时注重塑造现代城市形象。
通过修复古建筑、开展文化活动和推广文化产业,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吸引力。
四、实施方案为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2.鼓励和引导投资,吸引优质项目进入荆州市;3.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区域发展;4.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5.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监测规划实施效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9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面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细化城市管理工作任务(一)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处罚力度,严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停车泊位的机动车管理,确保机动车在划定停车线内停放整齐,禁止压线停放车辆。
中心城区城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管理,在城市道路适当地段划定非机动停车泊位,并做好泊位的标识。
(二)加强“禁限鞭”管理。
要明确“禁限鞭”责任,以公安机关为主,安监、供销、工商、消防、城管等部门配合,建立全天候查禁管理体系。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
(三)加强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管理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交管、建管和市政园林等部门分工负责。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车辆线路行驶的管理,严禁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严格查处非专营资质车辆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行为。
市市政园林和建管部门分别负责市政和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管理,严禁施工工地接纳无证车辆和未改装车辆从事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质运输。
(四)加强施工工地管理。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解析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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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修 订 工 作 解 析
■ 商 大伟
为 全 面 提 高城 乡 规 划 、 建设 和 管 理 的质 量 与 水 平 ,更 好 地 发 挥 城 乡规 划 对城 乡 建 设和 发 展 的综 合 指 导 职 能 ,在 《城 乡规划法 》实施以来 ,各地 陆续 出台了城 乡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 本 文 通 过 对 荆 州 市城 乡规 划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定 ” )修订 工作 的解 析 ,对 新 形 势 下 地 方 城 乡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编 制 工作 进 行 了思 考 ,以期 对 城 乡 规 划 精 细 化 管 理 机 制 的 创 建 提供 借 鉴 。
一 、 技术规定修订背景 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理 技 术 规 定 (2008年 版 )施 行 九 年 来 ,对于 加 强 和 规 范 城 市 规 划 、 建 设 与 行 政 管理 行 为 , 遏 制城 市 无序 开 发建 设 等 方面 ,均 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但 是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快速发展 ,荆州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 段 ,城 市发展面 临的新条件 、新形势 、新 问题对规划编制 和 管理 工 作 提 出 了新 要 求 ,原 技 术 规 定 的不 适 应 性 日益 明 显 ,主 要体 现 在 以 下 五个 方面 : 1.法律、法规调整。随着 《城 乡规划法 》和 《湖北省 城 乡规划条例 》的施行 ,原技术规定所依据 的法律 、法规 有 了重 大 调 整 。 2.规 范 、 标 准 更 替 。 随 着 系列 技 术 规 范 相 继 修 订 更 新 ,原技术规定 的相关条文与新规范、新标准不相适应。 3.新型城镇化 、中央城市工作会等一 系列 改革新举措 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 出新型城镇化战略 目标 ,中央城市 工作会议提 出尊 重城市发展规律 ,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 力、各具特 色的现代化城市 ,要求技术规定与国家重大改 革 发 展 理 念 相适 应 。 4.城 市 空 间 发 展 变 化 的 要 求 。 近 年 来 ,省 政 府 相 继 批 准设立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城市用地布局和空 间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2006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
第五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
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荆州规划方案-更新版
荆州规划方案简介荆州市是湖北省一个重要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商业、文化、旅游、交通枢纽中心。
荆州市经济发展快速,城市规模呈现扩张趋势,对城市管理和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荆州市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规划方案,以满足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
发展目标荆州市计划在未来10年内实现城市规模的整体提升,建设成为一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城市,并形成包括商业、文化、旅游、交通的多元化繁荣产业。
荆州市将致力于在城市化发展中将生态环保和质量提升作为发展的核心目标,并注重推动城市发展在可持续性上的平衡和协调。
基础设施建设荆州市针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方案: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荆州市计划建设环城快速通道、城市轨道交通和公路高速公路等项目,以优化城市交通状况。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荆州市计划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对江河水域及河岸防护工程,以提高城市抗御水灾的能力。
3.环保设施建设:荆州市将建立垃圾处理中心和污水处理厂,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提高城市环境的质量。
城市空间规划荆州市将逐步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和平衡发展,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率。
具体规划如下:1.城市中心建设:荆州市计划建设大型商业广场和文化艺术中心,提高城市的文化气息和商业活力。
2.合理规划城区:荆州市将对城区进行合理规划,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外观,建筑设计,大小等进行规范,使城区更加整洁美观。
3.拓展城市面积:荆州市计划将城市面积逐步扩大,在城市边缘开辟新的住宅区,以缓解城市住房压力。
城市产业发展荆州市将切实把握新机遇,积极主动地扶持壮大特色产业、鼓励新兴产业和技术创新,全方位提升城市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
特色产业方面,荆州市将积极推进旅游、农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新兴产业方面,荆州市将着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等前沿产业。
结论荆州市的城市规划方案旨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局面。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暂行规定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局对有关竣工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核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核实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实行核准制度。
规划核实,由项目管理分局组织实施,市局核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实行合格认证制度。
对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审查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文件要求,重点核实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二)建设用地及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的拆迁情况;(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交通出入口等;(四)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物的层高、总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等;(五)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围墙、门房等附属设施;(六)工程建设期间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管理用房、施工围墙、施工用的水电设施等已按要求拆除清理到位;(七)工程建设期间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已依法处理完结;(八)法律、法规及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其他内容。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按分期规划的要求予以核实。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依据下列规划许可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件进行:(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件;(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四)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荆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480平方公里)城市管理事权,整合和优化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鄂政函〔2013〕1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关于研究文化、广电等机构改革的会议纪要》(〔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依法治市、规划统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手段法治化、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机制市场化、管理目标长效化的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五级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荆州创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建管分离、强化管理。
单独设置荆州市城市管理局,挂荆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使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职能。
(二)整合资源、综合管理。
科学界定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整合相关部门部分城市管理工作职能。
(三)事权下放、以区为主。
突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与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与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与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与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荆政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1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库。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专家库是市规委会的技术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市规委会实行分级审议制度。
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办公室主任会议。
第五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审议荆州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发展地区概念性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三)审议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规划实施情况;(四)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主任会议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农场及各类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总体规划;(二)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三)审议城市规划区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七)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 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说明书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说明书第一部分概述第一章城市概况一.区位关系(一)地理位置荆州市地处湖北省中南部,位于江汉平原腹地,东连武汉,西接三峡,南跨长江,北临汉水,是连东西、跨南北的交通要道和物资集散地,是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鄂中南地区的经济纽带,长江中游枢纽港口城市,国家轻纺工业基地,素有文化之邦、渔米之乡和旅游胜地的称誉。
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1°15 ~114°05 ,北纬29°26 ~31°37 。
境区东西最大横距约274.8公里,南北最大纵距约130.2公里,呈带状分布。
(二)区位关系从区位关系看,荆州处于我国中部地区,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圈的扩散区域,处在武汉都市圈与宜昌都市区的联结轴线上,是武汉都市圈和宜昌都市区的重要联结点,在城市等级上与宜昌、襄樊属于同一级别,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荆州在湖北省城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与湖南省的岳阳和常德市域相接壤,是长江流域经济体系中的中部核心城市。
二.行政区划荆州市辖荆州、沙市两区及江陵县、监利县、公安县,代管松滋、石首、洪湖3个县级市。
全市设88个镇,12个街道办事处,14个乡。
全市国土面积14067平方公里,占湖北省国土面积的7.6%。
其中平原湖区占78.8%,丘陵低山区占21.2%;市区面积1576平方公里,市区建成面积58.3平方公里。
三.自然地理(一)地质·地貌荆州市位于杨子准地台中部,属新华夏系第沉降带晚近期构造带,处于中国地势第三级阶梯的西部边缘,是江汉平原的主体。
全市地势略呈西高东低,由低山丘陵向岗地、平原逐渐过渡。
全市海拔250米以上的低山493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54%;海拔40~250米的丘陵岗地2147.66平方公里,占15.27%。
山丘分布于西部松滋市的庆贺寺、刘家场及西北部的荆州区八岭山,地势最高点为松滋市的大岭山,海拔815.1米。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荆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执行。
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1、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存量住房为每平方米6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3)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2、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3、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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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类地区、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
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
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2,、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2的。
第十四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五条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
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
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第二十六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十八条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九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
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