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2010基础考点于宁表见代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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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自首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自首提纲

考点:自首一、地位说明刑法总则中的重要考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03年9题;05年6题;06年6题、100题;07与96题; 08年四川卷67;09年53题。

共计7次11分。

二、知识剖析(一)一般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动投案有几种特殊情形:(1)亲友扭送:亲友规劝、陪同,甚至是绑缚投案的,也应该视为自动投案。

(2)委托投案或信电投案:特定情况下(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

(3)在逃犯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抓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认定为自动投案。

(4)在途被抓:经查确实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的途中被抓获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注意:只需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而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如犯罪工具、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等都不做具体要求。

(二)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才认定为自首。

例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举例:比如说办案机关以抢劫罪抓捕甲,而甲在此之前还有数次的抢劫行为。

那么,如果甲在被捕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的是前几次的抢劫行为,那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甲认定为抢劫罪的自首的。

但是,如果甲在被捕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的是他曾经的一次盗窃行为,那么对于盗窃罪,应当认定他为自首。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提纲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地位说明法律关系几乎每年必考,是法理学中的重中之重。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是此部分内容的基础,必须掌握。

04年83题、05-年6题、06年51题、07年53题、08年7题。

共计5次8分。

二、知识剖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点:(1)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间接前提”;第二,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第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不需要法律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需要法律制裁。

2、纵向(隶属型)、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1)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则为横向,不平等则为纵向。

3、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1)权利义务指向单一,为单向;如不附条件赠与关系。

(2)权利义务指向相互,为双向;如买卖关系。

(3)数个单向、双向法律关系的组合,为多向;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法律关系。

4、第一性(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1)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

(2)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三、考法交流考点主要有二:案例中相关主体之间有无法律关系?九天考资为何种法律关系?必须牢记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法律关系区别的关键“点”。

【真题1】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04卷一83题)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真题2】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留置权的设立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留置权的设立提纲

留置权的设立一、地位说明民法中的考点,是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一种,相对来说,本考点不是特别重要,在司法考试中很少涉及,但是一个尤其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物权法》通过前后留置权设立条件的变化。

这极有可能成为新的命题点。

04年53题,共计1次2分。

二、知识剖析掌握本知识点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留置权的概念与要件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要件:(1)标的为动产(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已届清偿期(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二)关于留置权设定法律规定的变化1、1995年《担保法》第84条,规定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适用留置。

2、1999年《合同法》又重复规定了上述三种合同,并在395和422条增加了两种合同:仓储和行纪合同。

3、2007年《物权法》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不再限定合同的类型,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均可留置,同时放宽了企业之间留置的适用。

三、考法交流对于本知识点的考察很少单独设计一个题目,单独设计题目时则是直接考察留置权设立的要件。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这类题目作答时,一定注意我国几部重要的民事立法中对于此问题规定的变化,不要受担保法和合同法的影响。

【真题】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A.保管合同C.加工承揽合同B.委托合同D.行纪合同四、仿真测试【测试】关于留置权的设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只有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才能发生留置B.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C.留置权的设立仅限于动产D.债务不到清偿期,则不可能有留置权的发生。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提纲

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一、地位说明买卖合同是每年必考的内容,近五年有五题真题共九分;此外,以买卖合同为素材几乎可以考查合同法总则和物权变动的全部内容,故这一考点在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是必须掌握的考点。

二、知识剖析(一)权利移转【考查要点】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注意:交付主义的含义是什么?(二)风险分担〖基础知识〗何为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考查要点1】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注意:不动产买卖合同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风险负担上仍为交付主义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未依约收取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质量不符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孳息归属【考查要点1】买卖合同:交付主义(所有权保留不例外)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考查要点2】所有权保留中的孳息归属——母子分家(四)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例题2: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

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

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

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五)分期付款买卖(第167条)〖基础知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万国民法专题知识框架

万国民法专题知识框架

万国民法专题知识框架民法1、基本概念事件行为重点内容:(1(2)民法权利的救济方式(3)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重点内容:(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

(2)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也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还是解释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3、自然人住所的确定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重点内容:(1)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计算方法。

(2)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4)全面掌握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和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法人特征法人分类4、法人法人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法人联营重点内容:(1)掌握各种分类标准下法人的分类。

(2)掌握法人机关和法人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区别。

(3)掌握法人分立、合并的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5、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重点内容:(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特别要件。

(3)掌握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

(4)掌握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5)掌握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6)掌握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代理权6、代理制度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重点内容:(1)掌握几种特殊类型的代理,特别是复代理的的要件及效力。

(2)掌握代理权的发生、授予。

(3)掌握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

(4)掌握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2010经济法复习要点摘取桂冠

2010经济法复习要点摘取桂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代理、委托、行纪、居间2010-8-2 10:14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单选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

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试题)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

(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

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所以选项C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选项D正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2010-8-2 10:11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0-8-2 14:50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010-8-2 14:42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及救济。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无效合同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无效合同提纲

考点讲解之无效合同一、地位说明关于无效合同的考点在司法考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结合2002年—2009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可以发现,1999年卷三第43题,2000年卷三第15题,2000年卷三第22题,2007年卷三第2题,2007年卷三第19题有所考察,所以考生在复习时要对该考点予以重视。

二、知识剖析关于无效合同的主要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应当理解无效合同的含义,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合同法不同于物权法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尊重意思自治,所以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的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说合同成立后并不会当然生效,合同是否生效还要看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无效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国家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一种否定评价。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要注意区分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经过撤销后才归于无效;②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4)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例】(2005--78)S 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
支持 S 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 S 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 S 国在
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 S 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①个案放弃原则
(3)豁免的放弃 ②阶段放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A、明示放弃:声明、公告、条约等
③放弃方式
B、默示放弃: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
5.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2005-78;07-30)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国家承认:基于领土变更: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财产的继承 动产:实际生存原则
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
债务的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 不继承:地方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本国私人对外国所付之债
三、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有限制的派生主体,受到国际条约限制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4
网址:www.wanguoschow非wow凡.l.y考uy资3n6e0.tcom
系统强化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800-810-6990
【例】下列哪些选项中的行为能够被视为甲国的行为,从而应由甲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民事权利分类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民事权利分类提纲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地位说明本考点同样是一个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考点,近五年以来共考查三次共五分,这五分也不能反映出本专题在整个民法中的地位,在具体制度和法律关系的考查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权利都和本考点内容有关。

二、知识剖析(一)财产权、人身权(分类标准:客体利益)(二)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标准:权利效力及于当事人的范围)1.基础知识: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2.考查要点:债权的相对性及其例外(1)相对性之表现①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享受权利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相对性之例外关于债权的相对性,司法考试更侧重考查债权的相对性的例外,具体包括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不动产债权的预登记(物权法第20条)。

笔者把这四项归纳一句口诀以方便记忆——“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基础知识〗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考查要点1】常见的从权利的类型有哪些: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从属于合同债权)【考查要点2】如何理解从权利的从属性:从随主走(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分类标准:权利的作用方式)1.支配权〖基础知识〗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考查要点】常见的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支配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

2.请求权〖基础知识〗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考查要点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考查要点2】请求权类型: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3.抗辩权〖基础知识〗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于飞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概述一、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1、平等主体;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协议;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合同15条)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2)要约的效力期间:4、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合同19条)6、要约的失效(合同21条)(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3)承诺的撤回: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1)承诺迟到:(2)承诺迟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3)特殊情况:2、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规则1、履行主体考点:代位清偿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考点:提前履行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违约责任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违约责任提纲

违约责任◆地位说明违约责任是一个合同无法得到正常履行时的必然结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除外),体现着对当事人的救济,在合同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与此同时,违约责任也是一个命题的“价值洼地”,五年两题三分的分值远远不能体现其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知识剖析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一)归责原则【考查要点1】原则上: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考查要点2】例外:过错原则某些有名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承揽、委托、保管、客运(旅客自带物品)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委托人损失的责任承担】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经济法考试整理提纲

国际经济法考试整理提纲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调整的范围: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和惯例2.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联系。

3.国际商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

4.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的同等效力。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其成文法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5.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法一.西方国家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6项)ppt1、合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合意(Agreement)是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

合意必须真实。

我国:协商一致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自然人:各国法律基本规定,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对价—英美法国的独特概念对价的定义: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或好处,或是对方当事人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通俗而言,即:我给你某物品,是为了你给我其它物品。

约因: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的相互给付的关系。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基本采取“不要式原则”,即:当事人可采取任何方式订立合同,只是对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才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5、具备合法性**英美法的原则:要求合同的目的或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标的、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必须是合法的。

通常而言,下列协议是非法的:(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大陆法系的原则:各国在民法典中对合同违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万国2010基础考点吕娜贪污罪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吕娜贪污罪提纲

贪污罪一、地位说明除03年、06年没有考查外,几乎每年必考,属于刑法分则中的重要罪名。

02年9(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87(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88题(贪污罪的认定)、04年86题(贪污罪的共犯问题)、05年18(贪污罪的共犯问题)、62题(贪污罪的认定)、07年94(贪污罪的认定)、95题(贪污罪的共犯问题)、08年18(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92题(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09年91题(贪污罪的认定)。

共计11次8分。

二、知识剖析《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规则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规则提纲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与分类)一、地位说明常考点。

03年81、04年5题、05年56、06年1题、06年55、07年2题、07年3题、07年91题、08年54、09年10题、09年11题、09年12题,共计12次16分。

二、考点剖析1.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2)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应为、勿为、可为)(3)法律后果: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应结果部分注意: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一对应的。

3.法律规则的分类(1)内容:授权性(权利性)与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内容确定性程度:确定性、准用性与委任性(3)规则对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职权性、义务性)与任意性三、考法交流掌握法律规则分类的重点在于彼此区别的“点”,如行为模式。

【真题1】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54)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真题2】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04-5)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债的种类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债的种类提纲

债的种类
一、地位说明
这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考点,最近几年,司法考试试题的理论性在加强,所以,这一考点的地位在上升,是司法考试的难点。

二、知识剖析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基础知识〗区分前提、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考查要点1】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考查要点2】▲民法上的连带之债小结: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注意和单一之债的区别)
▲注意:标的=客体标的≠标的物;并非所有的债都有标的物
【考查要点】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劵、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五斤
例题1:2005年第8题: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5.主债与从债〖基础知识〗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从随主走)
三、考法交流
1.给出一个债务关系,要求判断债的类型(本讲例题)
2.给出一个法律事实,要求判断是否有连带责任(具体题目从略)
四、仿真测试
例题1: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3—09,单选)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Dovlnrf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解释的种类及方法提纲

Dovlnrf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解释的种类及方法提纲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法律解释的种类及其方法一、地位说明必考点。

03年2题、03年84、04年53题、05年2题、05年5题、06年7题、06年56、07年3题、08年6题、09年9题、09年11题、09年51题,共计12次14分。

二、考点剖析1.法律解释的特征:(1)法律解释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2.法律解释的种类:(1)正式解释: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2)非正式解释:也称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3.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从法律条文语言文字来说明法律含义(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3)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主观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进行解释(5)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或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根据客观现实社会的需要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三、考法交流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是考试的重点。

要理解掌握。

【真题1】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九天考资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

2010万国系统强化课后巩固(行政法)

2010万国系统强化课后巩固(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后巩固行政组织篇一、行政主体资格及判断标准★★★★★【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判断(记忆口诀:行政主体权名责)标准具体含义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注意:1、三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标准中,“责”才是金标准,有权、有名,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然不是行政主体。

2、被授权组织有权有名有责,是行政主体;被委托组织有权无名也无责因此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的一个核心的概念,与很多知识点相联系,也很容易成为司考综合考察的对象;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对行政主体的考察,多是间接的,比如让判断是否有行政复议的资格、行政诉讼的被告、赔偿的义务机关等等,这些都牵涉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重点把握认真理解以上三点,对考试帮助极大。

具体见下面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

【真题演练】1998年卷一50题1.下列选项所列的哪些组织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A.接受乡政府委托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会B.税务局稽查大队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D.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二、机构设立程序【核心考点】★★★(一)国务院机构设置程序表★★★(二)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表【真题演练】2008年卷二81题2.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 .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B .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C .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D .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三、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立【核心考点】★★★★(一)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事务的行政机构。

而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派出机关设立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地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 相当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区公所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相当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相当于乡镇人民政府★★★★(二)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2010)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2010)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2 0 1 0 年目录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 (1)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 (1)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1)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2)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 (2)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3)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5)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6)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7)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7)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8)第三节单一性要求 (9)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9)第一节基本概念 (9)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10)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14)第一节概要 (15)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 (15)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16)第四节口头审理 (16)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7)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17)第一节专利权 (18)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19)第三节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20)第四节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20)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 (21)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 (22)第二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23)第三节相关专利国际条约 (23)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 (24)第一节专利文献基本知识 (24)第二节专利分类 (24)第三节专利信息检索 (25)第二部分相关法律知识 (25)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25)第一节民法通则 (25)第二节合同法 (27)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30)第四节行政复议法 (32)第五节行政诉讼法 (34)第六节其他相关法律 (36)第二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37)第一节著作权法 (37)第二节商标法 (40)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42)第四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43)第五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44)第六节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 (46)第三章相关国际条约 (47)第一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47)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8)第三部分专利代理实务 (49)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49)第一节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撰写 (49)第二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51)第二章其他专利代理实务 (53)第一节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53)第二节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 (54)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抵押权的效力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抵押权的效力提纲

段波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一直致力于司法考试辅导的研究,具有多年授课辅导经验,授课特点为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风趣幽默。

编著或者主编的司考教辅代表作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图表式专题详解》(独著、法律出版社连续四年再版)、《司考民法必背550句》(独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国家司法考试必背金句系列丛书》(总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即将陆续出版)、《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题经典模式八十讲》(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2009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连续两年再版)。

在上述著作中,作者先后提出了“做一道题,会一类题”的真题研习方法、司考命题的八大经典陷阱以及案例题模式化的复习方法,这些创新体现了作者对司法考试独特见解与深刻认识抵押权的效力一、地位说明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效力问题的的代表性考点,虽然不一定每年都考,但是绝对不能不复习。

二、知识剖析(一)抵押权人的权利——变价优先受偿权【考查要点1.】变价优先受偿权(第195条)(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第202条)(▲注意:与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0 万元,约定 2005 年 12 月 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 2007 年 3 月 6 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 年 12 月 2 日B.2009 年 12 月 2 日C.2009 年 3 月 6 日D.2011 年 3 月 6 日(3)行使步骤:①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②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考查要点2】保全请求权(第193条)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大纲_2010年_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大纲_2010年_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 纲2 0 1 0 年目录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 (1)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 (1)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1)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1)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 (1)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1)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2)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2)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2)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2)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3)第三节单一性要求 (3)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 (3)第一节基本概念 (3)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 (3)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4)第一节概要 (4)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 (4)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5)第四节口头审理 (5)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5)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 (5)第一节专利权 (5)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 (5)第三节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6)第四节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6)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 (6)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 (6)第二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6)第三节相关专利国际条约 (7)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 (7)第一节专利文献基本知识 (7)第二节专利分类 (7)第三节专利信息检索 (7)第二部分相关法律知识 (7)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7)第一节民法通则 (7)第二节合同法 (8)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8)第四节行政复议法 (9)第五节行政诉讼法 (9)第六节其他相关法律 (10)第二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10)第一节著作权法 (10)第二节商标法 (11)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12)第四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第五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2)第六节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规章 (13)第三章相关国际条约 (13)第一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3)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3)第三部分专利代理实务 (13)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13)第一节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撰写 (13)第二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14)第二章其他专利代理实务 (15)第一节实质审查意见陈述书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15)第二节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 (15)1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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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一、地位说明
属于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02年13题、03年85题、04年3题、05年53题、07年3题。

共计5次6分。

二、知识剖析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需具备特定条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三、考法交流
案例型,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设置案例,考查考生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与后果的掌握。

一般比较简单,但需要仔细审题。

【真题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53题,多选)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真题2】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3题,单选)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四、仿真测试
【测试】甲公司采购部经理张某任职期间长期负责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产品采购业务,张某辞职后,甲公司未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收回,后张某手持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到乙工厂购买产品,并签定合同。

张自称产品为甲公司的需求,鉴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希望乙公司先发部分产品,款项由甲公司随后支付。

乙工厂不知张某已辞职,故同意,张某提走部分产品后,乙工厂找甲公司索要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乙工厂只能向张某索要货款 D.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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