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要求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采煤工作面质量检查评级记录
矿、队、地点:
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
山西省煤矿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级记录矿、队、组别: 地点:
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锚喷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料石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机电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
柳沟煤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
山西省煤矿运输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
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运输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通风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
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一通三防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地测治水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
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地测防治水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
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矿井安全管理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
现场检查
主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无同等能力备用风机的,取消该矿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审资格。爱护装置和安全设施每少一项或不合格扣0.5分
三、主排水泵
应具备的爱护装置和安全设施:
(1)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电;(2)有满足排水能力要求的备用泵、检修泵及相应的配电设备;(3)有备用管路;(4)有连通水仓的操纵闸门;(5)有高出水泵房底板7m以上的安全出口;(6)有既防火又防水的密闭门;(7)电动机有过负荷欠电压爱护;(8)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主、副水仓并各有符合要求的主接地极;(9)设备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电缆有标志牌,机房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专用,有充足的照明;(10)有通过校验合格的压力表、真空表;(11)有水泵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12)有防护装置;(13)用螺栓紧固的电气设备接线腔(盒)盖板上应实现“三开一防”(即:开盖报警、或开盖断电、或开盖闭锁及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
(1)入井电源必须是双回路电源,入井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六)的要求;(2)井下动力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截了当接地;(3)硐室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4)高压开关必须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爱护,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爱护(或采纳微机综合爱护);(5)低压馈电开关必须有短路、过负荷和选择性漏电爱护;(6)高低压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爱护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见GB3836.1-2000-联锁装置);(7)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接地爱护;(8)有向外开的防火门和足够的灭火器材;(9)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志牌,电缆有指示牌,有“禁止送电”等警示牌;(10)有经检验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充足和照明,有专用;(11)有符合实际的供电系统图;(12)高低压开关、电机、电缆及其它电气设备的螺栓紧固接线腔(盒)盖板必须实现“三开一防”(即:开盖报警、或开盖断电、或开盖闭锁及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版)
##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方法##省煤炭工业厅二O一二年七月目录一、总那么 (1)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5)三、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44)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60)五、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72)六、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78)七、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97)八、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16)九、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26)十、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32)十一、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42)十二、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分方法 (150)##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方法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本要求与评分方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开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考核评级方法》(以下简称“标准与评级方法〞)。
第二条本标准与评级方法适用于##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一、二、三级。
竣工投产矿井的安全质量化验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但不得发生3人与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与以上死亡事故。
2.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矿长安全##、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4.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与“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
山西省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单斗卡车间断.工艺晋煤安发〔2011〕1376号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全省露天.矿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扎实地开展安。
全质量标准化。
活动,特制定山西省.露天煤矿安全。
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
评级办法适用.于单斗--卡车间断式露。
天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矿,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1。
实现安全目标一级:无死亡事故;二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
2。
2。
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
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奖惩。
制度.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矿考核.分为两个等级。
,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90—100分(含90分),一级的专业考.核不低于五个.,其他专业考核.不低于二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为:80—90分(含80分),二级及以上的。
专业考核不低.于五个,其他专业考核.不低于71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
评级的专业内.容为七个项目。
:即穿孔、爆破、采装、运输道路、排土、机电设备、边坡稳定等,各专业采用百。
分制考核。
第五条露天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评级等分计算。
方法:安全质量标准。
化露天矿的评。
级计分分基础。
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每部分以100分为满分。
现场管理又分.七个专业,现场各专业的。
考核等分,乘以各自的系。
数,所得分数再计。
入现场管理总分。
现场各专业分.数分配:1.穿孔10分系数为0.102.爆破15分系数为0.153。
采装20分系数为0。
204。
运输道路20分系数为0.205。
排土15分系数为0。
156。
机电设备10分系数为0.107。
边坡10分系数为0.10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矿评级.最终等分=安全全基础管.理等分×20%+现场管理得分。
晋煤安发(2013)50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学习读本)最新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评分表标准1.1通风专业标准1、 基本条件矿井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瓦斯超限作业;(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2、 基本要求1. 通风系统要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局部通风要符合下列要求:(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 通风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1)永久风门、永久密闭、临时风门、临时密闭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2)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 瓦斯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1)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4)按规定测定每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5)瓦斯检查员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符合下列要求:(1)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定的专项设计;(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每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职业卫生 晋煤安发[2013]500号山西省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职业卫生)(试行)第1部分总则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的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1)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6)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7)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1.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2.建立和保持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持续改进与完善,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目标与计划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4.组织机构与职责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5.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6.法律法规执行及制度完善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结合法定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7.技术保障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各种规程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O一二年七月目录一、总则 (1)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5)三、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44)四、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60)五、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72)六、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78)七、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97)八、信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16)九、应急救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26)十、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32)十一、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42)十二、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150)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七高一文明”的发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评级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一、二、三级。
竣工投产矿井的安全质量化验收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但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2.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4.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及“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
矿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采煤专业标准规范
矿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采煤专业标准规范一、质量管理工作1、安全质量班评估或班验收应班班有效开展。
2、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包括综采),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
3、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班评估工作。
4、开展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并有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5、规程编制:①内容齐全:内容7项,图纸3种。
a作业规程的内容:地质情况、巷道布置、回采工艺、顶板管理、生产系统、安全措施、综合三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劳动出勤表、技术经济指标表)。
b图纸:巷道布置图、采场支护图、避灾路线图。
②编制、审批、贯彻手续完备。
③保管妥善:不脏、不破、不缺。
④有液压柱的基础台帐:齐全、准确。
⑤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
a作业规程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b从编制、审批到贯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复查,并有复查意见。
c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根据矿压观测、地质资料、顶板控制专家系统进行科学计算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有科学依据。
d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综采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的专项措施。
e所有支护器材有基础台帐,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有记录。
二、顶板管理1、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W100mm/m顶板移近量:沿工作面均匀选5点,在其间任选5点共10点检查,每米采高W100mm。
2、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
3、机道顶板冒落高度:沿工作面均匀选5点,在其间任选5点共10点检查,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200mm,综采不大于300mm。
4、不准随意留煤顶开采,必须留煤顶,托夹砰开采时,必须有专项批准的措施。
三、工作面支护(一)单体液压支柱支护:1、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08。
minN6。
KN,Cl。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采煤工作面质量检查评级记录矿、队、地点:
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采煤系统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
山西省煤矿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级记录矿、队、组别:地点:
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锚喷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矿队工程名称工程量年月日
料石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矿队工程名称工程量年月日
梯形棚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
山西省煤矿机电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柳沟煤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
山西省煤矿运输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运输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通风专业质量检查评级记录矿:评定等级、总分、存在问题(个)
年月日
矿井一通三防专业质量标准及评分检查表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小于1。1倍不得分。井下发觉一盏红灯扣0.25分,灭灯扣0.5分。
6、矿井全年停产检修部能低于7天
1
现场检
查记录
发觉每少一天扣0.5分
7、设备更新改造有打算并按打算执行
1
现场检
查记录
无打算或完不成不得分
二、机电安全70分
应具备安全设施:
〔1〕铭牌、责任牌、完好牌、警示牌齐全;〔2〕有足够的消防器材;〔3〕有专用;〔4〕有绞车电控原理图;〔5〕有防护装置;〔6〕有应急照明;〔7〕有工业电视监视器。
7
现场检查
本标准中选取与受检矿主、副井提升方式相同的检查评分。矿油副井提升时那么主、副井分别检查积分。矿无副井提升时,那么副井记总分值〔4分〕。
每少一项安全设设施:
〔1〕有可靠的双电源和回路供电系统及防雷爱护装置;〔2〕有合格反风设施;〔3〕有调剂风门;〔4〕有防爆门;〔5〕有人行绕道;〔6〕有体会合格的电压表和电流表;〔7〕有水柱计;〔8〕有电机轴承温度监测装置;〔9〕电动机有过负荷欠电压爱护;〔10〕机房有应急照明;〔11〕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配电设备有编号,有用途指示牌,有警示牌;〔12〕有足够的消防器材;〔13〕有专用;〔14〕有主通风机供电系统图和反风系统图;〔15〕有防护装置;〔16〕实现在线监测;〔17〕用螺栓紧固的电气设备接线腔〔盒〕盖板上应实现〝三开一防〞〔即:开盖报警、或开盖断电、或开盖闭锁及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
8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井下中央变电所未形成双回路电源供电,取消该矿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审资格。
变压器中性接地不得分。
其它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山西省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要求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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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
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
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
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
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
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
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详细出处参考:/Management/guanlizd/201007/Management_30217 _2.html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详细出处参考:/Management/guanlizd/201007/Management_302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