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重点

合集下载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2.1 归属原则2.2 归属权的确认2.3 归属权的变更与转让第三章:知识产权使用3.1 使用范围3.2 使用方式3.3 使用期限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4.1 保护措施4.2 保护期限4.3 保护责任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5.1 管理机构5.2 管理职责5.3 管理程序第六章:知识产权激励6.1 激励政策6.2 激励措施6.3 激励效果第七章:法律责任7.1 侵权责任7.2 赔偿责任7.3 刑事责任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章:附则9.1 条例解释权9.2 条例生效时间9.3 其他补充条款签字栏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______地区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1.3.1 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2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2.1 归属原则2.1.1 知识产权归属应明确,权利人应享有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

2.1.2 知识产权的归属应依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2 归属权的确认2.2.1 归属权的确认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2.2 归属权的确认应明确权利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2.3 归属权的变更与转让2.3.1 归属权的变更应经权利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3.2 归属权的转让应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3.3 归属权的登记2.3.3.1 归属权的变更和转让应依法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备案费为每件800元),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 备案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10年。
•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 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 ③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10万人民币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
•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 综合案例11-3: 宁波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 综合案例11-4: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SUNWATT及图形”商标电池案
• 知识产权权范围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 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专 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请求海关扣留侵 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 值的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 ①货物价值<2万人民币时,提供等值担保;
• ②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人民币 担保金;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 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
文件的复印件; • 商标注册、著作、专利权证明或证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相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词并不陌生吧。

我们在生活中也应该经常有听见过这个概念。

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更加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吧。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中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二零零六年十月第一章总论[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2、知识产权的特征3、知识产权的主体4、知识产权的客体5、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学说: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 TRIPS协议(二)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1.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著作权(含邻接权)(三)我国立法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一)权利本体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协定》第2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点已为各国所承认。

(1)享有权利的主体绝大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私权主体。

(2)权利产生的基础在于私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和商业经营行为。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遵循的大部分是民法的规范和原则。

(二)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即无形性。

1是指知识产品不具有外在的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而是一种认识和利用。

(2)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 条 例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 条 例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保 护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读

给他 人合法进出 口 达成协议后海关可 以终止调查的规定 。 共和 国知识产 权海 关保 护条例 >的实施 动注销备案应 当以 “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实施办 法 )将 自 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2 0 年7 1 09 月 日起施行。 《 实施办 法)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关于当事人放弃涉嫌侵权物 六 根据 海关旅检 、邮递监管现场的实
货人和解后 的处理 ( 见第二十七条 )
3 .为解 决 目前 因知识产 权权利人
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海 程序的通知需要尽快送达 ,第四十条 将
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 关查处 侵权案件 应 当尽可能考虑知识产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 为海 关向知识 产 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 权权利 人的意愿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 权权利 人送达部分 书面通知的方式。o
见第三十 二 围,增加 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 院申请采 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 缴侵权货物或物 品的规定 ( 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 ( 见第三十七条 ) 参照本办法对奥林 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
会标 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备案 二 制度 的调整 ( 见第二章 )
际情况, 为提 高海关的执法效率,简化
见第三十一条 ) ( )调 整 、完善 了依 申请 保 护 品的规定 ( 三
修订,对完善我 国海关知识产权 保护制 制度,强化 了其被 动保护 的特征 ( 见第
度 、指导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 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
法工作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 用。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 了 “ 海关 项 。
考虑到在 当事人 无法查清 时,海 关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前,我国海关已经建⽴起⼀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进⾏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以下将由编辑为您解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和法规。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念1995年10⽉,我国⾸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对与进出⼝货物有关并受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货物的收货⼈或者其代理⼈、出⼝货物的发货⼈或者其代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的措施。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货物有关并受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和⼗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2.依职权保护流程
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 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的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 调查、认定、作出有关行政裁决。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发现:
2022年3月,南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出口被套、床盖三件套。经 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286条被套使用了“MICKEY MOUSE”“DISNEY”“Mickey Mouse device”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形”标识和“MY LITTLE PONY(“小马宝 莉”)”“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在 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和孩之宝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 涉案货值7078.66元。该批被套包装简陋、质量粗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 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经联系权利人确权,4家权利人均依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取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N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嫌疑被套予 以扣留。经调查,N海关对该批侵权被套作出认定侵权的结论,并依法作出没收并 处罚款人民币3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是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备案,海关就无法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调
查处理。目前备案不收费。)
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方法
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企 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内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第三条:进境货物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的货物,出境货物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海关有权采取暂扣、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进行可能的证据保全,以便依法处理。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由国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海关依法制定,报国家海关总署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进出境货物的查验第六条: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可进行的查验包括有限查验、查验所有货物以及其他必要的查验。

有限查验是指对货物样品或部分货物进行查验。

查验所有货物是指对每件或每批货物逐一查验。

第七条:海关应当对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

第八条:对进出境货物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全部货物予以查验。

第九条:进出境货物的查验包括查看、取样、鉴定等。

第十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有权要求货主、收货人协助查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表格样式》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违法行为处罚范围》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附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综述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综述

被动保护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向进出境地 申请扣留;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海关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受到法院要求 协助执行禁令的通知,应当予以协助。
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的区别
1、知识产权备案:
主动保护:YES 被动保护:NO
2、海关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
主动保护: YES 被动保护: NO
证据
行政执法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
我国立法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备案
中止放行货物 权利人
收发货人
海关扣留货物 海关调查
海关作出认定
海关不能认定 法院保全或诉前禁令 海关协助法院扣押
侵权 没收及罚款
不侵权
放行货物
放行货物
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程序
申请扣留货物 权利人
收发货人
海关扣留货物
向法院申请扣押
海关协助法院扣押
放行货物
依申请保护程序(专利反担保放行)
海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海关应当向公安机 关移交有关货物或者物品 对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 涉及跨国跨境犯罪团伙开展联合打击 联合组织宣传、与权利人的合作和国际执法合作 活动
功能3:对其他救济的支持
刑事制裁 民事诉讼
协商解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海海关法规处 陆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海海关法规处 陆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同时《海关法》还规定: 同时《海关法》还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 权状况的, 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 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 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违反 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 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有海关依法没收侵权 货物,并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 货物,并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002年 国务院发布《 2002年2月,国务院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 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上海海关法规处 陆敏 2010年12月 2010年12月
四个方面: 四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 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 三、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 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 四、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2003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 2003年12月 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 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4年 日起施行。 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海关调查的权力和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海关调查的权力和责任;降低 了对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提交担保的要求、 了对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提交担保的要求、取消了强制 备案的要求、延长了备案的有效期; 备案的要求、延长了备案的有效期;解决了有关机关之 间在处理侵权争议中的权力冲突问题; 间在处理侵权争议中的权力冲突问题;取消了在知识产 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侵权争议期间海关仍然继 续扣留货物, 续扣留货物,以及货物由海关依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 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的规定; 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的规定;缩短了货物 滞留口岸的时间, 滞留口岸的时间,明确了法院司法管辖和海关行政处理 的界限和衔接标准,减少了有关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 的界限和衔接标准,减少了有关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 更加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修订后的《条例》 更加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修订后的《条例》限制反 担保放行的适用范围。 担保放行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出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出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中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二、海关执法保护模式1、《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职权保护执法模式(主动模式)主要有以下程序:(1)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3)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申请保护执法模式(被动模式)主要有以下程序:(1)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

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的互联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网址为,登录“知识产权”栏目的知识产权备案系统。

2、备案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备案申请书的数量应当与有关知识产权证书的数量一致,即“一个证书、一份申请”;(2)申请书应当填写整洁,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可用电子文本编辑后打印输出;(3)除指定栏目外,所有栏目均应以中文填写。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着作权人及着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 简介在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国家边境的门户,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2.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1 经济影响侵犯知识产权不仅造成创造者和原始创新者的利益受损,还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经济发展。

2.2 社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到创新与发展的生态系统。

海关的保护措施可以维护创新动力,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

3.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3.1 监管与查验海关通过加强监管和查验措施,识别和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

此外,海关还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合作,确保合法知识产权的快速通关。

3.2 取证与调查海关在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时,可以采取取证和调查行动,协助知识产权持有人起诉侵权者。

3.3 惩罚与处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可以对涉案货物进行扣押,并对侵权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禁止进口等。

4.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海关的执法措施和法律责任。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律赋予了海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

4.3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基准,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措施。

5.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文;附件3: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全文。

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知识产权:指对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创造中的所作贡献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查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审核的过程;取证:海关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调查:海关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证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新政办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06-200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06-2007年)为积极应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应有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我区(2006-2007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统筹、协调高效、适应区情、保护有力”的工作方针,突出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强化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领导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制全面建立并切实得到落实;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于增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繁荣发展的作用突出显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协调、配合长效机制趋于完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各级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明显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之一。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著作权等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其中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著作权的保护等。

条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程序和要求。

例如,对于专利,条例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持、无效宣告等程序;对于商标,条例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更正、转让和许可等要求。

,该条例还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也有义务合理使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条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制裁措施。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可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设备、公开判决等。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元。

本条所称“每件”系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海关总署可注销其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第九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

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发现)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