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各市(地)、县(市、区)政府、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农发行、中储粮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0号)、《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给我省下达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计划240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
自10月27日起,全省各项政策性粮食收购已陆续启动。
为确保上述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国家出台的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公开透明。
要动员组织农民做好粮食的降水、整理工作,使农民出售的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要做好农民粮食交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好卖粮秩序。
要组织纪检监察、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
2019年度夏粮入库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9年度夏粮入库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做好夏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2019年度夏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通知如下:1、加强粮食机械设备、设施的检查。
在夏粮收购前各库点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维修、保养,并切实开展岗前业务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收购期间加强对设备的巡检力度,做到每日一检,坚决将隐患止于萌芽之中。
2、加强收购现场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
各库点在夏粮收购期间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维持运输秩序和安全监督管理。
3、加强粮食机械操作安全管理。
各库点严禁带电移动机械设备、严禁带病运转设备、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加强粮食入库安全及质量管理。
各库点要严格按设计标准和程序入仓装粮,严禁超仓容装粮,对满仓状态的老旧仓房要检查,防止发生仓房倒塌事故;在码放包装粮食时,要严格按规定限高和码放方式作业,防止出现粮垛倒塌事故;各库严把粮食质量入库关,加强粮食入仓前的整理工作,收购工作过程中,检验人员必须按照收购质量标准,严把收购质量关卡,陈粮、质量超标、参杂使假的粮食一律拒收;满仓后要及时平仓,做到满一仓、平一仓并及时清理卫生。
5、加强对消防安全的宣传与检查。
在夏粮收购前库点备足配齐消防设备,以及防汛器材,对排水道要进行疏通清理,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6、各库点要加强用电管理。
定期检查输电线路和电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坚决纠正不良用电习惯,防止出现人员触电和因电火灾事故的发生,简易仓、机械罩棚在不用时及雷电、暴雨等情况下及时断电,确保安全。
7、认真执行查仓制度。
夏季空气湿度较大,温度高,存粮易发虫害、高水分粮易发热等,不能因粮食收购忙而忽视库存粮食的检查,要严格查粮制度,查粮同时查仓,及时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及时关注仓房及粮食堆垛安全,确保安全储粮。
8、切实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管理。
各库区要严格遵守储粮化学药剂运输、使用、回收的管理,切实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丢失、自燃、爆炸、泄露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总体粮食安全观,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充分发挥我省粮食主产区优势,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粮食产能稳步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用地过程中的“占优补优”原则,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全区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
全区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
通知
为了进一步保障全区粮食行业的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加强对全区各级粮食企业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粮食生产、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经区领导研究,决定对全区粮食行业开展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底。
二、检查对象
全区各级粮食企业(含粮库、粮油加工企业、粮食销售企业等)。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储粮方面
1. 粮库建设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标准,保管操作是否规范;
2. 粮食储存设施是否安全、合理,粮食储存环境是否卫生、整洁;
3. 对储存粮食的检测、监测、防潮、杀虫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二)安全生产方面
1. 粮食企业的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否齐全;
2.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设备运行是否稳定、正常;
3. 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经过相关培训。
四、检查要求
1. 要求粮食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 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存在问题,粮食企业要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保证隐患消除;
3. 对于因安全生产环节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粮食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4. 对于整改不到位、拒绝整改或者违法违规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检查结果
1. 检查后,对于符合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发放合格证书并予以表彰;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存在问题的企业,将责令整改,并限期
要求整改;
3. 对于自行整改不到位、拒绝整改、违法违规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XX区粮食局
XX月XX日。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烘干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烘干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国粮电[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仓储合同正文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烘干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2]14号)2002年12月17日下午,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粮库在处理烘前仓内玉米结拱问题时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副省长以及国家粮食局领导都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认真吸取教训。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初专门召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年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多次发文督促各地认真抓好安全生产。
我局也多次发文发电要求各地粮食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火灾、水患、粮食熏蒸化学药剂丢失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发生。
2002年12月16日,我局以明传电报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沁他拉国家粮食储备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黑龙江省海兴粮库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说明,在粮食烘干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安全操作中还存在漏洞。
为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使有关地区和部门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现就切实做好粮食烘干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烘干机系统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LS/T1205-2002)进行。
二、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有关粮库认真学习《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保证粮食烘干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粮食安全,特别在安全用电、高空作业、热风炉停炉检修、钢板仓破拱时要高度重视人员安全。
三、各有关粮库要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人员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要建立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在内的一整套管理制度,粮食烘干生产的每个班组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关于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关于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关于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近日,县局组织人员对下属单位各基层库点开展了安全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当前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是好的,收储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与各库点相关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责任人。
但是,由于粮食企业体制改革后人员减少,仓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不够,各库点仓房瓦面普遍存在漏雨和围墙倒塌现象,特别是对外出租库点的仓库、房屋四周瓦檐因漏雨而没有及时修复破损严重,易下坠伤人,少数库点仓库、房屋因未及时检漏墙体已经坍塌,存在安全隐患,多数库点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还存有麻痹思想,存在薄弱环节,在防护措施上存在漏洞。
请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排查、指导和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区分轻重缓急,结合具体情况分期分别制定符合实际的近期、中期、长期整改计划和措施,并督促有关责任人切实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11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xx190号)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认真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继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公司机关人员分片挂点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利用管理规范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是以设施安全、药剂安全、作业安全、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
四是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摸清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不安全设施和作业的整改力度。
五是坚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粮食安全生产检查通知
粮食安全生产检查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好!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安排,为了确保我市的粮食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在此通知全市各级各相关单位,即将进行对粮食安全生产的检查。
粮食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补给,是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而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保障国计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夯实粮食安全生产的基础,确保粮食产量和质量稳定,提高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我们将对全市范围内相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种植和收获的各项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农田化肥和农药使用是否规范,粮库储备管理是否有序,粮食加工企业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等。
我们将通过对粮食生产全过程的全面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次检查将采取日常巡查、现场抽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为即日起至本月底。
希望各级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从组织上予以支持,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风险的认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以增强大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希望各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做好相关材料的汇总整理,并将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检查组反馈,以便我们及时解决。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开展一次高效、务实的检查工作,为保障我市的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请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展开!谢谢大家!
祝工作顺利,事业发达!
XXX年XX月XX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秋粮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秋粮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国粮电[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秋粮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为做好秋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粮食收购安全管理。
针对收购现场人员、车辆和设备较多的情况,各地区、各单位应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尽可能为售粮农民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与良好服务。
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维持好收购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尤其要加强人员、车辆管理,在重要的地段设置安全员进行监管、疏导。
粮食企业要完善收购方案,优化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东北地区还要特别注意烘干作业安全,加强对烘干现场及前后环节的管理,如有必要企业负责人应到场指挥。
二、加强仓储设施安全管理。
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多个省份遭受了罕见的洪涝灾害,给粮食仓储设施带来较严重的破坏,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
受灾地区要抓紧清查、维修受损的设施,强化结构安全,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对于无设计图纸、超使用年限、破损待处理的仓储设施,在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安全前,一律不得存粮。
出入库、进出仓、装粮线标高、散(包)装、库内用电、仓内照明等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要加强库区卫生管理和火源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检修、清理工作,对已报废的设施设备要按规定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人员安全管理。
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心在于人的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也主要取决于人的因素。
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并切实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x]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2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2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4.29•【文号】国粮电〔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
当前,全国正处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多重风险因素叠加。
为切实加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实抓细复工复产、“五一”假期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要认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压紧压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粮食行业要结合粮食储存和加工企业参与市场应急保供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垂管系统要针对复工复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突出危险化学品仓库,认真查找储存区、作业区及转运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问题隐患,抢前抓早、统筹安排,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控,有力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地区、各单位要全力以赴做好“五一”假期和汛期等重要时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国粮标规〔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2年1月13日第9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2月14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国粮发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1月2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7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2月6日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黑政办规〔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指挥部组成2.1.2 指挥部职责2.1.3 指挥长职责2.1.4 副指挥长职责2.1.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1.6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 市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3 预警监测3.1 市场监测3.2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Ⅱ级(省级)应急响应4.1.1 启动条件4.1.2 响应措施4.2 Ⅲ级(市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条件4.2.2 响应措施5 应急处置5.1 事件分级5.1.1 事件分级标准5.2 信息报告5.2.1 信息报告程序5.2.2 信息报告内容5.3 指挥和协调5.3.1 Ⅱ级(省级)指挥和协调5.3.2 Ⅲ级(市级)指挥和协调5.4 新闻报道5.5 应急处置终止6 后期处置6.1 评估和改进6.2 应急经费清算6.3 应急能力恢复7 保障措施7.1 粮食储备7.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7.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7.4 通信保障7.5 奖励和处罚8 预案管理8.1 培训和演练8.2 预案修订8.3 预案施行时间9 名词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监测和防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黑粮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黑粮办〔2011〕42号)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各分局粮食局:为认真落实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粮食流通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消化处理经营性财务挂账指导意见》、《全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及《全省粮食加工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扭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的规模小、布局散和经营机制不活、资产状况差、盈利能力低、竞争能力不强等现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布局调整的总体思路适应粮食生产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需要,整合资源、减少布点,精干主体,加强重点,推进规模化、集团化经营,优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通过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优化布局调整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和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二、布局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和顺畅流通。
(二)有利于发挥存量资源的功能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四)有利于产业集聚和拓展企业经营业态。
(五)有利于粮食集散。
三、确定骨干企业的基本条件(一)交通便利、中转能力强。
(二)在区域内场地面积较大且有扩展空间。
(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仓容能力大。
(四)企业经营状况好、管理水平较高。
四、布局调整的总体目标及格局(一)总体目标经过3-5年努力,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由现在的579户整合到200户左右,实现由拥有企业数量向拥有优势企业转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政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黑政发〔2011〕7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电[201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一)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
(三)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只经营杂粮的粮食收购者应当拥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政策性粮食收购
工作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1.12.01
•【字号】黑粮办发[2011]70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会
议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1〕70号)
有关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部分分局粮食局:
为传达贯彻国家关于大豆临储收购和水稻补库收购政策精神,做好我省政策粮收购工作,省局决定召开全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贯彻国家关于大豆临储收购和水稻补库收购政策,部署我省政策粮收购工作。
二、会议时间、地点
定于2011年12月2日14:00时,在哈尔滨金谷大厦(中央大街185号)四楼报告厅召开,会期半天。
三、参加人员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黑河、七台河市和抚远县粮食局局长及农管科(处)长;依兰、宁安、林口、鸡东、
密山、虎林、桦川、富锦、同江、萝北、绥滨、集贤、宝清、饶河、勃利、绥棱、嘉荫、孙吴、逊克县(市)粮食局局长;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牡丹江分局粮食局局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冬季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黑粮仓储〔2021〕98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冬季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冬季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黑粮仓储〔2021〕98号各市(地)粮食局:当前,我省正值秋粮收购和季节交替转换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安全储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安全储粮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要求。
近年来,我省粮食库存数量始终居全国首位,其中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及有关民营企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储粮数量占比大,露天和简易设施储粮以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储粮比例高,安全储粮隐患多、任务重、责任大。
据气象部门预测,明年1、2月份可能会发生阶段性强降温、强降雪的极端寒潮天气,给安全储粮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同时,近两年国家去库存力度不断加大,非水稻产区的政策性粮食库存不断减少,部分企业滋生了麻痹懈怠思想,存在粮情监测、报告、处理不及时,各项记录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务必充分认清我省安全储粮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抓住当前安全储粮关键时期,提前防范、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尽职尽责,真正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切实把确保储粮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防止发生安全储粮责任事故。
二、落实储粮责任,强化仓储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库存粮食储存安全。
(一)落实安全储粮制度。
按照《粮油安全储存守则》规定,粮库保管员、仓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要按时检查粮情,做好工作日志或记录,形成粮情分析报告,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现安全储粮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逐级督导。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黑粮农[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粮农〔2010〕8号)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提出的有关要求,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经营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要完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按照《全省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粮计字[2007]100号)要求抓好落实。
对尚未建立区域级监测机构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在本年度内建立起来。
四要建立报告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请各市(地)将落实情况以及市(地)级粮食质量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务于2月10日前报省局农村处(抄送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
附件: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略)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粮食收购现场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粮食收购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3. 粮食收购单位:负责落实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1)参加粮食收购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严禁酒后、疲劳作业,确保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3)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2. 设备安全:(1)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
(3)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作业安全:(1)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2)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3)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作业安全。
4. 仓储安全:(1)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3)仓库应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5. 环境安全:(1)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环保法规,不得排放有害气体、废水等。
(2)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收购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粮食收购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巡查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级粮食收购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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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粮储字[2008]1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8.11.04
【实施日期】2008.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粮储字[2008]112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黑龙江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我省粮食生产又喜获丰收,粮食收购工作已经启动。
在国家政策性收购的拉动和市场化购销进一步活跃的情况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收储和烘干任务繁重,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加大。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粮食收购期间生产安全,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各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企业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切实把各部门和环节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人员,要认真查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