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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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摘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源于法律,历经发展不断完善。

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行政机关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要求,包括依法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实践意义在于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正确理解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对依法行政至关重要,推动依法行政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公共利益,内涵,原则,重要性,现代社会,实践意义,国家机器,健康运转。

1. 引言1.1 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围绕着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对行政过程进行控制和规范,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民事法和刑事法一样,属于法律的一个分支,但其对象和目的是专门用来管理和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如何行使权力,政府管辖区域的边界,政府官员的职责,政府与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行政机构允许对谁行使权利和责任。

在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占有特殊地位,既具有要素和规则,又为公众服务和国家的发展服务。

1.2 行政法的地位引言: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是一种专门的法律分支,它旨在限制和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正常运行。

行政法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法是公共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国家中,政府是执行公共权力的主体,而行政法则是管理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基础。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

(完整word版)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行政法就是控制或者说是约束行政主体的权利。

行政权利直接来自法律授权,无法律无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主体无权作为。

行政法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如同紧箍咒,约束着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权。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的核心可归纳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质,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的基本构成大致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强制性而归于无效。

控权论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一种理论主张,其核心观点是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认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控权论起源于英美等国,它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有关.行政权的扩张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社会和公众的危险性.为了降低这种危险性,防止政府胡作非为和滥用权力,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的主张以行政法的手段控制行政权,是法治的产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限制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首要任务。

对行政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属性: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其次是行政权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从权力的性质上看,行政权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实践力量”,它一般都是通过主动、直接、强制地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来实行其目标和价值的。

行政法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

行政法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

行政法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三稿行政法理论基础初探—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内容摘要】在我国,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等。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本文主要就平衡论及其发展的控权—平衡论进行探讨分析。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关键字】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控权论一、平衡论理论基础平衡论是由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有关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

该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

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所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就平衡论而言,具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

如“在行政机关与权利一方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即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益与公正的平衡等。

”有人认为“平衡是指:当行政法中行政权利和个人权利两个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不能偏废,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理性的要求,对两者进行权衡选择,使行政权利和个人权利达到适度恰当的状态。

行政法之语义和意义分析

行政法之语义和意义分析

行政法之语义和意义分析行政法,源于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 law。

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观察问题角度的差别,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与界定也便存有分歧。

最简单的定义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为有关行政的法。

统而论之,这并无不当,但只有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人们才能明了行政法的内容体系、本质特征与重心所在,才能对这种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性作出判断。

有的学者从管理的角度界定行政法,人们称之为管理论。

这种理论在早期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的行政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

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这一理论的一个定义是:“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 1 管理论者从“分析实证主义”出发,信奉“法律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认为行政法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

”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权力义务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

强调法制的中心是以法行政,即用法律管理国家事务,要求行政相对方服从法律的命令,否则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们将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限于行政相对方的责任,不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是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

行政救济,早期被认为是行政长官对受害的相对方的一种恩赐,此后方逐步被承认为相对方的一种权利补救措施。

他们一般都是以行政组织、行政职能和作用为核心来构筑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不讲司法审查和司法补救。

管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社会的必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种理论有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实质,它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忽略了对管理者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权力的行驶为研究对象,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法的功能不断得到强调和加强,对于我们了解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重要意义1. 制约政府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行为等方面的条款,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度地滥用。

行政法本身也不断地在完善自己,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可以制约政府权力,还可以确保合理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包括服务质量、人民索权、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行政权利的合理行使是确保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共安全和治理的稳定性,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和实本办法的干扰事项,从而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1.裁判、案例和先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条例、地方规定等);这些法源体现出行政规范性的实质性。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时它也适用于与行政机关性质相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民间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它以国家法权为前提,为实现国家法权的平衡、公正和合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四、行政法的实践价值行政法的价值在于实际的运用和实践。

1. 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机会平等,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公正性。

2. 相对于制定合理的支付税收,行政法可以通过规定税收的征收、调整、评估等方面的条款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规范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守法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合理的税收支付水平。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

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

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部分,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前言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职权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控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一个监督和制约,以维护法律的适用和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控权的概念、控权的意义、控权的方式、控权的局限性等方面,来论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控权的概念控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控制。

控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是保证行政官僚机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机制。

控权的意义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控权通过司法程序和判决实现的限制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违反宪政法治原则,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控权的方式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控权方式。

在司法程序中,公民或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制约行政机关的属于例行性的司法活动,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法治的一种重要形式。

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政府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行政职能的监督活动。

行政监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检举和举报等渠道进行。

行政监察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权力监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等特点。

公民或法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决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再审查。

行政复议是合法维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控权的局限性控权功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的判决权行政法的控权判决,只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限制了控权力的范围。

即便司法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有违法违纪之处,也会因为判决权受到约束而无法进行制裁。

2.监管难度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巨大,监管难度非常大。

制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思考,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效果。

关于行政法的理念

关于行政法的理念

关于行政法的理念行政法是国家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

在现代法制建设中,行政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律学科,不仅是国家权力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支撑,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行政法理念是行政法的核心和基础,它是指行政法在规范和限制政府行为时所依据的价值观和指导思想。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的理念,并从多个角度阐述其重要性。

一、行政法的功能和特点行政法是国家管理体系中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基础。

其主要功能如下:1. 保障权利和自由。

行政法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它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2. 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不仅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也是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

它通过对公共政策、计划、规划等进行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3. 维护法治原则。

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妥善性,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4. 促进行政效率。

行政法不仅要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法律制度,还要注重行政效率。

它通过设定程序、标准、制度等,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执行的效率,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科学、客观和高效。

二、行政法的理念行政法的理念是行政法建设和实践中的指导思想,也是行政法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价值基础。

其核心包括公正、合法、效率、服务和责任等几个方面。

1. 公正公正是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之一。

公正是指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公正保证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在政策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是得到充分的保障。

公正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它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程序、制度等手段,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出现。

2. 合法合法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行政法的关键是要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授权,同时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和行政法治的制度实践中,虽然“行政法是控制(control)行政权力的法”系一个非常简短的命题,然而,知识界对其所提出的争论却蔚为大观。

有的学者通过历史考察,指出该命题以及围绕它而展开的相关理念(以“控权论”称谓之)是特定时空的产物,在现代国家已经因其局限性而为或正在为新的理念所替代;1有的学者则以对“控制”一词的阐释为基点,就行政法控制行政权的必要性和具体内容进行论述,从而试图证成该命题。

2还有其他论者的文章,在此不予赘述。

然而,似乎现有的论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一个缺陷,即对这个主要产生于西方法律文化­情境(contexts)的命题之本来意义和历史变迁,殊少比较细致、准确的关注与理解。

讨论中出现的歧义及冲突盖源于此。

人类学家吉尔兹曾指出,法学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其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法学和人类学的相似之处在于理解事物时都采用“要了解一座城市即要知道其街巷建置”的方法。

3本文就是根据这个知识前提,尝试梳理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的基本构成和背景以及它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意义转换,进而阐述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对此已经或应当作出的回应与创新。

4一、回溯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的核心可以归结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为集中并简化讨论的需要,本文着重以控权理念所源起并获典型发展的英美国家的一些学者论述为考察对象。

其中,戴雪在《英宪导论》中的论述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材料。

这样做的考虑有三:其一,虽然戴雪通过比较研究英国法治与法国行政法,坚持英国没有行政法,但在这种已公认为对行政法的重大误解的背后,我们却可以发现他对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法律的一种认识;其二,戴雪理论在英国的持久影响也反映这种认识在英人中的普及性;其三,英国本土学者在把那种认为行政法旨在控制(curbingorconrolling)国家的传统观念归结为“红灯理论”时,也以戴雪理论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论述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不仅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同时也具有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控制作用。

行政法中的控权功能,是指通过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督等手段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限制和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推进行政管理的合法化、规范化和公正化。

下文将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对行政权力的规约和执法的透明化与公正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对行政权力的规约行政法的控权功能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规约。

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种类、层级、职权范围等方面的规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和限制,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和权限。

2、规范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包括依法决策、依法决定的事项、依法实施的措施、依法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服务义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义务、对行政行为的执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行政法对其进行了制度约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以上是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规约方面的主要内容和体现,它们的存在和发挥对于减少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也不是绝对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漏洞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因此,行政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对行政权力的规约和控制水平。

二、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对执法透明化和公正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不仅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规约和控制方面,同时也对执法透明化和公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浅析控权——平衡论

浅析控权——平衡论

浅析控权——平衡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0级杨文娟一、前言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已经存在了二三百年。

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年轻的部门,行政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是行政法所要面临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就理所当然的引起了不少有关学者的关注,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其中包括平衡论。

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其后,平衡论一直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主题之一。

平衡论者十年磨一剑,通过一系列论文、论著的正面构建以及对商榷意见的积极应答,平衡论的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型构。

就平衡论的含义,具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列举如下:观点一:“平衡论”之首创者认为,“在行政机关与权利一方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观点二: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即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益与公正的平衡等。

”观点三:有人认为“平衡是指:当行政法中行政权利和个人权利两个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不能偏废,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理性的要求,对两者进行权衡选择,使行政权利和个人权利达到适度恰当的状态。

”观点四:有人提出“控权——平衡”的理论,“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控权的目标,平衡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

”观点五:还有人认为行政法是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于是有“平衡论”之说。

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均在一定程度上对“平衡”含义做了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不尽全面。

相比较而言,我还是赞成“控权——平衡”的理论。

赵希洋认为,这一观点虽然认识到控权是实现平衡的前提,但其只是现阶段行政法的要求,没有指明这一前提适用的的具体历史条件,也未能认识到不同历史条件下,平衡的前提有所不同。

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

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

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控权--平衡论是在批判吸收“管理论”之合理因子与“控权论”之合理内核基础上,对“平衡论”的一种完善,同时亦赋予“平衡论”以新质。

控权--平衡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之历史使命,并为其实现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方法论与价值观。

其基本涵义是,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标;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的平衡;平衡(Bmax+Imax)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时的状态。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尚缺乏统一理论根基。

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行政法之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反映行政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解决行政法的基本问题,行政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它亦是一国行政法学体系之出发点和核心问题。

分析比较上前国内各种相关学说[1],平衡论者对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了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探索,他们称平衡理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之发展规律,可以正确指导实践,解决行政法问题,是现代行政法系统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

国内学者对“平衡论见仁见智。

[3]。

笔者认为,一方面,平衡理论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之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平衡理论之诸多疏漏亟待完善又是客观事实。

秉承完善理论之初衷,笔者提出控权--平衡理论以力求填补“平衡论”之疏漏,并希冀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之精神实质与历史使命。

一、控权--平衡理论要义控制与平衡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但社会现代化为二者在行政法内的联结提供了共同基础。

现代化是一个理性化作用于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多种变化过程;它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人与人关系的复杂化,其具体表现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之剧增。

而理性化在客观上要求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应得到有序的安排,因此,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行政权--现代政府权力扩张的重心所在,外化为兼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之运作方式[4]。

行政法的控权原则和实务案例

行政法的控权原则和实务案例

行政法的控权原则和实务案例一、行政法的控权原则。

1. 权力来源合法。

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自己想有就有的,就像你不能突然说自己是超级管理员,想管啥管啥。

行政权力必须是由法律授予的。

比如说,交警在路上查酒驾,他有这个权力是因为交通法规赋予了他这种权力。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他可不能随便在路上把人拦住检查酒精含量。

2. 权力范围明确。

行政权力就像圈定好的羊圈,羊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活动。

行政机关也一样,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比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小摊贩的规范等事务。

但如果他们要去管人家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那就是越界了。

因为这不在他们的权力范围之内,每个行政部门都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能乱串门。

3. 权力行使遵循法定程序。

4. 权力受监督。

行政权力就像被放在聚光灯下的演员,一举一动都得被监督着。

这里的监督有内部监督,像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有外部监督,比如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比如说,如果有市民发现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他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法院来审查这个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实务案例。

1.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学校因为他考试作弊,就作出了退学处理。

但是呢,学校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做这件事。

按照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得给学生发通知,让学生有申诉的机会等一系列程序。

可是学校没这么做,就直接把田永当退学学生对待了。

这就涉及到行政法的控权原则中的权力行使遵循法定程序。

学校虽然有管理学生的权力,但这个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败诉,因为学校没有遵守程序,就像比赛中犯规了一样。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行政法的控权原则在学校这样的特殊行政主体(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同样适用。

2. 孙志刚事件。

这是一个很沉重但又非常典型的案例。

孙志刚当时因为没有带身份证之类的证件,被收容遣送站收容了。

试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试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试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试述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什么是行政法?以前的看法是,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是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法规。

学完行政法学以后,才知道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行政法除了具有上述功能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控权。

所谓控权,就是阻止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控制其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这是行政法的精神所在。

一、控权--行政法的历史动因行政法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是专制统治。

皇帝是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在这种人治社会中,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正是这种专制统治,引发了宪政制度的革命,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一方面,迫切要求摆脱封建势力的束缚和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严格按照他们的意志办事,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力,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使行政法逐步产生发展起来。

至此,西方一些法学家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的行使,为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因此就有了“越权无效”和“正当程序”的观念,初期在静态中控权,主张自由主义政策,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行政只管军事、外交、税收、治安等。

到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奉行福利主义,行政权扩张,他们又主张在动态中控权。

因此,行政法被他们界定为控权法。

二、控权--行政法的本质属性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是控权法?还是保权法?是控权多还保权多的争议,形成了三大理论派别,控权论、均衡论、保权论。

尽管存在很多争论,但对行政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却是趋于一致的,其实质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从两个方面设定行政权力,一是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并形成一定的体制,以及这些权力组织内部活动的各种规则;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何项行政权力,权力的范围有多大,权力之间界限何在等问题。

行政法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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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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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法构建理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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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统控权法语境里,行政权被视为 “洪水猛兽”认为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逾越 性可致侵害性等不良秉性对于如此“性本 恶 ” 的行政权力必须加以控制,而法律对 于行政的严管和高压策略则窒息了行政的活 力和创造性。 二、行政权的过度扩张无疑会影响到个 人利益的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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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为治的行政理念 《淮南子· 泰族训》所言“法能杀不孝者, 而不能使人 为孔曾之行; 法能刑盗窃者, 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 。” 中国早在周朝就已提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 国理念与学说, 这种理念成为历代统治者一以贯之的 管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统治手段。为稳定社会秩序, 确保税赋的征收, 统治者对人民“富之”、“教之”、“ 编户其民”、“绳之以法”成为中国古代千年不易的行 政管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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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之间。由于行政 权完全来自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故立法机 关的立法活动完全控制了行政权的范围、行 使手段等; 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如违反或超 越法定范围的, 就将受到司法机关行政审判或 司法审查的严格制约。这样使行政权在很大 程度上严格受控于立法权, 可正是由于这种因 素, 使传统行政权很少受到社会力量的控制, 也未建立成熟的行政权自控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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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各自的价值目标。以控权 ——平衡为核心 理念之现代行政法, 以行政自律为基础, 兼以权 力制衡与以权利制衡行政, 并适应社会现实之需 要, 强化管理、弱化行政, 日益缩减强制性权力 行政范畴, 拓宽民主管理 。 • 其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 1、行政自律。明确 行政权力性质、授予目的及范围; 合理规定行 政职权、职责, 并使二者相统一以利于正常行 政秩序之维持与平衡状态之实现; 行政实体法

行政权力制约的现实意义

行政权力制约的现实意义

行政权力制约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成了国家治理的突出问题, 并已摆上治国安邦的议事日程。

党和政府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 着手建立“公仆”对“主人”的制约和管理体制, 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双管齐下的战略决策, 以保证我国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完成。

如何从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及其与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关系角度, 探讨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正确行使, 对我们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实现我国的第二步战略目标, 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权力是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 1] 。

因为从权力的性质上看, 行政权力表现为一种强大的“实践力量”, 它一般都是通过主动、直接、强制地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其目标和价值的。

从权力的范围看,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无所不至。

如果说20 世纪以前, 除了邮政局和警察局以外, 一个守法的公民一生很少能意识到政府权力的存在的话,那么进入20 世纪以后, 人们却可以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时每刻地感受到行政权力的存在和作用。

从权力的内容上看, 经过不断的扩张, 行政权力已经成为一种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三种职能的综合性权力。

一般地讲, 权力越大, 其效能越大, 同时其潜在的危险也越大。

从现实情况看, 行政权力固然是为人们造福的主要力量, 但它同时也是最容易给人们造成侵害的公共权力。

因此, 在现代国家,行政权力自然成为最需要加以限制和制约的国家权力, 这是其一。

其二, 从社会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看, 社会汲取的无限扩大带来社会资源的紧张, 而行政权力对社会发展资源的投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行政权力调控的无限定增长会妨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加剧社会对于政府的依赖性, 不利于社会自我管理的发展和成熟。

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权力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进步, 也便于社会的整合和自然资源的提取, 达到政府既定目标。

但另一方面, 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分强化最终将导致社会对政府的全面依赖, 丧失社会自身发展的动力机制。

最新-探析行政控权理论的现代演变历程 精品

最新-探析行政控权理论的现代演变历程 精品

探析行政控权理论的现代演变历程摘要行政法无论是在近代还是在现代,都强调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

传统行政控权理论形成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顺应时代的发展。

然而,传统力量和现代社会要求之间的张力使传统行政控权在保持其固有的理论根基的同时,实现着蜕变,这种蜕变是适应现时代的,在保持传统之基本立场和框架的情况下,对其内涵的实质内容作面向现实的变更.控权在近代和现代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近代,是单一的行政控权,而现代所强调的是一种综合的行政控权。

关键词行政控权行政权力公民权利行政关系一、行政控权界说学者们对行政的解释不一,有目的实现说、国家意志执行说、除外说等。

行政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力,或以权力为基础,或以权力为背景,而现代法治、宪政所要求的根本点就是对权力本身进行规制。

本文认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专指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与公共事物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它针对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事物,还包括广泛的公共事务,它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它运用的手段是组织与管理。

控权是基于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性的立场,主张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以防止其滥用,但它并不排斥管理论中的保权。

控权与保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真正的‘控权论’即在价值导向上倡导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又在实际上承认行政法的管理功能。

同时控制与限制有所不同,限具有阻隔、指定范围、限度、限定的意思。

控具有驾驭、支配的意思。

限制是消极的,控制是积极的。

限权是指对行政权力进行消极限制,尽可能少授予行政权力,即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是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时期行政法特点。

总之,这里的控权指行政法基于法律的立场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积极驾驭、支配行政权力,它是对行政法功能的一种高度概括,也是对行政法自由、民主价值的一种定位。

二、行政权力为什么需要控制从近代行政法到现代行政法的繁衍中,行政权力始终需要控制的最基本的理由是什么呢?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这对范畴贯穿行政法始终,其基本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传统控权理念的产生与行政权力的本质及其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关系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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