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国际经济法第二、三章重点知识点汇总(良心出品必属精品)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
跨国公司的特征及其法律管制:特征: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法律管制:目前还没有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国际管制的法律,主要还是由各国国内法管辖。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内容(一)基本含义--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国家在内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范。
(二)主要内容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内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未作答复--要约被要约人撤销5.要约与反要约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注:本次更新从第9页第五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内容未作变动。
●题型:选择:不定向选择10道选择题目(20分)其他老师:分别出了2道题目-笔记范围案例(50分)老师出,一道题。
涉及所有重要的领域,有很多小问题,在不同的环节下解决不同的问题●案例答题思路:什么合同,性质(提单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是什么(要适用公约或不适用,依据),买卖合同,背景是否适用公约,公约的内容,要有推理的过程案例内容与课堂讲的很相关有争议的较少,如: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问题,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受益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上课内容,看法条,教材―――――――――――――――――――――――――――――――――――――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
一、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老师提示:什么是价格术语,一个包含什么项目,什么内容?1、价格术语的定义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一些标准的英文缩写,表示交货时间、地点、风险转移等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这种术语就是价格术语(Price Terms)2、价格术语包含的项目/内容价格构成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方式货物运输和保险由谁负责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应该交付哪些单据3、Incoterms的性质老师提示:作为价格术语最规范的解释,Incoterms的性质?国内立法?行业习惯?如何制定的,谁制定的,效力如何?基本内容,规范了哪几种价格术语,如何分组的(四组),一个最少,最多五个,根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分组,权利义务最小的,最大的。
卖方权利义务。
哪些是到达的价格术语,哪些不是到达的价格术语。
●制定者:国际商会●性质:-有的国家视为成文法-有的国家视为惯例-有的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我国:当事人选择使用并规定在合同中,可作为合同条款使用,否则不当然作为国际惯例适用。
主要作用:作为国际惯例或标准合同条款,它的规定不能抵触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制定情况:1936年国际商会在各国专家的合作下颁布了第一份对国际贸易shuu进行统一定义的文件《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3、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5、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7、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
8、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9、预借提单是指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货币法等重点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沈吉利考点版)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3、国际经济组织三、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附: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CFR——“成本+运费”、目的港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CIP——运费、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目的港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收藏我吧!(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国际经济法第二、三章重点知识点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公约构成: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
2、适用范围(1)国际性:(案例1-6)A、双方都是缔约国时;B、至少有一方不是缔约国时。
* 国籍不予考虑。
(2)标的物是货物(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3)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5)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公约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适用公约的合同(1)营业地标准: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即使当事人国籍相同,但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也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中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消极条件: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合同、来料加工合同等。
(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由方小责到任大E组交货F组出口手续C组出口手续、运输合同保险合同(?)D组出口手续、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进口手续(?)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 EXW [EX WORKS XX] 工厂交货(1)卖方的责任:工厂(或仓库)交货,无需装货;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转移:交货时)(2)买方的责任:自备运输工具;自行装货;自行运输;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 1 )国际贸易法( 2 )国际投资法( 3 )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 5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内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内法调整对象:国内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交叉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内涉外经济法。
三、1、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发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 1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 2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 )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5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7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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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公约构成: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
2、适用范围(1)国际性:(案例1-6)A、双方都是缔约国时;B、至少有一方不是缔约国时。
* 国籍不予考虑。
(2)标的物是货物(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3)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5)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公约的适用范围积极条件:适用公约的合同(1)营业地标准: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即使当事人国籍相同,但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也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中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消极条件: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合同、来料加工合同等。
(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由方小责到任大E组交货F组出口手续C组出口手续、运输合同保险合同(?)D组出口手续、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进口手续(?)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 EXW [EX WORKS XX] 工厂交货(1)卖方的责任:工厂(或仓库)交货,无需装货;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转移:交货时)(2)买方的责任:自备运输工具;自行装货;自行运输;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
2、FCA [FREE CARRIER XX]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1)卖方的责任: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交货;(交付承运人)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转移:交货时)办理出口手续;(2)买家的责任: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3)通知义务:买方:通知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卖方:通知货物交付情况(4)装货和卸货: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装货其他地方:卖方不负责卸货(5)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交货时3、FAS [FREE ALONGSIDE SHIP XX] 船边交货(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 XX] 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1)卖方的责任: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转移:交货时)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船边交货:货置码头或驳船上完成;(2)买家的义务: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3)仅适用于水运;不适用集装箱运输(FCA);(4)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交货时区别:船边交货&船上交货船上交货:货物已经装上船。
4、CPT [Carriage Paid to XX] 运费付至(目的地)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XX]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1)卖方的责任:交货并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交货地点:出口国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办理出口手续;CPT/CIP 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费用;CIP 卖方要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费用;(2)买方的责任:CPT 买方需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承担交货后风险和费用(除运输/保险合同);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3)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风险与费用不对等。
运费和/或保险费?(4)卖方的装货和卸货(取决于运输合同)(5)CPT 卖方的通知义务:已交货通知,方便买方签订保险合同和收取货物5、CFR [Cost and Freight XX]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XX]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目的港)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1)卖方的责任:在指定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CFR/CIF 签订并取得运输合同并支付费用;CIF 卖方要签订或取得保险合同并支付费用。
(2)买方的责任:CFR买方需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3)卖方的交货地点:出口国装运港船上装货和卸货:运输合同(4)货物风险的划分:船上交货运费和/或保险费?风险与费用不对等。
(5)CFR 卖方的通知义务:已交货通知,方便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6)仅适用于水运;不适用集装箱运输。
6、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XX] 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地运输终端)DAP [Delivered at Place XX] 目的地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 XX] 完税后目的地交货(1)卖方的责任:在约定的运输终端或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承担运输、保险责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DDP 卖方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关税及其他税费。
(2)买方的责任: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DDP 买方无需办理)。
(3)卖方的交货地点:目的地运输终端/目的地装货和卸货:运输终端:卖方卸货目的地:买方卸货(4)DDP 卖方责任最大。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Incoterms 2000)E组: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包括FCA,FAS, FOB.C组:共同特征是主要运费卖方已付,包括CFR,CIF, CPT, CIP.D组:属于到货合同,包括DAF, DES, DEQ, DDU,DDP.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Incoterms ®2010)(1)书写®;(2)13个删减为11个;(3)主要发生在D组,删了4个,新增2个;DAF是陆运;DES/DEQ是水运,DDU是各种运输方式。
新增的DAT/DAP是各种运输方式。
(4)7个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和4个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
(5)FOB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改变。
(6)明确贸易术语既适用国际贸易也适用国内贸易。
总结:国际贸易术语的交货地、风险转移和卖方费用承担的比较。
1、2010年规则,所有术语交货同时风险发生转移;2、2000年规则,FOB、CFR、CIF装运港船上交货,越过船舷风险发生转移;3、除C组术语外,其他组术语卖方费用承担指向地与交货地一致。
五、合同的违约与救济(一)违约1、概念: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2、类型:(1)根本违约 & 一般违约根本违约:CISG Art.25满足条件:A、严重的实质性后果;B、违约方可以或应该预见后果的发生;卖方 or 买方的根本违约行为?(2)预期违约 & 实际违约预期违约:(CISG Art.71)满足条件:A、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B、准备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明显证明。
相对方的权利:卖方?买方?中止方的义务:A、有充分、确切证据证明;B、立即通知;C、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保证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
(Arts.68 & 69)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卖方违约的情况:(1)不交付或延迟交货(2)交货与合同不符(3)第三者对货物主张权利(4)不愿或不能履行合同/公约义务2、买方的救济方式:实际履行、额外宽限期、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支付利息、损害赔偿(1)(货物不符时)要求实际履行(Art.46)A、提交符合的货物;B、进行修理、更换;C、交付替代物(卖方根本违约时)对买方的要求:A、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Art.39)B、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Art.46(1))C、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2)给予一定合理期限的额外履约时间;(Art.47)(3)减少价金;(Art.50)(4)宣告合同无效:卖方根本违约(Art.49)条件:A、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任何义务;B、卖方声称不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交货;C、卖方宽限期后仍不交货。
D、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
例外:卖方已交货,买方不得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Art.49(2))(5)支付利息;(Art.78)(6)损害赔偿。
(Art.74-77)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Art.75&76)A、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买方可要求差价和其他损害赔偿。
B、有时价时,买方未购买替代货物,买方还可要求合同价与宣告无效时的时价间的差价;若接受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则适用合同价与接收货物时的时价间的差价。
1、买方违约的情况:(1)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2)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2、卖方的救济方式:实际履行、额外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1)要求实际履行:(Art.62)卖方: A、不得采取相抵触的救济方法B、给予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C、保全货物(2)给予合理额外时间让买方履约 (Art.63)(3)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Art.64)买方:A、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任何义务;B、声称不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收取货物或支付价款;C、不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收取货物或支付价款;卖方:若买方已支付价款,则不得宣告无效:例外: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依旧可以宣告无效:A、得知买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前,宣告无效;B、得知其他违反合同事项时,合理时间内宣告无效(4)损害赔偿;(Arts.74 -77)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Arts.75 & 76)A、卖方已以合理方式转卖货物,卖方可要求差价和其他损害赔偿。
B、有时价时,卖方未转卖货物,卖方还可要求合同价与宣告无效时的时价间的差价;若接受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则适用合同价与接收货物时的时价间的差价。